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及后京都时代概述

一、相关背景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使得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越来越密切,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以全球变暖为主要标志的气候变化被认为是对人类最具威胁的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全球气候变化会对地球生态系统、农业、水资源以及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等产生广泛、深远和复杂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从二十世纪后半叶开始着手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

在这些行动的驱动下,1990 年 6 月首先由欧共体的代表在筹备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过程中提出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建议,以保护大气层和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1991年国际气候公约谈判开始启动。经过艰难激烈的谈判,最后于1992年 5 月 9 日,在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公约》,并于 6 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开放签署。《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条款,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议定书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生效。根据这份协议,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协议。

二、主要内容及国家的义务

(一)规定了六种温室气体

《议定书》明确了要求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二)规定了工业国的削减指标

为了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并让发达国家承担其应付的责任,《议定书》为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附件I国家在2008至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在《议定书》的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在反对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立减排义务问题上获得了极大成功。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迅速增长,发展中国家想再根据“历史责任”继续获得完全免除,显然不现实。而且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应该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问题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在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阿根廷作为东道主,就曾呼吁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与发达国家一样希望发展中国家减排的还有一些对气候变暖极端敏感的发展中国家,如小岛国联盟等。

(三)提出了三大灵活性机制

由于《公约》的框架性,《议定书》注重了具体的法律机制的确立。《议定书》一个开创性的突破就是它创设了多元的、可替代的履约途径,设计了旨在减排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为发达国家履行承诺提供了合理且现实的渠道,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

这三种基于市场机制的、旨在成功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主要是指各缔约方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仅局限在本国内采取减排对策,也可在其他国家实施减排事业活动,可把相应的减排量作为缔约方的贡献,从本国承担的减排目标中扣除,还可从其他国家购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制度。允许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方式在全球减排温室气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减排义务。即《议定书》实施后,二氧化碳减排额将成为一种商品在世界流通。从这个角度而言,《议定书》与其说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

(四)规定了四种允许的减排方式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五)规定了“碳吸收汇”

“碳吸收汇”是指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活动(如造林以及农业土壤等)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吸收作用。《议定书》规定了对由造林、再造林和砍伐森林带来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变化,可以用于完成议定书的承诺指标。但对于其他能带来温室气体排放变化的活动,能不能以及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用于完成议定书的指标,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议定书》本着公平性原则,考虑到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历史上对地球大气造成严重的破坏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予有差别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 2012 年前的第一承诺期中将不承担任何减排义务。

三、意义和影响

(一)《议定书》生效的意义

《议定书》正式生效是是人类应对全球变暖的一次重要努力,尽管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但其“象征性”意义非常大。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反省自身活动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结果,也是人类用于修正自我的开始。为实现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真正全球性的框架。

《议定书》针对发达国家,首次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这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过程中是一个突破,在国际事务中也是史无前例的。它代表着经济和

环境政策全球化倾向的一个高峰。它的生效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重大全球环境问题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为国际环境合作建立了一些新的机制。国际社会第一次在跨国范围内,通过多边谈判对全球温室气体环境容量资源的一种分配,是国际环境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

(二)《议定书》的影响

《议定书》是各种错综复杂的政治与经济意愿的有机整合,它的生效必然会对世界的经济、政治格局产生深刻和长远的影响。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国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发达国家之间虽然分歧颇大,但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问题上的立场是基本一致的。许多发达国家不断以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排放量巨大和日渐增长为借口,一直想迫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的削减义务。同时,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小岛国家也希望中国、印度等国对温室气体进行减排。而美国退出《议定书》的理由之一,也在于《议定书》未规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实质性减排的承诺。这些因素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构成了无形的巨大压力。

《议定书》的实施将推动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并进一步提升欧盟的国际政治地位。作为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组织,欧盟为保证《议定书》的实施所制定的一系列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与政策无疑是其在环保领域的政治意愿的表达。众所周知,欧盟对《议定书》的整体承诺是在 2008至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的水平减少8%。为了确保此目标的实现,欧盟内部需要更加协调合作。

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呈现出进一步分化的趋势。尽管在《议定书》通过之前,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就已经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分歧,随着《议定书》具体实施规则的逐渐细化和明朗,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的重新配置变得越来越现实和紧迫。在利益的驱动下,发展中国家之间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技术流入本国,有可能出现更激烈的竞争局面。

四、生效与执行中的问题

(一)生效的曲折过程

《议定书》的具体实施细则的谈判充满矛盾,一波三折。2000年 11 月,在荷兰海牙举行了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提出落实《议定书》的具体措施,以切实履行承诺。由于各国利益的相互牵制,会议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矛盾,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发达国家内部存在着很大分歧,以至于未能达成任何协议。海牙气候会议的失败,充分显示了气候问题的复杂性及其全球环境合作的艰巨性。

美国的退出使《议定书》的实施更是雪上加霜。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左右,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是世界排放量第一大国。1998年5月美国当时的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议定书》。然而,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退出《议定书》。因为《议定书》需要在占达到工业化国家总排放量的 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海牙会议的失败、美国的退出,欧盟、发展中国家、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在实施中具体问题之间的矛盾,使《议定书》的效果大打折扣。

2001年7月16日第六次缔约国大会续会在德国波恩召开。会议达成了《波恩政治协议》,这是

在欧盟等国家对“碳汇”问题做出了让步的条件下才达成的协议。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的估算,在森林吸收(碳汇)问题上的让步,已经降低了《议定书》原有的效力。但这次会议使全球气候变化的协商过程也得以延续,从而为《议定书》的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

2001年10月29日,在摩洛哥马拉卡市举行了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为了使《议定书》能早日生效,欧盟以及“77国集团加中国”向“伞形国家集团”(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国家做出了巨大让步,同意对四国做出非原则性妥协。会议还解决了减排交易三机制的基本运行规则。大会最终达成了《马拉喀什协定》。会议的成功使国际气候谈判进入了批准《议定书》的关键阶段。

美国的退出使签署《议定书》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工业化国家总排放量的55%的生效条件变得非常艰巨,为了使《议定书》尽早生效,国际社会纷纷将目光投向俄罗斯。俄罗斯 1990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较大,它是否批准《议定书》对于能否满足《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显得举足轻重。经过近3年的博弈,俄罗斯终于在2004年末批准了《议定书》,使得《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得以满足。按照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二)影响《议定书》执行的问题

1、美国的立场问题。由于排放量最大的美国退出《议定书》,将会影响该公约的效果和全球遏制气候变暖的努力进程。据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和国际能源机构的测定,在 2000年能源消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美国以排放量24%占居第一位,中国以13%位居第二,俄罗斯以6%位居第三,日本 5%位居第四,印度 4%排第五。在前五名中,美国没有签署协议书从而不承担义务,俄罗斯的减排目标为零(俄罗斯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17.4%,《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俄罗斯只要维持这个数字即可),中国、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第一阶段中没有减排义务,只有日本承担实质减排义务。 如果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国通过联合执行、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对削减义务进行金钱交易,那么即使《议定书》生效,在防止全球变暖方面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但美国作为公约的缔约方和占全球总排放量25%的第一排放大国,仍是国际气候谈判的重要成员,其立场至关重要。从推行其全球战略出发,美国也不可能长期游离于任何重要的国际制度之外。

2、履约制度的问题。《议定书》虽然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控制二氧化碳等六种主要的温室气体的时间表和目标,但对于不履行承诺问题,条约中并无明文规定,特别是强制部门对于违反《议定书》义务的国家是否采取具有约束力的强硬措施,各国分歧很大。如何惩罚没有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是《议定书》能否成功的关键。只有建立和规定对于不履约国家的有意义的惩罚措施,才能产生一个公平有效的国际环境体制,它才能最终达到气候保护的目标。

3、灵活机制的问题。为帮助发达国家实现目标,《议定书》引进了联合执行、清洁发展和排放贸易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充满争议,仍有一些经过协商后的条款使京都机制不可操作或使适用受到严重限制。欧盟一直坚持,减排应首先是在本国采取行动,通过贸易等方式换取的减排指标应限制在50%;美国拒绝对这些机制的应用加以限制;发展中国家则考虑减排信用的分配和担心出让减排信用将会面临未来减排的高成本等问题。这些灵活机制的更大的风险还在于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让《议定书》变成“贸易议定书”——只要有钱,就能进行减排义务的交易,使发达国家的减排计划流于形式。如果不能通过谈判制定相应的规则,明确这些复杂、灵活的机制何时可以启用和如何运作与管理,并澄清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那么《议定书》的遵守将会是高成本的。

4、援助发展中国家问题 。发展中国家指责发达国家在履行《公约》条款上做得不够。根据以前的协议,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应保证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提供支持,包括能力建设、技术转移和

适应费用等。在资金支持方面,发达国家先前承诺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力度,至2020年资金规模将达到每年1000亿美元。但截至2014年,它们仍没有提出提高资金支持的详细时间表。设于韩国仁川,旨在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筹集资金的绿色气候基金仍然只是空壳。

五、后京都议定书时代

(一)《议定书》的发展

议定书对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12月3日,来自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和科学家齐聚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参加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厘岛会议的目标是达成一个明确的、为期两年的谈判路线图,以便达成一个接替《议定书》的全球协议。巴厘岛会议被看作是“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起点。

2009年12月,《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大会发表了《哥本哈根协议》,决定延续“巴厘路线图”的谈判进程。尽管《哥本哈根协议》是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政治协议,但它表达了各方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锁定了已达成的共识和谈判取得的成果,推动谈判向正确方向迈出了第一步。同时提出建立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气候基金。

2010年11月底至12月初,《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举行。这次会议就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等发展中国家所关心问题的谈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谈判进程继续向前,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比较积极的信号。

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举行。与会方同意延长5年《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原议定书于2012年失效),就实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达成一致。大会同时决定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即“德班平台”,在2015年前负责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大会决定实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对于绿色气候基金,大会确定基金为《公约》下金融机制的操作实体,成立基金董事会,并要求董事会尽快使基金可操作化。在德班大会期间,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议定书》。

2012年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18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修正案,为相关发达国家设定了2013年至2020年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欧盟、澳大利亚等宣布加入第二承诺期,日本、加拿大等宣布不加入第二承诺期。

(二)巴黎气候大会及其展望

2015年11月30日《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在巴黎开幕。该会议磋商2020年以后的新框架,以取代只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议定书》。协议文件计划明确表示,所有国家均致力于实现“2度目标”,即相比工业革命前的气温上升控制在2度以内。本次会议最大的不同在于气候谈判模式已发生根本性转变:自上而下“摊牌式”的强制减排已被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所取代。截至2015年10月底,已有155个国家正式提交了有关开展温室气体减排等气候行动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相关提交方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到全球排放总量的近90%。这些计划将推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取得进步,并有助于实现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这一最终目标。

虽然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2020年前,中国不用受1997年《议定书》的碳排放限制,但面对整个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上的低潮,中国政府采取了更加合作的立场。中国在应对

气候变化上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渐从参与者成为积极的建设者。

作为世界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中国早早地给自己下了碳排放的硬指标,并始终不忘向广大经济、资源、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中国政府已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并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而且,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行动推行节能减排,提出设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推动气候治理国际合作,这都体现了中国的担当。

尽管已进入后京都时代,但一些极具挑战性的关键议题仍然悬而未决,其中包括公平性问题、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气候融资以及减排行动的雄心水平等。后京都谈判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巩固现有联盟并扩大联盟。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或者如何承担定量化的减排义务,也是影响国际气候制度走向的重要因素。将发展中国家参与程度与发达国家履约状况挂钩将是谈判的必然趋势。潘基文指出,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必须在四个关键领域取得成功。首先,必须确保新的协议具有持久性,为实现未来低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发展勾划全面、长远的蓝图;第二,协议必须具有灵活性,平衡体现发达国家的领导作用以及发展中国家所肩负的日益增多的减排责任,在不破坏集体努力的前提下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三,协议必须向贫困和最脆弱国家表达声援,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方面获得充足的支持;此外,协议在应对迅速升级的气候影响方面必须具有公信力,并纳入每五年定期对国家减排承诺依据科学事实进行审议、评估和强化的相关机制。

参考资料:

1、《及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王英平

2、《毛毛虫长出了有力的翅膀--的前世、今生和未来》苏杨

《京都议定书》及后京都时代概述

一、相关背景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使得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越来越密切,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以全球变暖为主要标志的气候变化被认为是对人类最具威胁的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全球气候变化会对地球生态系统、农业、水资源以及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等产生广泛、深远和复杂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从二十世纪后半叶开始着手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

在这些行动的驱动下,1990 年 6 月首先由欧共体的代表在筹备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过程中提出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建议,以保护大气层和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1991年国际气候公约谈判开始启动。经过艰难激烈的谈判,最后于1992年 5 月 9 日,在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公约》,并于 6 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开放签署。《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条款,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议定书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生效。根据这份协议,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协议。

二、主要内容及国家的义务

(一)规定了六种温室气体

《议定书》明确了要求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二)规定了工业国的削减指标

为了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并让发达国家承担其应付的责任,《议定书》为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附件I国家在2008至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在《议定书》的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在反对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立减排义务问题上获得了极大成功。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迅速增长,发展中国家想再根据“历史责任”继续获得完全免除,显然不现实。而且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应该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问题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在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阿根廷作为东道主,就曾呼吁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与发达国家一样希望发展中国家减排的还有一些对气候变暖极端敏感的发展中国家,如小岛国联盟等。

(三)提出了三大灵活性机制

由于《公约》的框架性,《议定书》注重了具体的法律机制的确立。《议定书》一个开创性的突破就是它创设了多元的、可替代的履约途径,设计了旨在减排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为发达国家履行承诺提供了合理且现实的渠道,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

这三种基于市场机制的、旨在成功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主要是指各缔约方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仅局限在本国内采取减排对策,也可在其他国家实施减排事业活动,可把相应的减排量作为缔约方的贡献,从本国承担的减排目标中扣除,还可从其他国家购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制度。允许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方式在全球减排温室气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减排义务。即《议定书》实施后,二氧化碳减排额将成为一种商品在世界流通。从这个角度而言,《议定书》与其说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

(四)规定了四种允许的减排方式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五)规定了“碳吸收汇”

“碳吸收汇”是指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活动(如造林以及农业土壤等)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吸收作用。《议定书》规定了对由造林、再造林和砍伐森林带来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变化,可以用于完成议定书的承诺指标。但对于其他能带来温室气体排放变化的活动,能不能以及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用于完成议定书的指标,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议定书》本着公平性原则,考虑到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历史上对地球大气造成严重的破坏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予有差别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 2012 年前的第一承诺期中将不承担任何减排义务。

三、意义和影响

(一)《议定书》生效的意义

《议定书》正式生效是是人类应对全球变暖的一次重要努力,尽管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但其“象征性”意义非常大。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反省自身活动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结果,也是人类用于修正自我的开始。为实现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真正全球性的框架。

《议定书》针对发达国家,首次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这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过程中是一个突破,在国际事务中也是史无前例的。它代表着经济和

环境政策全球化倾向的一个高峰。它的生效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重大全球环境问题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为国际环境合作建立了一些新的机制。国际社会第一次在跨国范围内,通过多边谈判对全球温室气体环境容量资源的一种分配,是国际环境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

(二)《议定书》的影响

《议定书》是各种错综复杂的政治与经济意愿的有机整合,它的生效必然会对世界的经济、政治格局产生深刻和长远的影响。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国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发达国家之间虽然分歧颇大,但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问题上的立场是基本一致的。许多发达国家不断以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排放量巨大和日渐增长为借口,一直想迫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的削减义务。同时,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小岛国家也希望中国、印度等国对温室气体进行减排。而美国退出《议定书》的理由之一,也在于《议定书》未规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实质性减排的承诺。这些因素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构成了无形的巨大压力。

《议定书》的实施将推动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并进一步提升欧盟的国际政治地位。作为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组织,欧盟为保证《议定书》的实施所制定的一系列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与政策无疑是其在环保领域的政治意愿的表达。众所周知,欧盟对《议定书》的整体承诺是在 2008至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的水平减少8%。为了确保此目标的实现,欧盟内部需要更加协调合作。

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呈现出进一步分化的趋势。尽管在《议定书》通过之前,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就已经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分歧,随着《议定书》具体实施规则的逐渐细化和明朗,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的重新配置变得越来越现实和紧迫。在利益的驱动下,发展中国家之间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技术流入本国,有可能出现更激烈的竞争局面。

四、生效与执行中的问题

(一)生效的曲折过程

《议定书》的具体实施细则的谈判充满矛盾,一波三折。2000年 11 月,在荷兰海牙举行了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提出落实《议定书》的具体措施,以切实履行承诺。由于各国利益的相互牵制,会议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矛盾,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发达国家内部存在着很大分歧,以至于未能达成任何协议。海牙气候会议的失败,充分显示了气候问题的复杂性及其全球环境合作的艰巨性。

美国的退出使《议定书》的实施更是雪上加霜。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左右,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是世界排放量第一大国。1998年5月美国当时的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议定书》。然而,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退出《议定书》。因为《议定书》需要在占达到工业化国家总排放量的 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海牙会议的失败、美国的退出,欧盟、发展中国家、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在实施中具体问题之间的矛盾,使《议定书》的效果大打折扣。

2001年7月16日第六次缔约国大会续会在德国波恩召开。会议达成了《波恩政治协议》,这是

在欧盟等国家对“碳汇”问题做出了让步的条件下才达成的协议。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的估算,在森林吸收(碳汇)问题上的让步,已经降低了《议定书》原有的效力。但这次会议使全球气候变化的协商过程也得以延续,从而为《议定书》的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

2001年10月29日,在摩洛哥马拉卡市举行了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为了使《议定书》能早日生效,欧盟以及“77国集团加中国”向“伞形国家集团”(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国家做出了巨大让步,同意对四国做出非原则性妥协。会议还解决了减排交易三机制的基本运行规则。大会最终达成了《马拉喀什协定》。会议的成功使国际气候谈判进入了批准《议定书》的关键阶段。

美国的退出使签署《议定书》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工业化国家总排放量的55%的生效条件变得非常艰巨,为了使《议定书》尽早生效,国际社会纷纷将目光投向俄罗斯。俄罗斯 1990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较大,它是否批准《议定书》对于能否满足《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显得举足轻重。经过近3年的博弈,俄罗斯终于在2004年末批准了《议定书》,使得《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得以满足。按照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二)影响《议定书》执行的问题

1、美国的立场问题。由于排放量最大的美国退出《议定书》,将会影响该公约的效果和全球遏制气候变暖的努力进程。据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和国际能源机构的测定,在 2000年能源消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美国以排放量24%占居第一位,中国以13%位居第二,俄罗斯以6%位居第三,日本 5%位居第四,印度 4%排第五。在前五名中,美国没有签署协议书从而不承担义务,俄罗斯的减排目标为零(俄罗斯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17.4%,《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俄罗斯只要维持这个数字即可),中国、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第一阶段中没有减排义务,只有日本承担实质减排义务。 如果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国通过联合执行、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对削减义务进行金钱交易,那么即使《议定书》生效,在防止全球变暖方面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但美国作为公约的缔约方和占全球总排放量25%的第一排放大国,仍是国际气候谈判的重要成员,其立场至关重要。从推行其全球战略出发,美国也不可能长期游离于任何重要的国际制度之外。

2、履约制度的问题。《议定书》虽然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控制二氧化碳等六种主要的温室气体的时间表和目标,但对于不履行承诺问题,条约中并无明文规定,特别是强制部门对于违反《议定书》义务的国家是否采取具有约束力的强硬措施,各国分歧很大。如何惩罚没有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是《议定书》能否成功的关键。只有建立和规定对于不履约国家的有意义的惩罚措施,才能产生一个公平有效的国际环境体制,它才能最终达到气候保护的目标。

3、灵活机制的问题。为帮助发达国家实现目标,《议定书》引进了联合执行、清洁发展和排放贸易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充满争议,仍有一些经过协商后的条款使京都机制不可操作或使适用受到严重限制。欧盟一直坚持,减排应首先是在本国采取行动,通过贸易等方式换取的减排指标应限制在50%;美国拒绝对这些机制的应用加以限制;发展中国家则考虑减排信用的分配和担心出让减排信用将会面临未来减排的高成本等问题。这些灵活机制的更大的风险还在于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让《议定书》变成“贸易议定书”——只要有钱,就能进行减排义务的交易,使发达国家的减排计划流于形式。如果不能通过谈判制定相应的规则,明确这些复杂、灵活的机制何时可以启用和如何运作与管理,并澄清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那么《议定书》的遵守将会是高成本的。

4、援助发展中国家问题 。发展中国家指责发达国家在履行《公约》条款上做得不够。根据以前的协议,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应保证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提供支持,包括能力建设、技术转移和

适应费用等。在资金支持方面,发达国家先前承诺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力度,至2020年资金规模将达到每年1000亿美元。但截至2014年,它们仍没有提出提高资金支持的详细时间表。设于韩国仁川,旨在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筹集资金的绿色气候基金仍然只是空壳。

五、后京都议定书时代

(一)《议定书》的发展

议定书对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12月3日,来自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和科学家齐聚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参加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厘岛会议的目标是达成一个明确的、为期两年的谈判路线图,以便达成一个接替《议定书》的全球协议。巴厘岛会议被看作是“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起点。

2009年12月,《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大会发表了《哥本哈根协议》,决定延续“巴厘路线图”的谈判进程。尽管《哥本哈根协议》是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政治协议,但它表达了各方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锁定了已达成的共识和谈判取得的成果,推动谈判向正确方向迈出了第一步。同时提出建立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气候基金。

2010年11月底至12月初,《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举行。这次会议就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等发展中国家所关心问题的谈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谈判进程继续向前,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比较积极的信号。

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举行。与会方同意延长5年《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原议定书于2012年失效),就实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达成一致。大会同时决定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即“德班平台”,在2015年前负责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大会决定实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对于绿色气候基金,大会确定基金为《公约》下金融机制的操作实体,成立基金董事会,并要求董事会尽快使基金可操作化。在德班大会期间,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议定书》。

2012年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18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修正案,为相关发达国家设定了2013年至2020年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欧盟、澳大利亚等宣布加入第二承诺期,日本、加拿大等宣布不加入第二承诺期。

(二)巴黎气候大会及其展望

2015年11月30日《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在巴黎开幕。该会议磋商2020年以后的新框架,以取代只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议定书》。协议文件计划明确表示,所有国家均致力于实现“2度目标”,即相比工业革命前的气温上升控制在2度以内。本次会议最大的不同在于气候谈判模式已发生根本性转变:自上而下“摊牌式”的强制减排已被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所取代。截至2015年10月底,已有155个国家正式提交了有关开展温室气体减排等气候行动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相关提交方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到全球排放总量的近90%。这些计划将推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取得进步,并有助于实现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这一最终目标。

虽然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2020年前,中国不用受1997年《议定书》的碳排放限制,但面对整个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上的低潮,中国政府采取了更加合作的立场。中国在应对

气候变化上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渐从参与者成为积极的建设者。

作为世界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中国早早地给自己下了碳排放的硬指标,并始终不忘向广大经济、资源、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中国政府已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并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而且,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行动推行节能减排,提出设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推动气候治理国际合作,这都体现了中国的担当。

尽管已进入后京都时代,但一些极具挑战性的关键议题仍然悬而未决,其中包括公平性问题、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气候融资以及减排行动的雄心水平等。后京都谈判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巩固现有联盟并扩大联盟。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或者如何承担定量化的减排义务,也是影响国际气候制度走向的重要因素。将发展中国家参与程度与发达国家履约状况挂钩将是谈判的必然趋势。潘基文指出,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必须在四个关键领域取得成功。首先,必须确保新的协议具有持久性,为实现未来低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发展勾划全面、长远的蓝图;第二,协议必须具有灵活性,平衡体现发达国家的领导作用以及发展中国家所肩负的日益增多的减排责任,在不破坏集体努力的前提下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三,协议必须向贫困和最脆弱国家表达声援,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方面获得充足的支持;此外,协议在应对迅速升级的气候影响方面必须具有公信力,并纳入每五年定期对国家减排承诺依据科学事实进行审议、评估和强化的相关机制。

参考资料:

1、《及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王英平

2、《毛毛虫长出了有力的翅膀--的前世、今生和未来》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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