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所得税改革

试论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作用。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影响,进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税率、课征范围以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与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征税 改革措施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11年6月30日修正过六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之后,起征点为3500/月 。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

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虽然我国已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多次调整,但是和国外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仍然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问题,而且日益突出。

2.1 税制税负不均严重,个税未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目前我国个税税制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其与当下我国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已经不相适应,我国个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方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其后果是造成同收入的纳税人会由于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收入次数不同而交纳不等的税款;且不同类型所得税的计征规定的时间有所不同,分为次、月和年,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会导致低收入者税负高于高收入者的不正常现象。 2.2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2.3征税范围的确定不当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总共包括十一大类。其征收税目采取的是列举法。这种方式下,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且不统一,难以与个税所列项目完全做到完全吻合,加大了征税机关征管难度;二是在经济模式日新月异的同时个人所得也呈现着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红利所得等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

2.4费用扣除不合理,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有定额法和定率法两种。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就表现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

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都是有一定的差异,而我国个税并没有考虑到地域差异;现行费用扣除标准以单个独立个体作为征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所在家庭的因素。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没有全面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因素。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3.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3.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防止偷逃税款行为发生,又有利于公平税负,减少征税成本。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3,2延长个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在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方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其它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这就使得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对此,新个税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律规定为次月15日内。避免了纳税人的工作上的繁杂,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是也减轻了税务大厅的工作量。

3.3调整优化税率结构

建议累进税率进级数应减少,级差可拉大,整体税率水平可下调,应实行同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和预扣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继续扩大,对附加福利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是毫无疑问的。对储蓄、金融债券利息课税既不会影响储蓄量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不会过量地刺激消费,同时又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至于一些福利收入,如福利费,抚恤金,退离休工资,转业费,安家费等,均属于个人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理由不课税,总之,我们应该在可行的范围内,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的课税范围。

3.4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行为

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上级机关要全力支持和协调下级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同时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目前偷逃税款比较严重,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因此,应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要修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条文、加重税收罚则,对有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逃税款行为,除经济上重罚外,还应给以较重的刑事制裁。尤其对领导干部、明星大腕们的违法行为更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使其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

3.5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改善征管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在目前人们还没有完全树立自觉纳税意识、全国还没有建立自动监控机制的条件下,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税收征管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力度,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落实代扣代缴的税源控管上,主动争取税源比较集中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自新个税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得到了良好的反映,说明此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但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漫漫道路,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情况,还并未真正实现个税税制的全面变革,而这些是我国个税改革道路上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

[2]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之设想[J].商业经济,2010.(22).

[3]杨秀平.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11).

[4]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郭常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5)

试论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作用。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影响,进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税率、课征范围以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与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 征税 改革措施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11年6月30日修正过六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之后,起征点为3500/月 。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

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虽然我国已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多次调整,但是和国外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仍然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问题,而且日益突出。

2.1 税制税负不均严重,个税未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目前我国个税税制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其与当下我国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已经不相适应,我国个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方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其后果是造成同收入的纳税人会由于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收入次数不同而交纳不等的税款;且不同类型所得税的计征规定的时间有所不同,分为次、月和年,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会导致低收入者税负高于高收入者的不正常现象。 2.2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2.3征税范围的确定不当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总共包括十一大类。其征收税目采取的是列举法。这种方式下,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且不统一,难以与个税所列项目完全做到完全吻合,加大了征税机关征管难度;二是在经济模式日新月异的同时个人所得也呈现着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红利所得等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

2.4费用扣除不合理,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有定额法和定率法两种。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就表现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

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都是有一定的差异,而我国个税并没有考虑到地域差异;现行费用扣除标准以单个独立个体作为征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所在家庭的因素。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没有全面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因素。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3.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3.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防止偷逃税款行为发生,又有利于公平税负,减少征税成本。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3,2延长个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在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方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其它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这就使得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对此,新个税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律规定为次月15日内。避免了纳税人的工作上的繁杂,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是也减轻了税务大厅的工作量。

3.3调整优化税率结构

建议累进税率进级数应减少,级差可拉大,整体税率水平可下调,应实行同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和预扣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继续扩大,对附加福利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是毫无疑问的。对储蓄、金融债券利息课税既不会影响储蓄量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不会过量地刺激消费,同时又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至于一些福利收入,如福利费,抚恤金,退离休工资,转业费,安家费等,均属于个人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理由不课税,总之,我们应该在可行的范围内,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的课税范围。

3.4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行为

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上级机关要全力支持和协调下级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同时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目前偷逃税款比较严重,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因此,应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要修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条文、加重税收罚则,对有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逃税款行为,除经济上重罚外,还应给以较重的刑事制裁。尤其对领导干部、明星大腕们的违法行为更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使其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

3.5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改善征管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在目前人们还没有完全树立自觉纳税意识、全国还没有建立自动监控机制的条件下,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税收征管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力度,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落实代扣代缴的税源控管上,主动争取税源比较集中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自新个税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得到了良好的反映,说明此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但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漫漫道路,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情况,还并未真正实现个税税制的全面变革,而这些是我国个税改革道路上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

[2]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之设想[J].商业经济,2010.(22).

[3]杨秀平.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11).

[4]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郭常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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