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好用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周公制礼”记载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蔗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三国五鄙”是指将“国”分为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基本政策。

“令顺民心”语出(《管子? 牧民》),即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在担任执政的第六年,子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不法先王,不是礼仪”是春秋时期郑国邓析的思想,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邓析很重视法律,对法律也是很有研究。由于他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有否定的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筒上,所以称为“竹刑”。

儒家主张“以政为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 ”。但他们并不否定刑罚,认为“化之弗变,异之弗从”,“于是乎用刑矣”。实际上,他们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统治方法。一般说来,儒家总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后人把它总结为德主刑辅。

《论语》一书,记载有孔子的谈话以及孔子的弟子的问答,是研究孔子思想的只要资料。

无讼思想:孔子重视教化,旨在息民为恶,使之改恶从善,自然会达到“无讼”的境地。提出了“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无讼思想。在孔子看来,断狱不仅在于判断是非,而且要使民知是非。明确地把断狱不仅作为制裁手段,而且当成教育手段的,是孔子,这也是他的一项新贡献。

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孟子从“重民”思想出发,更直截了当地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 当然,孟子并不是说人民比国君更尊贵,那种思想在封建时代是任何进步思想家都不可能提出的,而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

“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他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所谓“节用裕民”,就是要求统治者节省费用,使民富裕。

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尚贤事能:墨家主张“尚贤(使)能”,统治者应该大力选任贤能,这是“政之本也”(《尚贤上》)。并呼吁统治者应把招贤纳才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制,表现在用人上,即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道家学派:先秦道家,是以“道 ”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道法自然”,是道家的学说:主张统治者应该顺从自然,以自然为法。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效力更高的来源于自然的规则存在。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是指法律法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这是《老子》对当时出现的“法治”主张的批判。

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商君书》在论述法的重要时说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防止人们作恶的工具,它太重要了。为此,商鞅反复劝告国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一切依法行事,国家就能治理好了。 商鞅之所以反复强调法的重要性,目的在于劝告统治者,要想巩固政权并进而成就霸业,唯一办法是摒弃礼治,实行法治。

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情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商鞅认为法律具有“兴功禁暴”的功用。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是指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也要实行重刑。

“事断于法,国之大道也“(《慎子》佚文,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国君应该依法办事,把法作为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

信赏必罚。韩非主张有功的该赏就赏,犯罪的应罚就罚。他看到“县(悬)罪而弗诛,„„可亡也”(《亡征》)的教训,所以强调“信赏必罚”,严格地依法办事。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即位前后个三十多年。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以“天下三策 ”获得武帝的称许,先后人许多重要官职。他 “恐久获罪,以病辞官家居”,“以修学著书为事”。他的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和《汉书? 董仲舒传》中的《举贤良对策》。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核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原心论罪”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思想命题。它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至善”,即使犯法,也不是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志恶”,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

自董仲舒之后,号称博通群经的夏侯始昌,夏侯胜,谷永,刘向,萧望之等人,都擅长阴阳灾异说,极力神化皇权,受到汉朝统治阶级的重用。这种神学神学的发展,就称为西汉末年的“纬”。所谓“纬”,只不过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p29) 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魏时期,在晋代有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法律史学上独具特色的注释学。律学对当时的立法,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理直刑正”:所谓“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赏名教。“刑正”,是指使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

杨坚鉴于南北朝时严刑酷法,“虐忍无度”,以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的局面,于开皇元年命高熲(炯),郑泽,杨素,常明,韩睿,李谔,柳雄亮等,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两次所修订的新律,就是《开皇律》。

天下相预:柳宗元在《答刘禹锡天论书》中,进一步阐述了他的“天人不相预“的观点。他说年成的凶歉丰收和社会的治乱是两回事,前者属于天(指自然),后者属于人(指社会),自然和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

理大罪,赦小过:白居易认为要人民有悦服之心,在司法中必须贯彻“理大罪,赦小过”的原则。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潘镇和长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谁也不敢触动他们。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轻位卑,即使只有小过小错,却要受到惩罚或诛杀。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熙宁元年(1068)神宗即位,锐意图新。次年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政。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熙宁新法”。

“三不足”理论是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只要利国利民,上天,古法与人言都不是障碍。表现了他变法的决心,也是对古代理论的发展。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经历了变法实践的王安石深切地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方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

“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黄宗羲在论述君臣共治和限制君权的时候,始终是以君臣平等,同为天下作为基点的。他认为,君主与官吏同属天下之“客”,即人民的公仆;二者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臣吏不是君主的“仆妾”,而是其同事或师友,“官”和“君”在政治上是平等的。

为了战胜侵略者,魏源分析了敌我双方的情况和军事上的优点、缺点,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即学习西方资产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之的目的。

《天朝田亩制度》是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构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授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

“国家以法制为先”是洪仁轩的思想命题。他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律松弛的弊端,而且可以增强国力。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是张之洞的思想命题。“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才是“里”,即内容。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因此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新学伪经考》1康有为著作,写于戊戌变法之前。2该书把《左传》等古文经典为伪经,认为其湮没了孔子“改制之圣法”。3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于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清思想障碍。

“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去九届”是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达到大同世界的根本办法。“九届”即国界、级届、种届、形届、家届、产届、乱届、类届、苦届。康有为认为,人类只有去掉这“九届”,才能达到大同世界。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这是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家梁启超所说,他提倡专政政体为立宪政体,主张三权分立。在梁启超看来,君主政体和立宪政体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只是立宪政体对君主的权力有一定的限制。

《仁学》:谭嗣同的《仁学》通篇讲“仁”。所谓“仁”,就是以“平等”为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张;谭嗣同还主张改订旧律,“尽学西法”。

、 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 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 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 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 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 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 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 《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12、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13、《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14、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15、为政以德

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16、父子相隐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17、化性起伪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18、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19、天志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20、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

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21、以刑去刑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22、信赏必罚

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24、事皆决于法

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5、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26、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27、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28、以礼率律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29、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30、安人宁国

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31、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32、原情定罪

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33、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34、天变不足畏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3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36、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37、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38、《资政新篇》

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

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39、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font>

40、托古改制

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1、太平之世不立刑

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

42、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4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44、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45、节制资本

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46、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名词解释

“周公制礼”记载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蔗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三国五鄙”是指将“国”分为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基本政策。

“令顺民心”语出(《管子? 牧民》),即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在担任执政的第六年,子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不法先王,不是礼仪”是春秋时期郑国邓析的思想,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邓析很重视法律,对法律也是很有研究。由于他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有否定的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筒上,所以称为“竹刑”。

儒家主张“以政为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 ”。但他们并不否定刑罚,认为“化之弗变,异之弗从”,“于是乎用刑矣”。实际上,他们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统治方法。一般说来,儒家总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后人把它总结为德主刑辅。

《论语》一书,记载有孔子的谈话以及孔子的弟子的问答,是研究孔子思想的只要资料。

无讼思想:孔子重视教化,旨在息民为恶,使之改恶从善,自然会达到“无讼”的境地。提出了“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无讼思想。在孔子看来,断狱不仅在于判断是非,而且要使民知是非。明确地把断狱不仅作为制裁手段,而且当成教育手段的,是孔子,这也是他的一项新贡献。

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孟子从“重民”思想出发,更直截了当地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 当然,孟子并不是说人民比国君更尊贵,那种思想在封建时代是任何进步思想家都不可能提出的,而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

“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他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所谓“节用裕民”,就是要求统治者节省费用,使民富裕。

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尚贤事能:墨家主张“尚贤(使)能”,统治者应该大力选任贤能,这是“政之本也”(《尚贤上》)。并呼吁统治者应把招贤纳才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制,表现在用人上,即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道家学派:先秦道家,是以“道 ”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道法自然”,是道家的学说:主张统治者应该顺从自然,以自然为法。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效力更高的来源于自然的规则存在。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是指法律法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这是《老子》对当时出现的“法治”主张的批判。

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商君书》在论述法的重要时说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防止人们作恶的工具,它太重要了。为此,商鞅反复劝告国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一切依法行事,国家就能治理好了。 商鞅之所以反复强调法的重要性,目的在于劝告统治者,要想巩固政权并进而成就霸业,唯一办法是摒弃礼治,实行法治。

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情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商鞅认为法律具有“兴功禁暴”的功用。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是指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也要实行重刑。

“事断于法,国之大道也“(《慎子》佚文,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国君应该依法办事,把法作为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

信赏必罚。韩非主张有功的该赏就赏,犯罪的应罚就罚。他看到“县(悬)罪而弗诛,„„可亡也”(《亡征》)的教训,所以强调“信赏必罚”,严格地依法办事。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即位前后个三十多年。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以“天下三策 ”获得武帝的称许,先后人许多重要官职。他 “恐久获罪,以病辞官家居”,“以修学著书为事”。他的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和《汉书? 董仲舒传》中的《举贤良对策》。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核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原心论罪”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思想命题。它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至善”,即使犯法,也不是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志恶”,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

自董仲舒之后,号称博通群经的夏侯始昌,夏侯胜,谷永,刘向,萧望之等人,都擅长阴阳灾异说,极力神化皇权,受到汉朝统治阶级的重用。这种神学神学的发展,就称为西汉末年的“纬”。所谓“纬”,只不过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p29) 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魏时期,在晋代有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法律史学上独具特色的注释学。律学对当时的立法,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理直刑正”:所谓“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赏名教。“刑正”,是指使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

杨坚鉴于南北朝时严刑酷法,“虐忍无度”,以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的局面,于开皇元年命高熲(炯),郑泽,杨素,常明,韩睿,李谔,柳雄亮等,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两次所修订的新律,就是《开皇律》。

天下相预:柳宗元在《答刘禹锡天论书》中,进一步阐述了他的“天人不相预“的观点。他说年成的凶歉丰收和社会的治乱是两回事,前者属于天(指自然),后者属于人(指社会),自然和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

理大罪,赦小过:白居易认为要人民有悦服之心,在司法中必须贯彻“理大罪,赦小过”的原则。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潘镇和长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谁也不敢触动他们。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轻位卑,即使只有小过小错,却要受到惩罚或诛杀。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熙宁元年(1068)神宗即位,锐意图新。次年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政。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熙宁新法”。

“三不足”理论是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只要利国利民,上天,古法与人言都不是障碍。表现了他变法的决心,也是对古代理论的发展。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经历了变法实践的王安石深切地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方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

“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黄宗羲在论述君臣共治和限制君权的时候,始终是以君臣平等,同为天下作为基点的。他认为,君主与官吏同属天下之“客”,即人民的公仆;二者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臣吏不是君主的“仆妾”,而是其同事或师友,“官”和“君”在政治上是平等的。

为了战胜侵略者,魏源分析了敌我双方的情况和军事上的优点、缺点,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即学习西方资产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之的目的。

《天朝田亩制度》是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构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授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

“国家以法制为先”是洪仁轩的思想命题。他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律松弛的弊端,而且可以增强国力。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是张之洞的思想命题。“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才是“里”,即内容。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因此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新学伪经考》1康有为著作,写于戊戌变法之前。2该书把《左传》等古文经典为伪经,认为其湮没了孔子“改制之圣法”。3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于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清思想障碍。

“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去九届”是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达到大同世界的根本办法。“九届”即国界、级届、种届、形届、家届、产届、乱届、类届、苦届。康有为认为,人类只有去掉这“九届”,才能达到大同世界。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这是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家梁启超所说,他提倡专政政体为立宪政体,主张三权分立。在梁启超看来,君主政体和立宪政体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只是立宪政体对君主的权力有一定的限制。

《仁学》:谭嗣同的《仁学》通篇讲“仁”。所谓“仁”,就是以“平等”为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张;谭嗣同还主张改订旧律,“尽学西法”。

、 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 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 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 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 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 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 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 《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12、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13、《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14、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15、为政以德

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16、父子相隐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17、化性起伪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18、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19、天志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20、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

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21、以刑去刑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22、信赏必罚

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24、事皆决于法

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5、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26、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27、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28、以礼率律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29、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30、安人宁国

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31、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32、原情定罪

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33、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34、天变不足畏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3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36、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37、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38、《资政新篇》

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

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39、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font>

40、托古改制

这是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1、太平之世不立刑

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

42、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4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

44、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45、节制资本

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

46、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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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司法考试攻略 1 司考常识 司法考试一般是每年9月中旬考试,分为两天.上午是8:30开考,下午是2:00开考.司法考试总共分为四卷,即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好像是废话?不过童鞋们,法条里面很多是这种同义反复的废话„„)卷一是综合知识,包括理论法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法制史 ...

  • 师乎?生乎?留学生教习在京师大学堂进士馆的境遇
  • 作者:韩策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09期 清末新政伊始,清政府厉行改科举.兴学堂.奖游学政策.在施行废八股,改试论.策.经义的科举考试新章之后,清政府又令新进士授京职者入京师大学堂肄业,接受新式学堂的再教育.于是大学堂专设进士馆,而该馆教习则主要是甫自日本游学归来的卒业生.清承明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