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平凉市总工会信息网·(2009-5-12 10:22:09)·法规文件
第一条 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
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
第二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
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
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
种帮扶活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
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
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
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应纳人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
全总) 部门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有关部门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
行。
第五条 全总应根据每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下简
称省级总工会) 上报情况,确定各省级总工会帮扶资金具体分配方案,
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帮扶资金预算下达后,全总应按财政部批准的分配方案和
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帮扶资金的支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及时
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年度终了2个月内,全总应将帮扶资金使用及配
套资金落实具体情况以省级总工会为单位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帮扶资金必须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国家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中
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外,还要采取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争取社会捐赠、
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条 全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总工发[2009]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平凉市总工会信息网·(2009-5-12 10:22:09)·法规文件
第一条 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
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
第二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
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
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
种帮扶活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
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
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
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应纳人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
全总) 部门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有关部门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
行。
第五条 全总应根据每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下简
称省级总工会) 上报情况,确定各省级总工会帮扶资金具体分配方案,
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帮扶资金预算下达后,全总应按财政部批准的分配方案和
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帮扶资金的支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及时
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年度终了2个月内,全总应将帮扶资金使用及配
套资金落实具体情况以省级总工会为单位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帮扶资金必须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国家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中
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外,还要采取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争取社会捐赠、
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条 全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总工发[2009]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