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全面执行《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推进全市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无障碍环境、提高无障碍设施的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深圳市范围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既有建筑增设电梯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既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公共利益优先、保障权益、改造与监管并举、常态长效等原则。
第二章 改造内容
第五条 【改造依据】改造实施范围、内容及标准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深圳
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确定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控制性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对已建城市道路进行人行道与过街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以保持无障碍通道的连续性、安全性,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1.人行道加建或改造盲道和缘石坡道;
2.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加建或改造轮椅坡道、安全梯道及扶手,人行天桥下方三角空间增设或改造防护栅栏,对无法加建或改造轮椅坡道、安全梯道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增设升降电梯;
3.人行横道安全岛的无障碍改造;
4.增设或改造国际标准无障碍标志牌;
5.城市公共停车场增设或改设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入口等;
6.公交站台的无障碍改造。
第七条 【建筑物】已建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出入口及入口平台无障碍改造;
2.建筑物内电梯的无障碍改造;
3.公共建筑及城市公共空间增设、改造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增设、改造相关低位服务设施;
4.观演与体育建筑增设轮椅席座;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影剧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应符合已有无障碍设计的建设标准。
第八条 【居住区】已建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1.居住区内人行道加建或改造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与安全
梯道、扶手、无障碍标志等设施;
2.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与儿童活动场等的无障碍改造;
3.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增设或改造无障碍通道。
第三章 管理制度与机构职责
第九条 【基本要求】无障碍设施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对既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改造活动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相关改造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制度】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对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统筹部署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审议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处理全市无障碍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审定非政府投资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资金的年度总额度。
第十一条 【年度实施计划】全市既有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制度。
年度实施计划应按照《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专项规划》和《深圳市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明确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改造范围和建设要求,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在当年内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既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立项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年度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改造资金的审核。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专项
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无障碍发展规划,统筹监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及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职能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市残联负责协调、汇总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形成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整理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情况,并建立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的台帐。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负责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改造实施和监督工作,规范、引导辖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团体应积极参与制定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对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改造程序
第十三条 【改造主体】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主体为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1)既有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市级交通设施、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作为改造主体,次干道及以下城市道路、区级交通设施等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区政府作为改造主体;
(2)公共建筑项目,由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作为改造主体;
(3)居住区、工业区等项目,可由居住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
物业业主委员会及其授权委托单位作为改造主体。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项目,改造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并充分征求市残联意见。在改造方案指导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设计标准编制无障碍改造施工图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项目,除涉及总平面、建筑结构、外立面、造型等较大变化,须向规划国土部门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外,原则上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施工建设】改造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住房建设部门应对改造施工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与备案】改造项目竣工后,改造主体应当邀请民政、残联、老龄委、妇联等相关单位及代表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改造主体应当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程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与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改造,由交通运输部门参照以上流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改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发改统筹】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统一立项,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发改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后,
由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核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资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第四轮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根据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无障碍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各职能部门应对无障碍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无障碍改造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改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的】 为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对主动实施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统一由市政府在政府投资计划内安排,具体规模可根据市政府投资计划情况以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实际情况,经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扶持资金由市残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扶持条件】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申请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扶持:
(1)在2010年3月1日《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
前已竣工;
(2)房地产权属清晰。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财政与改造主体共同负担的原则。财政扶持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改造主体承担,在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扶持额度】在2001年8月1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颁布实施前竣工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成本的60%给予补助;对于2001年8月1日到2010年3月1日期间竣工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成本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资金扶持申请材料】申请资金扶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2)房地产产权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改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改造投资成本明细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本程序】扶持资金由改造主体向市残联申报,市残联审核合格的,对改造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管】每年年终市残联应将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
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日常维护】对已经实施改造的建设项目,管理人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日常监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由市残联联合全市相关部门,建立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信息档案,以便长期跟踪与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区残联、老龄委、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政府投资类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部门职能一览表
附件:
深圳市政府投资类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
部门职能一览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全面执行《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推进全市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无障碍环境、提高无障碍设施的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深圳市范围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应遵照本办法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既有建筑增设电梯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既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公共利益优先、保障权益、改造与监管并举、常态长效等原则。
第二章 改造内容
第五条 【改造依据】改造实施范围、内容及标准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深圳
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确定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控制性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对已建城市道路进行人行道与过街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以保持无障碍通道的连续性、安全性,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1.人行道加建或改造盲道和缘石坡道;
2.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加建或改造轮椅坡道、安全梯道及扶手,人行天桥下方三角空间增设或改造防护栅栏,对无法加建或改造轮椅坡道、安全梯道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增设升降电梯;
3.人行横道安全岛的无障碍改造;
4.增设或改造国际标准无障碍标志牌;
5.城市公共停车场增设或改设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入口等;
6.公交站台的无障碍改造。
第七条 【建筑物】已建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出入口及入口平台无障碍改造;
2.建筑物内电梯的无障碍改造;
3.公共建筑及城市公共空间增设、改造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增设、改造相关低位服务设施;
4.观演与体育建筑增设轮椅席座;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影剧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应符合已有无障碍设计的建设标准。
第八条 【居住区】已建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内容主要包括:
1.居住区内人行道加建或改造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与安全
梯道、扶手、无障碍标志等设施;
2.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与儿童活动场等的无障碍改造;
3.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增设或改造无障碍通道。
第三章 管理制度与机构职责
第九条 【基本要求】无障碍设施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对既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改造活动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相关改造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制度】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对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统筹部署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审议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处理全市无障碍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审定非政府投资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资金的年度总额度。
第十一条 【年度实施计划】全市既有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制度。
年度实施计划应按照《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专项规划》和《深圳市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明确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改造范围和建设要求,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在当年内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既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立项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年度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改造资金的审核。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专项
规划。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无障碍发展规划,统筹监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及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职能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市残联负责协调、汇总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形成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整理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情况,并建立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的台帐。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及新区管委负责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改造实施和监督工作,规范、引导辖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团体应积极参与制定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对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改造程序
第十三条 【改造主体】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主体为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1)既有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市级交通设施、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作为改造主体,次干道及以下城市道路、区级交通设施等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区政府作为改造主体;
(2)公共建筑项目,由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作为改造主体;
(3)居住区、工业区等项目,可由居住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
物业业主委员会及其授权委托单位作为改造主体。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项目,改造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并充分征求市残联意见。在改造方案指导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设计标准编制无障碍改造施工图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项目,除涉及总平面、建筑结构、外立面、造型等较大变化,须向规划国土部门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外,原则上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施工建设】改造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住房建设部门应对改造施工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与备案】改造项目竣工后,改造主体应当邀请民政、残联、老龄委、妇联等相关单位及代表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改造主体应当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程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与交通枢纽类建筑的无障碍改造,由交通运输部门参照以上流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改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发改统筹】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统一立项,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发改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后,
由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核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资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第四轮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根据无障碍设施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无障碍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各职能部门应对无障碍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无障碍改造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改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的】 为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对主动实施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的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统一由市政府在政府投资计划内安排,具体规模可根据市政府投资计划情况以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实际情况,经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扶持资金由市残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扶持条件】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申请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扶持:
(1)在2010年3月1日《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
前已竣工;
(2)房地产权属清晰。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财政与改造主体共同负担的原则。财政扶持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改造主体承担,在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扶持额度】在2001年8月1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颁布实施前竣工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成本的60%给予补助;对于2001年8月1日到2010年3月1日期间竣工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成本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资金扶持申请材料】申请资金扶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2)房地产产权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改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改造投资成本明细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本程序】扶持资金由改造主体向市残联申报,市残联审核合格的,对改造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管】每年年终市残联应将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
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日常维护】对已经实施改造的建设项目,管理人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日常监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由市残联联合全市相关部门,建立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信息档案,以便长期跟踪与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区残联、老龄委、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政府投资类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部门职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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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类既有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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