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仓库为本单位存放货物开具
仓单贴花问题的补充规定
【标 签】外贸公司,存放货物,开具仓单贴花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89﹞28号
【发文日期】1989-04-21
【实施时间】1989-04-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我局(沪税地[1989]17号)第15条规定:“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仓库,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业的货物,为了内部结算而开具的仓单,可以不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免贴印花。”这里所讲的所属仓库是指非独立核算单位,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业的货物时为了内部结算开具的仓单。如果所属仓库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其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业的货物而开具的仓单,应属于法人与法人之间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仍按规定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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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仓库为本单位存放货物开具
仓单贴花问题的补充规定
【标 签】外贸公司,存放货物,开具仓单贴花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89﹞28号
【发文日期】1989-04-21
【实施时间】1989-04-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我局(沪税地[1989]17号)第15条规定:“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仓库,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业的货物,为了内部结算而开具的仓单,可以不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免贴印花。”这里所讲的所属仓库是指非独立核算单位,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业的货物时为了内部结算开具的仓单。如果所属仓库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其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业的货物而开具的仓单,应属于法人与法人之间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仍按规定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