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解读婚姻自由权和继承权

以案例解读婚姻自由权和继承权的丧失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彭承贵律师

龙年正月初四,春节假期即将成为过去,我如昔日一般打开业务手机,便于当事人联系,也为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便利。全天电话比往日多,大多都咨询婚姻纠纷、同居析产纠纷、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可晚上我准备关机之时,手机响起了轻音乐。接起电话,对方是一个男士,他说:“我堂妹昨日服农药自尽,想咨询一下,你是否方便为我服务,能否见个面?”

我说:“可以,你现在在哪里?”

他说:“在来凤。”

我说:“我在恩施,今晚我们肯定不能见面(来凤到恩施

有将近三小时车程),就电话里说说吧。”

他说:“行,我叔叔是前年在外务工,死于矿难,赔偿一

笔钱,该钱后来由我婶、我堂妹及爷爷、奶奶已经分割,我堂妹分得8万元人民币,现在我堂妹死了,这钱应该由谁来继承?”

我说:“你堂妹成家没有?有没有子女?有没有其他扶养

人?”

他说:“她才十二岁,没有扶养人,父亲已故,母亲健在、爷爷奶奶健在。”

我说:“你堂妹生前是和谁在一起生活?”

他说:“和她妈在一起。”

我说:“她死之前有没有遗嘱?”

他说:“没有。”

我说:“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据你所述:她没有配偶、子女,父亲业已亡故,所以她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她母亲。她爷爷奶奶不能继承,因为他们是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其继承财产的前提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堂妹她母亲健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此她爷爷、奶奶不能参与继承。”

他说:“她的母亲现在已经改嫁,她还有继承权吗?”

我说:“父母不管是离婚也好,再嫁也好,都不改变她们

的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之间都有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七条即:(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才丧失继承权。你所说的情形,你堂妹之父已亡故,其母不管是否再嫁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其继承权没有丧失。所以她母亲再嫁不影响她对女儿财产的继承权。”

他说:“我堂妹的死与她妈有直接的关系,堂妹服农药是

因为她母亲要改嫁,堂妹不同意她再嫁,俩母女因为这事吵架,后来堂妹才服农药自杀的。难道她母亲不丧失继承权吗?”

我说:“你堂妹是属于自杀行为,不是她母亲对其故意杀

害的,而且这里强调的是故意,不包括过失。所谓的故意是指明

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也有作为的故意与不作为的故意之别。如果你们认为她有故意杀害你堂妹的故意,那么你婶可能涉嫌故意杀人了,你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介入调查,并对该案进行准确定性。另外她母亲改嫁,她干涉,两母女吵架引起并不是她母亲有过错,相反,是你堂妹在干涉她母亲的婚姻自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这里的婚姻自由包她母亲有结婚的自由,即选择对像的自由,她可以选择甲,也可以选择乙,甚至还可以选择同性恋;选择时间的自由,她可以选择今年某日结婚,也可以选择明年某日结婚等;结婚方式选择的自由,她可以选择按习俗举行婚礼,也可以不按习俗,还可以旅游结婚等;也有选择在何地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和离婚自由。该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禁止的对像是所有人,包括父母、亲友及其他人以及子女;这里方式不但包括包办、买卖还包括其他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此她利用吵架、服毒的方式来干涉她母亲结婚的行为,当然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你堂妹是未成年人,她母亲作为她的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疏导、教育,不应当采取与她吵闹的方式来刺激她,使她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所以她母亲对她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仅是一个诱因,且其自身有重大过错,故此她母亲并没有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

依法不至于被剥夺继承权。”

他说:“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公安机关说是自杀。她妈平时对她有虐待行为,能否依法被剥夺继承权?”

我说:“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迫害家庭成员的行为。而你所说的情况,她平时和她母亲在一起生活,生活的必需品都是其母亲为其提供,并没有虐待行为,更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此不属于该法规定之情形,不能剥夺她的继承权。”

俗话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说的是天上人的事,地上人管不了,老人的事,我们晚辈管不少。可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不管是父母的婚姻,还是子女的婚姻,我们无论是作为其子女,还是作为其父母,我们出自于关心可以过问,可是提供参考意见,享有建议权,绝对没有干涉的权利。任何人都有自由选择结婚和谁结婚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结婚的权利,也有选择离婚的权利。

龙年(2012年)正月初五日

以案例解读婚姻自由权和继承权的丧失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彭承贵律师

龙年正月初四,春节假期即将成为过去,我如昔日一般打开业务手机,便于当事人联系,也为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便利。全天电话比往日多,大多都咨询婚姻纠纷、同居析产纠纷、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可晚上我准备关机之时,手机响起了轻音乐。接起电话,对方是一个男士,他说:“我堂妹昨日服农药自尽,想咨询一下,你是否方便为我服务,能否见个面?”

我说:“可以,你现在在哪里?”

他说:“在来凤。”

我说:“我在恩施,今晚我们肯定不能见面(来凤到恩施

有将近三小时车程),就电话里说说吧。”

他说:“行,我叔叔是前年在外务工,死于矿难,赔偿一

笔钱,该钱后来由我婶、我堂妹及爷爷、奶奶已经分割,我堂妹分得8万元人民币,现在我堂妹死了,这钱应该由谁来继承?”

我说:“你堂妹成家没有?有没有子女?有没有其他扶养

人?”

他说:“她才十二岁,没有扶养人,父亲已故,母亲健在、爷爷奶奶健在。”

我说:“你堂妹生前是和谁在一起生活?”

他说:“和她妈在一起。”

我说:“她死之前有没有遗嘱?”

他说:“没有。”

我说:“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据你所述:她没有配偶、子女,父亲业已亡故,所以她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她母亲。她爷爷奶奶不能继承,因为他们是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其继承财产的前提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堂妹她母亲健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此她爷爷、奶奶不能参与继承。”

他说:“她的母亲现在已经改嫁,她还有继承权吗?”

我说:“父母不管是离婚也好,再嫁也好,都不改变她们

的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之间都有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七条即:(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才丧失继承权。你所说的情形,你堂妹之父已亡故,其母不管是否再嫁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其继承权没有丧失。所以她母亲再嫁不影响她对女儿财产的继承权。”

他说:“我堂妹的死与她妈有直接的关系,堂妹服农药是

因为她母亲要改嫁,堂妹不同意她再嫁,俩母女因为这事吵架,后来堂妹才服农药自杀的。难道她母亲不丧失继承权吗?”

我说:“你堂妹是属于自杀行为,不是她母亲对其故意杀

害的,而且这里强调的是故意,不包括过失。所谓的故意是指明

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也有作为的故意与不作为的故意之别。如果你们认为她有故意杀害你堂妹的故意,那么你婶可能涉嫌故意杀人了,你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介入调查,并对该案进行准确定性。另外她母亲改嫁,她干涉,两母女吵架引起并不是她母亲有过错,相反,是你堂妹在干涉她母亲的婚姻自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这里的婚姻自由包她母亲有结婚的自由,即选择对像的自由,她可以选择甲,也可以选择乙,甚至还可以选择同性恋;选择时间的自由,她可以选择今年某日结婚,也可以选择明年某日结婚等;结婚方式选择的自由,她可以选择按习俗举行婚礼,也可以不按习俗,还可以旅游结婚等;也有选择在何地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和离婚自由。该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禁止的对像是所有人,包括父母、亲友及其他人以及子女;这里方式不但包括包办、买卖还包括其他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此她利用吵架、服毒的方式来干涉她母亲结婚的行为,当然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你堂妹是未成年人,她母亲作为她的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疏导、教育,不应当采取与她吵闹的方式来刺激她,使她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所以她母亲对她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仅是一个诱因,且其自身有重大过错,故此她母亲并没有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

依法不至于被剥夺继承权。”

他说:“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公安机关说是自杀。她妈平时对她有虐待行为,能否依法被剥夺继承权?”

我说:“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迫害家庭成员的行为。而你所说的情况,她平时和她母亲在一起生活,生活的必需品都是其母亲为其提供,并没有虐待行为,更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此不属于该法规定之情形,不能剥夺她的继承权。”

俗话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说的是天上人的事,地上人管不了,老人的事,我们晚辈管不少。可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不管是父母的婚姻,还是子女的婚姻,我们无论是作为其子女,还是作为其父母,我们出自于关心可以过问,可是提供参考意见,享有建议权,绝对没有干涉的权利。任何人都有自由选择结婚和谁结婚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结婚的权利,也有选择离婚的权利。

龙年(2012年)正月初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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