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由药家鑫案引发关于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的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马逢博

摘要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世界范围内争议激烈的问题,这一争议在人类历史上已长达200多年之久。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不久前发生的药家鑫事件再次将这一争论推向高潮。本文将以药家鑫案为例,谈谈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关键词 死刑 存废 中国 发展趋势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穿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同年5月,药家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2011年6月7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及执行方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也称极刑。我国法律规定,年龄在18-74周岁的罪犯适用于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当今世界各国常用的有枪决、电椅、毒气室、注射药物等几种,其中注射药物被称为最人道的执行方式。

二、 世界各国死刑存废现状

首先提出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认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人

②们没有权利来杀害自己的同类。 最先废除死刑的是一些中小国家,包括委内瑞拉(1863),

圣马力诺(1865)和哥斯达黎加等;随后欧洲各国也相继废除死刑,而今欧洲是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主要实施地,而其发达的经济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两个重要前提。美国各州死刑废除状况不一样,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佛利达等38个州及联邦司法管辖区保留死刑,目前,废除死刑的有密西根、威斯康新等12个州。美国各州的死刑执行方式也有①

②① 参见药家鑫-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800971.htm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63页。

1

很大区别,大部分州采用药物注射的方式,也有个别州保留了电椅的方式;亚洲国家大多数

③保留了死刑,如日本、印度等,其中新加坡的刑法极为严厉。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 另有14个国家规定,除战犯外,其他犯人不得用死刑。还有20个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废除死刑,但在过去10年乃至更长时间内未使用死刑。这样,法律上或实际上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达109

④个,世界上还有86个国家仍明确保留并执行死刑 。

三、 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争议性和合理性

(一)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争议性

1.死刑侵害了基本人权中的生命权

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而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理所当然地,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因上,废除死刑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

2.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洛克便提出, 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宏伟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力时, 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的人,是对刑罚权的

⑤滥用。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

(二)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合理性

法律的制定应考虑国情,这当然不是仅凭“西方有的中国不一定有”可以一言以蔽之的。死刑的增减,问题比较复杂,不只是刑法的问题,也涉及到社会治理、人们的刑法观、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甚至宗教观等,更与社会基础的变化有关。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要看国际社会所提出的限制与废止的理由在中国是否成立,要看中国的环境是否允许死刑被废除。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我国保留死刑的看法。

1.中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的废除要求社会比较安定,否则死刑废除后产生的只能是社会的动荡不安。 我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其后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剧烈变动的转型时期,犯罪率大幅增长,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影响。根据历年统计资料,1979年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刑事犯罪一般在50万起以下(大案不超过5万起),1979年突破60万,后连续上升,1991年到了236.5万起。2009年1到10月,中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

⑥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 在犯罪率如此一路攀升的情况下,如果不等时机成熟就废除死

刑的话,只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总量高,一直有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压力,所以,要一步到位废除死刑是做不到的。只能削减死刑罪名的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立法上严格控制死刑配置总量,这种做法是相对明智的。

2.中国国民的民意和传统文化决定了不久便废除死刑的不可行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1995年做过一次中国公民死刑问卷调查,调查主题是对死刑的态度,共发放问卷5006份,收到有效答卷4983份,通过调查问卷可得出结论,支持死刑的人占了95%以上 。可见,中国自古的“杀人偿命”、“善由善报,恶有恶报”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③

④ 陈军:《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1-92页。 张红圈:《死刑常见问题》,参见网页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4oo32506 ⑤ 洛克-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1406.htm

⑥ 《解读中国犯罪率大幅增长》,参见网页http://bbs.tiexue.net/post2_4115316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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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大约十年,2008年4月,新浪网再次进行了一项“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废除死刑”调查,结果有67.2%的网民选择反对,11.1%的支持废除死刑,其余21.8%的网民认为“目前可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对不再适用死刑的,应有真正的终身监禁替代刑罚”。可见,虽然反对废除死刑的人数与十年前相比,减少了很多,但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毕竟还是少数。

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民意和传统文化决定了在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3.死刑的有效性决定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是剥夺某些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的德最有效手段,同时死刑具有其他刑罚不具有的特殊威吓效果。死刑能够淘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使之不在危害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死刑也警告、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道路。再则,死刑还能安抚被害人,防止他们进行私人报复,带来更大的危害。

在上述调查中,多数支持保留死刑的民众认为,执行死刑除可以震慑犯罪分子之外,对受害者家属也能够提供精神安慰。部分学者也认为,在目前人们对“自由”的概念还比较模糊的时候,丢掉性命比监禁更让人恐惧。

四、 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以及发展趋势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

(二)我国在死刑适用制度上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1.设置死缓制度,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是独具特色的中国死刑执行制度,是为了贯彻少杀尽量不杀的原则制定的,是我国慎用死刑的重要表现。可以看出,死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有着天壤之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际上就是保住了命,而死刑立即执行则是命归西天。国家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在完成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使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

⑦的积极作用。

2.对特殊人群的考虑

根据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项规定不仅符合国际精神,也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体现,也是一种进步!

3.死刑的核准权统一归收最高人民法院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48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意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将死刑的核准权归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有效避免大量的冤假错案,更体现出国家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 ⑦ 陈军《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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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废除死刑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1962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的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第2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第6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对中国而言,废除死刑是一个必然趋势。中国不可能违背废除死刑的历史发展趋势,长久游离于废除死刑世界潮流之外。当然,废除死刑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条件,并辅之以制度配合。现阶段,中国应清醒地认识到所需条件和制度的内容,努力营造废除死刑的环境,满足废除死刑所需的条件和制度。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今后,中国的死刑罪名不会增加 ,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逐渐减少 。随着人类进步、历史发展,当文明达到更高的水平,死刑终究会被废除。

★主要参考文献:

1.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本社,1995。

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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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药家鑫案引发关于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的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马逢博

摘要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世界范围内争议激烈的问题,这一争议在人类历史上已长达200多年之久。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不久前发生的药家鑫事件再次将这一争论推向高潮。本文将以药家鑫案为例,谈谈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关键词 死刑 存废 中国 发展趋势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穿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同年5月,药家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2011年6月7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及执行方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也称极刑。我国法律规定,年龄在18-74周岁的罪犯适用于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当今世界各国常用的有枪决、电椅、毒气室、注射药物等几种,其中注射药物被称为最人道的执行方式。

二、 世界各国死刑存废现状

首先提出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认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人

②们没有权利来杀害自己的同类。 最先废除死刑的是一些中小国家,包括委内瑞拉(1863),

圣马力诺(1865)和哥斯达黎加等;随后欧洲各国也相继废除死刑,而今欧洲是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主要实施地,而其发达的经济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两个重要前提。美国各州死刑废除状况不一样,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佛利达等38个州及联邦司法管辖区保留死刑,目前,废除死刑的有密西根、威斯康新等12个州。美国各州的死刑执行方式也有①

②① 参见药家鑫-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800971.htm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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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区别,大部分州采用药物注射的方式,也有个别州保留了电椅的方式;亚洲国家大多数

③保留了死刑,如日本、印度等,其中新加坡的刑法极为严厉。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 另有14个国家规定,除战犯外,其他犯人不得用死刑。还有20个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废除死刑,但在过去10年乃至更长时间内未使用死刑。这样,法律上或实际上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达109

④个,世界上还有86个国家仍明确保留并执行死刑 。

三、 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争议性和合理性

(一)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争议性

1.死刑侵害了基本人权中的生命权

保障基本人权是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而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理所当然地,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因上,废除死刑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

2.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洛克便提出, 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宏伟自然权利中的一部分组成国家权力时, 所割舍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的人,是对刑罚权的

⑤滥用。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

(二)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合理性

法律的制定应考虑国情,这当然不是仅凭“西方有的中国不一定有”可以一言以蔽之的。死刑的增减,问题比较复杂,不只是刑法的问题,也涉及到社会治理、人们的刑法观、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甚至宗教观等,更与社会基础的变化有关。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要看国际社会所提出的限制与废止的理由在中国是否成立,要看中国的环境是否允许死刑被废除。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我国保留死刑的看法。

1.中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的废除要求社会比较安定,否则死刑废除后产生的只能是社会的动荡不安。 我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其后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剧烈变动的转型时期,犯罪率大幅增长,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影响。根据历年统计资料,1979年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刑事犯罪一般在50万起以下(大案不超过5万起),1979年突破60万,后连续上升,1991年到了236.5万起。2009年1到10月,中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

⑥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 在犯罪率如此一路攀升的情况下,如果不等时机成熟就废除死

刑的话,只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总量高,一直有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压力,所以,要一步到位废除死刑是做不到的。只能削减死刑罪名的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立法上严格控制死刑配置总量,这种做法是相对明智的。

2.中国国民的民意和传统文化决定了不久便废除死刑的不可行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1995年做过一次中国公民死刑问卷调查,调查主题是对死刑的态度,共发放问卷5006份,收到有效答卷4983份,通过调查问卷可得出结论,支持死刑的人占了95%以上 。可见,中国自古的“杀人偿命”、“善由善报,恶有恶报”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③

④ 陈军:《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1-92页。 张红圈:《死刑常见问题》,参见网页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4oo32506 ⑤ 洛克-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1406.htm

⑥ 《解读中国犯罪率大幅增长》,参见网页http://bbs.tiexue.net/post2_4115316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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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大约十年,2008年4月,新浪网再次进行了一项“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废除死刑”调查,结果有67.2%的网民选择反对,11.1%的支持废除死刑,其余21.8%的网民认为“目前可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对不再适用死刑的,应有真正的终身监禁替代刑罚”。可见,虽然反对废除死刑的人数与十年前相比,减少了很多,但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毕竟还是少数。

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民意和传统文化决定了在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3.死刑的有效性决定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是剥夺某些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的德最有效手段,同时死刑具有其他刑罚不具有的特殊威吓效果。死刑能够淘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使之不在危害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死刑也警告、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道路。再则,死刑还能安抚被害人,防止他们进行私人报复,带来更大的危害。

在上述调查中,多数支持保留死刑的民众认为,执行死刑除可以震慑犯罪分子之外,对受害者家属也能够提供精神安慰。部分学者也认为,在目前人们对“自由”的概念还比较模糊的时候,丢掉性命比监禁更让人恐惧。

四、 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以及发展趋势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

(二)我国在死刑适用制度上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1.设置死缓制度,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是独具特色的中国死刑执行制度,是为了贯彻少杀尽量不杀的原则制定的,是我国慎用死刑的重要表现。可以看出,死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有着天壤之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际上就是保住了命,而死刑立即执行则是命归西天。国家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实际执行,在完成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使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

⑦的积极作用。

2.对特殊人群的考虑

根据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项规定不仅符合国际精神,也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体现,也是一种进步!

3.死刑的核准权统一归收最高人民法院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48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意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将死刑的核准权归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有效避免大量的冤假错案,更体现出国家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 ⑦ 陈军《法学典型案例分析》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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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废除死刑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1962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的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权。”第2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第6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对中国而言,废除死刑是一个必然趋势。中国不可能违背废除死刑的历史发展趋势,长久游离于废除死刑世界潮流之外。当然,废除死刑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条件,并辅之以制度配合。现阶段,中国应清醒地认识到所需条件和制度的内容,努力营造废除死刑的环境,满足废除死刑所需的条件和制度。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今后,中国的死刑罪名不会增加 ,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逐渐减少 。随着人类进步、历史发展,当文明达到更高的水平,死刑终究会被废除。

★主要参考文献:

1.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本社,1995。

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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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由于这次修改的条款比较多.内容比较重要,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做了两个加法和两个减法,两个加法是增加了醉驾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两个减法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和75岁以上老人可以免死.死刑是人类刑罚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刑罚种类,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