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审判监督程序

一、性质及其对象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只是纠错,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㈠特性

⒈二阶段性:再审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⒉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⒊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⒋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㈡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⒈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⑴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⑵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①若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

⒉生效的裁定书: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但是不得再审。

⒊符合条件的生效调解书

⑴法院: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⑵当事人:调解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⑶检察机关: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启动主体和方式

㈠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⒈本院启动再审:院长发现裁判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⑴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⑵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错误,需要再审。 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亲自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⑴重审:二审中发回重审+再审中发回重审。均回到没有审理状态,因而适用第一审程序。

⑵提审:存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均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不得上诉。

⑶再审:自行再审+指令再审

㈡当事人申请再审

⒈法定事由:民诉法200条:14项事由。

⑴新的证据;⑵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⑶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⑷主要证据未经质证;⑸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性质及其对象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只是纠错,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㈠特性

⒈二阶段性:再审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⒉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⒊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⒋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㈡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⒈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⑴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通过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⑵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①若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

⒉生效的裁定书: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但是不得再审。

⒊符合条件的生效调解书

⑴法院: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⑵当事人:调解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

⑶检察机关: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启动主体和方式

㈠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⒈本院启动再审:院长发现裁判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⑴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⑵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错误,需要再审。 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亲自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⑴重审:二审中发回重审+再审中发回重审。均回到没有审理状态,因而适用第一审程序。

⑵提审:存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均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不得上诉。

⑶再审:自行再审+指令再审

㈡当事人申请再审

⒈法定事由:民诉法200条:14项事由。

⑴新的证据;⑵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⑶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⑷主要证据未经质证;⑸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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