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矿井供电安全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 4 第四章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 .............. 6 第五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供电安全技术管理,确保生产矿井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对矿井供电安全作以下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两回电源线路。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取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两个回路定期要交替投运)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必须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并能立即投入运行,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第三条 矿井主要设备的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规定,供电线路的运行方式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条 电气设备(含缆线)不得超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性能和电气参数。
第五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维护、修理、调整等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对无票作业的,变电站(所)值班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
第六条 操作电气设备(含地面)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七条 机房、硐室选址、设计及施工必须符合《煤矿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必须配齐数量充足且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电工绝缘防护用具。井下硐室必须有合格的防火门;机房、硐室选址、设计必须经机电部门审核,以便于合理布置设备。否则,不得施工。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矿井必须重点加强电气管理、电缆管理、小型电器管理、防爆检查等专业化小组管理,完善机构、配足人员。进一步加强电气试验工作,确保电气试验工作按规定正常开展。
第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在井下使用的管理制度,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十条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其“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按“失爆”对待。
第十二条 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三全、两齐、三坚持”,具体规定执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矿井任何地点供电必须有合格的供电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并按《供用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第十四条 高瓦斯矿井井下变电所高低压电气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型。
第十五条 地面高压开关柜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欠电压保护并具备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手车的隔离插头);防止误分误合主开关(断路器);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带电合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合隔离开关(防止接地开关处于闭合位置时合主开关);防止带电误入带电间隔的“五防”功能。
第十六条 地面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开关柜必须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地面变电所必须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第十八条 地面主要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可靠使用。
第十九条 地面架空线路和主要机房必须有合格的避雷设施。并按规定定期试验。
第二十条 井下低压电动机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等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二十一条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煤电钻、127V 信号照明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井下四小线和动力电缆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第二十四条 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除上述要求外,矿井掘进工作面供电实行“双三专”, 即:对给同一地点供风的主、副两台局扇,除要求其电源分别引自两台风机专用变压器外,要求两台变压器的高压电源应分别引自中央变电所或区段变电所的两段处于分裂运行方式的母线段上。
第二十六条 井下高压隔爆开关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欠电压、漏电保护,真空开关还应具备过电压保护。
第二十七条 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要求装设防雷电装置。
第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每年至少对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1次,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20A 必须采取措施限制。
第三十条 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机房、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8条规定,安装电话。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或保护不可靠、不完善的电气设备。
第四章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第三十二 条 矿井必须按下表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试验、调整,做好记录,具体规定见附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表: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表
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矿井供电安全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 4 第四章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 .............. 6 第五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供电安全技术管理,确保生产矿井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对矿井供电安全作以下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两回电源线路。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取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两个回路定期要交替投运)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必须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并能立即投入运行,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第三条 矿井主要设备的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规定,供电线路的运行方式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条 电气设备(含缆线)不得超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性能和电气参数。
第五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维护、修理、调整等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对无票作业的,变电站(所)值班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
第六条 操作电气设备(含地面)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七条 机房、硐室选址、设计及施工必须符合《煤矿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必须配齐数量充足且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电工绝缘防护用具。井下硐室必须有合格的防火门;机房、硐室选址、设计必须经机电部门审核,以便于合理布置设备。否则,不得施工。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矿井必须重点加强电气管理、电缆管理、小型电器管理、防爆检查等专业化小组管理,完善机构、配足人员。进一步加强电气试验工作,确保电气试验工作按规定正常开展。
第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在井下使用的管理制度,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十条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其“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按“失爆”对待。
第十二条 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三全、两齐、三坚持”,具体规定执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矿井任何地点供电必须有合格的供电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并按《供用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第十四条 高瓦斯矿井井下变电所高低压电气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型。
第十五条 地面高压开关柜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欠电压保护并具备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手车的隔离插头);防止误分误合主开关(断路器);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带电合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合隔离开关(防止接地开关处于闭合位置时合主开关);防止带电误入带电间隔的“五防”功能。
第十六条 地面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开关柜必须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地面变电所必须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第十八条 地面主要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可靠使用。
第十九条 地面架空线路和主要机房必须有合格的避雷设施。并按规定定期试验。
第二十条 井下低压电动机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等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二十一条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煤电钻、127V 信号照明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井下四小线和动力电缆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第二十四条 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除上述要求外,矿井掘进工作面供电实行“双三专”, 即:对给同一地点供风的主、副两台局扇,除要求其电源分别引自两台风机专用变压器外,要求两台变压器的高压电源应分别引自中央变电所或区段变电所的两段处于分裂运行方式的母线段上。
第二十六条 井下高压隔爆开关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欠电压、漏电保护,真空开关还应具备过电压保护。
第二十七条 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要求装设防雷电装置。
第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每年至少对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1次,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20A 必须采取措施限制。
第三十条 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机房、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8条规定,安装电话。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或保护不可靠、不完善的电气设备。
第四章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第三十二 条 矿井必须按下表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试验、调整,做好记录,具体规定见附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表: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