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王玉芳

山西科技报 2014年15期

  土地整治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耕地开发任务的不断加大,土地整治工作急需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近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全国只有极少数省市颁布了土地整治条例和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山西省土地整治将有法可依

  山西土地总面积为15.6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1.63%。其中,山丘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80%;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省面积的69.1%,属于土地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综改实验区建设的推进,山西省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省政府对土地整治高度重视,将其列为2014年重点工作之一,并拨款3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土地资源治理。而为了能有效提高土地可利用率和土地质量,山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使土地治理工作今后有了制度可循。

  《条例》为山西省土地治理提出明确目标

  随着《条例》的制定,记者也了解到,该《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计划、项目立项与设计、项目实施与保护、资金管理与补贴、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条例》总则规定,土地整治应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同时,《条例》还提出土地整治的近期目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而长远目标是: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并且要求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实行五大制度,即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应按计划统一申报

  土地治理工作迫在眉睫,很多人不禁就要问,怎样才能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呢?据了解,初审时,农工委研究意见报告就提出,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整合土地整治工作力量,按照计划统一申报。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则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表示,应将农村环境整治、棚户区改造与土地整治结合起来,才能进一步确保整治取得良效。

  新增耕地指标可进行有偿流转

  据了解,初审和调研时,有关方面曾提出,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是个新事物,建议积极探索和规范管理。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考虑到,目前国家规定的政府土地整治资金主要包括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六项,使用这些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耕地指标,有些可以用于占补平衡,有些则不能作为占补平衡,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为: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统筹工作,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它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时,应采取论证、听证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政文表示,该条例为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努力提高山西省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为促进山西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综改实验区建设重大项目落地作出新的贡献。

  联系电话:0351~4159087

作者:王玉芳

山西科技报 2014年15期

  土地整治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耕地开发任务的不断加大,土地整治工作急需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近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全国只有极少数省市颁布了土地整治条例和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山西省土地整治将有法可依

  山西土地总面积为15.6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1.63%。其中,山丘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80%;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省面积的69.1%,属于土地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综改实验区建设的推进,山西省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省政府对土地整治高度重视,将其列为2014年重点工作之一,并拨款3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土地资源治理。而为了能有效提高土地可利用率和土地质量,山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使土地治理工作今后有了制度可循。

  《条例》为山西省土地治理提出明确目标

  随着《条例》的制定,记者也了解到,该《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计划、项目立项与设计、项目实施与保护、资金管理与补贴、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条例》总则规定,土地整治应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同时,《条例》还提出土地整治的近期目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而长远目标是: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并且要求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实行五大制度,即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应按计划统一申报

  土地治理工作迫在眉睫,很多人不禁就要问,怎样才能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呢?据了解,初审时,农工委研究意见报告就提出,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整合土地整治工作力量,按照计划统一申报。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则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表示,应将农村环境整治、棚户区改造与土地整治结合起来,才能进一步确保整治取得良效。

  新增耕地指标可进行有偿流转

  据了解,初审和调研时,有关方面曾提出,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是个新事物,建议积极探索和规范管理。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考虑到,目前国家规定的政府土地整治资金主要包括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六项,使用这些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耕地指标,有些可以用于占补平衡,有些则不能作为占补平衡,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为: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统筹工作,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它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时,应采取论证、听证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政文表示,该条例为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努力提高山西省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为促进山西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综改实验区建设重大项目落地作出新的贡献。

  联系电话:0351~415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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