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_论党的十八_省略_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建构_魏治勋

网络出版时间:2013-01-1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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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 论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建构

魏治勋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架构清晰可见。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人民对于治道的探索和认识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和提升。法治体系是“法的统治”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事实层面和形式层面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工程。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移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键词:十八大 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中国梦

行进在法治征程上的中国,义法治国家”的方向。那么,在法治则成

政”从而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建构一个具有权威性和优越性的以法治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目标模式和目标图景。[1]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理念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追求良好治理模式和制度选择的历史性跨越,它标志着: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人民对于治道的探索和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和提升。

回顾这一伟大的历史性跨越,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寻求治理之道、推进法治建设的渐进历程,我们能够发现,历史的进程与理论的逻辑恰当地交汇于若干关键时刻,正是这些关键时刻的连线,构成了中国人民奋勇前进的光辉印 收稿日期:2012-10-12

作者简介:魏治勋(1969-),男,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记和历史轨迹。在这其中,有三个重要的历史时刻绘就了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蓝图:其一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其二是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其三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表征着系统化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模式的“法治体系”理念在中国的确立,且必将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核心追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建国之初,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中国法探索和实践,构,是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以法治理念为灵魂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刑法、经济法、社会法、是在“一融合性体系,是面向未来、内容完善、就注定了它必然要极大

其根本意义在于“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2]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可谓“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21世纪以后,中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将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3]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

[2]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必然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法律秩序形态,中国人民追求这一治理目标的过程也就必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的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党领导一代代人民作出薪火相续的卓绝努力才能不断达成。

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图景与基本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图景。按照学者的理解,法治国家的另一种表述就是“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形成时,就是法治国家建成时。”[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逻辑起点,而法治体系则是法律体系的高级形态或者是它在中国社会的全面落实所能达到的完备形态。

那么,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上的法治体系,既然它是一个依法治理的制度化的秩序系统,则法治体系就应当有着自身的结构和标准,而对这种结构和原则的前瞻性描述,就构成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图景的学术表达。按照十八大报告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达成具体应当包括如下几个要素:其一,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立法领域,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治政府。其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制度基础上,确保审判机关、建立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1]

那么,如何选择判断其成效的标准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独特的法律秩序体系,如此则被用来判断法律秩序的一般标准就仍然具有适用性,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独特属性。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描述这些标准:首先是价值标准。法律秩序的价值标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方面的特殊体现,就是这一法治体系必须深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道路,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则是这一事业的本质属性所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的价值标准决定了它所追求的必然是以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旨归、以法治为保障手段的“善治”。其次是事实标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意味着它所调整下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展现出如下样态:执政党和国家机关自身就是严格守法的模范,同时也是严格执法的主体,这两个方面共同促成规范有序的公共权力法律秩序;同时,在社会层面上,人民大众普遍遵法守法,既能充分地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又能合理地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此则宪法与法律成为调整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最高权威,法治成为人民追求理想生活的自觉的系统。最后的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既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外在形式表现,更是其内在本质的必然要求,西方法学家将法治的形式标准置于价值标准之上,认为法律的公开性、普遍性、统一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明确性、非溯及性等形式品质是法律的“内在道德”[4]特征是由其内在本质决定的,民谋福利的价值指向,义法治体系必须以宪法为纲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其形式特性上,威和终极权威,将这一形式标准具体化,思考所有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

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在内的系统工程,作为中国人民值得追求的治理事业,它是我们的历史选择。从历史与事实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当然的历史合理性和社会合法性。但是,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选择与建构,还必须注重真理性的层面,也就是说,它还必须追求知识上的合法性。如此我们才可以说,作为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是一种值得中国人民不懈追求并且赋予高度自信的事业。

从前述可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呈现出一种多向度的关联: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包含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要求一个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

善的动态的体系,从逻辑上讲它是一个不断地趋向于完成但始终不可能绝对完成的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必然是共在的和内在包含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没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就不可能有完善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毋宁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化和具体实现;正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一个包含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的法治的系统工程才有可能渐次构建起来,法律体系构成了法治体系各系统共同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奠基于社会主义法律之上并包含了后者的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本质特性,有关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理论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合法性的一般论证。

上的法律秩序即社会法律秩序。其一,法律“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5],原因就在于由各种部门法规贯通于不同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之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体系乃是一个“动态它自身又构成看法规得以被创造的基础,载明于法典之中。而从静态的视角来看,法律体系又是一个“静态的规范体系”,这一概念所要阐明的不是一种规范以何种更为基础的规范为根据而被创造出来这一动态过程,而是静态存在的法律文本之间的等级秩序关系,就此而言,“法律秩序便具有一种上下贯通的等级结构,形状如同一座由‘较高’与‘较低’规范组成的金字塔,位于塔尖的是最高的宪法规范,塔基则由单个规范组成。”[6]88那么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就是一种由上至下的效力等级秩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由此构成了一个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的实在法秩序体系,此即第一个层次的法律秩序——法律体系的秩序。其二,法律秩序的第二个层次是指“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不是指那种经法律秩序调整而

善的动态的体系,从逻辑上讲它是一个不断地趋向于完成但始终不可能绝对完成的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必然是共在的和内在包含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没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就不可能有完善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毋宁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化和具体实现;正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一个包含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的法治的系统工程才有可能渐次构建起来,法律体系构成了法治体系各系统共同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奠基于社会主义法律之上并包含了后者的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本质特性,有关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理论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合法性的一般论证。

上的法律秩序即社会法律秩序。其一,法律“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5],原因就在于由各种部门法规贯通于不同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之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体系乃是一个“动态它自身又构成看法规得以被创造的基础,载明于法典之中。而从静态的视角来看,法律体系又是一个“静态的规范体系”,这一概念所要阐明的不是一种规范以何种更为基础的规范为根据而被创造出来这一动态过程,而是静态存在的法律文本之间的等级秩序关系,就此而言,“法律秩序便具有一种上下贯通的等级结构,形状如同一座由‘较高’与‘较低’规范组成的金字塔,位于塔尖的是最高的宪法规范,塔基则由单个规范组成。”[6]88那么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就是一种由上至下的效力等级秩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由此构成了一个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的实在法秩序体系,此即第一个层次的法律秩序——法律体系的秩序。其二,法律秩序的第二个层次是指“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不是指那种经法律秩序调整而

形成的社会秩序,而是指国家——社会二分架构下经由法律授权和调整而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秩序。由国家所垄断的公共权力根据其职能的划分分别授予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由此公共权力机关成为向社会输出法律秩序的“强制机器”:“法律秩序通常需要制度上的高度集中和有组织的‘强制机器’。换言之,带有强制垄断的法律秩序通常是国家法律秩序,合法的强制垄断同国家的强制垄

[6]72断具有同样的意义。”由此垄断了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公共权力机关就成为既接

受法律体系调整,又负有调整社会关系秩序之职责的“居间调整者”,这样一个“公共权力法律秩序”或曰“国家法律秩序”的存在对于整个法治秩序的建构就必然是枢纽性的和具有关键意义的:“法治国家的开端是让国家统治本身受制于法律规范。”[6]90由此可见,对于整个法治秩序的构建而言,国家公共权力自身内部之间合法有序的秩序关系的建立,果,同时又是社会法律秩序实现的发起者、是系决定了整个法治体系的成色和成败。上的法律秩序的最终实现,果,”[7]社会法律秩序公共权力法律尤其是,没有一个因此,运作与监督,理应成为中国特色

形式和道路的前所未分,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能与其他法治体系共享某种普世的价值或一般形式,也不表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不需要或者不能够从已然法治的先进的制度和文化有所汲取、有所借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正是因其独特的价值指向和道路选择才使得它能够为人类的规则治理事业做出独特的贡献,因而也就必然要对对整个世界展示其范例意义,从而愈发能够在法治的一般理论中铸就其知识合法性根基。

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与实现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

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8]习总书记这一讲话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宪法基础和基本进路。结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思想的阐发,我们就能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和具体实现机制形成清晰的认识。

识,这就是,层次:[9]20有效性的政府、折,了能力和效能的要求。概而言之,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判准:值,为了实现它必须能够制约政府的权力同的目的。民主与平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10]

结合,我不但能够发现其间特殊制度体系与一般理论的对应性存在,还可以从中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和实现机制:其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人民利益为旨归,目的在于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性原则及其必然包含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等宪法价值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性原则。其二,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国家机关之间要建立起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权力制约体系,一个有效约束住了自身权力并能够充分履行其职责的政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由此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原则意义殊具。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运行原则是,国家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它

的实质性要求是国家必须对每位公民有尊严地生活担负起责任,对民生予以保障的国家福利制度应当尽快普及。因为,“法治意味着一套既有的设置,即经济政策必须与致力于在社会中重新分配物品和机会的法律体制结合起来,而且,法治暗含着国家有满足其公民需要的责任和义务。”[9]18而它的形式性要求则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发展自己,其权利与利益受到的侵害必须被平等地救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只有每一位公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了,我们的国家才能迸发出伟大的创造性力量,中华民族才能实现伟大的复兴。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运行原则是,作为这一体系构成部分的公权部门必须提高自身能力和工作效能,必须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服务并在整体中准确定位。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部门,起来。专事执行事务的作的人民法院尤其要有大局意识,司法才能找到它的位置。”[12]

全国人民以“一府两院”只有选举的真实性才能保证人民代其三,党亦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凡人大拥有最高决定权;党对法治的领行政和司法的政治领导而非越位以代。概言之,只有人民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切实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算真正建成。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命运相关,必然与每一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相关,必然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命运攸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正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保障、为条件、为依托的;“中国梦”要实现,“要把蓝图变为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13]在这漫漫征程中,关键之关键,就是要坚定地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矢志不移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此乃中华民族复兴和人民权利保障的不二选择和必由之路。

五、小结:法治道路选择与制度自信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伟大历史创造,它深深地扎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经验、历史遭遇和历史文化之中,具有深厚的国情基础和人民意志基础,因而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同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实践的中国模式,又深刻地扎根于一般法治理论的沃土之中,并以其经验的独特性和先进性为世界法治体系的建设贡献着中国元素,展示着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必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最基本的方面不动摇,又对制约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的制度与体制弊端进行改革。同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有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制度的成熟、定型。”[14]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大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

[2]吴邦国.[N].[3]陈宝成,徐显明. [4]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5]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1996:[6]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 [7]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M].[8]习近平.[].人民日报,2002—12—05.

[9].:20.

[10]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M].,2004:59.

[11]吕廷君.(6).

[12]喻中.服务大局的司法)[13]习近平.承前启后 , [N].新华网,2012-11-29.

[14]包心鉴.[人民日报,2012—12—7.

(责任编辑 王玲玲)

网络出版时间:2013-01-1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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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 论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建构

魏治勋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架构清晰可见。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人民对于治道的探索和认识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和提升。法治体系是“法的统治”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事实层面和形式层面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工程。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移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键词:十八大 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中国梦

行进在法治征程上的中国,义法治国家”的方向。那么,在法治则成

政”从而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建构一个具有权威性和优越性的以法治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目标模式和目标图景。[1]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理念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追求良好治理模式和制度选择的历史性跨越,它标志着: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人民对于治道的探索和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和提升。

回顾这一伟大的历史性跨越,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寻求治理之道、推进法治建设的渐进历程,我们能够发现,历史的进程与理论的逻辑恰当地交汇于若干关键时刻,正是这些关键时刻的连线,构成了中国人民奋勇前进的光辉印 收稿日期:2012-10-12

作者简介:魏治勋(1969-),男,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记和历史轨迹。在这其中,有三个重要的历史时刻绘就了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蓝图:其一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其二是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其三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表征着系统化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模式的“法治体系”理念在中国的确立,且必将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核心追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建国之初,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中国法探索和实践,构,是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以法治理念为灵魂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刑法、经济法、社会法、是在“一融合性体系,是面向未来、内容完善、就注定了它必然要极大

其根本意义在于“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2]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可谓“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21世纪以后,中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将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3]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

[2]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必然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法律秩序形态,中国人民追求这一治理目标的过程也就必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的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党领导一代代人民作出薪火相续的卓绝努力才能不断达成。

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图景与基本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图景。按照学者的理解,法治国家的另一种表述就是“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形成时,就是法治国家建成时。”[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逻辑起点,而法治体系则是法律体系的高级形态或者是它在中国社会的全面落实所能达到的完备形态。

那么,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上的法治体系,既然它是一个依法治理的制度化的秩序系统,则法治体系就应当有着自身的结构和标准,而对这种结构和原则的前瞻性描述,就构成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图景的学术表达。按照十八大报告的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达成具体应当包括如下几个要素:其一,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立法领域,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治政府。其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制度基础上,确保审判机关、建立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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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选择判断其成效的标准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独特的法律秩序体系,如此则被用来判断法律秩序的一般标准就仍然具有适用性,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独特属性。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描述这些标准:首先是价值标准。法律秩序的价值标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方面的特殊体现,就是这一法治体系必须深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道路,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则是这一事业的本质属性所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的价值标准决定了它所追求的必然是以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旨归、以法治为保障手段的“善治”。其次是事实标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意味着它所调整下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展现出如下样态:执政党和国家机关自身就是严格守法的模范,同时也是严格执法的主体,这两个方面共同促成规范有序的公共权力法律秩序;同时,在社会层面上,人民大众普遍遵法守法,既能充分地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又能合理地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此则宪法与法律成为调整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最高权威,法治成为人民追求理想生活的自觉的系统。最后的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既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外在形式表现,更是其内在本质的必然要求,西方法学家将法治的形式标准置于价值标准之上,认为法律的公开性、普遍性、统一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明确性、非溯及性等形式品质是法律的“内在道德”[4]特征是由其内在本质决定的,民谋福利的价值指向,义法治体系必须以宪法为纲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其形式特性上,威和终极权威,将这一形式标准具体化,思考所有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

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在内的系统工程,作为中国人民值得追求的治理事业,它是我们的历史选择。从历史与事实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当然的历史合理性和社会合法性。但是,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选择与建构,还必须注重真理性的层面,也就是说,它还必须追求知识上的合法性。如此我们才可以说,作为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是一种值得中国人民不懈追求并且赋予高度自信的事业。

从前述可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呈现出一种多向度的关联: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包含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要求一个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

善的动态的体系,从逻辑上讲它是一个不断地趋向于完成但始终不可能绝对完成的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必然是共在的和内在包含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没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就不可能有完善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毋宁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化和具体实现;正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一个包含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的法治的系统工程才有可能渐次构建起来,法律体系构成了法治体系各系统共同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奠基于社会主义法律之上并包含了后者的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本质特性,有关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理论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合法性的一般论证。

上的法律秩序即社会法律秩序。其一,法律“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5],原因就在于由各种部门法规贯通于不同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之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体系乃是一个“动态它自身又构成看法规得以被创造的基础,载明于法典之中。而从静态的视角来看,法律体系又是一个“静态的规范体系”,这一概念所要阐明的不是一种规范以何种更为基础的规范为根据而被创造出来这一动态过程,而是静态存在的法律文本之间的等级秩序关系,就此而言,“法律秩序便具有一种上下贯通的等级结构,形状如同一座由‘较高’与‘较低’规范组成的金字塔,位于塔尖的是最高的宪法规范,塔基则由单个规范组成。”[6]88那么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就是一种由上至下的效力等级秩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由此构成了一个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的实在法秩序体系,此即第一个层次的法律秩序——法律体系的秩序。其二,法律秩序的第二个层次是指“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不是指那种经法律秩序调整而

善的动态的体系,从逻辑上讲它是一个不断地趋向于完成但始终不可能绝对完成的规范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必然是共在的和内在包含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没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就不可能有完善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毋宁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化和具体实现;正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一个包含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的法治的系统工程才有可能渐次构建起来,法律体系构成了法治体系各系统共同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奠基于社会主义法律之上并包含了后者的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本质特性,有关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理论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知识合法性的一般论证。

上的法律秩序即社会法律秩序。其一,法律“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5],原因就在于由各种部门法规贯通于不同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之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律体系乃是一个“动态它自身又构成看法规得以被创造的基础,载明于法典之中。而从静态的视角来看,法律体系又是一个“静态的规范体系”,这一概念所要阐明的不是一种规范以何种更为基础的规范为根据而被创造出来这一动态过程,而是静态存在的法律文本之间的等级秩序关系,就此而言,“法律秩序便具有一种上下贯通的等级结构,形状如同一座由‘较高’与‘较低’规范组成的金字塔,位于塔尖的是最高的宪法规范,塔基则由单个规范组成。”[6]88那么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就是一种由上至下的效力等级秩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由此构成了一个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的实在法秩序体系,此即第一个层次的法律秩序——法律体系的秩序。其二,法律秩序的第二个层次是指“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不是指那种经法律秩序调整而

形成的社会秩序,而是指国家——社会二分架构下经由法律授权和调整而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秩序。由国家所垄断的公共权力根据其职能的划分分别授予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由此公共权力机关成为向社会输出法律秩序的“强制机器”:“法律秩序通常需要制度上的高度集中和有组织的‘强制机器’。换言之,带有强制垄断的法律秩序通常是国家法律秩序,合法的强制垄断同国家的强制垄

[6]72断具有同样的意义。”由此垄断了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公共权力机关就成为既接

受法律体系调整,又负有调整社会关系秩序之职责的“居间调整者”,这样一个“公共权力法律秩序”或曰“国家法律秩序”的存在对于整个法治秩序的建构就必然是枢纽性的和具有关键意义的:“法治国家的开端是让国家统治本身受制于法律规范。”[6]90由此可见,对于整个法治秩序的构建而言,国家公共权力自身内部之间合法有序的秩序关系的建立,果,同时又是社会法律秩序实现的发起者、是系决定了整个法治体系的成色和成败。上的法律秩序的最终实现,果,”[7]社会法律秩序公共权力法律尤其是,没有一个因此,运作与监督,理应成为中国特色

形式和道路的前所未分,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能与其他法治体系共享某种普世的价值或一般形式,也不表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不需要或者不能够从已然法治的先进的制度和文化有所汲取、有所借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正是因其独特的价值指向和道路选择才使得它能够为人类的规则治理事业做出独特的贡献,因而也就必然要对对整个世界展示其范例意义,从而愈发能够在法治的一般理论中铸就其知识合法性根基。

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与实现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

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8]习总书记这一讲话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宪法基础和基本进路。结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思想的阐发,我们就能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和具体实现机制形成清晰的认识。

识,这就是,层次:[9]20有效性的政府、折,了能力和效能的要求。概而言之,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判准:值,为了实现它必须能够制约政府的权力同的目的。民主与平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10]

结合,我不但能够发现其间特殊制度体系与一般理论的对应性存在,还可以从中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性原则和实现机制:其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人民利益为旨归,目的在于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性原则及其必然包含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等宪法价值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性原则。其二,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国家机关之间要建立起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权力制约体系,一个有效约束住了自身权力并能够充分履行其职责的政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由此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原则意义殊具。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运行原则是,国家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它

的实质性要求是国家必须对每位公民有尊严地生活担负起责任,对民生予以保障的国家福利制度应当尽快普及。因为,“法治意味着一套既有的设置,即经济政策必须与致力于在社会中重新分配物品和机会的法律体制结合起来,而且,法治暗含着国家有满足其公民需要的责任和义务。”[9]18而它的形式性要求则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发展自己,其权利与利益受到的侵害必须被平等地救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只有每一位公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了,我们的国家才能迸发出伟大的创造性力量,中华民族才能实现伟大的复兴。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运行原则是,作为这一体系构成部分的公权部门必须提高自身能力和工作效能,必须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服务并在整体中准确定位。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部门,起来。专事执行事务的作的人民法院尤其要有大局意识,司法才能找到它的位置。”[12]

全国人民以“一府两院”只有选举的真实性才能保证人民代其三,党亦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凡人大拥有最高决定权;党对法治的领行政和司法的政治领导而非越位以代。概言之,只有人民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切实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算真正建成。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命运相关,必然与每一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相关,必然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命运攸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正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保障、为条件、为依托的;“中国梦”要实现,“要把蓝图变为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13]在这漫漫征程中,关键之关键,就是要坚定地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矢志不移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此乃中华民族复兴和人民权利保障的不二选择和必由之路。

五、小结:法治道路选择与制度自信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伟大历史创造,它深深地扎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经验、历史遭遇和历史文化之中,具有深厚的国情基础和人民意志基础,因而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同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实践的中国模式,又深刻地扎根于一般法治理论的沃土之中,并以其经验的独特性和先进性为世界法治体系的建设贡献着中国元素,展示着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必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最基本的方面不动摇,又对制约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的制度与体制弊端进行改革。同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有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制度的成熟、定型。”[14]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大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

[2]吴邦国.[N].[3]陈宝成,徐显明. [4]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5]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1996:[6]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 [7]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M].[8]习近平.[].人民日报,2002—12—05.

[9].:20.

[10]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M].,2004:59.

[11]吕廷君.(6).

[12]喻中.服务大局的司法)[13]习近平.承前启后 , [N].新华网,2012-11-29.

[14]包心鉴.[人民日报,2012—12—7.

(责任编辑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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