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里]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 要:汪峰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又引起了社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汪峰真的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吗?背后有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突显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本文试从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浅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集体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96-01      2011年2月16日,汪峰发表了一篇5300余字长文,为自己禁止旭日阳刚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作了全面解释,主要归纳为三点:一是在上海《怒放》演唱会上,汪峰让旭日阳刚一起上台演唱《春天里》,给他们提供了无私诚恳的帮助和不求回报的机会;二是汪峰在拒绝央视春晚首次提出的歌曲使用费后,又把涉及出版音像制品必须交纳的版权费用捐给旭日阳刚,希望他们买把好一点的木吉他;三是旭日阳刚如今的翻唱已不再属于自娱、谋生范畴,而是进入涉及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商业演出范畴。针对此种情况,舆论几乎一边倒认为法大于情,并认为这是版权保护的完美案例,支持汪峰维权,更有甚者认为这是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步。可事实是这样吗?要全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判定汪峰是否有权禁止这么做?大多数人都会想当然回答:当然有权,可谓是“我的东西,凭什么不能处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可作如下分析:   一、音乐类著作权保护的操作性。(一)涉及面广,著作权人难以兼顾。音乐类作品广泛应用于演唱会、商务活动、歌厅、咖啡厅等各类集体、个人活动中。著作权人根本不可能就所有使用其作品的活动进行维权。而不能维权的权利就是“虚权”。(二)使用人单向,与著作权人难以联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很多都是草根性人物,像旭日阳刚已拥有经纪人的群体是少之又少。而且在更多普通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想和拥有著作权的明星联系上几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草根型人物即使想真心诚意尊重知识产权,让他们找谁去?真实“上天无路,入地无门”。(三)音乐作品层次性,使著作权人无暇应及。像汪峰这样名人,由于本身知名度的原因。即使使用人都络绎不绝登门要求许可使用权,也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著作权人亲自接待,不厌其烦审核把关,进行各类授权;二是成立个人专业公司、团队负责其所有作品使用权许可事宜。而这两点都几乎不现实。通过以上简要分析,我们发现音乐类著作权保护有着广泛性、复杂性、操作性难等特点。难道音乐类著作权保护就付之流水了吗?这里就要引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组织集中行使和管理相关权利的制度。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团体法人。其主要是涉及表演、广播权、信息网络等个人实现困难的权利。其工作内容即代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收取或转付使用费并且参与相关的诉讼或非诉活动。就法律性质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类似信托性质的民事行为。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著作权人。我国于2004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并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行政法规音乐类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行使。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是中国大陆独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的功能是专营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其内部部门设置主要有:会员部职责是联络、吸收著作权人加入协会。作品资料部负责管理会员的音乐作品及相关资料。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许可。法律部的工作是涉及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服务。为适应中国音乐事业的发展,协会已设立了20个分会或地方机构。通过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要介绍,不难看出其实际拥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地位。经笔者于2010年3月3日,查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发现汪峰为其会员。既然汪峰是其会员,又会发生哪些法律后果呢?这就要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三、四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中行使管理权利后的法律规定,要求订立与使用者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可见,即使旭日阳刚演唱汪峰的歌曲,需要签订合同也是与音著协签订,而非汪峰本人。这样就等于说汪峰就没有禁止他人演唱的法律资格。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使用时间、方式、范围和种类及事项简繁难易程度等因素收取相关费用,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可见获得许可后,都是收费的。也就是说汪峰也是通过音著协获利的,并非其所宣称一切免费。另外,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对于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不能拒绝的,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义务。换句话说,汪峰加入音著协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在没有退会、违约的情况下,而使用人又与音著协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后,汪峰根本没禁止使用人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又规定一旦签订合同后,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再行使或者允许他人行使合同规定的本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这表明,汪峰一旦入会并签订合同,根本不能自行行使权利。可见旭日阳刚即使想从汪峰那直接获得使用权许可,也是行不通的。   五、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汪峰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已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就表明其著作权已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行使,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旭日阳刚只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后,便在法律上获得了演唱《春天里》得使用权。只是,目前为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公开表明旭日阳刚是否与其签订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权利人可以有退会、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在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即使汪峰有强烈不满,并退出协会,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只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旭日阳刚签订的合同还在有效期内,是继续有法律效力的。汪峰也只获得相应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的权利。这又真是春风吹遍大江南北,一个字由她“吹”!当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垄断地位,造成著作权人的法律弱势地位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我们希望旭日阳刚事件,不是简单的就如媒体宣传的一样仅仅是一次误导的版权保护,而是要不断健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 要:汪峰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又引起了社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汪峰真的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吗?背后有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突显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本文试从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浅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集体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96-01      2011年2月16日,汪峰发表了一篇5300余字长文,为自己禁止旭日阳刚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作了全面解释,主要归纳为三点:一是在上海《怒放》演唱会上,汪峰让旭日阳刚一起上台演唱《春天里》,给他们提供了无私诚恳的帮助和不求回报的机会;二是汪峰在拒绝央视春晚首次提出的歌曲使用费后,又把涉及出版音像制品必须交纳的版权费用捐给旭日阳刚,希望他们买把好一点的木吉他;三是旭日阳刚如今的翻唱已不再属于自娱、谋生范畴,而是进入涉及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商业演出范畴。针对此种情况,舆论几乎一边倒认为法大于情,并认为这是版权保护的完美案例,支持汪峰维权,更有甚者认为这是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步。可事实是这样吗?要全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判定汪峰是否有权禁止这么做?大多数人都会想当然回答:当然有权,可谓是“我的东西,凭什么不能处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可作如下分析:   一、音乐类著作权保护的操作性。(一)涉及面广,著作权人难以兼顾。音乐类作品广泛应用于演唱会、商务活动、歌厅、咖啡厅等各类集体、个人活动中。著作权人根本不可能就所有使用其作品的活动进行维权。而不能维权的权利就是“虚权”。(二)使用人单向,与著作权人难以联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很多都是草根性人物,像旭日阳刚已拥有经纪人的群体是少之又少。而且在更多普通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想和拥有著作权的明星联系上几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草根型人物即使想真心诚意尊重知识产权,让他们找谁去?真实“上天无路,入地无门”。(三)音乐作品层次性,使著作权人无暇应及。像汪峰这样名人,由于本身知名度的原因。即使使用人都络绎不绝登门要求许可使用权,也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著作权人亲自接待,不厌其烦审核把关,进行各类授权;二是成立个人专业公司、团队负责其所有作品使用权许可事宜。而这两点都几乎不现实。通过以上简要分析,我们发现音乐类著作权保护有着广泛性、复杂性、操作性难等特点。难道音乐类著作权保护就付之流水了吗?这里就要引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组织集中行使和管理相关权利的制度。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团体法人。其主要是涉及表演、广播权、信息网络等个人实现困难的权利。其工作内容即代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收取或转付使用费并且参与相关的诉讼或非诉活动。就法律性质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类似信托性质的民事行为。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著作权人。我国于2004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并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行政法规音乐类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行使。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是中国大陆独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的功能是专营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其内部部门设置主要有:会员部职责是联络、吸收著作权人加入协会。作品资料部负责管理会员的音乐作品及相关资料。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许可。法律部的工作是涉及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服务。为适应中国音乐事业的发展,协会已设立了20个分会或地方机构。通过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要介绍,不难看出其实际拥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地位。经笔者于2010年3月3日,查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发现汪峰为其会员。既然汪峰是其会员,又会发生哪些法律后果呢?这就要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三、四条明确规定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中行使管理权利后的法律规定,要求订立与使用者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可见,即使旭日阳刚演唱汪峰的歌曲,需要签订合同也是与音著协签订,而非汪峰本人。这样就等于说汪峰就没有禁止他人演唱的法律资格。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使用时间、方式、范围和种类及事项简繁难易程度等因素收取相关费用,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可见获得许可后,都是收费的。也就是说汪峰也是通过音著协获利的,并非其所宣称一切免费。另外,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对于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不能拒绝的,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义务。换句话说,汪峰加入音著协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在没有退会、违约的情况下,而使用人又与音著协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后,汪峰根本没禁止使用人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又规定一旦签订合同后,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再行使或者允许他人行使合同规定的本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这表明,汪峰一旦入会并签订合同,根本不能自行行使权利。可见旭日阳刚即使想从汪峰那直接获得使用权许可,也是行不通的。   五、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汪峰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已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就表明其著作权已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行使,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旭日阳刚只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后,便在法律上获得了演唱《春天里》得使用权。只是,目前为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公开表明旭日阳刚是否与其签订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权利人可以有退会、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在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即使汪峰有强烈不满,并退出协会,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只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旭日阳刚签订的合同还在有效期内,是继续有法律效力的。汪峰也只获得相应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的权利。这又真是春风吹遍大江南北,一个字由她“吹”!当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垄断地位,造成著作权人的法律弱势地位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我们希望旭日阳刚事件,不是简单的就如媒体宣传的一样仅仅是一次误导的版权保护,而是要不断健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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