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分析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  靳素梅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市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门,其工作成效,既直接关系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又影响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强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新体制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找出派驻机构履职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解决问题和克服不足,完善统一管理工作,为派驻机构履职尽责提供保证。

一、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为此,大多数派驻机构能够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其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有:

一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派驻机构存在上级部置什么就做什么的被动倾向,甚至有的存在着听任驻在部门的安排、应付纪委工作的问题;有的与纪委沟通联系不够,极少主动汇报工作;有的开拓创新意识不够,不能结合驻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些与新体制下派驻机构的职责要求有一些差距。

二是履行职责欠到位。有的派驻机构存在“不务正业”的现象,纪检组长仍分管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种了别人的地,荒着自己的田”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对驻在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监督不够大胆;有的多年没有办过一起案件, 很多市直单位违规违纪现象多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处理,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空档”和“死角”。

三是政策掌握欠准确。由于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学习掌握不够好、欠准确,所以在具体业务工作中,缺少“做什么”、“怎么做”和“做的怎样”等把握不准的情况,造成不能、不敢和不愿监督的“三不”状况。

四是管理考核待加强。派驻机构实行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体制。为了促进派驻机构准确、大胆的履职尽责,市纪委、监察局在对派驻机构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方面还有待规范和加强。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够高

一是角色转变不到位。有的派驻机构不能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的问题上认识不到位,遇到情况主动向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不够;有的对业务政策学习重视不够,把握不准,限制了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部分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认识不完全到位,派驻机构承担了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驻在部门有抵触和防范情绪。有的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缺乏认识,在研究一些重大事项时不通知派驻机构参加,弱化了监督职能。

2、管理体制不理顺

目前,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仍存在一定依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资、福利、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仍按原有渠道和办法由驻在单位负责;市委组织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仍在驻在部门进行。因此,驻在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权益有一定的掌控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易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或者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弱化监管作用。

3、管理制度待完善

在业务管理及队伍考核上,派出部门缺少具体的依据和制度规范。派驻机构易出现不会干、不能干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工作既缺乏动力。一是目标责任体系欠规范。监督内容、方式欠具体明确,导致不能、不敢监督。在监督具体一项工作过程中,派驻机构具体采取哪些方式、方法,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样,会出现驻在部门要求派驻机构“事事参与”或派驻机构“不敢参与”的极端现象。二是考核体系标准待规范,导致不愿监督。对于派驻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是否到位,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

三、改进建议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派驻机构联系制度。为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委局领导定期与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帮助派驻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派驻机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创建派驻机构间信息沟通平台,促进相互联系,促进学习交流。

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参与制度。市纪委监察局在监督重点上,如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应制定一系列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作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

三是建立派驻机构交叉巡查制度。参照巡视制度的做法,派驻机构除参与驻在部门重大事项的监督外,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直单位派驻机构实行交叉巡查,强化监督职能,互相学习促进。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健全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并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派驻机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明确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机构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建立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市纪委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在组织业务专题培训的同时,要通过参与全市性的重大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市纪委派员直接指导具体业务工作等措施,推进派驻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

三是制定挖掘案源相关措施。在派驻单位设置举报箱,定期开箱直接获取案件线索;将信访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件,按违纪行为发生地批转有管辖权的派驻机构进行初核或查处;授权派驻机构相互巡查,定期对驻在部门的重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掌握违纪线索,规范驻在部门相关管理工作。

3、强化素质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派驻机构要把自身素质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要提高改革创新、争优创先的意识,适应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履行监督、检查和协助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协调好与驻在部门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使命感、责任感,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  靳素梅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市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门,其工作成效,既直接关系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又影响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强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新体制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找出派驻机构履职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解决问题和克服不足,完善统一管理工作,为派驻机构履职尽责提供保证。

一、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为此,大多数派驻机构能够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其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有:

一是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派驻机构存在上级部置什么就做什么的被动倾向,甚至有的存在着听任驻在部门的安排、应付纪委工作的问题;有的与纪委沟通联系不够,极少主动汇报工作;有的开拓创新意识不够,不能结合驻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些与新体制下派驻机构的职责要求有一些差距。

二是履行职责欠到位。有的派驻机构存在“不务正业”的现象,纪检组长仍分管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种了别人的地,荒着自己的田”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对驻在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监督不够大胆;有的多年没有办过一起案件, 很多市直单位违规违纪现象多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处理,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空档”和“死角”。

三是政策掌握欠准确。由于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学习掌握不够好、欠准确,所以在具体业务工作中,缺少“做什么”、“怎么做”和“做的怎样”等把握不准的情况,造成不能、不敢和不愿监督的“三不”状况。

四是管理考核待加强。派驻机构实行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体制。为了促进派驻机构准确、大胆的履职尽责,市纪委、监察局在对派驻机构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方面还有待规范和加强。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够高

一是角色转变不到位。有的派驻机构不能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的问题上认识不到位,遇到情况主动向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不够;有的对业务政策学习重视不够,把握不准,限制了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部分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认识不完全到位,派驻机构承担了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驻在部门有抵触和防范情绪。有的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缺乏认识,在研究一些重大事项时不通知派驻机构参加,弱化了监督职能。

2、管理体制不理顺

目前,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仍存在一定依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资、福利、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仍按原有渠道和办法由驻在单位负责;市委组织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仍在驻在部门进行。因此,驻在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权益有一定的掌控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易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或者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弱化监管作用。

3、管理制度待完善

在业务管理及队伍考核上,派出部门缺少具体的依据和制度规范。派驻机构易出现不会干、不能干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工作既缺乏动力。一是目标责任体系欠规范。监督内容、方式欠具体明确,导致不能、不敢监督。在监督具体一项工作过程中,派驻机构具体采取哪些方式、方法,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样,会出现驻在部门要求派驻机构“事事参与”或派驻机构“不敢参与”的极端现象。二是考核体系标准待规范,导致不愿监督。对于派驻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是否到位,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

三、改进建议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派驻机构联系制度。为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委局领导定期与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帮助派驻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派驻机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创建派驻机构间信息沟通平台,促进相互联系,促进学习交流。

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参与制度。市纪委监察局在监督重点上,如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应制定一系列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作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

三是建立派驻机构交叉巡查制度。参照巡视制度的做法,派驻机构除参与驻在部门重大事项的监督外,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直单位派驻机构实行交叉巡查,强化监督职能,互相学习促进。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健全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并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派驻机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明确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机构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建立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市纪委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在组织业务专题培训的同时,要通过参与全市性的重大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市纪委派员直接指导具体业务工作等措施,推进派驻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

三是制定挖掘案源相关措施。在派驻单位设置举报箱,定期开箱直接获取案件线索;将信访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件,按违纪行为发生地批转有管辖权的派驻机构进行初核或查处;授权派驻机构相互巡查,定期对驻在部门的重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掌握违纪线索,规范驻在部门相关管理工作。

3、强化素质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派驻机构要把自身素质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要提高改革创新、争优创先的意识,适应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履行监督、检查和协助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协调好与驻在部门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使命感、责任感,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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