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及其对象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只是纠错,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㈠特性
⒈二阶段性:再审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⒉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⒊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⒋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㈡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⒈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⑴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⑵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①若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
⒉生效的裁定书: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但是不得再审。
⒊符合条件的生效调解书
⑴法院: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⑵当事人:调解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⑶检察机关: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启动主体和方式
㈠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⒈本院启动再审:院长发现裁判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⑴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⑵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错误,需要再审。 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亲自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⑴重审:二审中发回重审+再审中发回重审。均回到没有审理状态,因而适用第一审程序。
⑵提审:存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均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不得上诉。
⑶再审:自行再审+指令再审
㈡当事人申请再审
⒈法定事由:民诉法200条:14项事由。
⑴新的证据;⑵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⑶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⑷主要证据未经质证;⑸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性质及其对象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只是纠错,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㈠特性
⒈二阶段性:再审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⒉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⒊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⒋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㈡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⒈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⑴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⑵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①若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
⒉生效的裁定书: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但是不得再审。
⒊符合条件的生效调解书
⑴法院: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⑵当事人:调解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⑶检察机关: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启动主体和方式
㈠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⒈本院启动再审:院长发现裁判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⑴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⑵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错误,需要再审。 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亲自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⑴重审:二审中发回重审+再审中发回重审。均回到没有审理状态,因而适用第一审程序。
⑵提审:存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均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不得上诉。
⑶再审:自行再审+指令再审
㈡当事人申请再审
⒈法定事由:民诉法200条:14项事由。
⑴新的证据;⑵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⑶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⑷主要证据未经质证;⑸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