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施工合同文件

2011年9月9日版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合同文件

招标单位: 施工单位: 时 间:二○一一 年 二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 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委托人(建设单位): 受托人(代建单位):

为保证广西防城港市 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建设地点:广西防城港市

建设内容: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二、BT范围和内容

自该BT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之后的后续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工程监理、征地拆迁工作、项目预算编制委托以及标底编制委托、项目招(议)标委托、项目的营运管理、接收管养、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及合同约定属于委托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BT建设项目的工作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项目开工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受托人代办,但实施此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2)工程施工、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

(3)配合委托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及施工安全监督的委托工作,但受托人实施此项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4)配合项目环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配合项目竣工决算、交工验收工作,配合项目审计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常的配合协调工作,受托人配合实施以上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5)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缺陷责任期时间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若正式验收(即竣工验收,下同)合格,缺陷责任期为受托人提出交工验收(即初步验收,下同)报告之日起;若由于受托人责任正式验收不合格,受托人整改后最后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

人改正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起始日。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其它非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按照基建程序,需由受托人配合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实施本项工作而由防城港市相关部门(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三、BT项目合作目标 1、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

本项目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 2、项目建设工期管理目标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 个日历日。项目建设工期自合同签字生效、监理发出正式开工令后的第15日始计。

受托人应于合同工期开始之日正式组织开工;受托人需在开工前向委托人专门呈报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表,该工作计划表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受托人应按该计划表进行施工,如果需要调整计划,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除了委托人责任造成延误可调整工期外,不能调整工期,否则要承担延误工期所须承担的责任。

3、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目标

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受托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目标

受托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 5、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目标

(1)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人指定限价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应在签订之日始十五日内报委托人备案。

(2)受托人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

四、项目回购价

1、项目回购价=工程决算价+工程决算价×(银行贷款利率)

工程决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价,但应扣除其中委托人已支付部分的费用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支付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

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

银行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投资风险回报率: 0 。

2、项目回购价包含了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费用(含建安费、融资成本、投资风险回报、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回购款罚金)。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 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 5、合同条款

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 10、项目立项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查、审查、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有关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BT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

银行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投资风险回报率: 0 。

2、项目回购价包含了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费用(含建安费、融资成本、投资风险回报、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回购款罚金)。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

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

5、合同条款

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

10、项目立项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查、审查、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有关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BT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址: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日期:

受托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地址: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日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

(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

(5)合同条款

(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

(10)项目立项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2. 词语定义

2.1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BT代建的项目。

(2)“项目业主”是指 。

(3)“委托人”是指 。

(4)“受托人”是指按照BT合作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的投资及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5)“项目预算”是指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并经广西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

(6)“竣工决算”是指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并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核批准的竣工决算。

(7)“项目管理处”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BT建设工作的机构。

(8)“项目经理”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9)“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BT建设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2.2 本BT合作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2.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二 、项目回购价的审定与支付

3. 项目回购价的审定与支付

项目回购价=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利息计算天数×银行贷款利率) 工程结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依法审定的工程结算价。

工程决算价为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含补充协议)为依据、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按本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法审定的工程决算价(审计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但应扣除期中委托人已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如果有)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承担支付责任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

工程结算价利息:①利息计算天数:按止4.1条款的方法计算;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4. 项目回购价的支付

4.1.1项目回购价的支付

4.1本项目回购价款分肆期支付(含质保金支付,但不含本合同第13条款约定由受托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回购款的实际支付到位日期以委托人银行转账日期为准。若正式验收合格,以受托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之日作为回购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受托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期亦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初验)合格之日期;若交工验收不合格,改正后经重新验收合格,以受托人提出重新验收之日作为回购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受托人提出重新验收之日期亦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

4.1.1第一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50%的回购款,不计建设期利息。

即:项目第一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50%+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50%)×0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工程结算价×50%

如果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起一个月内,项目审计未结束或工程结算未完成,则以上结算工程款总额暂按合同金额(¥ )计算。项目审计未结束或工程结算未完成不影响到期应付款的支付(下同)。

4.1.2第二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2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30%的回购款,并支付该回购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即:项目第二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30%+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30%)×12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1.3第三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24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15%的回购款,并支付该回购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即:项目第三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15%+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15%)×24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1.4第四期支付,即按中标价5%扣除的工程款做项目质保金(不支付利息),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两年后的一个月内,如无工程质量问题,则退还施工单位, 如有质量问题,则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否则由业主将此质保金用于工程维修开支。

4.1.5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不影响已完工工程交工验收(初验)合格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对回购款的支付。

4.1.6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需分段验收的,该分段工程完成后,受托人需要委托人递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段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单独办理工程结算等相关手续。

4.2项目回购款的质押担保方式:同时采取由广西防城港市政府财政担保和用土地收益金质押担保双重方式。一旦委托人无法按期返还工程款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对质押的土地进行处置,处置土地所得的收益金优先用于偿还委托人所欠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工程款、利息及其相关费用。具体按担保书以及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受托人签订的土地质押协议执行(担保书及土地质押协议附后)。

三、 委托人权利及义务

5. 1委托人具有修改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设计的权力,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由此本合同原约定工期则相应变更,同时所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且此部分变

更增加费用的支付方式相应调整,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其他事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人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工期等。

5.2 委托人派驻的委托人代表

姓名: 职务:工地现场代表

职权:执行委托人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的审批、签证确认等有关事项。

委托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受托人递交委托人代表授权书,但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对授权范围或委托人代表进行变更。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代表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后派的委托人代表。

5.3 委托人有委托监理单位行使其职权的权利, 且委托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若须更换监理单位或有关监理人员,委托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5.4 委托人有权单方面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5.5 委托人应在须开工部位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供一式陆份施工图纸。若受托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委托人经确认后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5.6委托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5.7 委托人负责组织受托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承担相关费用。

6. 委托人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和范围内,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质量监督站和监理正常的质量管理和实施的抽检和检测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正常的质量管理中相关检测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在项目回购价内;委托人对质监站、监理及受托人的检测结果有疑议而委托其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1委托人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和范围外增加的监督抽检部分,如果(1)抽检结果不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内,由此产生的工程返工、工期延误等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抽检结果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受托人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 委托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规范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行为,以确保试验

数据的准确有效。如果委托人对质监站、监理及受托人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重新进行工程的试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检测不合格,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内。委托人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收取的试验检测费用应合理并不高于市场价,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选择的检测单位并有权向委托人推荐有资质并收费合理的试验检测单位,委托人不能拒绝。

8. 委托人有权监督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9. 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及其它依法需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成,否则由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由委托人负责。

10.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书面申请,对有关工期、质量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在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函复,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1. 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补偿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同时委托人负责提供项目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负责迁移。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按设计规范和施工工艺程序正常施工时,所造成的管线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12. 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设计及其它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审查和定稿。

13. 组织协助和协调受托人开展本项目的各种工作,具体为:

13.1申报本项目的施工许可等相关开工手续;

13.2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及施工安全监督委托;

13.3环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项目竣工决算、交工验收和项目审计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常的配合协调工作事宜;

13.4项目实施时,因施工需要的交通管制;

受托人代办及协办以上工作应缴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由受托人代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受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认并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14. 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了设计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并提出进行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若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以受托人申请之日作为工程交工、竣工之日。若受托人提出进行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申请后委托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项目工程验收,则视为工程通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尽管工程通过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问题或未完成局部的剩余工程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

人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15. 审查受托人与工程设备供应第三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和本项目相关的工程设备供应合同、协议等应在事前、事后报委托人备案。

16. 审批受托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

17. 监督受托人定期上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表及对比分析。

18. 监督受托人对进场设备材料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19. 监督受托人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受托人定期上报的质量检查报告。

20. 监督受托人对各建设施工单位设立专项安全管理资金及建立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 监督受托人对原材料及工程质量按相关规范的抽检频率进行抽验。

22. 审核受托人在不改变项目工程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及工程规模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的适当变更。

23 监督受托人办理项目工程保险,至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24 监督受托人按检查计划组织工程缺陷检查。

四、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25. 受托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审慎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

25.1受托人负责将所需的施工现场边的水、电、电讯线路等接至施工现场内,料场、临舍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但委托人应为受托人解决上述问题积极协助、配合。

25.2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技术负责人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专职为本项目负责。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有效工作天数每月不能少于24天(包括因本项目所需而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确认),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受托人需交纳违约金500元;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连续无故缺勤达5天(含)以上或累计无故

缺勤达15天(含)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的要求,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受托人需交纳违约金100元。具体考勤制度由委托人和监理单位另行建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参加(或迟到15分钟以上的)工程例会或委托人、受托人、监理工程师三方事先共同确认的会议的,视为违约,受托人按按5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能同时休假,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均视同缺勤。

25.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受托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违约。如受托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在保证新委派的人员的资质不降低的前提下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并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受托人须在收到委托人提出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新人选并经委托人审批后方可更换,逾期未提出新人选,受托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25.4 根据委托人委托,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并验收合格。

25.5受托人须按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职权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向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汇报,若无法联系,受托人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若事件具有连续性,则每隔24小时向委托人代表报告,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不及时汇报情况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25.6受托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文书,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才能送交监理和委托人签收,若监理或委托人拒绝签收,该文件视为送达,自动生效。

25.7受托人应对监理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的指令予以执行。若受托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或超出其职权,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要求受托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受托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受托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给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赔偿,若受托人错误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时,由监理工程提供证明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予以赔偿。

25.8受托人应按规定程序妥善保管工程相关资料,做好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25.9 安全文明施工

⑴受托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文明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文明检查、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施工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受托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⑵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受托人应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14天前以书面通知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受托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委托人受托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⑶ 受托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⑷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城乡清洁工程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由此造成的罚款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25.10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 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受托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受托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委托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相关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5.11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后并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及监理工程师,由受托人提出处置方案,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委托人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在没有通知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或处置方案未经委托人认可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而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25.12 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① 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受托人负责办证,并承担相关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②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受托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③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若交工前需委托人另委托清运,所发生的费用在受托人的回购款中扣减。受托人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30天内完成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

④受托人自行负责确保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交通管制等,并做好停水、停电等有关应急预案。受托人负责施工现场内的施工临时道路的开通,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⑤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提供60m2的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房,并安装生活用水电设施,费用由受托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⑥受托人需自费购买本合同所需的标准、规范等资料。

⑦受托人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等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若经有关部门或委托人检查发现受托人违法、违规的,受托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26. 受托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对委托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派合格、称职的管理人员,纠正委托人在检查、监督时发现的违约行为。受托人须就完成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委托人同意的方式和规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报告,紧急情况应即时报告。若在开展工作中遇有本工程范围内,涉及委托人或本工程的利益,受托人即有义务以书面或委托人认可的其它方式报告委托人,紧急情况应即时报告。

27. 受托人有义务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确保BT建设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28.1受托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

委托人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由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工程决算报告并协调防城港市财政局完成审批工作。但以上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供情况以及对其进

行的审计和审批不影响委托人履行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本项目应付款的支付,否则视为违约,除向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按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30条约定执行。以上延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受托人行使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对质押土地处置的权力。违约罚金与当期应付款同期支付。

28.2 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并经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报告有异议,有权要求复核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另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机构再审计,相关费用由受托人自理,仍然有异议的则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9. 受托人需在开工前向委托人专门呈报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表,该工作计划表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受托人应按该计划进行施工,如果要调整计划,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除了委托人造成延误可调整工期外,否则不能调整工期,同时承担延误工期所须承担的责任。

30.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或审计过程中,委托人延期支付回购款,每延期一天,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违约罚金,此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为:延期支付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日计付违约罚金;延期支付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第一个月时间段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日计付违约罚金,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段按应付未付款项的2‰/日计付违约罚金;若延期时间超出六个月仍未足额支付,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以及按以上相应时间段计算支付违约罚金外,对超出六个月时间段的延期时间,每延期一天,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按应付未付款项的3‰/日计付违约罚金,直至委托人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其应付的工程款。以上延期违约罚金的支付不影响受托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行使对质押土地处置的权力,同时也不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

31. 受托人应根据施工计划所承诺人员名单,将相关人员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该部分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32. 工程竣工验收

32.1当本项目工程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之后,受托人应及时编制完整的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委托人组织,由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32.2 若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人提出交工验收(初验)申请之日为起始日;若正式验收不合格,受托人改正后最后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人改正后重

新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起始日;相关项目责任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受托人为本项目组建的项目管理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留守人员负责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对项目履约义务。

32.3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或本项目管养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开始提供保修的,委托人可指派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属受托人责任的,维修费用从应支付给受托人的项目回购价款或质保金中扣除支付,不足时另行向受托人追偿。

32.4 验收标准

本工程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进行验收。

32.5 质量保修

(1) 受托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委托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受托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委托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②质量保修期;

③质量保修责任;

④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在二年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委托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受托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具体按本合同第4.1.3条款规定执行)。委托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并收到受托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保修金退还受托人。

33. 项目财务管理

受托人应完善财务会计手续,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委托人有权查阅受托人与本项目有关的账务。

34. 禁止利用委托人的权益融资

受托人不得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委托人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融资。

35. 保密义务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36. 知识产权保护

36.1本合同所涉项目工程之施工监理及其他方面所有设计或研究成果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或委托人可以无期限地无偿使用该知识产权,受托人有义务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约定,以保障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

36.2 未经委托人同意,任何一方对已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交付的本项目工程所涉之设计或研究成果,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五、施工组织与工期

37.进度计划

37.1受托人须于合同签订7天内提供①施工组织设计(总方案);②施工进度计划(总计划);③资金计划(总计划)④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操作证)复印件;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⑥受托人及时提交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委托人审核施工组织的依据。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37.2每月25日受托人向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

37.3 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须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受托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7.4受托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工期需要。若实际实施时发生工期延误,合同工期到期,工程未完工交工,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为: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按合同工期到期时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1‰/日罚款;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第一个月按合同工期到期时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1‰/日罚款,第二个月始,以月为核算单位,按前一个月末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2‰/日罚款;延误工期六个月以上,前六个月的时间段按以上标准进行罚款,第七个月始,以月为核算单位,按前一个月末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3‰/日罚款,直至工程完工交工为止。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施工由受托人总承包,负总包责任,总承包人不得转包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全部由受托人承担。

39.群体工程

39.1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报经委托人同意后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40.开工及延期开工

40.1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若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对此产生的责任全都由受托人承担,且每延误一天,受托人应向委托人交违约金500元人民币。

40.2因委托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推迟开工日期。若受托人已组织队伍及部分设备进场,则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误工费补偿, 误工费补偿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顺延相应工期。

41.暂停施工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停工不能超过一个月,如超过一个月,视为委托人违约,受托人可终止合同),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受托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受托人可自行复工.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因委托人责任造成停工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补偿,工期顺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受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工期不给予顺延。

42.工期延误

11.1 工期顺延的审批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总监签署,交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确定。 11.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委托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

(5)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43.工程竣工

受托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加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委托人确认顺延的施工

工期竣工。

44.工程设计变更

44.1原工程设计如须变更,委托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变更通知。若导致全面或局部停工等待的,由此产生的误工,委托人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受托人误工补偿费,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44.2 未经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按设计文件施工的,除必须按设计文件纠正外,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工期不顺延,还应向委托人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若造成工期延误超过3天或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44.3 施工中若受托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受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受托人在保证工程质量、价格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施工工艺的优化方案,经委托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同意后可采用实施。提出优化方案,委托人根据有关上级部门批准的方案给予受托人相应经济奖励。

44.4 设计变更以设计单位、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章书面确认的变更为准。

44.5 在施工过程中,受托人对某一部位实施前发现设计错误的,经委托人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审核确定后,受托人按委托人及有关单位确认的修改意见进行施工,并由委托人根据有关上级部门批准的方案给予受托人相应经济奖励。

六、材料设备供应

45.1.1 委托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品种名称:本工程所需 (无) 由委托人单独采购。

(2)数量:按设计要求

(3)提供时间:按施工要求(以书面材料为准)

(4)提供地点:工地现场

45.1.1.1 委托人按第45.1.1条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受托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委托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及监理单位,由受托人、监理单位派人与委托人共同清点。

45.1.1.2 委托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受托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受托人妥善保管。因受托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委托人未通知受托人清点,受托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委托人负责。

45.1.1.3 委托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第45.1.1条约定的内容不符时,双方约定委托人承担责任如下:

(1)品种名称不符时,受托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委托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也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费用。

(2)供应数量少于第45.1.1条约定的数量时,由委托人补齐;多于第45.1.1条约定数量时,委托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3)到货时间早于第45.1.1条约定时间,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第45.1.1条约定的供应时间的,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4)到货地点与第45.1.1条约定的地点不符时,由委托人负责运至第45.1.1条约定的指定地点。

45.1.1.4 委托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受托人负责检验或试验,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5.1.1.5 委托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采保费费率为材料设备价的1%,具体分摊原则如下:

①由委托人将材料供到施工现场的,委托人收采保费的60%;

②由委托人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委托人仓库或车站、 码头,委托人收采保费的40%;

③由委托人付款订货, 受托人负责提运到施工现场的,委托人收采保费的20%;

④由委托人指定购货地点, 受托人负责付款提货的,委托人不得收取采保费。

(2)委托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综合费用(除采保费外)已由受托人在相应子目的中标单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重新计算。

45.1.2 受托人采购材料设备

45.1.2.1 受托人所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受托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清点。

45.1.2.2 以下(附表1)“指定限价材料一览表”中所选定的材料为委托人指定限价采购材料,受托人对委托人指定限价采购材料所涉及相关项目计价报价的相应材料单价按指定限价

材料一览表中相应单价计价,当实际采购材料单价与指定限价材料单价不一致时,由此发生的材料价差费用实行全额高补低扣。但受托人采购以上指定限价材料时,材料单价须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受托人才能购买。

指定限价材料一览表 附表1

相对使用的时间提前30天以上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不少于三种材料资料供委托人选择。委托人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天内不予答复的,受托人可在所提供的材料资料中任选其中之一采购。

45.2 受托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修复、拆除、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5.3受托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受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受托人承担。若受托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则视为违约,每发现一次,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责任。监

理工程师或委托人驻场工程师可对进场材料提出抽检的要求,受托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委托人驻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若检验不合格,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受托人承担;若检验合格,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5.4受托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修复、拆除、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5.5 受托人在施工中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和材料以次充好现象的(以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的检查记录、并发出的监理通知为准),必须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纠正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顺延。

45.6受托人不按投标承诺投入相应的施工机械及设备、材料的,同时又不满足施工需要时,除必须按要求纠正外,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应到未到的该设备总价的2‰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施工质量与工程决算

46.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

46.1受托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4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或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受托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受托人承担拆除或整改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6.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当地没有相应检测机构的则逐级往上报检,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6.4 受托人承包的工程在验收前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检测的,由受托人承担全部检测费用。

4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受托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中间验

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受托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受托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工期不顺延,受托人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后重新验收,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

47.2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受托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47.3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受托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7.4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受托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受托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8.竣工和验收

48.1自交工验收通过2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48.2本合同由受托人提供竣工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受托人自检后向委托人提出验收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供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叁套,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48.3 委托人收到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受托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对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使用的局部外业工作未完成或缺陷修补以及内业资料缺陷的整改,不影响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也不视为受托人违约。

48.4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7天内不提出整改意见的,视同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受托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工程开始竣工验收未通过、经按委托人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受托人整改后提请委托人验收的日期。对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使用的局部外业工作和内业资料缺陷的整改,不影响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也不视为受托人违约。

48.5 因特殊原因,委托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

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48.6 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正常组织交工、竣工验收,从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次日起项目即交付委托人,由委托人与项目接受管养单位交接,受托人积极配合。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保管,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9.工程量的确认

49.1受托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按进度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伍份。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14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49.2 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之日起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受托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项目回购价款支付的依据。

49.3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受托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受托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49.4 对受托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受托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0.竣工结算

50.1工程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并严格控制在经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中心审批的工程概(预)算以内,但核定的预算造价不包含:由于设计偏差、或材料价差调整、或工程量清单错漏、或因委托人责任增加项目投资的费用,以及按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向受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超出项目预算的,应经委托人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在工程预、决算审查时予以剔除。

50.2 材料和燃料价格按2011年《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3期的信息执行,《防城港市建筑信息》不提供的信息按市场询价双方确认。劳保费用进入税前计算,造价扣出。

50.3 本工程混凝土骨料为 碎石。

50.4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定额直接费的百分之零点捌(0.8%)计取。

50.5 本工程预算控制价路面、排水渠盖板采用商品混凝土价格按《防城港市建筑信息》11年第3期参考价执行。

50.6 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本工程不实行预算费包干。

50.7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下列以外的其他风险

(1)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变更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投标人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可按下列方式调整:合同实施期间当期《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与2011年第3期价格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格按当期信息价相应调整费用;《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列明的材料,此部分材料实际采购价与中标时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格按实际采购价相应调整费用。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由受托人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材料,监理人审核并经委托人确认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一般工程变更(涉及的变更项目工程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称为一般工程变更, 涉及的变更项目工程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称为特殊工程变更,下同。)的变更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无信息价的由双方市场询价确定,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结算;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委托人、受托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特殊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项目合同价款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书方式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单价确定原则以直接执行套用现行定额标准为原则。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咨询。

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0.8 工程变更

施工设计变更必须经委托人签认,否则受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任何工程变更受托人必须事前书面报监理人、委托人(如有必要必须报设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并于工程变更完成后14天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签证),否则视为受托人放弃该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委托人对该变更不予认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51.受托人的合约责任

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受托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违约责任

52. 受托人违反合同,与他人串通和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53. 受托人应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资质等材料及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工程经理、合约经理、注册造价师)的资质、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任何伪造、虚假,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54. 受托人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委托人的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60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55. 项目开工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受托人代办,受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上报开工所需手续及证件,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56. 由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受托人仍应按前述条款承担责任。

57. 若受托人管理的本项目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因返工和修复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受托人除应赔偿委托人损失外还须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受托人对质量认定结果有争议,有权独立聘请另一家再检测;如仍有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8. 委托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之日起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之日起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之日起28日之内正式提出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9. 因委托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和费用损失的, 工期应相应顺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59.1本合同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1)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2) 6 级以上的地震;

(3) 8 级以上持续1天(及1天以上)的大风;

(4) 特大暴雨级 以上持续1天(及1天以上)的大雨;

(5)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及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6)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及2天以上)的低温天气;

(7)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8) 其他非委托人受托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5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委托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受托人向监理工程师及委托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托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托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5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由迟延履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60.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61.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含1个月)全部撤离施工现场。若受托人每延迟撤离施工现场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3500元的违约金(已完成的投资额以委托人按此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审定金额为准)。

在受托人提供书面申请及完整的已完成投资额资料后3个月内,委托人应完成对受托人已完成投资额的审定工作并在一个月内支付已完成的投资额。

62. 受托人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含1个月)及时撤离施工现场。

九、项目保险及履约担保

63. 本项目的工程保险至少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受托人负责

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64. 为了加强对本工程项目的控制,受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合同文件应报委托人备案。

65. 受托人应负责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6. 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履约保函形式

十、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

67. 有关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8.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另行订立书面合同。除法律明确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69. 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 其 他

70. 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若国家对此项规定为一定幅度比例时,按中间值执行。

71.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一方按上述条款作出任何选择并不妨碍其行使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权利。

7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广西防城港市兴港大道(道路改建)工程BT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受托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规定要求。

2.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算始。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⑴ 路基基础工程和路面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⑵ 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注:不含路灯照明工程)为 5 年,绿化工程为一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国家规定要求。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受托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受托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受托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受托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受托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受托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如发生属受托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按本保修书第3.1款约定,委托人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委托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受托人应当在经双方核定后在7日内付清,否则按应缴款额的2‰/日计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委托人: 受托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第六部分 质 押 协 议

质 押 人: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质押权人:

为确保广西防城港市 工程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质押人愿意以位于 面积为 亩防城港市政府存量土地(详见附图)的收益作为质押。现经质押人、质押权人双方友好协商,就质押担保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质押权人依照主合同负责兴港大道改造工程的施工建设费用。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 工程完工并移交给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如主合同甲方不履行主合同规定归还BT工程款的,在超过约定期限15个工作日后,质押人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拍、挂有关程序将上述质押土地进行出让,所得净收益(扣除土地平整款、征地补偿款、出让手续费后的收入)优先归还乙方工程款。

如第一次招、拍、挂流拍,10个工作日内启动第二次招、拍、挂,直至宗地成交为止。

2.2 如该质押土地净收益不足以偿还工程款的,质押人同意继续拍卖其他地块,以补足工程款。

第三条 主合同甲方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质押权人应返还质押的有关单据。

第四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五条 本协议壹式玖份,由质押人、质押权人各持叁份。

质押人: (盖章) 质押权人: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2011年9月9日版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合同文件

招标单位: 施工单位: 时 间:二○一一 年 二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 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委托人(建设单位): 受托人(代建单位):

为保证广西防城港市 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建设地点:广西防城港市

建设内容: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二、BT范围和内容

自该BT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之后的后续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工程监理、征地拆迁工作、项目预算编制委托以及标底编制委托、项目招(议)标委托、项目的营运管理、接收管养、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及合同约定属于委托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BT建设项目的工作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项目开工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受托人代办,但实施此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2)工程施工、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

(3)配合委托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及施工安全监督的委托工作,但受托人实施此项工作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4)配合项目环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配合项目竣工决算、交工验收工作,配合项目审计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常的配合协调工作,受托人配合实施以上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5)项目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缺陷责任期时间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若正式验收(即竣工验收,下同)合格,缺陷责任期为受托人提出交工验收(即初步验收,下同)报告之日起;若由于受托人责任正式验收不合格,受托人整改后最后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

人改正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起始日。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其它非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按照基建程序,需由受托人配合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实施本项工作而由防城港市相关部门(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含在项目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支付。

三、BT项目合作目标 1、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

本项目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 2、项目建设工期管理目标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 个日历日。项目建设工期自合同签字生效、监理发出正式开工令后的第15日始计。

受托人应于合同工期开始之日正式组织开工;受托人需在开工前向委托人专门呈报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表,该工作计划表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受托人应按该计划表进行施工,如果需要调整计划,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除了委托人责任造成延误可调整工期外,不能调整工期,否则要承担延误工期所须承担的责任。

3、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目标

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受托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目标

受托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 5、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目标

(1)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人指定限价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应在签订之日始十五日内报委托人备案。

(2)受托人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

四、项目回购价

1、项目回购价=工程决算价+工程决算价×(银行贷款利率)

工程决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价,但应扣除其中委托人已支付部分的费用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支付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

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

银行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投资风险回报率: 0 。

2、项目回购价包含了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费用(含建安费、融资成本、投资风险回报、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回购款罚金)。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 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 5、合同条款

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 10、项目立项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查、审查、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有关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BT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

银行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投资风险回报率: 0 。

2、项目回购价包含了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费用(含建安费、融资成本、投资风险回报、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委托人承担并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回购款罚金)。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

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

5、合同条款

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

10、项目立项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委托人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查、审查、审批,并不能免除或减轻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署有关书面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BT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址: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日期:

受托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地址: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日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有关补充协议(如有)

(2)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含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文件或相关说明)

(5)合同条款

(6)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详细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

(10)项目立项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2. 词语定义

2.1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BT代建的项目。

(2)“项目业主”是指 。

(3)“委托人”是指 。

(4)“受托人”是指按照BT合作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的投资及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5)“项目预算”是指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并经广西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

(6)“竣工决算”是指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并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审核批准的竣工决算。

(7)“项目管理处”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BT建设工作的机构。

(8)“项目经理”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9)“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BT建设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2.2 本BT合作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2.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二 、项目回购价的审定与支付

3. 项目回购价的审定与支付

项目回购价=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利息计算天数×银行贷款利率) 工程结算价: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依法审定的工程结算价。

工程决算价为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含补充协议)为依据、经广西防城港市审计局按本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法审定的工程决算价(审计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但应扣除期中委托人已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如果有)及按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承担支付责任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已代受托人支付的费用,但委托人代受托人支付费用时需有受托人书面委托。

工程结算价利息:①利息计算天数:按止4.1条款的方法计算;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4. 项目回购价的支付

4.1.1项目回购价的支付

4.1本项目回购价款分肆期支付(含质保金支付,但不含本合同第13条款约定由受托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回购款的实际支付到位日期以委托人银行转账日期为准。若正式验收合格,以受托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之日作为回购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受托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期亦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初验)合格之日期;若交工验收不合格,改正后经重新验收合格,以受托人提出重新验收之日作为回购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受托人提出重新验收之日期亦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

4.1.1第一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50%的回购款,不计建设期利息。

即:项目第一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50%+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50%)×0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工程结算价×50%

如果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起一个月内,项目审计未结束或工程结算未完成,则以上结算工程款总额暂按合同金额(¥ )计算。项目审计未结束或工程结算未完成不影响到期应付款的支付(下同)。

4.1.2第二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12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30%的回购款,并支付该回购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即:项目第二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30%+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30%)×12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1.3第三期支付,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24个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15%的回购款,并支付该回购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即:项目第三期回购价=工程结算价×15%+工程结算价利息[(工程结算价×15%)×24个月(利息计算天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1.4第四期支付,即按中标价5%扣除的工程款做项目质保金(不支付利息),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两年后的一个月内,如无工程质量问题,则退还施工单位, 如有质量问题,则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否则由业主将此质保金用于工程维修开支。

4.1.5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不影响已完工工程交工验收(初验)合格的有效性,也不影响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对回购款的支付。

4.1.6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需分段验收的,该分段工程完成后,受托人需要委托人递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段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单独办理工程结算等相关手续。

4.2项目回购款的质押担保方式:同时采取由广西防城港市政府财政担保和用土地收益金质押担保双重方式。一旦委托人无法按期返还工程款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对质押的土地进行处置,处置土地所得的收益金优先用于偿还委托人所欠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工程款、利息及其相关费用。具体按担保书以及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受托人签订的土地质押协议执行(担保书及土地质押协议附后)。

三、 委托人权利及义务

5. 1委托人具有修改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设计的权力,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由此本合同原约定工期则相应变更,同时所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且此部分变

更增加费用的支付方式相应调整,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其他事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人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工期等。

5.2 委托人派驻的委托人代表

姓名: 职务:工地现场代表

职权:执行委托人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的审批、签证确认等有关事项。

委托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受托人递交委托人代表授权书,但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对授权范围或委托人代表进行变更。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代表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后派的委托人代表。

5.3 委托人有委托监理单位行使其职权的权利, 且委托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若须更换监理单位或有关监理人员,委托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5.4 委托人有权单方面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5.5 委托人应在须开工部位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供一式陆份施工图纸。若受托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委托人经确认后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5.6委托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5.7 委托人负责组织受托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承担相关费用。

6. 委托人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和范围内,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质量监督站和监理正常的质量管理和实施的抽检和检测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报价中,此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正常的质量管理中相关检测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在项目回购价内;委托人对质监站、监理及受托人的检测结果有疑议而委托其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1委托人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和范围外增加的监督抽检部分,如果(1)抽检结果不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内,由此产生的工程返工、工期延误等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抽检结果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受托人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 委托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规范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行为,以确保试验

数据的准确有效。如果委托人对质监站、监理及受托人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重新进行工程的试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果检测不合格,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内。委托人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收取的试验检测费用应合理并不高于市场价,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选择的检测单位并有权向委托人推荐有资质并收费合理的试验检测单位,委托人不能拒绝。

8. 委托人有权监督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9. 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及其它依法需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成,否则由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由委托人负责。

10.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书面申请,对有关工期、质量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在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函复,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1. 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补偿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同时委托人负责提供项目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负责迁移。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按设计规范和施工工艺程序正常施工时,所造成的管线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12. 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设计及其它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审查和定稿。

13. 组织协助和协调受托人开展本项目的各种工作,具体为:

13.1申报本项目的施工许可等相关开工手续;

13.2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及施工安全监督委托;

13.3环保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项目竣工决算、交工验收和项目审计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常的配合协调工作事宜;

13.4项目实施时,因施工需要的交通管制;

受托人代办及协办以上工作应缴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由受托人代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受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认并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14. 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了设计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并提出进行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若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以受托人申请之日作为工程交工、竣工之日。若受托人提出进行工程交工、竣工验收申请后委托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项目工程验收,则视为工程通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尽管工程通过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问题或未完成局部的剩余工程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

人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15. 审查受托人与工程设备供应第三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和本项目相关的工程设备供应合同、协议等应在事前、事后报委托人备案。

16. 审批受托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

17. 监督受托人定期上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表及对比分析。

18. 监督受托人对进场设备材料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19. 监督受托人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受托人定期上报的质量检查报告。

20. 监督受托人对各建设施工单位设立专项安全管理资金及建立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 监督受托人对原材料及工程质量按相关规范的抽检频率进行抽验。

22. 审核受托人在不改变项目工程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及工程规模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的适当变更。

23 监督受托人办理项目工程保险,至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24 监督受托人按检查计划组织工程缺陷检查。

四、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25. 受托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审慎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

25.1受托人负责将所需的施工现场边的水、电、电讯线路等接至施工现场内,料场、临舍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但委托人应为受托人解决上述问题积极协助、配合。

25.2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技术负责人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专职为本项目负责。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有效工作天数每月不能少于24天(包括因本项目所需而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确认),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受托人需交纳违约金500元;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连续无故缺勤达5天(含)以上或累计无故

缺勤达15天(含)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的要求,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受托人需交纳违约金100元。具体考勤制度由委托人和监理单位另行建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参加(或迟到15分钟以上的)工程例会或委托人、受托人、监理工程师三方事先共同确认的会议的,视为违约,受托人按按5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能同时休假,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项目经理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均视同缺勤。

25.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受托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违约。如受托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在保证新委派的人员的资质不降低的前提下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并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受托人须在收到委托人提出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新人选并经委托人审批后方可更换,逾期未提出新人选,受托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25.4 根据委托人委托,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并验收合格。

25.5受托人须按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职权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向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汇报,若无法联系,受托人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若事件具有连续性,则每隔24小时向委托人代表报告,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不及时汇报情况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25.6受托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文书,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才能送交监理和委托人签收,若监理或委托人拒绝签收,该文件视为送达,自动生效。

25.7受托人应对监理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的指令予以执行。若受托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或超出其职权,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要求受托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受托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受托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给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赔偿,若受托人错误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时,由监理工程提供证明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予以赔偿。

25.8受托人应按规定程序妥善保管工程相关资料,做好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25.9 安全文明施工

⑴受托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文明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文明检查、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施工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受托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⑵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受托人应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14天前以书面通知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受托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委托人受托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⑶ 受托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⑷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城乡清洁工程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并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由此造成的罚款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

25.10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 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受托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受托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委托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相关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5.11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后并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及监理工程师,由受托人提出处置方案,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委托人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在没有通知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或处置方案未经委托人认可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而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25.12 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① 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受托人负责办证,并承担相关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②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受托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③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若交工前需委托人另委托清运,所发生的费用在受托人的回购款中扣减。受托人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30天内完成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

④受托人自行负责确保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交通管制等,并做好停水、停电等有关应急预案。受托人负责施工现场内的施工临时道路的开通,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⑤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提供60m2的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房,并安装生活用水电设施,费用由受托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⑥受托人需自费购买本合同所需的标准、规范等资料。

⑦受托人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等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若经有关部门或委托人检查发现受托人违法、违规的,受托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26. 受托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对委托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派合格、称职的管理人员,纠正委托人在检查、监督时发现的违约行为。受托人须就完成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委托人同意的方式和规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报告,紧急情况应即时报告。若在开展工作中遇有本工程范围内,涉及委托人或本工程的利益,受托人即有义务以书面或委托人认可的其它方式报告委托人,紧急情况应即时报告。

27. 受托人有义务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确保BT建设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28.1受托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

委托人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由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工程决算报告并协调防城港市财政局完成审批工作。但以上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供情况以及对其进

行的审计和审批不影响委托人履行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本项目应付款的支付,否则视为违约,除向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按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30条约定执行。以上延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受托人行使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对质押土地处置的权力。违约罚金与当期应付款同期支付。

28.2 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并经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报告有异议,有权要求复核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另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机构再审计,相关费用由受托人自理,仍然有异议的则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9. 受托人需在开工前向委托人专门呈报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表,该工作计划表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受托人应按该计划进行施工,如果要调整计划,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除了委托人造成延误可调整工期外,否则不能调整工期,同时承担延误工期所须承担的责任。

30.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或审计过程中,委托人延期支付回购款,每延期一天,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违约罚金,此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为:延期支付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日计付违约罚金;延期支付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第一个月时间段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日计付违约罚金,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段按应付未付款项的2‰/日计付违约罚金;若延期时间超出六个月仍未足额支付,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以及按以上相应时间段计算支付违约罚金外,对超出六个月时间段的延期时间,每延期一天,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按应付未付款项的3‰/日计付违约罚金,直至委托人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其应付的工程款。以上延期违约罚金的支付不影响受托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行使对质押土地处置的权力,同时也不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

31. 受托人应根据施工计划所承诺人员名单,将相关人员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该部分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32. 工程竣工验收

32.1当本项目工程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之后,受托人应及时编制完整的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委托人组织,由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32.2 若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人提出交工验收(初验)申请之日为起始日;若正式验收不合格,受托人改正后最后正式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时间以受托人改正后重

新提出验收申请之日为起始日;相关项目责任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受托人为本项目组建的项目管理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留守人员负责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对项目履约义务。

32.3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或本项目管养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开始提供保修的,委托人可指派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属受托人责任的,维修费用从应支付给受托人的项目回购价款或质保金中扣除支付,不足时另行向受托人追偿。

32.4 验收标准

本工程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进行验收。

32.5 质量保修

(1) 受托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委托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受托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委托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②质量保修期;

③质量保修责任;

④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在二年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委托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受托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具体按本合同第4.1.3条款规定执行)。委托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并收到受托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保修金退还受托人。

33. 项目财务管理

受托人应完善财务会计手续,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委托人有权查阅受托人与本项目有关的账务。

34. 禁止利用委托人的权益融资

受托人不得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委托人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融资。

35. 保密义务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36. 知识产权保护

36.1本合同所涉项目工程之施工监理及其他方面所有设计或研究成果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或委托人可以无期限地无偿使用该知识产权,受托人有义务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约定,以保障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

36.2 未经委托人同意,任何一方对已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交付的本项目工程所涉之设计或研究成果,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五、施工组织与工期

37.进度计划

37.1受托人须于合同签订7天内提供①施工组织设计(总方案);②施工进度计划(总计划);③资金计划(总计划)④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操作证)复印件;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⑥受托人及时提交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委托人审核施工组织的依据。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37.2每月25日受托人向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

37.3 受托人在施工过程中须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受托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7.4受托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工期需要。若实际实施时发生工期延误,合同工期到期,工程未完工交工,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支付标准为: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按合同工期到期时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1‰/日罚款;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第一个月按合同工期到期时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1‰/日罚款,第二个月始,以月为核算单位,按前一个月末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2‰/日罚款;延误工期六个月以上,前六个月的时间段按以上标准进行罚款,第七个月始,以月为核算单位,按前一个月末实际未完成工程量计价金额的3‰/日罚款,直至工程完工交工为止。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施工由受托人总承包,负总包责任,总承包人不得转包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全部由受托人承担。

39.群体工程

39.1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报经委托人同意后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40.开工及延期开工

40.1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若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对此产生的责任全都由受托人承担,且每延误一天,受托人应向委托人交违约金500元人民币。

40.2因委托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推迟开工日期。若受托人已组织队伍及部分设备进场,则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误工费补偿, 误工费补偿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顺延相应工期。

41.暂停施工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停工不能超过一个月,如超过一个月,视为委托人违约,受托人可终止合同),受托人应按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受托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受托人可自行复工.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因委托人责任造成停工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补偿,工期顺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受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工期不给予顺延。

42.工期延误

11.1 工期顺延的审批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总监签署,交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确定。 11.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委托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

(5)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43.工程竣工

受托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加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委托人确认顺延的施工

工期竣工。

44.工程设计变更

44.1原工程设计如须变更,委托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变更通知。若导致全面或局部停工等待的,由此产生的误工,委托人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受托人误工补偿费,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44.2 未经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按设计文件施工的,除必须按设计文件纠正外,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工期不顺延,还应向委托人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若造成工期延误超过3天或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44.3 施工中若受托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受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受托人在保证工程质量、价格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施工工艺的优化方案,经委托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同意后可采用实施。提出优化方案,委托人根据有关上级部门批准的方案给予受托人相应经济奖励。

44.4 设计变更以设计单位、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章书面确认的变更为准。

44.5 在施工过程中,受托人对某一部位实施前发现设计错误的,经委托人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审核确定后,受托人按委托人及有关单位确认的修改意见进行施工,并由委托人根据有关上级部门批准的方案给予受托人相应经济奖励。

六、材料设备供应

45.1.1 委托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品种名称:本工程所需 (无) 由委托人单独采购。

(2)数量:按设计要求

(3)提供时间:按施工要求(以书面材料为准)

(4)提供地点:工地现场

45.1.1.1 委托人按第45.1.1条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受托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委托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及监理单位,由受托人、监理单位派人与委托人共同清点。

45.1.1.2 委托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受托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受托人妥善保管。因受托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委托人未通知受托人清点,受托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委托人负责。

45.1.1.3 委托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第45.1.1条约定的内容不符时,双方约定委托人承担责任如下:

(1)品种名称不符时,受托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委托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也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费用。

(2)供应数量少于第45.1.1条约定的数量时,由委托人补齐;多于第45.1.1条约定数量时,委托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3)到货时间早于第45.1.1条约定时间,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第45.1.1条约定的供应时间的,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4)到货地点与第45.1.1条约定的地点不符时,由委托人负责运至第45.1.1条约定的指定地点。

45.1.1.4 委托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受托人负责检验或试验,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5.1.1.5 委托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采保费费率为材料设备价的1%,具体分摊原则如下:

①由委托人将材料供到施工现场的,委托人收采保费的60%;

②由委托人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委托人仓库或车站、 码头,委托人收采保费的40%;

③由委托人付款订货, 受托人负责提运到施工现场的,委托人收采保费的20%;

④由委托人指定购货地点, 受托人负责付款提货的,委托人不得收取采保费。

(2)委托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综合费用(除采保费外)已由受托人在相应子目的中标单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重新计算。

45.1.2 受托人采购材料设备

45.1.2.1 受托人所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受托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清点。

45.1.2.2 以下(附表1)“指定限价材料一览表”中所选定的材料为委托人指定限价采购材料,受托人对委托人指定限价采购材料所涉及相关项目计价报价的相应材料单价按指定限价

材料一览表中相应单价计价,当实际采购材料单价与指定限价材料单价不一致时,由此发生的材料价差费用实行全额高补低扣。但受托人采购以上指定限价材料时,材料单价须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受托人才能购买。

指定限价材料一览表 附表1

相对使用的时间提前30天以上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不少于三种材料资料供委托人选择。委托人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天内不予答复的,受托人可在所提供的材料资料中任选其中之一采购。

45.2 受托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修复、拆除、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5.3受托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受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受托人承担。若受托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则视为违约,每发现一次,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责任。监

理工程师或委托人驻场工程师可对进场材料提出抽检的要求,受托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委托人驻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若检验不合格,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受托人承担;若检验合格,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5.4受托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修复、拆除、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5.5 受托人在施工中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和材料以次充好现象的(以委托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的检查记录、并发出的监理通知为准),必须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纠正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顺延。

45.6受托人不按投标承诺投入相应的施工机械及设备、材料的,同时又不满足施工需要时,除必须按要求纠正外,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应到未到的该设备总价的2‰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施工质量与工程决算

46.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

46.1受托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4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或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受托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受托人承担拆除或整改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6.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当地没有相应检测机构的则逐级往上报检,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6.4 受托人承包的工程在验收前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检测的,由受托人承担全部检测费用。

4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受托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中间验

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受托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受托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工期不顺延,受托人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后重新验收,否则视为违约,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

47.2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受托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47.3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受托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7.4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受托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受托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8.竣工和验收

48.1自交工验收通过2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48.2本合同由受托人提供竣工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受托人自检后向委托人提出验收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供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叁套,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48.3 委托人收到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受托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对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使用的局部外业工作未完成或缺陷修补以及内业资料缺陷的整改,不影响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也不视为受托人违约。

48.4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7天内不提出整改意见的,视同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受托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工程开始竣工验收未通过、经按委托人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受托人整改后提请委托人验收的日期。对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使用的局部外业工作和内业资料缺陷的整改,不影响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也不视为受托人违约。

48.5 因特殊原因,委托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

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48.6 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正常组织交工、竣工验收,从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次日起项目即交付委托人,由委托人与项目接受管养单位交接,受托人积极配合。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保管,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9.工程量的确认

49.1受托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按进度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伍份。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14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49.2 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之日起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受托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项目回购价款支付的依据。

49.3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受托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受托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49.4 对受托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受托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0.竣工结算

50.1工程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并严格控制在经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中心审批的工程概(预)算以内,但核定的预算造价不包含:由于设计偏差、或材料价差调整、或工程量清单错漏、或因委托人责任增加项目投资的费用,以及按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并向受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超出项目预算的,应经委托人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在工程预、决算审查时予以剔除。

50.2 材料和燃料价格按2011年《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3期的信息执行,《防城港市建筑信息》不提供的信息按市场询价双方确认。劳保费用进入税前计算,造价扣出。

50.3 本工程混凝土骨料为 碎石。

50.4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定额直接费的百分之零点捌(0.8%)计取。

50.5 本工程预算控制价路面、排水渠盖板采用商品混凝土价格按《防城港市建筑信息》11年第3期参考价执行。

50.6 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本工程不实行预算费包干。

50.7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下列以外的其他风险

(1)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变更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投标人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可按下列方式调整:合同实施期间当期《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与2011年第3期价格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格按当期信息价相应调整费用;《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列明的材料,此部分材料实际采购价与中标时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格按实际采购价相应调整费用。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由受托人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材料,监理人审核并经委托人确认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一般工程变更(涉及的变更项目工程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称为一般工程变更, 涉及的变更项目工程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称为特殊工程变更,下同。)的变更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无信息价的由双方市场询价确定,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结算;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委托人、受托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特殊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项目合同价款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书方式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单价确定原则以直接执行套用现行定额标准为原则。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咨询。

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0.8 工程变更

施工设计变更必须经委托人签认,否则受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任何工程变更受托人必须事前书面报监理人、委托人(如有必要必须报设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并于工程变更完成后14天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签证),否则视为受托人放弃该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委托人对该变更不予认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51.受托人的合约责任

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受托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违约责任

52. 受托人违反合同,与他人串通和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53. 受托人应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资质等材料及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工程经理、合约经理、注册造价师)的资质、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任何伪造、虚假,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54. 受托人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委托人的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60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55. 项目开工的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受托人代办,受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上报开工所需手续及证件,否则后果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56. 由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受托人仍应按前述条款承担责任。

57. 若受托人管理的本项目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因返工和修复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受托人除应赔偿委托人损失外还须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受托人对质量认定结果有争议,有权独立聘请另一家再检测;如仍有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8. 委托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之日起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之日起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之日起28日之内正式提出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9. 因委托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和费用损失的, 工期应相应顺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59.1本合同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

(1)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2) 6 级以上的地震;

(3) 8 级以上持续1天(及1天以上)的大风;

(4) 特大暴雨级 以上持续1天(及1天以上)的大雨;

(5)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及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6)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及2天以上)的低温天气;

(7)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8) 其他非委托人受托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5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委托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受托人向监理工程师及委托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托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托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5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由迟延履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60.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61.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含1个月)全部撤离施工现场。若受托人每延迟撤离施工现场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3500元的违约金(已完成的投资额以委托人按此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审定金额为准)。

在受托人提供书面申请及完整的已完成投资额资料后3个月内,委托人应完成对受托人已完成投资额的审定工作并在一个月内支付已完成的投资额。

62. 受托人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含1个月)及时撤离施工现场。

九、项目保险及履约担保

63. 本项目的工程保险至少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受托人负责

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回购价中。

64. 为了加强对本工程项目的控制,受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合同文件应报委托人备案。

65. 受托人应负责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6. 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履约保函形式

十、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

67. 有关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8.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另行订立书面合同。除法律明确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69. 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 其 他

70. 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若国家对此项规定为一定幅度比例时,按中间值执行。

71.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一方按上述条款作出任何选择并不妨碍其行使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权利。

7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广西防城港市兴港大道(道路改建)工程BT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受托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规定要求。

2.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期算始。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⑴ 路基基础工程和路面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⑵ 公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标志工程(注:不含路灯照明工程)为 5 年,绿化工程为一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国家规定要求。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受托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受托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受托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受托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受托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受托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如发生属受托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按本保修书第3.1款约定,委托人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委托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受托人应当在经双方核定后在7日内付清,否则按应缴款额的2‰/日计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委托人: 受托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第六部分 质 押 协 议

质 押 人: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质押权人:

为确保广西防城港市 工程BT(代建—回购)合作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质押人愿意以位于 面积为 亩防城港市政府存量土地(详见附图)的收益作为质押。现经质押人、质押权人双方友好协商,就质押担保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质押权人依照主合同负责兴港大道改造工程的施工建设费用。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 工程完工并移交给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如主合同甲方不履行主合同规定归还BT工程款的,在超过约定期限15个工作日后,质押人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拍、挂有关程序将上述质押土地进行出让,所得净收益(扣除土地平整款、征地补偿款、出让手续费后的收入)优先归还乙方工程款。

如第一次招、拍、挂流拍,10个工作日内启动第二次招、拍、挂,直至宗地成交为止。

2.2 如该质押土地净收益不足以偿还工程款的,质押人同意继续拍卖其他地块,以补足工程款。

第三条 主合同甲方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质押权人应返还质押的有关单据。

第四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五条 本协议壹式玖份,由质押人、质押权人各持叁份。

质押人: (盖章) 质押权人: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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