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保〔2000〕187号印发)

1 总 则

1.0.1 水土保持规划是为贯彻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水土流失地区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为适应编制水十保持规划的需要,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任务和内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大、中流域和省、地、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编制亦可参照执行。

1.0.3 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上保持方针,并执行水土保持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1.0.4 水土保持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相适应,与有关部门发展规划相协调,做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1.0.5 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应重视采用新理沦、新技术和新方法;应重视和加强调查研究。

1.0.6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规划期,省级以上为10~30年,最长不超过50年;地、县级为10年。规划编制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宜与国民经济计划及长远规划的时段尽可能一致。

1.0.7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任务。

1.0.7.1 进行综合调查和资料的整理分析;

1.0.7.2 研究规划区水土流失状况、成因和规律;

1.0.7.3 确定水土流失类型及分区;

1.0.7.4 拟定水土流失防治方向,因地制宜地提出防治措施;

1.0.7.5 拟定近期和远期的治理进度;

1.0.7.6 估算规划区的治理总投资;

1.0.7.7 预测规划实施后的综合效益并进行经济评价;

1.0.7.8 提出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

1.0.8 修订水土保持规划应在原规划进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加以补充和调整。

1.0.9 水土保持规划报告应按本规定第2~13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规划概要”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规划概要

2.0.1 综述规划区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状况和分区,规划的依据和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及投资、进度、经济评价等。

3 基本情况

3.0.1 自然条件。说明项目区的地质、地貌、降水、土壤(地表组成物质)、植被等主要因素以及风、霜、气温等其他农业气象。

3.0.2 自然资源。说明项目区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光热资源、矿藏资源的存量、开发利用及前景等。

3.0.3 社会经济。说明项目区的入口、劳动力、土地利用结构、农村产业结构、粮食与经济收入(总量与人均量);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0.4 水土流失情况。着重说明各类水土流失形态的分布、数量、程度、危害、成因。

3.0.5 水土保持现状。着重说明各项治理措施的综合配置,实

施数量与分布,质量和效果,开展水土保持的主要过程;水土保

持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与教训;存在的主

要问题和原因。

3.0.6 水上保持预防监督。应从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两大方面全面阐述预防监督开展情况,取得的上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4 规划原则、目标与总体布局

4.1 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4.1.1 说明编制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

4.1.2 说明编制本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4.2 规划时段

4.2.1 说明总规划期及近期、远期水平年。

4.3 规划目标

4.3.1 提出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水土流失控制量、林草覆盖率、经济增长幅度(人均收入、总产值)等量化指标。

4.4 总体布局

4.4.1 提出不同类型区及不同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方案。

5 水土保持分区

5.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分区划分

5.1.1 对规划区既定的预防保护区、监督区和治理区的基本情况分别加以叙述,并突出各自的特点。

5.2 类型区的划分

5.2.1 划分原则。在水土流失综合调查的墓础上,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和水上流失特点划分不同的类型区。

5.2.1.1 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相似性;

5.2.1.2 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生产发展方向和防治措施布局应基本一致;

5.2.1.3 同一类型区必须集中连片。

5.2.2 分区概况。分别叙述各类型区的基本情况、范围和行政区划。

6 预防监督与监测

6.1 预防保护规划

6.1.1 制定防止水土流失发生与发展的目标。

6.1.2 提出采取政策、水土保持“三区”公告发布、管理机构、宣传、监督、监测及封禁等措施。

6.2 监督管理规划

6.2.1 制定对开发建设项目和其他人为不合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目标。

6.2.2 提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报批制度与“三同时”制度,监督、监测、管理等措施。

6.3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规划

省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应包含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规划。

6.3.1 提出监测站网名称、布设、数量及分期建设进度。

6.3.2 提出水土流失因子的观测、水土流失量的测定、水土流失灾害及水土保持效益监测等项目的内容及方法。

7 治理措施规划

7.1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7.1.1 原则

7.1.1.1 充分运用当地已有的土地利用规划,按水土保持防治的要求,对其不足部分加以补充,纳入水土保持规划;

7.1.1.2 对规划区内土地资源进行评价,作为确定农村各业用地的依据;

7.1.1.3 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研究确定农村经济与生产发展方向。

7.1.2 各业用地规划。重点提出规划的依据,确定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的面积、比例和分布位置,对原来利用不合理的土地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使之既符合发展生产的需要,又符合保水保土的要求。

7.2 治理措施规划

7.2.1 治理措施的配置

7.2.1.1 根据规划范围内划定的不同类型区,因地制宜地分别配置治理措施。

7.2.1.2 综合治理规划应以大江大河为骨干,以县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7.2.2 不同类型区治理措施规划

7.2.2.1 坡耕地治理措施规划:主要包括坡改梯规划和保土耕作规划。

7.2.2.2 “四荒”地治理措施规划:主要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7.2.2.3 沟壑治理措施规划:应根据“坡沟兼治”的原则,在搞好集水区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从沟头到沟口,从支沟到干沟的全面治理规划;分别提出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小水库(塘坝)工程规划和崩岗治理规划、封沟造林(草)规划等。

7.2.2.4 风沙治理规划:应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草),栽植草方格、沙障,引水拉沙造田,实行水利措施、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

7.2.2.5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规划:主要包括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四旁”小型蓄水工程、引洪漫地工程规划等。

7.2.3 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规划:主要说明重点项目规划的依据,规划项目的名称、位置及规模、进度安排等。

8 科技示范推广

8.0.1 必要性。阐述该规划区开展科技示范推广的意义、作用。

8.0.2 示范区。分别确定开发建设区示范工程和综合治理开发示范工程的名称、位置、数量及分期进度。

8.0.3 示范推广项目。提出所定示范区重点示范、推广的项目及内容。

8.0.4 措施规划。主要包括技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教育培训、推广应用的机制等。

9 投资估算

9.1 编制依据

9.1.1 说明投资估算的依据、方法及采用的价格水平年。

9.2 总投资

7.2.1.1 根据规划范围内划定的不同类型区,因地制宜地分别配置治理措施。

7.2.1.2 综合治理规划应以大江大河为骨干,以县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7.2.2 不同类型区治理措施规划

7.2.2.1 坡耕地治理措施规划:主要包括坡改梯规划和保土耕作规划。

7.2.2.2 “四荒”地治理措施规划:主要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7.2.2.3 沟壑治理措施规划:应根据“坡沟兼治”的原则,在搞好集水区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从沟头到沟口,从支沟到干沟的全面治理规划;分别提出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小水库(塘坝)工程规划和崩岗治理规划、封沟造林(草)规划等。

7.2.2.4 风沙治理规划:应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草),栽植草方格、沙障,引水拉沙造田,实行水利措施、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

7.2.2.5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规划:主要包括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四旁”小型蓄水工程、引洪漫地工程规划等。

7.2.3 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规划:主要说明重点项目规划的依据,规划项目的名称、位置及规模、进度安排等。

8 科技示范推广

8.0.1 必要性。阐述该规划区开展科技示范推广的意义、作用。

8.0.2 示范区。分别确定开发建设区示范工程和综合治理开发示范工程的名称、位置、数量及分期进度。

8.0.3 示范推广项目。提出所定示范区重点示范、推广的项目及内容。

8.0.4 措施规划。主要包括技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教育培训、推广应用的机制等。

9 投资估算

9.1 编制依据

9.1.1 说明投资估算的依据、方法及采用的价格水平年。

9.2 总投资

9.2.1 在分别计算各单项措施的劳动力、物资和经费的基础上,分区、分项目汇总规划区的投资。

2.2 估算近期投资,匡算远期投资。

9.3资金筹措方案

9.3.1 提出资金筹措的方案。

10 经济评价

10.1 效益分析

10.1.1 对规划防治措施实施后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含保水保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10.2 经济评价

10.2.1 说明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

10.2.2经济评价的主要指标。主要有经济内部回收率、经济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以及工程量等。

10.2.3进行国民经济初步评价。

11 近期、远期实施意见

11.1 进度

11.1.1 阐述规划区各种治理措施的数量和效益。

11.1.2 说明规划期内年均治理进度。

11.1.3 进行两种以上的投入、进度方案比较,择优选定。

11.2实施意见

11.2.1 根据类型区水土流失特点及开发利用效益确定实施顺序,特别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大江大河中上游地区可优先安排。

11.2.2 提出近期拟安排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顺序表,对远期安排提出概括性意见。

12 组织管理

12.0.1 组织领导措施。包括政策、机构、人员、经费等。

12.0.2 技术保障措施。包括监理、监测、技术培训、新技术研究及推广等。

12.0.3 投入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筹措、筹劳、进度等。

附录

A.附表

1 基本情况与规划成果表(详见附表)。

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过程表。以能全面反映计算过程、说明计算依据为原则,本规定不作统—要求。当经济评价作为附件时,其计算过程表应纳入该附件中。

B.附图

1 附图及比例按《附图要求》编制。

2 附图的图例有常规通用图例和水土保持专用图例,按有关标准执行。

C.其他

根据规划的需要,也可将重点工程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效益计算等作为附件。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保〔2000〕187号印发)

1 总 则

1.0.1 水土保持规划是为贯彻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水土流失地区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为适应编制水十保持规划的需要,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任务和内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大、中流域和省、地、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编制亦可参照执行。

1.0.3 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上保持方针,并执行水土保持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1.0.4 水土保持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相适应,与有关部门发展规划相协调,做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1.0.5 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应重视采用新理沦、新技术和新方法;应重视和加强调查研究。

1.0.6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规划期,省级以上为10~30年,最长不超过50年;地、县级为10年。规划编制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宜与国民经济计划及长远规划的时段尽可能一致。

1.0.7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任务。

1.0.7.1 进行综合调查和资料的整理分析;

1.0.7.2 研究规划区水土流失状况、成因和规律;

1.0.7.3 确定水土流失类型及分区;

1.0.7.4 拟定水土流失防治方向,因地制宜地提出防治措施;

1.0.7.5 拟定近期和远期的治理进度;

1.0.7.6 估算规划区的治理总投资;

1.0.7.7 预测规划实施后的综合效益并进行经济评价;

1.0.7.8 提出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

1.0.8 修订水土保持规划应在原规划进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加以补充和调整。

1.0.9 水土保持规划报告应按本规定第2~13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规划概要”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规划概要

2.0.1 综述规划区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状况和分区,规划的依据和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及投资、进度、经济评价等。

3 基本情况

3.0.1 自然条件。说明项目区的地质、地貌、降水、土壤(地表组成物质)、植被等主要因素以及风、霜、气温等其他农业气象。

3.0.2 自然资源。说明项目区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光热资源、矿藏资源的存量、开发利用及前景等。

3.0.3 社会经济。说明项目区的入口、劳动力、土地利用结构、农村产业结构、粮食与经济收入(总量与人均量);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0.4 水土流失情况。着重说明各类水土流失形态的分布、数量、程度、危害、成因。

3.0.5 水土保持现状。着重说明各项治理措施的综合配置,实

施数量与分布,质量和效果,开展水土保持的主要过程;水土保

持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与教训;存在的主

要问题和原因。

3.0.6 水上保持预防监督。应从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两大方面全面阐述预防监督开展情况,取得的上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4 规划原则、目标与总体布局

4.1 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4.1.1 说明编制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

4.1.2 说明编制本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4.2 规划时段

4.2.1 说明总规划期及近期、远期水平年。

4.3 规划目标

4.3.1 提出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水土流失控制量、林草覆盖率、经济增长幅度(人均收入、总产值)等量化指标。

4.4 总体布局

4.4.1 提出不同类型区及不同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方案。

5 水土保持分区

5.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分区划分

5.1.1 对规划区既定的预防保护区、监督区和治理区的基本情况分别加以叙述,并突出各自的特点。

5.2 类型区的划分

5.2.1 划分原则。在水土流失综合调查的墓础上,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和水上流失特点划分不同的类型区。

5.2.1.1 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水土流失特点应有明显的相似性;

5.2.1.2 同一类型区内,各地的生产发展方向和防治措施布局应基本一致;

5.2.1.3 同一类型区必须集中连片。

5.2.2 分区概况。分别叙述各类型区的基本情况、范围和行政区划。

6 预防监督与监测

6.1 预防保护规划

6.1.1 制定防止水土流失发生与发展的目标。

6.1.2 提出采取政策、水土保持“三区”公告发布、管理机构、宣传、监督、监测及封禁等措施。

6.2 监督管理规划

6.2.1 制定对开发建设项目和其他人为不合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目标。

6.2.2 提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报批制度与“三同时”制度,监督、监测、管理等措施。

6.3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规划

省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应包含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规划。

6.3.1 提出监测站网名称、布设、数量及分期建设进度。

6.3.2 提出水土流失因子的观测、水土流失量的测定、水土流失灾害及水土保持效益监测等项目的内容及方法。

7 治理措施规划

7.1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7.1.1 原则

7.1.1.1 充分运用当地已有的土地利用规划,按水土保持防治的要求,对其不足部分加以补充,纳入水土保持规划;

7.1.1.2 对规划区内土地资源进行评价,作为确定农村各业用地的依据;

7.1.1.3 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研究确定农村经济与生产发展方向。

7.1.2 各业用地规划。重点提出规划的依据,确定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的面积、比例和分布位置,对原来利用不合理的土地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使之既符合发展生产的需要,又符合保水保土的要求。

7.2 治理措施规划

7.2.1 治理措施的配置

7.2.1.1 根据规划范围内划定的不同类型区,因地制宜地分别配置治理措施。

7.2.1.2 综合治理规划应以大江大河为骨干,以县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7.2.2 不同类型区治理措施规划

7.2.2.1 坡耕地治理措施规划:主要包括坡改梯规划和保土耕作规划。

7.2.2.2 “四荒”地治理措施规划:主要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7.2.2.3 沟壑治理措施规划:应根据“坡沟兼治”的原则,在搞好集水区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从沟头到沟口,从支沟到干沟的全面治理规划;分别提出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小水库(塘坝)工程规划和崩岗治理规划、封沟造林(草)规划等。

7.2.2.4 风沙治理规划:应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草),栽植草方格、沙障,引水拉沙造田,实行水利措施、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

7.2.2.5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规划:主要包括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四旁”小型蓄水工程、引洪漫地工程规划等。

7.2.3 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规划:主要说明重点项目规划的依据,规划项目的名称、位置及规模、进度安排等。

8 科技示范推广

8.0.1 必要性。阐述该规划区开展科技示范推广的意义、作用。

8.0.2 示范区。分别确定开发建设区示范工程和综合治理开发示范工程的名称、位置、数量及分期进度。

8.0.3 示范推广项目。提出所定示范区重点示范、推广的项目及内容。

8.0.4 措施规划。主要包括技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教育培训、推广应用的机制等。

9 投资估算

9.1 编制依据

9.1.1 说明投资估算的依据、方法及采用的价格水平年。

9.2 总投资

7.2.1.1 根据规划范围内划定的不同类型区,因地制宜地分别配置治理措施。

7.2.1.2 综合治理规划应以大江大河为骨干,以县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7.2.2 不同类型区治理措施规划

7.2.2.1 坡耕地治理措施规划:主要包括坡改梯规划和保土耕作规划。

7.2.2.2 “四荒”地治理措施规划:主要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7.2.2.3 沟壑治理措施规划:应根据“坡沟兼治”的原则,在搞好集水区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从沟头到沟口,从支沟到干沟的全面治理规划;分别提出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小水库(塘坝)工程规划和崩岗治理规划、封沟造林(草)规划等。

7.2.2.4 风沙治理规划:应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草),栽植草方格、沙障,引水拉沙造田,实行水利措施、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

7.2.2.5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规划:主要包括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四旁”小型蓄水工程、引洪漫地工程规划等。

7.2.3 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规划:主要说明重点项目规划的依据,规划项目的名称、位置及规模、进度安排等。

8 科技示范推广

8.0.1 必要性。阐述该规划区开展科技示范推广的意义、作用。

8.0.2 示范区。分别确定开发建设区示范工程和综合治理开发示范工程的名称、位置、数量及分期进度。

8.0.3 示范推广项目。提出所定示范区重点示范、推广的项目及内容。

8.0.4 措施规划。主要包括技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教育培训、推广应用的机制等。

9 投资估算

9.1 编制依据

9.1.1 说明投资估算的依据、方法及采用的价格水平年。

9.2 总投资

9.2.1 在分别计算各单项措施的劳动力、物资和经费的基础上,分区、分项目汇总规划区的投资。

2.2 估算近期投资,匡算远期投资。

9.3资金筹措方案

9.3.1 提出资金筹措的方案。

10 经济评价

10.1 效益分析

10.1.1 对规划防治措施实施后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含保水保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10.2 经济评价

10.2.1 说明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

10.2.2经济评价的主要指标。主要有经济内部回收率、经济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以及工程量等。

10.2.3进行国民经济初步评价。

11 近期、远期实施意见

11.1 进度

11.1.1 阐述规划区各种治理措施的数量和效益。

11.1.2 说明规划期内年均治理进度。

11.1.3 进行两种以上的投入、进度方案比较,择优选定。

11.2实施意见

11.2.1 根据类型区水土流失特点及开发利用效益确定实施顺序,特别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大江大河中上游地区可优先安排。

11.2.2 提出近期拟安排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顺序表,对远期安排提出概括性意见。

12 组织管理

12.0.1 组织领导措施。包括政策、机构、人员、经费等。

12.0.2 技术保障措施。包括监理、监测、技术培训、新技术研究及推广等。

12.0.3 投入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筹措、筹劳、进度等。

附录

A.附表

1 基本情况与规划成果表(详见附表)。

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过程表。以能全面反映计算过程、说明计算依据为原则,本规定不作统—要求。当经济评价作为附件时,其计算过程表应纳入该附件中。

B.附图

1 附图及比例按《附图要求》编制。

2 附图的图例有常规通用图例和水土保持专用图例,按有关标准执行。

C.其他

根据规划的需要,也可将重点工程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效益计算等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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