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内在关系研究

2008年7月(第7期,总第135期)

【历史纵横】

社会科学家

SOCIALSCIENTIST

Jul.,2008

(No.7,GeneralNo.135)

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内在关系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基本原则的载体。近现代宪法大都是以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

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与法治原则为基础来设计国家制度,构建国家权力格局,在政治的稳定运行中保障人权,实现自由。只有建立在四大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宪法才能获得理性与实效性。此外,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彼此之间的关系处理也直接决定着宪法的有效实施。四大基本原则就像人体一样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在研究宪法基本原则的时候,我们应深入挖掘它们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矛盾运动。

关键词: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9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8)07-0025-04

本文所要阐述的是近现代意义上①的宪法基本原则,它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主义的觉醒,发端于14—16世纪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形成于

个意义上说,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在基本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归依。

当然,它们二者之间尚存在一定的差别。人民主权原则要求伸张以人民的名义确立的国家权力,关心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在大多数场合,人民主权只表现为抽象的价值原则。而人权保障原则关心的是作为个体的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政府的目的与政府运用权力的手段,它通常与具体的权利相互联

151、164)

系,相对于人民主权来说比较具体。[1](P150、

17—18世纪启蒙运动及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上

升成为“原则”指导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并在今天逐渐扩展至各国宪法的同时逐渐成熟完善的带有普世性的四大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促进宪法以及社会发展的同时,彼此之间也发生着复杂的关系。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各自存在的不

一、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所有权力、权利的价值渊源。而人民主权中的“人民”虽然是个集合概念,但从其根本性而言,也是关注人民大众的幸福生活和基本权利的。[1](P149-150)从这

足。可以说,无论是纯粹的人民主权观还是简单的人权保障观都有其无法克服的缺陷。

首先,撇开权利理念的人民主权观念,意味着无权利、无自由的民主,它主要体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

极权民主;另一种是集体民主。它们都是对民主的背

(二)尼德兰革命说。(三)19世纪①关于世界近代史的开端问题,目前史学界共存在四种不同的看法:(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说。

说。(四)1500年说。目前史学界大部分学者都持第四种观点,他们认为,世界近代史就是一部资本主义在西方上升、发展、向全世界扩张并随之在全世界产生巨大影响的历史,而1500年前后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地理大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导致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从而引起了遍及世界各地区的社会经济的重大变化。因此,以1500年作为世界近代史的上限,是合乎历史唯物主义原则的。———参见《学术界关于世界近代史起止时间的争论》,“高等教育出版社世界近代史教学资源网”http://202.205.144.107/sjjds/xkxx/xkxx02.htm。而关于世界现代史的开端问题,史学界也存在着不同见解,有20世纪初开端说、1914年开端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开端说,以及十月革命开端说等,现在史学界越来越多认同20世纪初开端说。———参见黄安年:《高度重视适应21世纪需求、富有时代气息的20世纪世界史教学和研究(A)》,“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网”http://ushistory.xmu.edu.cn/show.asp?id=25794。

载于《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1页。②参见刘军宁:《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

其实关于极权民主与集体民主,是从极权主义与集体主义演变而来的民主。

收稿日期:2008-07-05

作者简介:李莉(1980-),女,广东潮州饶平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25

叛,是民主本身的异化。①因为民主一旦抛开自由、权利的价值,便会使得多数人的同意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而演变为多数人暴政。

同样的,抛开人民主权理念的简单的人权保障也无法构筑起宪政大厦。这是因为,只有人民主权才能解决社会整体权力的归属问题,只有在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建立的人民民主制度,才能既畅达地抒发人们的公共意志,又使个体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界定和尊重。

总之,正因为纯粹的人民主权与简单的人权保障都存在缺陷,二者的结合才成为必然选择。在这里,人权保障接纳了人民主权提供的最大限度的保障,而人民主权依附人权保障走上了正确的轨道。特别是在当今历史阶段还明显存在着国家、民族性等现实差异的情形之下,人民主权是人权保障的前提,而人权保障则是人民主权的价值核心和目的所在,离开了这个目的,人民主权就会变质。

二、人民主权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主权标志着人民整个集体享有独一无二的主权,但是人民集体的权力又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体制将主权权力分散为个体或组织的权力才能获得落实。尽管个体和组织的权力是由人民主权推导而来的,但是权力异化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一个哲学悖论,主权要求主体归宿的集中统一,但具体

三、人民主权原则与法治原则的落实又要求最高权力的分解,分解后的权力又极易

导致个体的集权。先哲们依据“蛋糕原理”完成了原创性的“权力分立制衡”的制度设计,即将分权制衡作为人民主权原则以保障全体人民对权力的拥有为权力制约的主要手段,通过人民主权指导下的民主制目标建立起了国家统治原理。而法治原则是以实现权度,产生公共权力机构作为权力载体,又将公共权力利、自由、平等为目标的国家功能形态,是依法实行统机构的职能予以分化,使各权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治的原理。两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具有共同的价值约、互相平衡的关系。[1](P153)后来,各国在实践中进一步目标———人权。扩展了权力制约的范围,将在中央一级的权力分立方但是二者之间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两法延伸至地方权力系统,同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建者不存在冲突。人民主权原则将主权扩展至全体人立起了适度分权机制,联邦制的确立正是在事实上证民,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性。然而在法治国家,面对明了这种设想的可行性。紧接着,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法律的统治”、“法律的至上性”,人民主权原则是否技术的发达,新闻媒体独树一帜地成为“第四种权力”应当让位?加入到权力制衡的行列。同时,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宪我们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都是通过人民

政理念的进一步传播,促进了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

育,公众逐渐不满足于现有的制约体制,他们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等参与到制约政府的过程中来。不仅如此,随着各种社会组织、团体等公共权力的日益扩大,它们也被纳入了制约范围,成为受制约对象。人民正是通过以上种种手段践行着人民主权的伟大理论。可以说,尽管权力制约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民主权问题,但至少在现阶段是实现人民主权最有效的手段。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原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而言之,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多元化的趋势逐渐增强,民族国家内部因阶级、阶层以及各式各样的利益集团等差别而导致国内利益格局纷繁复杂的局面。“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上层建筑———权力格局也自然不一而足。就是这种‘和而不同’的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基础,才赋予人民主权鲜明的时代特色。人民是时代的人民,是处在多元化社会

[1](P153)

中不同利益集团的人民。”人民主权不应只是部分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主权,而应是由各个阶级、阶层、利益集团整合的权力。而以分权制衡为主要手段的权力制约,通过吸纳、协调众多的利益,通过对权力这一“蛋糕”的合理分配,从而整合各种权力,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不至于偏离人民主权这一根本原则。所以,权力制约是现阶段人民主权的主要保障措施,是对多元社会权力运行的最佳制度设计。

“极权主义”与“集体主义”来表述,所不同的只在于,前者的表述是为了强调民主本身异化①其实极权民主与集体民主也可以用

时产生的两种特定现象,而后者的表述更带有普遍性。首先,关于极权主义,这是一个于1923年至1925年首先被用来反对墨索里尼,并首先由墨索里尼使用的政治术语。这也是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出现的一个理论概念。主要指的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些激进的独裁体制,即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和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等。它的核心在于借助公民投票式的欢呼来求得其合法性,但实际上,这无非是某个领袖或垄断政党操纵民意来行使权力。对于所有极权统治来说,一个政党和一种意识形态的绝对领导是它的基本要求。敌对的政党或集团遭到禁止,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受到否定。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极权主义的虚假民主被合法化了,但是从根本上说,它是与关于人权的民主信条背道而驰的,无论它是明确否定人权还是通过操纵民意削弱人权,事实都是如此。其次,关于集体主义,它一般指的是通过共同行动,通常(尽管并不一定)以民族为最大集合体并依靠国家机构来追求目标。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们的利益通常要服从所谓的国家利益,人们的权利因此受到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用以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团结人们的手段通常带有强制性,这也容易造成对人们的权利与利益的损害。——

第26

选出的代表制定的,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人民守法就是遵循自己的意志,是贯彻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表现,此时,法治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途径,两者并不矛盾。但是,另一方面,法律总是带有滞后性,一旦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在新的法律出台前,人民是否可以直接否定现存的不合理的法律呢,我们的答案是,除非通过法定的程序,将新的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否则,此时的人民意志是非理性的,是还未经过整理、检验和过滤的。而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新的意志重新上升为新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检验过滤机制。其实,所谓的“法定程序”本来就是人民为防止自己的冲动行为而预先设置的安全阀。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意志一直在起作用。当然,这种检验过滤机制并不止于此。当新法律制定出来后,是否有某种权力可以对其正当性进行审查,这又是一个现今社会激烈争论的问题———违宪审查。在主张违宪审查的人看来,宪法因其性质以及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而具有较之普通法律更为稳固的正当性基础,所以法律理应接受宪法的检验才能获得正当性支持。然而,在人民主权理论看来,多数人的意志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效力,特别是当它已经上升成为法律时更是如此,所以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评价的法治主义是没有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反民主的,是有缺陷的。然而无数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人民选出的代表也会犯错,由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存在违反宪法进而损害人民权利的可能性必然存在,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对此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做法也理所当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原则要求对多数决的正当性进行判断只是为了消除其中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成份,使得人民主权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落实。这是第二种检验过滤机制,也可以说是第二道安全阀。当然,当下对违宪审查存在的争议主要不在于法律会不会违宪的问题,而在于由谁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问题,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笔者只是提及,不做深究。

总而言之,建立在人民主权原理之上的民主制度由于先天的不足,必须不断进行自我反省与修正,而这也正是法治的功能所在,与此同时,法治也在修正民主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所以,人民主权原则与法治原则之间的冲突源于两者各自具有的缺陷,只有在两者的互相结合中才能弥补各自的缺陷,服务于共同的价值目标———人权保障。

属于人民。洛克之后的孟德斯鸠发展了权力分立理

论,形成了系统的分权制衡学说,该学说同样是出于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目的,它作为权力制约最早的思想起源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近代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权力制约的思想并未就此止步,随着市民社会的成熟与发展,在政府权力之外的公共权力日益壮大,它们在与政府权力形成对抗的同时也成为被制约的对象。

这种公共权力以团体的权力最为常见。一般来说,各国宪法都会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而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两种,这两种结社都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宪法秩序,但其中又以政治性结社的影响最为明显。由于政治性组织如政党等以组织国家权力并对国家的政策制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目的,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书,各国宪法都加强了对政党等政治性组织的限制,防止其利用国家权力服务于私利进而损害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宪法通常规定它们不能以破坏现行宪法秩序为宗旨,它的组织原则和章程以及活动均不得以反对现行宪法为目标,否则即为非法的组织。[2]

从以上可见,分权制衡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人权在获得保障并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对权力制约在广度与深度上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分权制衡原则正是在此情形下逐渐完善成熟为权力制约原则并为新形势下不断扩展的人权保驾护航。

五、人权保障原则与法治原则

法治以保障人权作为价值目标,如果失去了这个目标,法治只能沦为暴政的工具;同时,人权也必须依赖法治才能获得生命力,否则只能是一种幻想。

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安全权、反抗压迫的权利、

“国家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人之为人所必须拥有的。

之所以必要,仅在于社会必须有公意机关,以保障公民享受人权,制止和制裁一切违反公共规则、侵犯他

[3]

人权利的行为。而这种国家只能是法治国家。”人治与人权是不相容的。因为人治是建立在个人权威高于法律权威基础之上的。人治的结果只能是高度的个人专制与广泛的无政府主义相结合。在经历了无数惨痛的教训后,人们找到了法治。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等人共同丰富发展的。这其中如洛克、卢梭等人都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明确或者隐含地论及法治的思想。但戴雪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法律主治,其精义在于个人权利与自由。这一法治的精义逐渐得到了传播与社会的认可。资产阶级在建立共和国后基本上四、人权保障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产生于控制权力的需要,近代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起源于洛克的分权思想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

洛克主张立法权优先,但是立法权并不是绝对的

,,27

并在宪法的实施中践行法治。虽然在后来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类曾一度抛弃法治对人权保障这一精义,继而经历了人类历史上最大浩劫———两次世界大战。但所幸的是,理性的人们终于能够在悲惨与混沌中觉

—人权保障,并在国际范围内不醒,重拾法治精义——

停地扩展、巩固、完善。

由此可以看出,人权保障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前提和核心,没有人权,就不会有法治原则的存在和扩展。而法治原则的存在,又反过来为人权提供了生存与生长的温床。没有法治,人权只能是空中楼阁。

保障落到实处,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要实现法治就必须进行权力制约”与“要实现权力制

有的观点认为权力制约属于法治原则的一部分,

约就必须实行法治”的说法都没错,两者各有所侧重,

不能独立成为一个原则;有的观点认为法治讲的就是

却共同服务于人权保障这一共同目标。权力制约,两者等同。

笔者的观点是:法治规制的对象不仅包括权力,

也包括权利。而权力制约从最早的制约政府权力,发展到后来制约包括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公共权力,可以说,在对象上,法治涵盖了权力制约。但是两者在侧重点、内容上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别:

首先,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治与“人治”对立,侧重的是法律在国家统治以及在整个社会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一种治理方式。而权力制约原则侧重的是对权力的控制,因为权力天生有被滥用的可能,所以对权力控制的欲望与对拥有权力的欲望一样强烈,这两种欲望几乎同时产生,形影不离。

其次,二者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别。法治的内容包括在宪法之下如何构建和谐的法律体系,如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它是一个动态的治理过程。而权力制约则注重对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政府权力以及其他的公共权力如团体、组织等的权力进行控

参考文献:

六、权力制约原则与法治原则

制,防止它们被滥用,它注重的是制约的结果,关注制

约手段的有效性,至于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则不在考虑范围内。

虽然权力制约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来保障公民权利,但是,只有找到了法治,它的目标才能稳固地实现。法治是人类探索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宝贵经验。前面提到权力制约的诸种手段,只有在法治允许的范围之内才能获得稳固与实效性。而反过来说,只有通过权力制约才能使法治之下所立的法是良法,并保证良法得到实施。

总之,法治要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必然要求对权力加以控制,而权力控制又必须遵循法治才能使人权

小结

以上是对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彼此间组成的六对关系的简单剖析。概括说来,人权保障原则居于首要的位置,是其余原则乃至整部宪法的核心目标与价值追求。但是,这一核心的实现必须依赖人民主权对社会整体权力归属的确认;必须依赖权力制约原则对社会整体权力的合理布局与安排;必须依赖法治原则对社会整体权力、权利的界定与整合。而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必须始终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否则就会变质。除此之外,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之间也发生着密切的联系。这些联

因素的出现系论证容易,实践难。实践中,各种情形、

始料不及,如何把握四大原则间的复杂关系进而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做出判断。

[3]

钱弘道.中国法学何处去[M].法律出版社,2003.316.

[责任编校:蒋民胜]

[1][2]肖君拥.人民主权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49-150.朱福惠.宪法至上[M].法律出版社,2000.120-121.

(上接第24页)

参考文献:

[1][2][3][4][5]

范晔.后汉书(卷一下)[M].北京:中华书局,2005.57.易经(上经卦二十二)[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74.班固.汉书(卷三十)[M].北京:中华书局,2005.1389.

赵建功.易传(系辞上传)[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244.

[9][10][11][12][13][14]

[6][7]WOLFGANGEBERHARD.ThePoliticalFunctionofAs-tronomyinHan-China,in:Fairbanked,ChinaThoughtAndInstitutions[M].Chicago1957.37.

・K.波普尔(KPoper),傅季重.猜想与反驳[M].上海译文出

版社,1986.51.

班固.汉书(卷六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2005.2066.

RTRSocietyandⅢSocialOrganizationofTraition[M].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6.70.

诸子集成(第八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4.52.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三五)・历代(二)[M].北京:中华书局,1986.3230.

范晔.后汉书(卷七十二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5.2706.李约瑟,陈立夫.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351.

严可均.全后汉文(卷五十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57.杨伯峻.春秋左氏传注(成公十三年)[M].北京:中华书局,1981.861.

[:]

28

2008年7月(第7期,总第135期)

【历史纵横】

社会科学家

SOCIALSCIENTIST

Jul.,2008

(No.7,GeneralNo.135)

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内在关系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基本原则的载体。近现代宪法大都是以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

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与法治原则为基础来设计国家制度,构建国家权力格局,在政治的稳定运行中保障人权,实现自由。只有建立在四大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宪法才能获得理性与实效性。此外,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彼此之间的关系处理也直接决定着宪法的有效实施。四大基本原则就像人体一样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在研究宪法基本原则的时候,我们应深入挖掘它们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矛盾运动。

关键词: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9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8)07-0025-04

本文所要阐述的是近现代意义上①的宪法基本原则,它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主义的觉醒,发端于14—16世纪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形成于

个意义上说,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在基本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归依。

当然,它们二者之间尚存在一定的差别。人民主权原则要求伸张以人民的名义确立的国家权力,关心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在大多数场合,人民主权只表现为抽象的价值原则。而人权保障原则关心的是作为个体的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政府的目的与政府运用权力的手段,它通常与具体的权利相互联

151、164)

系,相对于人民主权来说比较具体。[1](P150、

17—18世纪启蒙运动及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上

升成为“原则”指导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并在今天逐渐扩展至各国宪法的同时逐渐成熟完善的带有普世性的四大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促进宪法以及社会发展的同时,彼此之间也发生着复杂的关系。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各自存在的不

一、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所有权力、权利的价值渊源。而人民主权中的“人民”虽然是个集合概念,但从其根本性而言,也是关注人民大众的幸福生活和基本权利的。[1](P149-150)从这

足。可以说,无论是纯粹的人民主权观还是简单的人权保障观都有其无法克服的缺陷。

首先,撇开权利理念的人民主权观念,意味着无权利、无自由的民主,它主要体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

极权民主;另一种是集体民主。它们都是对民主的背

(二)尼德兰革命说。(三)19世纪①关于世界近代史的开端问题,目前史学界共存在四种不同的看法:(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说。

说。(四)1500年说。目前史学界大部分学者都持第四种观点,他们认为,世界近代史就是一部资本主义在西方上升、发展、向全世界扩张并随之在全世界产生巨大影响的历史,而1500年前后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地理大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导致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从而引起了遍及世界各地区的社会经济的重大变化。因此,以1500年作为世界近代史的上限,是合乎历史唯物主义原则的。———参见《学术界关于世界近代史起止时间的争论》,“高等教育出版社世界近代史教学资源网”http://202.205.144.107/sjjds/xkxx/xkxx02.htm。而关于世界现代史的开端问题,史学界也存在着不同见解,有20世纪初开端说、1914年开端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开端说,以及十月革命开端说等,现在史学界越来越多认同20世纪初开端说。———参见黄安年:《高度重视适应21世纪需求、富有时代气息的20世纪世界史教学和研究(A)》,“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网”http://ushistory.xmu.edu.cn/show.asp?id=25794。

载于《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1页。②参见刘军宁:《为什么民主必须是自由的?》

其实关于极权民主与集体民主,是从极权主义与集体主义演变而来的民主。

收稿日期:2008-07-05

作者简介:李莉(1980-),女,广东潮州饶平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25

叛,是民主本身的异化。①因为民主一旦抛开自由、权利的价值,便会使得多数人的同意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而演变为多数人暴政。

同样的,抛开人民主权理念的简单的人权保障也无法构筑起宪政大厦。这是因为,只有人民主权才能解决社会整体权力的归属问题,只有在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建立的人民民主制度,才能既畅达地抒发人们的公共意志,又使个体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界定和尊重。

总之,正因为纯粹的人民主权与简单的人权保障都存在缺陷,二者的结合才成为必然选择。在这里,人权保障接纳了人民主权提供的最大限度的保障,而人民主权依附人权保障走上了正确的轨道。特别是在当今历史阶段还明显存在着国家、民族性等现实差异的情形之下,人民主权是人权保障的前提,而人权保障则是人民主权的价值核心和目的所在,离开了这个目的,人民主权就会变质。

二、人民主权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主权标志着人民整个集体享有独一无二的主权,但是人民集体的权力又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体制将主权权力分散为个体或组织的权力才能获得落实。尽管个体和组织的权力是由人民主权推导而来的,但是权力异化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一个哲学悖论,主权要求主体归宿的集中统一,但具体

三、人民主权原则与法治原则的落实又要求最高权力的分解,分解后的权力又极易

导致个体的集权。先哲们依据“蛋糕原理”完成了原创性的“权力分立制衡”的制度设计,即将分权制衡作为人民主权原则以保障全体人民对权力的拥有为权力制约的主要手段,通过人民主权指导下的民主制目标建立起了国家统治原理。而法治原则是以实现权度,产生公共权力机构作为权力载体,又将公共权力利、自由、平等为目标的国家功能形态,是依法实行统机构的职能予以分化,使各权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治的原理。两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具有共同的价值约、互相平衡的关系。[1](P153)后来,各国在实践中进一步目标———人权。扩展了权力制约的范围,将在中央一级的权力分立方但是二者之间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两法延伸至地方权力系统,同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建者不存在冲突。人民主权原则将主权扩展至全体人立起了适度分权机制,联邦制的确立正是在事实上证民,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性。然而在法治国家,面对明了这种设想的可行性。紧接着,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法律的统治”、“法律的至上性”,人民主权原则是否技术的发达,新闻媒体独树一帜地成为“第四种权力”应当让位?加入到权力制衡的行列。同时,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宪我们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都是通过人民

政理念的进一步传播,促进了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

育,公众逐渐不满足于现有的制约体制,他们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等参与到制约政府的过程中来。不仅如此,随着各种社会组织、团体等公共权力的日益扩大,它们也被纳入了制约范围,成为受制约对象。人民正是通过以上种种手段践行着人民主权的伟大理论。可以说,尽管权力制约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民主权问题,但至少在现阶段是实现人民主权最有效的手段。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原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而言之,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多元化的趋势逐渐增强,民族国家内部因阶级、阶层以及各式各样的利益集团等差别而导致国内利益格局纷繁复杂的局面。“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上层建筑———权力格局也自然不一而足。就是这种‘和而不同’的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基础,才赋予人民主权鲜明的时代特色。人民是时代的人民,是处在多元化社会

[1](P153)

中不同利益集团的人民。”人民主权不应只是部分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主权,而应是由各个阶级、阶层、利益集团整合的权力。而以分权制衡为主要手段的权力制约,通过吸纳、协调众多的利益,通过对权力这一“蛋糕”的合理分配,从而整合各种权力,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不至于偏离人民主权这一根本原则。所以,权力制约是现阶段人民主权的主要保障措施,是对多元社会权力运行的最佳制度设计。

“极权主义”与“集体主义”来表述,所不同的只在于,前者的表述是为了强调民主本身异化①其实极权民主与集体民主也可以用

时产生的两种特定现象,而后者的表述更带有普遍性。首先,关于极权主义,这是一个于1923年至1925年首先被用来反对墨索里尼,并首先由墨索里尼使用的政治术语。这也是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出现的一个理论概念。主要指的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些激进的独裁体制,即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和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等。它的核心在于借助公民投票式的欢呼来求得其合法性,但实际上,这无非是某个领袖或垄断政党操纵民意来行使权力。对于所有极权统治来说,一个政党和一种意识形态的绝对领导是它的基本要求。敌对的政党或集团遭到禁止,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受到否定。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极权主义的虚假民主被合法化了,但是从根本上说,它是与关于人权的民主信条背道而驰的,无论它是明确否定人权还是通过操纵民意削弱人权,事实都是如此。其次,关于集体主义,它一般指的是通过共同行动,通常(尽管并不一定)以民族为最大集合体并依靠国家机构来追求目标。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们的利益通常要服从所谓的国家利益,人们的权利因此受到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用以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团结人们的手段通常带有强制性,这也容易造成对人们的权利与利益的损害。——

第26

选出的代表制定的,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人民守法就是遵循自己的意志,是贯彻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表现,此时,法治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途径,两者并不矛盾。但是,另一方面,法律总是带有滞后性,一旦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在新的法律出台前,人民是否可以直接否定现存的不合理的法律呢,我们的答案是,除非通过法定的程序,将新的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否则,此时的人民意志是非理性的,是还未经过整理、检验和过滤的。而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新的意志重新上升为新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检验过滤机制。其实,所谓的“法定程序”本来就是人民为防止自己的冲动行为而预先设置的安全阀。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意志一直在起作用。当然,这种检验过滤机制并不止于此。当新法律制定出来后,是否有某种权力可以对其正当性进行审查,这又是一个现今社会激烈争论的问题———违宪审查。在主张违宪审查的人看来,宪法因其性质以及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而具有较之普通法律更为稳固的正当性基础,所以法律理应接受宪法的检验才能获得正当性支持。然而,在人民主权理论看来,多数人的意志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效力,特别是当它已经上升成为法律时更是如此,所以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评价的法治主义是没有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反民主的,是有缺陷的。然而无数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人民选出的代表也会犯错,由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存在违反宪法进而损害人民权利的可能性必然存在,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对此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做法也理所当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原则要求对多数决的正当性进行判断只是为了消除其中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成份,使得人民主权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落实。这是第二种检验过滤机制,也可以说是第二道安全阀。当然,当下对违宪审查存在的争议主要不在于法律会不会违宪的问题,而在于由谁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问题,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笔者只是提及,不做深究。

总而言之,建立在人民主权原理之上的民主制度由于先天的不足,必须不断进行自我反省与修正,而这也正是法治的功能所在,与此同时,法治也在修正民主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所以,人民主权原则与法治原则之间的冲突源于两者各自具有的缺陷,只有在两者的互相结合中才能弥补各自的缺陷,服务于共同的价值目标———人权保障。

属于人民。洛克之后的孟德斯鸠发展了权力分立理

论,形成了系统的分权制衡学说,该学说同样是出于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目的,它作为权力制约最早的思想起源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近代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权力制约的思想并未就此止步,随着市民社会的成熟与发展,在政府权力之外的公共权力日益壮大,它们在与政府权力形成对抗的同时也成为被制约的对象。

这种公共权力以团体的权力最为常见。一般来说,各国宪法都会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而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两种,这两种结社都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宪法秩序,但其中又以政治性结社的影响最为明显。由于政治性组织如政党等以组织国家权力并对国家的政策制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目的,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书,各国宪法都加强了对政党等政治性组织的限制,防止其利用国家权力服务于私利进而损害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宪法通常规定它们不能以破坏现行宪法秩序为宗旨,它的组织原则和章程以及活动均不得以反对现行宪法为目标,否则即为非法的组织。[2]

从以上可见,分权制衡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人权在获得保障并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对权力制约在广度与深度上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分权制衡原则正是在此情形下逐渐完善成熟为权力制约原则并为新形势下不断扩展的人权保驾护航。

五、人权保障原则与法治原则

法治以保障人权作为价值目标,如果失去了这个目标,法治只能沦为暴政的工具;同时,人权也必须依赖法治才能获得生命力,否则只能是一种幻想。

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安全权、反抗压迫的权利、

“国家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人之为人所必须拥有的。

之所以必要,仅在于社会必须有公意机关,以保障公民享受人权,制止和制裁一切违反公共规则、侵犯他

[3]

人权利的行为。而这种国家只能是法治国家。”人治与人权是不相容的。因为人治是建立在个人权威高于法律权威基础之上的。人治的结果只能是高度的个人专制与广泛的无政府主义相结合。在经历了无数惨痛的教训后,人们找到了法治。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等人共同丰富发展的。这其中如洛克、卢梭等人都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明确或者隐含地论及法治的思想。但戴雪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法律主治,其精义在于个人权利与自由。这一法治的精义逐渐得到了传播与社会的认可。资产阶级在建立共和国后基本上四、人权保障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产生于控制权力的需要,近代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起源于洛克的分权思想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

洛克主张立法权优先,但是立法权并不是绝对的

,,27

并在宪法的实施中践行法治。虽然在后来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类曾一度抛弃法治对人权保障这一精义,继而经历了人类历史上最大浩劫———两次世界大战。但所幸的是,理性的人们终于能够在悲惨与混沌中觉

—人权保障,并在国际范围内不醒,重拾法治精义——

停地扩展、巩固、完善。

由此可以看出,人权保障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前提和核心,没有人权,就不会有法治原则的存在和扩展。而法治原则的存在,又反过来为人权提供了生存与生长的温床。没有法治,人权只能是空中楼阁。

保障落到实处,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要实现法治就必须进行权力制约”与“要实现权力制

有的观点认为权力制约属于法治原则的一部分,

约就必须实行法治”的说法都没错,两者各有所侧重,

不能独立成为一个原则;有的观点认为法治讲的就是

却共同服务于人权保障这一共同目标。权力制约,两者等同。

笔者的观点是:法治规制的对象不仅包括权力,

也包括权利。而权力制约从最早的制约政府权力,发展到后来制约包括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公共权力,可以说,在对象上,法治涵盖了权力制约。但是两者在侧重点、内容上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别:

首先,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治与“人治”对立,侧重的是法律在国家统治以及在整个社会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一种治理方式。而权力制约原则侧重的是对权力的控制,因为权力天生有被滥用的可能,所以对权力控制的欲望与对拥有权力的欲望一样强烈,这两种欲望几乎同时产生,形影不离。

其次,二者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别。法治的内容包括在宪法之下如何构建和谐的法律体系,如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它是一个动态的治理过程。而权力制约则注重对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政府权力以及其他的公共权力如团体、组织等的权力进行控

参考文献:

六、权力制约原则与法治原则

制,防止它们被滥用,它注重的是制约的结果,关注制

约手段的有效性,至于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则不在考虑范围内。

虽然权力制约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来保障公民权利,但是,只有找到了法治,它的目标才能稳固地实现。法治是人类探索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宝贵经验。前面提到权力制约的诸种手段,只有在法治允许的范围之内才能获得稳固与实效性。而反过来说,只有通过权力制约才能使法治之下所立的法是良法,并保证良法得到实施。

总之,法治要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必然要求对权力加以控制,而权力控制又必须遵循法治才能使人权

小结

以上是对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彼此间组成的六对关系的简单剖析。概括说来,人权保障原则居于首要的位置,是其余原则乃至整部宪法的核心目标与价值追求。但是,这一核心的实现必须依赖人民主权对社会整体权力归属的确认;必须依赖权力制约原则对社会整体权力的合理布局与安排;必须依赖法治原则对社会整体权力、权利的界定与整合。而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必须始终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否则就会变质。除此之外,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之间也发生着密切的联系。这些联

因素的出现系论证容易,实践难。实践中,各种情形、

始料不及,如何把握四大原则间的复杂关系进而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做出判断。

[3]

钱弘道.中国法学何处去[M].法律出版社,2003.316.

[责任编校:蒋民胜]

[1][2]肖君拥.人民主权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49-150.朱福惠.宪法至上[M].法律出版社,2000.120-121.

(上接第24页)

参考文献:

[1][2][3][4][5]

范晔.后汉书(卷一下)[M].北京:中华书局,2005.57.易经(上经卦二十二)[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74.班固.汉书(卷三十)[M].北京:中华书局,2005.1389.

赵建功.易传(系辞上传)[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244.

[9][10][11][12][13][14]

[6][7]WOLFGANGEBERHARD.ThePoliticalFunctionofAs-tronomyinHan-China,in:Fairbanked,ChinaThoughtAndInstitutions[M].Chicago1957.37.

・K.波普尔(KPoper),傅季重.猜想与反驳[M].上海译文出

版社,1986.51.

班固.汉书(卷六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2005.2066.

RTRSocietyandⅢSocialOrganizationofTraition[M].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6.70.

诸子集成(第八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4.52.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三五)・历代(二)[M].北京:中华书局,1986.3230.

范晔.后汉书(卷七十二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5.2706.李约瑟,陈立夫.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351.

严可均.全后汉文(卷五十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57.杨伯峻.春秋左氏传注(成公十三年)[M].北京:中华书局,1981.861.

[:]

28


相关内容

  • 谈谈你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解读
  • 专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决定>全文10月28日播发.记者第一时间专访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首席专家.法学博士YS,他认为,建设 ...

  • 10年河南省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
  • 下列各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其选出,并 在答题卡上将对应题号后的字母涂黑.每小题1分,共30分. 1.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l3年来最重要的经验就是( ). A.坚持改革开放,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B.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断推进理论创新 C.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2
  • 论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宪法观以及宪政所蕴涵的精神与法治观念的高度一致,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关键词]依法 ...

  •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两点思考
  • [摘 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后,党的十八大进而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辨析"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的辩证关系,可以发现,只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处使用"核心&q ...

  •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宪法发展
  •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宪法发展 一.斯大林经济体制的特征及弊端 斯大林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和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行政化.命令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斯大林的经济体制只是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基本上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公有制配套的分配制度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管理经济,资源 ...

  • 欧洲经济一体化与欧盟经济宪法
  • 作者:史世伟 欧洲研究 2007年06期 前言 欧洲经济一体化从1957年全面启动,到如今已经走过了50年的历程.欧盟从最初的6个国家扩大到现在的27个国家,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贸易集团.它目前与美国和东亚三足鼎立,在全球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欧洲共同体/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创造的经济模式也 ...

  • 论孙中山的宪法思想_韩剑锋
  • 第24卷第1期vol.24No.1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2014年2月 Feb.2014 论孙中山的宪法思想 韩剑锋,刘佳,陈立康 (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北辰300401) 摘要:孙中 ...

  •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
  • 作者:董青霞 祁连论丛 2003年01期 中国式现代化始终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地向前发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带领全国人民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适应形势的新发展.情况的新变化.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而 ...

  • 人文社会科学
  •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姓名:朱阳 专业:法学 学号:[1**********]1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称.人文科学原指同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有别于在中世纪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后来含义几经演变,其下溢指对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的研究,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