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制定《内河通航标准》,是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强化内河航道建设管理、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在原《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

90)的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通航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大量调查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和多项专题研究修订而成。经国家建设部公告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批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以下简称《标准》)的主要内容由总则、术语、航道、船闸、过河建筑物、通航水位六大部分、3个附录、1个条文说明组成。 3个附录分别为:附录A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和宽度的计算方法;附录B船闸有效尺度的计算方法;附录C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的计算方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根据《标准》1.0.2条、1.0.3条规定,《标准》适用以下4种情形:

1、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2、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根据我国升船机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升船机规模的确定、建设场址的选择、工程布置、引航道口门区通航水流条件和通航水位的确定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船闸基本相同,因此,《标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升船机的规划、设计。由于升船机承船厢、提升设备与船闸不同,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条件,则不能套用船闸的有关条款。

3、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4、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我国内河航道中有部分河段同时通航海轮,海轮的尺度和技术性能与内河船舶不同,需要的航道尺度、船闸有效尺度和通航净空尺度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该航道的通航尺度需按通航内河船舶和海轮的要求分别计算,取其大值。

(二)适用效力

《标准》1.0.4条规定,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此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二、术语

《标准》为统一概念,便于沟通与交流,对其中涉及的术语专门进行了解释。

(一)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二)船闸有效尺度 usefu1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三)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四)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五)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六)代表船型 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七)代表船队 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八)船舶设计吃水 designed draft of ship

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三、航道

(一)等级划分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1。

表3-1 航道等级划分表

上表中船舶吨位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Ⅰ级航道。

内河航道仍按原标准规定划分为7级。原标准的航道等级是按驳船吨级划分的,近年来,由于货船发展迅速,在一些航道上已成为运输的主力船舶,所以《标准》同时按通航内河驳船和货船的载重吨级划分航道等级。

(二)航道尺度

《标准》对于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黑龙江水系航道、珠江三角洲到港澳线内河航道、限制性航道四种类型航道的尺度,分别在其表3.0.2-1、3.0.2-2、3.0.2-3、3.0.3中进行了规定。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除通常的河流航道外,还包括通航条件比较特殊的黑龙江水系航道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代表船舶和船队尺度除沿用部分原标准所列数值外,还选用了《三峡枢纽过坝货船(队)尺度系列》 GB/T 18181―2000和《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 447―2001所列部分船型及其船舶组成的船队尺度。在确定各等级航道尺度时,考虑到I一Ⅲ级航道均为船队和货船混合通航的航道,仅规定了以船队通航为控制条件的航道尺度,而在Ⅲ级以下航道则同时规定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根据代表船舶或船队尺度,并按原标准的计算方法,规定了航道尺度。与原标准相比,重点修订了与船型尺度不相适应的Ⅱ级航道水深,调整了部分等级航道的平面尺度,并简化了航道尺度的分档。

黑龙江水系多数为宽浅河流,多年来通航吃水较浅的船舶和船队,并已自成系列。其代表船型主要选自《黑龙江水系分节驳船系列》JT/T 348―1995、《黑龙江水系自航驳船尺度系列》JT/T4701―1993,有的则是从该水系通航船舶中优选的船型。根据其船舶和船队尺度对航道尺度作了单独规定。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水深条件良好,适宜通航吃水较深的船舶。在这些航道上通航的船舶主要为货船和集装箱船,其代表船型为从中优选的多用途货船,同时也通航船队。从航道条件和通航船舶、

船队尺度综合考虑,航道尺度也作了单独规定。航道水深兼顾了某些油船、液体船等吃水较大船舶的通航要求,航道宽度和最小弯曲半径则兼顾了货船和船队的通航要求。

江苏大多数航道为限制性航道,尺度要求见表3-2(《标准》表3.0.3)。限制性航道横断面图如图3-2。对于限制性航道尺度,与原《内河通航标准》相比,《标准》不再使用“航道宽度”,直接使用“航道底宽”,对断面尺度的描述更为简洁清楚。

(三)航道尺度确定方法

《标准》3.0.5条规定,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标准》第3.0.2条、第3.0.3条和第3.0.4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本标准表3.0.2-1一表3.0.2-3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0.1―0.2m。

2、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外,均应采用双线航道。当双线航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在特殊困难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的5倍。

5、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7。

(四)航道水流条件

《标准》3.0.7条规定,内河航道中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

此条是为船舶安全航行新增的规定。

四、船闸

(一)船闸规模和和尺度

1、船闸级别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其分级指标与航道分级指标相同。

2、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对增建和改建、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船闸设计水平年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或更长年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①船闸使用年限的永久性,需要考虑合理的相应期限;

②国民经济已走上持续、健康、稳步和快速发展的轨道,对水运的发展和水运工程建设,已有条件预测和展望较长时期;

③对受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等限制,以后难于再扩建和改建的船闸工程,为充分利用水运资源,给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宜采用更长的年限。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

①采用单线船闸,通过能力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的;

表3-3 船闸有效尺度(m)

②客货运量大或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船闸双向运转通过能力不足或过闸、待闸时间较长,导致船舶运输效率显著下降的;

③运输繁忙的重要航道,不允许由于船闸检修或引航道维护等造成断航的;

④客运和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快速过闸的。

当单线船闸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也可增设升船机。

3、船闸尺度

(1)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船闸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通过能力应满足过闸船舶总吨位数和客货运量的要求;

②应满足设计船队一次过闸的要求;

③应适应大小船舶或船队合理组合过闸的需要。

表3.3 船闸有效尺度(m)

(2)船闸有效尺度可按《标准》附录B计算,但不得小于表3-3(《标准》表4.1.4)所列数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船闸有效宽度系列应为34m、23m、18m或16m、12m、8m。经论证需要加宽的船闸,其尺度应符合宽度系列分档的规定。

②船闸有效长度应根据设计船舶、船队或与其他船舶、船队合理组合的长度并考虑富裕长度确定。经论证需要加大长度的,可在表3-3(《标准》表4.1.4)规定长度的基础上增加。

③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的1.6倍。确定船闸下游门槛高程时,应计入由于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下降值。

(二)船闸工程布置

1、船闸工程构成

根据《标准》4.2.1条规定,船闸工程应包括闸首、闸室、输水系统、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闸门、阀门、启闭机械、电器设备和通信、助导航、运行管理等附属设施及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物等。

根据工程需要,有的船闸还应包括前港和远方调度站等。

2、船闸工程布置基本要求

《标准》4.2.2及4.2.3条规定,船闸工程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船闸宜布置在顺直和稳定的河段。当船闸布置在弯曲河段或河道外的引渠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并能与原主航道平顺连接。

(2)船闸宜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闸和电站等两个过水建筑物之间。

(3)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必须设置足够长度的隔流堤或隔流墙。

(4)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布置在泥沙不易淤积的部位,并宜与主航道平顺连接。当下游口门区与主航道为异岸连接时,连接段应在受枢纽泄水影响较小的河段跨河。引航道内及口门区不应布置影响船舶和船队过闸的建筑物。

(5)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船闸工程应为增建船闸预留足够的位置。

(6)对重要的船闸和布置在水流泥沙条件复杂河段的船闸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船闸工程的布置。

(三)船闸通航水流条件

为保证船舶安全过闸,《标准》对闸区的水流流态和流速作了具体规定。

1、流态要求

《标准》4.3.1条规定,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避免出现影响船舶、船队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

2、流速要求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船闸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稳过渡,连接段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响过闸船舶和船队的安全航行。

五、过河建筑物

(一)水上过河建筑物

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要求

《标准》5.1.1条对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有以下规定: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Ⅵ级和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标准》5.1.2条指出,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

(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或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

(3)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可靠近布置,但两过河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水流平缓的河网地区两相邻过河建筑物的边缘距离,经论证可适当加大。

(4)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上述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建库后河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不利影响。

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港口作业区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特殊困难和复杂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必须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

《标准》5.2.1规定,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所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3)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

3、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

《标准》5.2.2条规定,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大于5°时,其通航净空尺度(图3-3)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天然和渠化河流,通航净宽可按《标准》附录C的方法计算,但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标准》表5.2.2-1所列数值。对于限制性航道,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标准》表5.2.2-4所列数值(见表3-5)。 上述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标准》5.2.2-5做了补充规定: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这一条规定体现了相对的灵活性,但也削弱了《标准》的强制性。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通航净宽必须在《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标准》附录C的规定。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桥梁以及跨越船闸工程的水上建筑物通航净高应符合《标准》第5.

2.2条的规定。

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二)水下过河建筑物

1、穿越航道的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必须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

2、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埋置于河床内,其顶部设置深度,I―V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Ⅵ级和Ⅶ级航道不应小于lm。

3、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制定《内河通航标准》,是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强化内河航道建设管理、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在原《内河通航标准》(GBJ 139―

90)的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通航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大量调查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和多项专题研究修订而成。经国家建设部公告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批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以下简称《标准》)的主要内容由总则、术语、航道、船闸、过河建筑物、通航水位六大部分、3个附录、1个条文说明组成。 3个附录分别为:附录A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和宽度的计算方法;附录B船闸有效尺度的计算方法;附录C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的计算方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根据《标准》1.0.2条、1.0.3条规定,《标准》适用以下4种情形:

1、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2、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根据我国升船机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升船机规模的确定、建设场址的选择、工程布置、引航道口门区通航水流条件和通航水位的确定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船闸基本相同,因此,《标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升船机的规划、设计。由于升船机承船厢、提升设备与船闸不同,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条件,则不能套用船闸的有关条款。

3、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4、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我国内河航道中有部分河段同时通航海轮,海轮的尺度和技术性能与内河船舶不同,需要的航道尺度、船闸有效尺度和通航净空尺度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该航道的通航尺度需按通航内河船舶和海轮的要求分别计算,取其大值。

(二)适用效力

《标准》1.0.4条规定,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此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二、术语

《标准》为统一概念,便于沟通与交流,对其中涉及的术语专门进行了解释。

(一)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二)船闸有效尺度 usefu1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三)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四)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五)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六)代表船型 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七)代表船队 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八)船舶设计吃水 designed draft of ship

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三、航道

(一)等级划分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1。

表3-1 航道等级划分表

上表中船舶吨位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Ⅰ级航道。

内河航道仍按原标准规定划分为7级。原标准的航道等级是按驳船吨级划分的,近年来,由于货船发展迅速,在一些航道上已成为运输的主力船舶,所以《标准》同时按通航内河驳船和货船的载重吨级划分航道等级。

(二)航道尺度

《标准》对于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黑龙江水系航道、珠江三角洲到港澳线内河航道、限制性航道四种类型航道的尺度,分别在其表3.0.2-1、3.0.2-2、3.0.2-3、3.0.3中进行了规定。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除通常的河流航道外,还包括通航条件比较特殊的黑龙江水系航道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代表船舶和船队尺度除沿用部分原标准所列数值外,还选用了《三峡枢纽过坝货船(队)尺度系列》 GB/T 18181―2000和《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 447―2001所列部分船型及其船舶组成的船队尺度。在确定各等级航道尺度时,考虑到I一Ⅲ级航道均为船队和货船混合通航的航道,仅规定了以船队通航为控制条件的航道尺度,而在Ⅲ级以下航道则同时规定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根据代表船舶或船队尺度,并按原标准的计算方法,规定了航道尺度。与原标准相比,重点修订了与船型尺度不相适应的Ⅱ级航道水深,调整了部分等级航道的平面尺度,并简化了航道尺度的分档。

黑龙江水系多数为宽浅河流,多年来通航吃水较浅的船舶和船队,并已自成系列。其代表船型主要选自《黑龙江水系分节驳船系列》JT/T 348―1995、《黑龙江水系自航驳船尺度系列》JT/T4701―1993,有的则是从该水系通航船舶中优选的船型。根据其船舶和船队尺度对航道尺度作了单独规定。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水深条件良好,适宜通航吃水较深的船舶。在这些航道上通航的船舶主要为货船和集装箱船,其代表船型为从中优选的多用途货船,同时也通航船队。从航道条件和通航船舶、

船队尺度综合考虑,航道尺度也作了单独规定。航道水深兼顾了某些油船、液体船等吃水较大船舶的通航要求,航道宽度和最小弯曲半径则兼顾了货船和船队的通航要求。

江苏大多数航道为限制性航道,尺度要求见表3-2(《标准》表3.0.3)。限制性航道横断面图如图3-2。对于限制性航道尺度,与原《内河通航标准》相比,《标准》不再使用“航道宽度”,直接使用“航道底宽”,对断面尺度的描述更为简洁清楚。

(三)航道尺度确定方法

《标准》3.0.5条规定,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标准》第3.0.2条、第3.0.3条和第3.0.4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本标准表3.0.2-1一表3.0.2-3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0.1―0.2m。

2、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外,均应采用双线航道。当双线航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在特殊困难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的5倍。

5、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7。

(四)航道水流条件

《标准》3.0.7条规定,内河航道中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

此条是为船舶安全航行新增的规定。

四、船闸

(一)船闸规模和和尺度

1、船闸级别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其分级指标与航道分级指标相同。

2、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对增建和改建、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船闸设计水平年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或更长年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①船闸使用年限的永久性,需要考虑合理的相应期限;

②国民经济已走上持续、健康、稳步和快速发展的轨道,对水运的发展和水运工程建设,已有条件预测和展望较长时期;

③对受地形、地质及施工条件等限制,以后难于再扩建和改建的船闸工程,为充分利用水运资源,给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宜采用更长的年限。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

①采用单线船闸,通过能力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的;

表3-3 船闸有效尺度(m)

②客货运量大或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船闸双向运转通过能力不足或过闸、待闸时间较长,导致船舶运输效率显著下降的;

③运输繁忙的重要航道,不允许由于船闸检修或引航道维护等造成断航的;

④客运和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快速过闸的。

当单线船闸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也可增设升船机。

3、船闸尺度

(1)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船闸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通过能力应满足过闸船舶总吨位数和客货运量的要求;

②应满足设计船队一次过闸的要求;

③应适应大小船舶或船队合理组合过闸的需要。

表3.3 船闸有效尺度(m)

(2)船闸有效尺度可按《标准》附录B计算,但不得小于表3-3(《标准》表4.1.4)所列数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船闸有效宽度系列应为34m、23m、18m或16m、12m、8m。经论证需要加宽的船闸,其尺度应符合宽度系列分档的规定。

②船闸有效长度应根据设计船舶、船队或与其他船舶、船队合理组合的长度并考虑富裕长度确定。经论证需要加大长度的,可在表3-3(《标准》表4.1.4)规定长度的基础上增加。

③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舶或船队满载时最大吃水的1.6倍。确定船闸下游门槛高程时,应计入由于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下降值。

(二)船闸工程布置

1、船闸工程构成

根据《标准》4.2.1条规定,船闸工程应包括闸首、闸室、输水系统、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闸门、阀门、启闭机械、电器设备和通信、助导航、运行管理等附属设施及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物等。

根据工程需要,有的船闸还应包括前港和远方调度站等。

2、船闸工程布置基本要求

《标准》4.2.2及4.2.3条规定,船闸工程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船闸宜布置在顺直和稳定的河段。当船闸布置在弯曲河段或河道外的引渠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并能与原主航道平顺连接。

(2)船闸宜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闸和电站等两个过水建筑物之间。

(3)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必须设置足够长度的隔流堤或隔流墙。

(4)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布置在泥沙不易淤积的部位,并宜与主航道平顺连接。当下游口门区与主航道为异岸连接时,连接段应在受枢纽泄水影响较小的河段跨河。引航道内及口门区不应布置影响船舶和船队过闸的建筑物。

(5)根据航运发展的需要,船闸工程应为增建船闸预留足够的位置。

(6)对重要的船闸和布置在水流泥沙条件复杂河段的船闸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船闸工程的布置。

(三)船闸通航水流条件

为保证船舶安全过闸,《标准》对闸区的水流流态和流速作了具体规定。

1、流态要求

《标准》4.3.1条规定,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避免出现影响船舶、船队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

2、流速要求

船闸引航道口门区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船闸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稳过渡,连接段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响过闸船舶和船队的安全航行。

五、过河建筑物

(一)水上过河建筑物

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要求

《标准》5.1.1条对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有以下规定: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Ⅵ级和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标准》5.1.2条指出,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

(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或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

(3)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可靠近布置,但两过河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水流平缓的河网地区两相邻过河建筑物的边缘距离,经论证可适当加大。

(4)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上述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建库后河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不利影响。

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港口作业区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特殊困难和复杂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必须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

《标准》5.2.1规定,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所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3)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

3、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

《标准》5.2.2条规定,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大于5°时,其通航净空尺度(图3-3)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天然和渠化河流,通航净宽可按《标准》附录C的方法计算,但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标准》表5.2.2-1所列数值。对于限制性航道,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标准》表5.2.2-4所列数值(见表3-5)。 上述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标准》5.2.2-5做了补充规定: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这一条规定体现了相对的灵活性,但也削弱了《标准》的强制性。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通航净宽必须在《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标准》附录C的规定。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桥梁以及跨越船闸工程的水上建筑物通航净高应符合《标准》第5.

2.2条的规定。

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二)水下过河建筑物

1、穿越航道的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必须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

2、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埋置于河床内,其顶部设置深度,I―V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Ⅵ级和Ⅶ级航道不应小于lm。

3、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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