立案登记已实施规定有啥新内容

用法律天平称量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罪与法 http://www.scol.com.cn (2015-05-07 07:24:44) 来源:成都商报 评论共 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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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和讨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讨论这一事件最客观理性的办法,是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以法律视角来看待这件事 ■男司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若女司机轻微伤,则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打人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女司机

法律专家分析,女司机涉嫌违反道法,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处罚,不过,这一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其次,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是后面打人事件的诱因,女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网友

网友“人肉搜索”女司机,甚至包括她个人隐私范畴的一些个人信息都被公开曝光。 法律专家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不过,诽谤罪成立,还需要严重后果的发生。

不管是打人的男司机还是涉嫌违法变道的女司机,抑或是扒人隐私的网友,在法律的框架内,都有相关法条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对等的代价。

成都“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和讨论。从男司机打人涉嫌犯罪开始,随着男司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公开,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和两人相互别车的行为被曝光,情节巨变,舆情反转,中间理

性与非理性,道德与法律相互纠葛,也引发公众对行车文明、道德素养和法律的争论,众说纷纭,其中的是非曲直似乎变得有些模糊。

昨日,一直在关注此事的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成都大学法学教师张丽提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讨论这一事件最客观理性的办法,是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以法律的视角来看待这件事,不管是打人的男司机还是涉嫌违法变道的女司机,抑或是随便扒别人隐私的网友,在法律的框架内,都有相关法条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对等的代价。对照法律,这起事件中任何主角,如果敬畏了法律,都或许可能避免这场纷争。 围绕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张丽一一进行了深入分析。

焦点1

男司机打人法律上如何定性?

存在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若女司机轻微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男司机殴打女司机涉嫌犯罪

男司机打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张某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会在5年以下量刑。

5月3日下午,男司机张某打人视频曝光后,公安机关迅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男司机刑拘。张丽指出,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有明确规定,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认为张某随意拦截卢某车辆,实施殴打,并阻碍交通要道,涉嫌寻衅滋事。对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针对寻衅滋事适用法律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恶劣”规定有:(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

对照以上规定,张某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会在5年以下量刑。寻衅滋事罪还规定了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这档,但针对的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这起案件还达不到这种程度。 男司机打人行为 如何定性?

存在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张丽指出,目前,针对男司机张某打人行为的定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为准确,量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如果构成重伤,则会在3到10年之间量刑;如果构成轻微伤,则刑法不会予以评价追究。目前,女司机的伤情鉴定还无结果,综合其他案件看,轻伤的可能性较大。

持这一看法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主要针对无事找事的情形,还是慎用更好。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男司机的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应择一重罪,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男司机的道歉行为 如何评价?

按照刑法规定,在量刑时,这一情节可以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考虑。

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很快录了一小段视频。视频中,男司机张某对女司机卢某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对此行为,张丽指出,张某的道歉行为说明自身认罪态度较好。按照刑法规定,在量刑时,这一情节可以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考虑。

女司机拒绝谅解 对男司机有何后果?

“没有获得受害人方谅解,这在量刑上也将对男司机张某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张某及其妻子的道歉,女司机卢某方面几次表示不接受,“没有面对面来说,没有诚意。该负责还得负责。我们不接受他们的道歉。”

对此,张丽表示,刑法除了惩治犯罪这一功能外,另外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安抚受害人。刑法上,得到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考虑,“没有获得受害人方谅解,这在量刑上也将对男司机张某产生不利影响。” 焦点2

女司机涉违法变道

有何法律后果?

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

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从法律角度分析两人驾驶行为

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 会带来什么后果?

张丽分析,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目前,成都交警成立了打人事件调查小组,并对两辆车在三环路及辅道上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据警方知情人士称,就目前掌握的证据,女司机在三环路上从第二条车道跨越实线进入第四条车道,后经匝道口驶离三环路主道进入辅道,这一行驶过程中违反了禁止标线,将面临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对此行为,相关法律该如何来评价?张丽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女司机涉嫌违反道法,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处罚,不过,这一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其次,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是后面打人事件的诱因,女司机对打人事件的引起也存在一定过错,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女司机有过错 是否会影响民事索赔?

张丽指出,女司机的违法变道不会导致自己的民事赔偿降低。

按照法律规定,女司机可就自己的受伤、误工等损失,向男司机要求民事索赔。

张丽特别提出,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的先前过错行为,属于行政违法,道法会做出处罚给予评价;而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应区别开来,因此,在针对男司机提出民事索赔上,女司机的违法变道不会导致自己的民事赔偿降低。张丽举例,比如一个人辱骂对方被对方打伤,自己的辱骂行为不足以降低或减轻对方的民事赔偿。

两人相互“别车” 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

张丽表示,二人的行为远远达不到危险驾驶罪,也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距甚远。

车。张丽表示,当然,这一说法以证据为准。

对此行为的法律性质,网友讨论热烈,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两人的相互别车行为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张丽表示,所谓危险驾驶罪,指的是醉驾或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竞驶,也就是俗称的飙车。视频当中可以看到,两车当时速度并不是特别快。”张丽指出,二人的行为远远达不到危险驾驶罪。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丽表示,这是刑法当中的一个重罪,严重程度和故意杀人、爆炸罪等同等,同时又是另外一个著名的兜底罪,“两个人在道路上别一下车,和故意杀人、爆炸等等犯罪显然相距甚远。” 张丽特别强调,现实生活中不宜对刑法解释予以扩大化。

此外,别车行为如果违反道法,所涉司机还会面临道法的行政处罚。

焦点3

网友人肉搜索

涉嫌违法吗?

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网友“人肉搜索” 有何法律后果

“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 可能涉嫌侵权

张丽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男司机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后,舆情出现反转。网友开始“人肉搜索”女司机,甚至包括她个人隐私范畴的一些个人信息都被公开曝光。

对此,张丽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到个人隐私的,可能会对对方名誉造成影响的,构成民法上的名誉侵权,女司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而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污蔑对方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上面的诽谤罪,“如果背后有推手存在,故意性则会更明显。”

张丽又分析,不过,诽谤罪成立,还需要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那事情也就是还停留在民事侵权责任上面。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能够用民法调整的,就不用刑法予以调整。

事件动态

男司机车辆停在小区

车内安有儿童安全座椅

成都商报讯(记者 梁梁)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位于琼楼路的某小区,见到了在娇子立交桥下暴打女司机的男子张某的车。这辆红色大众车安静地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坪上,车身上落着一层浮灰和几片落叶。

记者看到,车内后排左侧座位上安装着一个儿童安全座椅,该车周身无擦挂痕迹。小区的多位住户均表示,从未和张某打过交道,也谈不上邻里关系如何。该小区的杨姓物管经理表示,业主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不便有更多评价。同时记者了解到,昨日,被打女司机卢某的哥哥已经从德国返回国内。目前,卢某的哥哥和家人商量后表示,暂时不再接受媒体采访。

新华时评

一个成熟文明的汽车社会

离不开法律和规则来纠错纠偏

我国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很多城市快速步入汽车社会门槛。在城市中开车出行,碰到刮蹭等事故司空见惯。行车途中,意外难免,如何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关系到自己和他人的双重安全。手握方向盘时动不动就着急上火,跨越文明和法律的底线,一不小心就会“集小错而成大患”。因此,成都发生的这起恶性事件值得每一个“有车族”躬身自省,心中无戾气,行车才能安。

“女司机被殴”事件的是非曲直并不难判断,当事人必须承担的后果自会由法律裁决。在后续的网络发酵中,一个危险的倾向应引起警觉:肆无忌惮的“人肉搜索”,侵犯当事人隐私,甚至捏造事实混淆是非,这种行为同样是在踩法律的红线,是一种网络空间的危险“野蛮驾驶”。

不规范、喇叭摁起来没完„„我们时常在城市中目击的道路交通乱象说明,在汽车社会刚刚起步的当代中国,与驾驶相关的文明素质仍有很多课要补。一个成熟、文明的汽车社会,离不开法律和规则来纠错纠偏,但更需要所有驾驶者在日常出行中对文明驾驶点滴践行、悉心维护,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汽车社会氛围。据新华社 立案登记已实施 规定有啥新内容

国文律师:

我过去几年因为宅基地问题打了几场官司,虽然已终审判决,但我一直不服,我多次信访无果,听说今年5月1日国家开始立案登记制了,要求老百姓的案子法院必须受理,请问:立案登记制有无新内容,我

的案子是否可以重新立案,以维护我的权利?黄先生

今年5月1日之前,我国法院立案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立案条件较为复杂苛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自行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一些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等因素,“立案难”问题一直存在。

还有一些口头裁定不予受理不出具任何裁定的情况,因政策性原因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也比较普遍。“立案难”不仅使公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损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旨就是落实立案登记制,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15年5月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已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上规定比过去有三个显著特点,其一,规定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其二,登记立案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避免当事人反复跑,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禁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其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强化了责任追究,加强了法院的内部监督,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要追究领导责任。当然以上规定适用范围指的是起诉立案,而不属于你现在的情况,你的案子已终审。如果你认为确有错误,应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依法申请提起抗诉程序。国文律师

以上法律规定的目的都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难以树立。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对老百姓诉求应依法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它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2015年04月15日10:49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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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法律的春天来临!

发布时间: 2015-04-10 13:24:3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法律讲坛 我要评论(0)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障当事人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近半年时间过去,破解“立案难”这只“靴子”终于落地。

本周三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审查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与之相对应,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他认为,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太高、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等因素,“立案难”问题一直存在。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就“立案难”问题所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44%参与调研的律师反映立案门槛高,32%律师反映法院立案审查时间长,高达53%的律师反映法院普遍存在口头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53%律师遇到案件因政策性原因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从以往看,“立案难”的表现形式,包括审查过严,对起诉条件要求过高。法院缺乏耐心,诉讼指引工作不到位,敏感案件,不立不裁,程序审查变实质审查和不及时立案长期搁置等。

盐城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星星曾撰文分析“立案难”的原因,他指出,社会学视角来看,立案庭法官具有“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思维,于是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立案庭法官倾向于严把立案关,司法自由裁量权易被误用和滥用。

他还指出,为均衡结案压力、涉诉信访压力,法院对信访风险较高的行政案件“不管不问”、“不立不裁”,因为不答复、不受理、不裁判,当事人信访就不属于法院的责任,同时行政立案活动缺少监督。

“立案难”不仅使公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今年2月26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与此同时,为破解“立案难”,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工作也已进行。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15年5月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已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并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新“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此之前已有部分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如江苏海安法院、北京三中院、四川达州中院等。

去年2月,北京三中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指导下,进行立案试点改革。改革包括实行立案登记、传达程序前移、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等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北京三中院改革后,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截至2014年11月,北京市三中院共立案登记、审查585件行政起诉,对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561件全部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

2015年1月1日开始,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两项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

海安法院立案庭庭长王长圣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3月20日,立案数量同期上涨约24%。

目前来看,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主要是在上级法院的调研、指导下,试点法院进行摸索。王长圣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江苏省高院还在调研,准备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

3月31日,四川省高院对达州中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调研,达州中院立案庭庭长张洪光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达州中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在探索、调研报告完成后会对外公布。

此次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引起一些人士的担心,即立案门槛降低也会导致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

司法改革最高决策层也注意到了这一可能的倾向。刚刚召开的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王长圣称,滥用诉权肯定有的,比如行政案件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滥诉行为。但他认为,立案阶段目前立案庭可用的资源很少,难以分辨出虚假诉讼。而滥用诉权的具体界定还没有定论,太过随便规制易导致出现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情况,目前海安法院还没有一起规制滥用诉权的案件,更多的倾向于对诉权进行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用法律天平称量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罪与法 http://www.scol.com.cn (2015-05-07 07:24:44) 来源:成都商报 评论共 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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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和讨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讨论这一事件最客观理性的办法,是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以法律视角来看待这件事 ■男司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若女司机轻微伤,则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打人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女司机

法律专家分析,女司机涉嫌违反道法,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处罚,不过,这一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其次,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是后面打人事件的诱因,女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网友

网友“人肉搜索”女司机,甚至包括她个人隐私范畴的一些个人信息都被公开曝光。 法律专家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不过,诽谤罪成立,还需要严重后果的发生。

不管是打人的男司机还是涉嫌违法变道的女司机,抑或是扒人隐私的网友,在法律的框架内,都有相关法条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对等的代价。

成都“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和讨论。从男司机打人涉嫌犯罪开始,随着男司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公开,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和两人相互别车的行为被曝光,情节巨变,舆情反转,中间理

性与非理性,道德与法律相互纠葛,也引发公众对行车文明、道德素养和法律的争论,众说纷纭,其中的是非曲直似乎变得有些模糊。

昨日,一直在关注此事的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成都大学法学教师张丽提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讨论这一事件最客观理性的办法,是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以法律的视角来看待这件事,不管是打人的男司机还是涉嫌违法变道的女司机,抑或是随便扒别人隐私的网友,在法律的框架内,都有相关法条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对等的代价。对照法律,这起事件中任何主角,如果敬畏了法律,都或许可能避免这场纷争。 围绕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张丽一一进行了深入分析。

焦点1

男司机打人法律上如何定性?

存在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若女司机轻微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男司机殴打女司机涉嫌犯罪

男司机打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张某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会在5年以下量刑。

5月3日下午,男司机张某打人视频曝光后,公安机关迅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男司机刑拘。张丽指出,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有明确规定,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认为张某随意拦截卢某车辆,实施殴打,并阻碍交通要道,涉嫌寻衅滋事。对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针对寻衅滋事适用法律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恶劣”规定有:(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

对照以上规定,张某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会在5年以下量刑。寻衅滋事罪还规定了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这档,但针对的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这起案件还达不到这种程度。 男司机打人行为 如何定性?

存在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张丽指出,目前,针对男司机张某打人行为的定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为准确,量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如果构成重伤,则会在3到10年之间量刑;如果构成轻微伤,则刑法不会予以评价追究。目前,女司机的伤情鉴定还无结果,综合其他案件看,轻伤的可能性较大。

持这一看法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主要针对无事找事的情形,还是慎用更好。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男司机的行为在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应择一重罪,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男司机的道歉行为 如何评价?

按照刑法规定,在量刑时,这一情节可以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考虑。

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很快录了一小段视频。视频中,男司机张某对女司机卢某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对此行为,张丽指出,张某的道歉行为说明自身认罪态度较好。按照刑法规定,在量刑时,这一情节可以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考虑。

女司机拒绝谅解 对男司机有何后果?

“没有获得受害人方谅解,这在量刑上也将对男司机张某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张某及其妻子的道歉,女司机卢某方面几次表示不接受,“没有面对面来说,没有诚意。该负责还得负责。我们不接受他们的道歉。”

对此,张丽表示,刑法除了惩治犯罪这一功能外,另外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安抚受害人。刑法上,得到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考虑,“没有获得受害人方谅解,这在量刑上也将对男司机张某产生不利影响。” 焦点2

女司机涉违法变道

有何法律后果?

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

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从法律角度分析两人驾驶行为

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 会带来什么后果?

张丽分析,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目前,成都交警成立了打人事件调查小组,并对两辆车在三环路及辅道上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据警方知情人士称,就目前掌握的证据,女司机在三环路上从第二条车道跨越实线进入第四条车道,后经匝道口驶离三环路主道进入辅道,这一行驶过程中违反了禁止标线,将面临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对此行为,相关法律该如何来评价?张丽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女司机涉嫌违反道法,将面临被罚款、扣分的处罚,不过,这一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其次,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是后面打人事件的诱因,女司机对打人事件的引起也存在一定过错,在对男司机量刑时,受害人存在过错会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来考虑。

女司机有过错 是否会影响民事索赔?

张丽指出,女司机的违法变道不会导致自己的民事赔偿降低。

按照法律规定,女司机可就自己的受伤、误工等损失,向男司机要求民事索赔。

张丽特别提出,女司机涉嫌违法变道的先前过错行为,属于行政违法,道法会做出处罚给予评价;而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应区别开来,因此,在针对男司机提出民事索赔上,女司机的违法变道不会导致自己的民事赔偿降低。张丽举例,比如一个人辱骂对方被对方打伤,自己的辱骂行为不足以降低或减轻对方的民事赔偿。

两人相互“别车” 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

张丽表示,二人的行为远远达不到危险驾驶罪,也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距甚远。

车。张丽表示,当然,这一说法以证据为准。

对此行为的法律性质,网友讨论热烈,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两人的相互别车行为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张丽表示,所谓危险驾驶罪,指的是醉驾或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竞驶,也就是俗称的飙车。视频当中可以看到,两车当时速度并不是特别快。”张丽指出,二人的行为远远达不到危险驾驶罪。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丽表示,这是刑法当中的一个重罪,严重程度和故意杀人、爆炸罪等同等,同时又是另外一个著名的兜底罪,“两个人在道路上别一下车,和故意杀人、爆炸等等犯罪显然相距甚远。” 张丽特别强调,现实生活中不宜对刑法解释予以扩大化。

此外,别车行为如果违反道法,所涉司机还会面临道法的行政处罚。

焦点3

网友人肉搜索

涉嫌违法吗?

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网友“人肉搜索” 有何法律后果

“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 可能涉嫌侵权

张丽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男司机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后,舆情出现反转。网友开始“人肉搜索”女司机,甚至包括她个人隐私范畴的一些个人信息都被公开曝光。

对此,张丽分析,这里面主要存在民事侵权和刑事诽谤犯罪两种可能。

到个人隐私的,可能会对对方名誉造成影响的,构成民法上的名誉侵权,女司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而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污蔑对方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上面的诽谤罪,“如果背后有推手存在,故意性则会更明显。”

张丽又分析,不过,诽谤罪成立,还需要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那事情也就是还停留在民事侵权责任上面。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能够用民法调整的,就不用刑法予以调整。

事件动态

男司机车辆停在小区

车内安有儿童安全座椅

成都商报讯(记者 梁梁)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位于琼楼路的某小区,见到了在娇子立交桥下暴打女司机的男子张某的车。这辆红色大众车安静地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坪上,车身上落着一层浮灰和几片落叶。

记者看到,车内后排左侧座位上安装着一个儿童安全座椅,该车周身无擦挂痕迹。小区的多位住户均表示,从未和张某打过交道,也谈不上邻里关系如何。该小区的杨姓物管经理表示,业主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不便有更多评价。同时记者了解到,昨日,被打女司机卢某的哥哥已经从德国返回国内。目前,卢某的哥哥和家人商量后表示,暂时不再接受媒体采访。

新华时评

一个成熟文明的汽车社会

离不开法律和规则来纠错纠偏

我国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很多城市快速步入汽车社会门槛。在城市中开车出行,碰到刮蹭等事故司空见惯。行车途中,意外难免,如何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关系到自己和他人的双重安全。手握方向盘时动不动就着急上火,跨越文明和法律的底线,一不小心就会“集小错而成大患”。因此,成都发生的这起恶性事件值得每一个“有车族”躬身自省,心中无戾气,行车才能安。

“女司机被殴”事件的是非曲直并不难判断,当事人必须承担的后果自会由法律裁决。在后续的网络发酵中,一个危险的倾向应引起警觉:肆无忌惮的“人肉搜索”,侵犯当事人隐私,甚至捏造事实混淆是非,这种行为同样是在踩法律的红线,是一种网络空间的危险“野蛮驾驶”。

不规范、喇叭摁起来没完„„我们时常在城市中目击的道路交通乱象说明,在汽车社会刚刚起步的当代中国,与驾驶相关的文明素质仍有很多课要补。一个成熟、文明的汽车社会,离不开法律和规则来纠错纠偏,但更需要所有驾驶者在日常出行中对文明驾驶点滴践行、悉心维护,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汽车社会氛围。据新华社 立案登记已实施 规定有啥新内容

国文律师:

我过去几年因为宅基地问题打了几场官司,虽然已终审判决,但我一直不服,我多次信访无果,听说今年5月1日国家开始立案登记制了,要求老百姓的案子法院必须受理,请问:立案登记制有无新内容,我

的案子是否可以重新立案,以维护我的权利?黄先生

今年5月1日之前,我国法院立案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立案条件较为复杂苛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自行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一些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等因素,“立案难”问题一直存在。

还有一些口头裁定不予受理不出具任何裁定的情况,因政策性原因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也比较普遍。“立案难”不仅使公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损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旨就是落实立案登记制,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15年5月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已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上规定比过去有三个显著特点,其一,规定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其二,登记立案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避免当事人反复跑,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禁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其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强化了责任追究,加强了法院的内部监督,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要追究领导责任。当然以上规定适用范围指的是起诉立案,而不属于你现在的情况,你的案子已终审。如果你认为确有错误,应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依法申请提起抗诉程序。国文律师

以上法律规定的目的都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难以树立。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对老百姓诉求应依法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它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2015年04月15日10:49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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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法律的春天来临!

发布时间: 2015-04-10 13:24:3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法律讲坛 我要评论(0)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障当事人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来,近半年时间过去,破解“立案难”这只“靴子”终于落地。

本周三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审查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与之相对应,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他认为,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太高、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等因素,“立案难”问题一直存在。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就“立案难”问题所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44%参与调研的律师反映立案门槛高,32%律师反映法院立案审查时间长,高达53%的律师反映法院普遍存在口头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53%律师遇到案件因政策性原因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从以往看,“立案难”的表现形式,包括审查过严,对起诉条件要求过高。法院缺乏耐心,诉讼指引工作不到位,敏感案件,不立不裁,程序审查变实质审查和不及时立案长期搁置等。

盐城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星星曾撰文分析“立案难”的原因,他指出,社会学视角来看,立案庭法官具有“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思维,于是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立案庭法官倾向于严把立案关,司法自由裁量权易被误用和滥用。

他还指出,为均衡结案压力、涉诉信访压力,法院对信访风险较高的行政案件“不管不问”、“不立不裁”,因为不答复、不受理、不裁判,当事人信访就不属于法院的责任,同时行政立案活动缺少监督。

“立案难”不仅使公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今年2月26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与此同时,为破解“立案难”,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工作也已进行。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15年5月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已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并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新“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此之前已有部分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如江苏海安法院、北京三中院、四川达州中院等。

去年2月,北京三中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指导下,进行立案试点改革。改革包括实行立案登记、传达程序前移、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等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北京三中院改革后,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截至2014年11月,北京市三中院共立案登记、审查585件行政起诉,对其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561件全部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

2015年1月1日开始,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两项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

海安法院立案庭庭长王长圣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3月20日,立案数量同期上涨约24%。

目前来看,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主要是在上级法院的调研、指导下,试点法院进行摸索。王长圣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江苏省高院还在调研,准备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度。

3月31日,四川省高院对达州中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调研,达州中院立案庭庭长张洪光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达州中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还在探索、调研报告完成后会对外公布。

此次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引起一些人士的担心,即立案门槛降低也会导致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

司法改革最高决策层也注意到了这一可能的倾向。刚刚召开的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王长圣称,滥用诉权肯定有的,比如行政案件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滥诉行为。但他认为,立案阶段目前立案庭可用的资源很少,难以分辨出虚假诉讼。而滥用诉权的具体界定还没有定论,太过随便规制易导致出现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情况,目前海安法院还没有一起规制滥用诉权的案件,更多的倾向于对诉权进行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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