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公文处理办法

商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0年十一月 日

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文管理工作水平,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要,促进机关公文处理自动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参照省财政厅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在财政局机关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和要求,制定工作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机关公文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文件、电报、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报表、帐簿、凭证等文书、影像资料、磁盘介质。

第四条 局机关公文管理分为收文管理和发文管理。

收文管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管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登记、定密、校对、用印、分类、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的主要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各直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办公室和局机关各科室应配备、指定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六条 以局机关制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文管理规定。以局党组、纪检组名义制发公文,要按照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以市政府设在我局的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义印发公

文,办理程序参照局公文制发规则进行。

第二章 公文种类与字号使用

第七条 局机关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局文件、局函、局公告、电报、局党组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 局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资金安排计划和下达资金;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公告。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以及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申请资金,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一)电报。用于紧急事项的通知或通报。

第九条 局文件公文字号主要分为商政财字、商政财

发、商政财函、商财函,局党组文件字号为商财党组。各科室职能工作分别使用相应文号(见附表)向上级报送请示、意见、报告等上行文,使用商政财字;向下级或管理对象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规范性文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任免、奖惩等下行文,使用商政财发;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商洽工作事项以及一般性工作部署、通知等平行文和下行文,使用商政财函;其他临时工作事项使用商财函。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局文件、局党组文件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一般是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等内容。

(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电报分为特提、特急、急件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上注紧急程度,下注秘密等级。

(六)上行文,要在文件首页,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右侧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横线之上左侧注明发文文号;其中“请示”及作为上行文的“意见”还应当在附注处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种类。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公文主送机关是受理公文的主要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左上方顶格排印。公文主送机关名称的排列,原则上应根据发文的内容和对象确定。

(九)成文日期一般以局领导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人事任免方面的公文,以会议决定日期为准。

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公文落款之上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公文和附件要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公文的发文字号。

(十一)公文附注(如公开种类等)注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二)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词。

(十三)分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公文印发机关栏之上。抄送机关一般按照党、人大、政、政协、军、群团的顺序排列,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或通用惯例排列。

(十四)印发机关栏,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商洛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十五)商财函公文字号,以“商洛市财政局”为红头标识,在横线右下脚标注字号,以通知、函文种行文,省略部分标识。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行文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可以向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发出业务指导性文件、下达资金;可以向局直属单位发出指导性文件;可以向市直主管机关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可以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局机关各科(室)之间一般不互相行文;必须行文时,可采用便函。

第十二条 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或下达。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越级行文;越级发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一)逐级转送将会造成损失的特别紧急事项;

(二)必须直接下达到有关单位或者指定越级上报的事

项;

(三)对个别问题的询问或答复。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应一文一事;除领导同志明确指定、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不送领导同志秘书,也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不能夹在报告之中。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四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贴切,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十五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要注重质量和效率。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承办科(室)负责人主持、指导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科室内部讨论研究。科(室)承办全局性工作事项,所拟发的公文文稿,必须经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核稿。

第十七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或涉及市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当发财政局名义文件,使用局机关文号;由职能为主的科室起草,联合会签,送办公室核稿。

第十八条 草拟公文可以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暂时要同时详细填写书面发文各项内容,统一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十九条 局机关公文实行严格审核把关制度。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核稿工作。使用科室文号的公文由科室负责人审稿,在用印环节办公室人员再行审核。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五)涉及有关部门、地区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七)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代拟稿的局发文、局党组发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局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主办科室负责修改。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向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其他上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或涉及面广的请示、报告,以市财政局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局性的文件和重要的业务工作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属于分管局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代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起草的公文,经局长审阅签字后,送市委办或市政府办按规定程序审理和送签。

第二十三条 业务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各主办科室应先做好沟通协调,由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再送联合发文部门会签。重要的联合发文须经局长审签。经核稿、局领导先签署意见后,再送往会签的部门。

其他部门业务事项涉及本局业务的联合发文,由主办科室审核,属于分管领导业务范围的,送分管领导会签;属于重大事项或涉及范围较大的事项,送局长签发。

第八章 公文传递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收文,明确专人管理,各科室收到上级或下级来文,一律送交办公室分类登记。在各类会议上收到的会议材料,需要办理和传阅的,应在会议结束后,送办公室登记,按程序办理。公文登记完毕后,应与当日送交局办公室主任批阅,并按批阅意见分送各领导、各科室。

第二十五条 规范传递。凡办公室送阅的文件,阅后应直接返交办公室呈送人员,再由呈送人员按批办程序,分送有关领导和职能科室,领导之间、科室之间、领导和科室之间一般不直接传递公文。经领导批示,分送科室办理的公文,由科室工作人员在收文登记本上签字后,收文办理;在办理期间由科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督办和领导批示的要求办理和下级单位请求办理的事项,各科室和局属事

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及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落实办理。“特急件”、“急件”随时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限期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答复。因故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公文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因公出差或请假,应当向职位代理人员或领导移交清楚。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公文办理以及其

他工作事项的督办工作,科室应及时回复办理结果;办公室向领导、部门、服务对象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标注密级的公文,在收文时,应单独登记,单独传递。密级公文传阅和办理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或暂缓公开,防止泄密。密级公文在科室办理期间由科室保管,年度末必须送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本局公文需要确定密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科室制作的密级文件在办理期间由科室管理,年度末全部送交办公室归档,科室和科室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年度存放密级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文公开,按《商洛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并在公文上按公开类别标注。

除依保密规定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的,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均应对外公开。

内部公开文件,由局信息中心及时加载到办公内网,并提供文件标题、文号、主题词、日期四种检索方式。对外公开文件,由办公室在财政信息网及时发布。

第三十条 公文归档,按照《商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的通知》(商政财函[2009]64号)要求,专人管理,保证公文安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局办公室,统一存入局档案室,按档案借阅制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0年十一月 日

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文管理工作水平,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要,促进机关公文处理自动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参照省财政厅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在财政局机关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和要求,制定工作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机关公文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文件、电报、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报表、帐簿、凭证等文书、影像资料、磁盘介质。

第四条 局机关公文管理分为收文管理和发文管理。

收文管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管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登记、定密、校对、用印、分类、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的主要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各直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办公室和局机关各科室应配备、指定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六条 以局机关制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文管理规定。以局党组、纪检组名义制发公文,要按照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以市政府设在我局的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义印发公

文,办理程序参照局公文制发规则进行。

第二章 公文种类与字号使用

第七条 局机关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局文件、局函、局公告、电报、局党组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 局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资金安排计划和下达资金;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公告。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以及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申请资金,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一)电报。用于紧急事项的通知或通报。

第九条 局文件公文字号主要分为商政财字、商政财

发、商政财函、商财函,局党组文件字号为商财党组。各科室职能工作分别使用相应文号(见附表)向上级报送请示、意见、报告等上行文,使用商政财字;向下级或管理对象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规范性文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任免、奖惩等下行文,使用商政财发;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商洽工作事项以及一般性工作部署、通知等平行文和下行文,使用商政财函;其他临时工作事项使用商财函。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局文件、局党组文件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一般是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等内容。

(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电报分为特提、特急、急件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上注紧急程度,下注秘密等级。

(六)上行文,要在文件首页,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右侧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横线之上左侧注明发文文号;其中“请示”及作为上行文的“意见”还应当在附注处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种类。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公文主送机关是受理公文的主要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左上方顶格排印。公文主送机关名称的排列,原则上应根据发文的内容和对象确定。

(九)成文日期一般以局领导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人事任免方面的公文,以会议决定日期为准。

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公文落款之上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公文和附件要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公文的发文字号。

(十一)公文附注(如公开种类等)注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二)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词。

(十三)分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公文印发机关栏之上。抄送机关一般按照党、人大、政、政协、军、群团的顺序排列,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或通用惯例排列。

(十四)印发机关栏,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商洛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十五)商财函公文字号,以“商洛市财政局”为红头标识,在横线右下脚标注字号,以通知、函文种行文,省略部分标识。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行文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可以向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发出业务指导性文件、下达资金;可以向局直属单位发出指导性文件;可以向市直主管机关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可以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局机关各科(室)之间一般不互相行文;必须行文时,可采用便函。

第十二条 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或下达。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越级行文;越级发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一)逐级转送将会造成损失的特别紧急事项;

(二)必须直接下达到有关单位或者指定越级上报的事

项;

(三)对个别问题的询问或答复。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应一文一事;除领导同志明确指定、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不送领导同志秘书,也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不能夹在报告之中。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四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贴切,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十五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要注重质量和效率。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承办科(室)负责人主持、指导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科室内部讨论研究。科(室)承办全局性工作事项,所拟发的公文文稿,必须经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核稿。

第十七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或涉及市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当发财政局名义文件,使用局机关文号;由职能为主的科室起草,联合会签,送办公室核稿。

第十八条 草拟公文可以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暂时要同时详细填写书面发文各项内容,统一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十九条 局机关公文实行严格审核把关制度。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核稿工作。使用科室文号的公文由科室负责人审稿,在用印环节办公室人员再行审核。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五)涉及有关部门、地区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七)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代拟稿的局发文、局党组发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局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主办科室负责修改。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向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其他上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或涉及面广的请示、报告,以市财政局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局性的文件和重要的业务工作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属于分管局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代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起草的公文,经局长审阅签字后,送市委办或市政府办按规定程序审理和送签。

第二十三条 业务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各主办科室应先做好沟通协调,由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再送联合发文部门会签。重要的联合发文须经局长审签。经核稿、局领导先签署意见后,再送往会签的部门。

其他部门业务事项涉及本局业务的联合发文,由主办科室审核,属于分管领导业务范围的,送分管领导会签;属于重大事项或涉及范围较大的事项,送局长签发。

第八章 公文传递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收文,明确专人管理,各科室收到上级或下级来文,一律送交办公室分类登记。在各类会议上收到的会议材料,需要办理和传阅的,应在会议结束后,送办公室登记,按程序办理。公文登记完毕后,应与当日送交局办公室主任批阅,并按批阅意见分送各领导、各科室。

第二十五条 规范传递。凡办公室送阅的文件,阅后应直接返交办公室呈送人员,再由呈送人员按批办程序,分送有关领导和职能科室,领导之间、科室之间、领导和科室之间一般不直接传递公文。经领导批示,分送科室办理的公文,由科室工作人员在收文登记本上签字后,收文办理;在办理期间由科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督办和领导批示的要求办理和下级单位请求办理的事项,各科室和局属事

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及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落实办理。“特急件”、“急件”随时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限期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答复。因故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公文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因公出差或请假,应当向职位代理人员或领导移交清楚。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公文办理以及其

他工作事项的督办工作,科室应及时回复办理结果;办公室向领导、部门、服务对象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标注密级的公文,在收文时,应单独登记,单独传递。密级公文传阅和办理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或暂缓公开,防止泄密。密级公文在科室办理期间由科室保管,年度末必须送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本局公文需要确定密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科室制作的密级文件在办理期间由科室管理,年度末全部送交办公室归档,科室和科室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年度存放密级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文公开,按《商洛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并在公文上按公开类别标注。

除依保密规定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的,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均应对外公开。

内部公开文件,由局信息中心及时加载到办公内网,并提供文件标题、文号、主题词、日期四种检索方式。对外公开文件,由办公室在财政信息网及时发布。

第三十条 公文归档,按照《商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的通知》(商政财函[2009]64号)要求,专人管理,保证公文安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局办公室,统一存入局档案室,按档案借阅制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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