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股东业务管理,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做大、做深、做透股东业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股东业务”是指:股东电力业务及股东延伸业务,其中股东电力业务包括股东电厂(及电网)的财产险、机损险、建安工险、利损险等,股东延伸业务包括股东电厂除上述险种以外所有类型的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股东业务在总公司统一部署下实施规范化管理。电力能源部负责股东业务的整体策划、组织、拓展、管理和协调;分公司负责当地市场股东业务的拓展和维护;风险控制部和再保部负责为股东业务管理提供后援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电力能源部管理职责
(一)公司整体股东业务的策划、组织、拓展、管理和协调;
(二)完成公司下达的股东业务销售指标;
(三)股东客户关系管理,包括客户信息搜集和分析、客户攻关、客户维护和管理;
(四)股东客户的售后服务;
(五)拓展和维护股东客户的总对总业务合作关系;
(六)对分公司股东业务的拓展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分公司管理职责
(一)负责当地股东业务的拓展和维护;
(二)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当地股东业务销售指标;
(三)当地股东客户关系管理,包括客户信息搜集和分析、客户攻关、客户维护和管理;
(四)当地股东客户的售后服务。
第六条 总公司风险控制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股东业务的风险控制、核保与核赔工作;
(二)协同销售人员展业,为股东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三)负责向股东客户提供事故灾害预防服务;
(四)协助电力能源部为股东客户提供专业保险知识培训;
(五)负责向公司销售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六)负责向电力能源部按季报送股东电力业务赔案清单。
第七条 总公司再保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为股东业务提供再保险安排;
(二)负责向股东客户提供国际再保险市场动态、国际电力企业重大事故通报;
(三)负责向股东客户提供国际专题培训。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电力能源部每年应制定《年度股东业务发展计划》,用以指导全系统协调、统一发展股东业务。同时,各分公司应根
据《年度股东业务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用以拓展当地股东业务及规范股东业务的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分公司须严格按照《股东业务服务规范与标准》的规定开展股东业务的属地化服务工作。
第十条 总分公司建立股东电力项目跟踪制度,分公司拓展的新的股东业务须在第一时间以《电力保险项目备案表》(附表)的形式逐笔上报电力能源部,同时报风险控制部核保;电力能源部须于24小时内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分公司每月应对股东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上报电力能源部。电力能源部应根据各分公司股东业务运营情况,每月制作《股东业务月度分析报告》,上报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为分公司公司业务部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股东业务的拓展和维护,即“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2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或3年以上电力行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型商业风险项目服务经验或电力、工程、机械方面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十三条 电力能源部、风险控制部、再保部及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总公司应定期向分公司下发更新的股东业务信息,用以指导分公司开展业务;分公司应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当地股东业务运营情况,使总公司全面掌握股东业务整体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股东招投标电力业务
对于股东单位的招投标电力业务,不论其业务性质以及是否属于股东下放业务范围,均应遵照公司《投标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在事前及时上报电力能源部进行审核,由风险控制部对外签发报价,投标文件中的承保理赔及服务条款由风险控制部确定。电力能源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最终负责。
电力能源部自身拓展的股东招投标业务,如需由分公司前往投标的,由电力能源部向分公司发出《投标委托书》,由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加投标;分公司拓展的股东招投标业务,应以《电力保险项目备案表》的形式上报电力能源部,经批准后参与投标,或根据需要由电力能源部代表总公司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电力能源部负责建立完整的股东客户信息系统,并及时予以维护和更新,确保股东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电力能源部、分公司应加强股东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落实责任,将应收率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十七条 电力能源部、分公司应强化续保管理,必须确保已有股东业务的续保率达到公司要求,原则上不能出现脱保。
第十八条 分公司应充分利用各种销售资源,积极拓展股东延伸业务,提高股东业务规模。
第四章 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电力能源部、风险控制部、再保部和分公司应协同做好股东客户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具体客户服务规范和标准参见《股东业务服务规范与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电力能源部负责解释。
电力能源业务信息上报表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股东业务管理,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做大、做深、做透股东业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股东业务”是指:股东电力业务及股东延伸业务,其中股东电力业务包括股东电厂(及电网)的财产险、机损险、建安工险、利损险等,股东延伸业务包括股东电厂除上述险种以外所有类型的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股东业务在总公司统一部署下实施规范化管理。电力能源部负责股东业务的整体策划、组织、拓展、管理和协调;分公司负责当地市场股东业务的拓展和维护;风险控制部和再保部负责为股东业务管理提供后援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电力能源部管理职责
(一)公司整体股东业务的策划、组织、拓展、管理和协调;
(二)完成公司下达的股东业务销售指标;
(三)股东客户关系管理,包括客户信息搜集和分析、客户攻关、客户维护和管理;
(四)股东客户的售后服务;
(五)拓展和维护股东客户的总对总业务合作关系;
(六)对分公司股东业务的拓展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分公司管理职责
(一)负责当地股东业务的拓展和维护;
(二)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当地股东业务销售指标;
(三)当地股东客户关系管理,包括客户信息搜集和分析、客户攻关、客户维护和管理;
(四)当地股东客户的售后服务。
第六条 总公司风险控制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股东业务的风险控制、核保与核赔工作;
(二)协同销售人员展业,为股东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三)负责向股东客户提供事故灾害预防服务;
(四)协助电力能源部为股东客户提供专业保险知识培训;
(五)负责向公司销售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六)负责向电力能源部按季报送股东电力业务赔案清单。
第七条 总公司再保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为股东业务提供再保险安排;
(二)负责向股东客户提供国际再保险市场动态、国际电力企业重大事故通报;
(三)负责向股东客户提供国际专题培训。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电力能源部每年应制定《年度股东业务发展计划》,用以指导全系统协调、统一发展股东业务。同时,各分公司应根
据《年度股东业务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用以拓展当地股东业务及规范股东业务的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分公司须严格按照《股东业务服务规范与标准》的规定开展股东业务的属地化服务工作。
第十条 总分公司建立股东电力项目跟踪制度,分公司拓展的新的股东业务须在第一时间以《电力保险项目备案表》(附表)的形式逐笔上报电力能源部,同时报风险控制部核保;电力能源部须于24小时内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分公司每月应对股东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上报电力能源部。电力能源部应根据各分公司股东业务运营情况,每月制作《股东业务月度分析报告》,上报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为分公司公司业务部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股东业务的拓展和维护,即“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2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或3年以上电力行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型商业风险项目服务经验或电力、工程、机械方面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十三条 电力能源部、风险控制部、再保部及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总公司应定期向分公司下发更新的股东业务信息,用以指导分公司开展业务;分公司应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当地股东业务运营情况,使总公司全面掌握股东业务整体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股东招投标电力业务
对于股东单位的招投标电力业务,不论其业务性质以及是否属于股东下放业务范围,均应遵照公司《投标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在事前及时上报电力能源部进行审核,由风险控制部对外签发报价,投标文件中的承保理赔及服务条款由风险控制部确定。电力能源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最终负责。
电力能源部自身拓展的股东招投标业务,如需由分公司前往投标的,由电力能源部向分公司发出《投标委托书》,由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加投标;分公司拓展的股东招投标业务,应以《电力保险项目备案表》的形式上报电力能源部,经批准后参与投标,或根据需要由电力能源部代表总公司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电力能源部负责建立完整的股东客户信息系统,并及时予以维护和更新,确保股东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电力能源部、分公司应加强股东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落实责任,将应收率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十七条 电力能源部、分公司应强化续保管理,必须确保已有股东业务的续保率达到公司要求,原则上不能出现脱保。
第十八条 分公司应充分利用各种销售资源,积极拓展股东延伸业务,提高股东业务规模。
第四章 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电力能源部、风险控制部、再保部和分公司应协同做好股东客户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具体客户服务规范和标准参见《股东业务服务规范与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电力能源部负责解释。
电力能源业务信息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