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细则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塔式起重机定期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用塔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 2检验依据

2.1下列所列文件,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

国务院令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02】第296号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GB3811-199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2.2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 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到检验单位办理定期检验申报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与检验员按报检的内容约定检验日期。

3.1.2在用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2现场条件

3.2.1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

3.2.1.1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2.1.2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无关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2.1.3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2.1.4检验露天作业的塔式起重机,风速一般不大于8.3m/s。 3.2.2检验检测现场安全要求

3.2.2.1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3.2.2.2检验人员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

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3.2.2.3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塔式起重机,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终止检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3.3人员要求

3.3.1现场检验时,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发证的起重机检验人员进行,并应佩带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3.3.2检验人员应在有专业人员现场配合的条件下进行。 3.4设备要求

3.4.1检验前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3.4.1.1清理塔式起重机周围的卫生,保证电源供电符合3.2.1.3条款要求。

3.4.1.2检验前准备好受检塔式起重机的档案及资料,包括安装、改造、大修等施工单位自检报告以备查实。

3.4.1.3对于需要登高的检验作业,当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时,为便于安全检验,应搭设脚手架或按设可靠的移动扶梯,检验时应有人员监护。 3.4.2检验前检验人员的准备

3.4.2.1检验员同用户约定受检塔式起重机的检验日期。

3.4.3.2检验人员根据待检塔式起重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必要时应制订检验方案)。 3.4.3.3准备好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常用工具等。验收检验常用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见附件1《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仪器设备表》。现场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不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要经过校准合格,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现场使用仪器设备前应进行自检,只有仪器设备在正常范围内才能使用。 4检验流程

4.1 检验员应如实逐台填写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2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流程图见附件2。 5塔式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3。 6塔式定期检验判定准则

6.1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6.2 塔式对6.1条款中规定的一般项目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数的,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见附件4),只有在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以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

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整改情况报告附在检验原始记录上,并告知使用单位按时领取检验报告。 7定期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 7.1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7.1.1检验原始记录格式见KZTJ/JLJ-QZ-008-01。 7.1.2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关栏目填写要求

1) 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编号: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原始记录的编号规则执行。

2)设备注册代码: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的设备注册代码,应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致。

3)使用单位:填写设备使用单位或购买单位的全称。 4)规格型号:填写出厂合格证的注明规格型号。 5)制造单位:填写制造单位的全称。 6) 设备名称:填写塔式起重机。

7)额定起重力矩: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的额定起重力矩,单位为kN.m吨。 8) 工作级别:出厂合格证注明的工作级别,填写A1-A8级中的其中一级。

9)使用地点:填写定期检验时具体的使用地点,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注明车间和方向。 10) 工作环境:填写露天、非露天;有毒;高温;粉尘;其他等。 11) 检验日期:填写现场定期检验时的日期。

12)用户设备编号:填写检验时用户的内部设备编号,用户无设备编号同一地点只有一台设备可不填写,用“/”表示;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注明所处的方向。

13) 维保单位:填写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改造、维修许可,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的单位。

14)检验条件:填写温度、电压波动等。

1)15检验依据: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规定的检验依据。 16)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规定的且在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本院内部编号。

17)18检验结论: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九条规定的检验结论,即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⑴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⑵不满足《起重机械监

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⑶复检后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⑷复检后仍不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19)陪同人员:使用单位陪同检验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签字。

20)检验人员:填写参加现场检验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的检验人员,主检在前,副检在后。

21)校核:由参加现场检验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的检验人员校核。

22) 日期:填写本台塔式起重机检验工作完成的时间。 7.1.3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关检验内容的填写要求

1)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编号和检验项目:以《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为准。检验人员现场经请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增加检验项目在“其它”栏中列出,序号顺延,项目编号按“其它”类编号排列。

2)实测结果:①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该台塔式起重机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③因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有些项目无法现场检验,该项目的“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待检”,并写清楚因什么原因未检。 4)检验员:填写现场检验人员姓名。 塔式7.2定期检验报告

7.2.1定期检验报告格式KZTJ/JLJ-QZ-008-02。 7.2.2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定期检验报告填写除7.1.2和7.1.3条款规定的要求外,增加以下要求:

1)检验报告编号: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报告的编号规则执行。 2)签发日期:填写授权批准人员签字的时间。

3) 批准:填写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并经过核准、认证认可考核合格的授权签字人员。

4)检验结果:①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不符合”。③该台塔式起重机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④因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有些项目无法现场检验,该项目的“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待检”。

塔式8后处理

8.1凡检验项目符合合格的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该设备为“合格”或“复检合格”,。完成检验工作后,有关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完成检验报告。

8.2凡不合格项超过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检验人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向使用单位管理或技术人员讲明存在的事故隐患,使用单位管理或技术人员应在《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上签字。检验人员应将《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交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报相应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8.3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确认已达到标准要求后可申请复检。

8.4使用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复检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检验机构应以《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书面报告相关安全监察机构。 8.5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无效。 8.6验收检验报告一式二份,由本检验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8.7检验报告的结论页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无本单位检验专用章无效;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报告的封面加盖认证、认可标志。 9. 本细则自2009年5月10日起实施。

起草: 审核: 批准:

附件一

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和量具精度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附件二:

检验流程

→→→

→→→

附件三: 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件4:

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

编号:

经检验,你单位 (设备名称): ,( 设备品种): 设备内部编号: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单位: 注:本通知单是作为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受检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不合格设备),一份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返回检验机构。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塔式起重机定期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用塔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 2检验依据

2.1下列所列文件,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

国务院令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02】第296号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GB3811-199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2.2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 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到检验单位办理定期检验申报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与检验员按报检的内容约定检验日期。

3.1.2在用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2现场条件

3.2.1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

3.2.1.1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2.1.2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无关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2.1.3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2.1.4检验露天作业的塔式起重机,风速一般不大于8.3m/s。 3.2.2检验检测现场安全要求

3.2.2.1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3.2.2.2检验人员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

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3.2.2.3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塔式起重机,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终止检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3.3人员要求

3.3.1现场检验时,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发证的起重机检验人员进行,并应佩带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3.3.2检验人员应在有专业人员现场配合的条件下进行。 3.4设备要求

3.4.1检验前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3.4.1.1清理塔式起重机周围的卫生,保证电源供电符合3.2.1.3条款要求。

3.4.1.2检验前准备好受检塔式起重机的档案及资料,包括安装、改造、大修等施工单位自检报告以备查实。

3.4.1.3对于需要登高的检验作业,当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时,为便于安全检验,应搭设脚手架或按设可靠的移动扶梯,检验时应有人员监护。 3.4.2检验前检验人员的准备

3.4.2.1检验员同用户约定受检塔式起重机的检验日期。

3.4.3.2检验人员根据待检塔式起重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必要时应制订检验方案)。 3.4.3.3准备好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常用工具等。验收检验常用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见附件1《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仪器设备表》。现场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不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要经过校准合格,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现场使用仪器设备前应进行自检,只有仪器设备在正常范围内才能使用。 4检验流程

4.1 检验员应如实逐台填写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2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流程图见附件2。 5塔式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3。 6塔式定期检验判定准则

6.1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6.2 塔式对6.1条款中规定的一般项目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数的,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见附件4),只有在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以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

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整改情况报告附在检验原始记录上,并告知使用单位按时领取检验报告。 7定期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 7.1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7.1.1检验原始记录格式见KZTJ/JLJ-QZ-008-01。 7.1.2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关栏目填写要求

1) 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编号: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原始记录的编号规则执行。

2)设备注册代码: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的设备注册代码,应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致。

3)使用单位:填写设备使用单位或购买单位的全称。 4)规格型号:填写出厂合格证的注明规格型号。 5)制造单位:填写制造单位的全称。 6) 设备名称:填写塔式起重机。

7)额定起重力矩: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的额定起重力矩,单位为kN.m吨。 8) 工作级别:出厂合格证注明的工作级别,填写A1-A8级中的其中一级。

9)使用地点:填写定期检验时具体的使用地点,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注明车间和方向。 10) 工作环境:填写露天、非露天;有毒;高温;粉尘;其他等。 11) 检验日期:填写现场定期检验时的日期。

12)用户设备编号:填写检验时用户的内部设备编号,用户无设备编号同一地点只有一台设备可不填写,用“/”表示;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注明所处的方向。

13) 维保单位:填写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改造、维修许可,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的单位。

14)检验条件:填写温度、电压波动等。

1)15检验依据: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规定的检验依据。 16)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规定的且在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本院内部编号。

17)18检验结论: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九条规定的检验结论,即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⑴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⑵不满足《起重机械监

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⑶复检后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⑷复检后仍不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塔式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19)陪同人员:使用单位陪同检验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签字。

20)检验人员:填写参加现场检验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的检验人员,主检在前,副检在后。

21)校核:由参加现场检验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的检验人员校核。

22) 日期:填写本台塔式起重机检验工作完成的时间。 7.1.3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关检验内容的填写要求

1)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编号和检验项目:以《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为准。检验人员现场经请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增加检验项目在“其它”栏中列出,序号顺延,项目编号按“其它”类编号排列。

2)实测结果:①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该台塔式起重机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③因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有些项目无法现场检验,该项目的“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待检”,并写清楚因什么原因未检。 4)检验员:填写现场检验人员姓名。 塔式7.2定期检验报告

7.2.1定期检验报告格式KZTJ/JLJ-QZ-008-02。 7.2.2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定期检验报告填写除7.1.2和7.1.3条款规定的要求外,增加以下要求:

1)检验报告编号: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报告的编号规则执行。 2)签发日期:填写授权批准人员签字的时间。

3) 批准:填写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并经过核准、认证认可考核合格的授权签字人员。

4)检验结果:①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不符合”。③该台塔式起重机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④因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有些项目无法现场检验,该项目的“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待检”。

塔式8后处理

8.1凡检验项目符合合格的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该设备为“合格”或“复检合格”,。完成检验工作后,有关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完成检验报告。

8.2凡不合格项超过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检验人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向使用单位管理或技术人员讲明存在的事故隐患,使用单位管理或技术人员应在《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上签字。检验人员应将《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交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报相应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8.3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确认已达到标准要求后可申请复检。

8.4使用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复检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检验机构应以《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书面报告相关安全监察机构。 8.5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无效。 8.6验收检验报告一式二份,由本检验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8.7检验报告的结论页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无本单位检验专用章无效;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报告的封面加盖认证、认可标志。 9. 本细则自2009年5月10日起实施。

起草: 审核: 批准:

附件一

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和量具精度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附件二:

检验流程

→→→

→→→

附件三: 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件4:

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

编号:

经检验,你单位 (设备名称): ,( 设备品种): 设备内部编号: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单位: 注:本通知单是作为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受检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不合格设备),一份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返回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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