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了别光请病假,你还有医疗期可以休息,还带工资!

人生最悲哀的事情就是:不想上班请了病假,却生了场真的病!!!

关于病假

病假是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关于医疗期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期限并非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权利,它有一定的计算周期。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比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7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关于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但并非所有的癌症均能享有24个月医疗期,仅有当癌症转移的,才以24个月为标准。若仅为良性肿瘤,医疗期期限应根据其总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

只有确诊的或者经过司法鉴定的精神病才必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若仅为疑似精神病,则医疗期期限按规定执行。

关于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根据规定:

※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放。

※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放;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 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关于医疗期满后,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关于医疗期可以享受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

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

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ND—

人生最悲哀的事情就是:不想上班请了病假,却生了场真的病!!!

关于病假

病假是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关于医疗期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期限并非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权利,它有一定的计算周期。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比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7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关于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但并非所有的癌症均能享有24个月医疗期,仅有当癌症转移的,才以24个月为标准。若仅为良性肿瘤,医疗期期限应根据其总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

只有确诊的或者经过司法鉴定的精神病才必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若仅为疑似精神病,则医疗期期限按规定执行。

关于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根据规定:

※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放。

※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放;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 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关于医疗期满后,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关于医疗期可以享受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

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

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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