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产品行为

Q/JSZY

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处理规定

江苏中烟南京卷烟厂 发布

前 言

本规定根据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安全管理实际的要求制定。 本规定由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定由南京卷烟厂安保处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 企业管理处、生产制造处、安保处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毛震宇、刘英杰、马启忠 本规定审核人: 梁鹏、刘元庆 本规定批准人: 朱卫星

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处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在卷烟生产过程中对于产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全体职工。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规范文件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所示版本均为有效。相关规定即将进入修订程序,实施本规定的各部门应探讨使用以下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苏烟工[2014]37号《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卷包线门卫管理规定》(Q/JSZY-NY/GL-6.42-2015(0))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害产品安全行为

指未经相关授权的人员将卷烟成品、半成品私自带离正常的工艺流程路线的行为。 4 职责

4.1 安保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区域进行检查,消防监控室人员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依据本规定向厂部提出处理建议。

4.2 生产制造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区域进行检查。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4.3 生产制造处机组操作人员负责对本机组产品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督。 4.4 工厂各部门应遵守本规定,相互配合确保本规定实施。

5 管理规定

5.1 管理区域界定

5.1.1 生产制造处卷包线为产品安全管理区域,进入该区域均应从东门进入,安保处门卫应对进出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安全。

5.1.2 生产制造处卷包线北门为烟用辅材及成品周转专用通道,非生产相关人员禁止进出。 5.1.3 生产制造处残烟处理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安保处门卫应对进出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安全。 5.2 区域内吸烟管理

5.2.1 生产制造处按照消防管理要求,在区域内设立吸烟室或吸烟点。

5.2.2 生产制造处卷包线班组长办公室、值班室、维修人员办公室、吸烟室、吸烟点等的抽吸卷烟由班长、副班长、质量监督员或指定人员提供卷烟半成品。

5.2.3 职工擅自从机组拿取卷烟成品、半成品到班组长办公室、值班室、维修人员办公室、吸烟室、吸烟点等,认定为危害产品安全行为。

5.3 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

5.3.1 卷烟成品、半成品在职工个人工具柜(车)内。 5.3.2 卷烟成品、半成品在管理区域内更衣柜内。 5.3.3 卷烟成品、半成品夹带在出卷包线的物品中。 5.3.4 卷烟成品、半成品夹带在衣服内或衣服口袋内。 5.3.5 其它危害产品安全的行为。

5.4 关于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的相应处理规定

5.4.1 依照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卷包线门卫管理规定》,出车间人员携带卷烟越过红线,一经查获,由厂部按苏烟工[2014]3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5.4.2 在管理区域内查处到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的卷烟成品、半成品100支(含)以下,生产制造处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按照该产品市场零售价的100倍从奖金中扣除、年度岗位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生产制造处应将处理结果报备安保处,并在部门公示栏进行公布。

5.4.3 在管理区域内查处到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的卷烟成品、半成品数量超过100支或第2次(含)以上发生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认定为苏烟工[2014]37号文件明确的违反劳动及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处理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理。

5.4.4 在管理区域内查处到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的卷烟成品、半成品数量超过100支未达到200支者,由厂部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按照留用察看一年进行处理,并在全厂公布。查处到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的卷烟成品、半成品数量超过200支(含)者,由厂部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按照留用察看两年进行处理,并在全厂公布。

5.4.5 在管理区域内第2次(含)以上发生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人员,由厂部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按照留用察看两年进行处理,并在全厂公布。

5.4.6 生产制造处机组操作人员对产品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到的卷烟成品、半成品,由工号进行追溯,经核实确认后,生产制造处对机组相应操作人员扣除奖金500元至1000元。

5.4.7 生产制造处机组操作人员应制止或举报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5.4.8 工厂其他部门人员在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由厂部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进行处理,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所属管理部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5.4.9 非本厂人员在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由厂部责成相关部门与派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参照本规定处理。相关部门完善相应的合同,并强化对派员单位的管理考核。

5.4.10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工厂此前相关规定(制度)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中烟南京卷烟厂企业标准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处理规定Q/JSZY-NY/GL–6.59–2015

A—2015/0

2015-02-11 发布 2015-02-12 实施

5102–95.6–LG/YN-YZS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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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处理规定

江苏中烟南京卷烟厂 发布

前 言

本规定根据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安全管理实际的要求制定。 本规定由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定由南京卷烟厂安保处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 企业管理处、生产制造处、安保处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毛震宇、刘英杰、马启忠 本规定审核人: 梁鹏、刘元庆 本规定批准人: 朱卫星

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处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在卷烟生产过程中对于产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全体职工。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规范文件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所示版本均为有效。相关规定即将进入修订程序,实施本规定的各部门应探讨使用以下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苏烟工[2014]37号《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卷包线门卫管理规定》(Q/JSZY-NY/GL-6.42-2015(0))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害产品安全行为

指未经相关授权的人员将卷烟成品、半成品私自带离正常的工艺流程路线的行为。 4 职责

4.1 安保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区域进行检查,消防监控室人员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依据本规定向厂部提出处理建议。

4.2 生产制造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区域进行检查。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4.3 生产制造处机组操作人员负责对本机组产品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督。 4.4 工厂各部门应遵守本规定,相互配合确保本规定实施。

5 管理规定

5.1 管理区域界定

5.1.1 生产制造处卷包线为产品安全管理区域,进入该区域均应从东门进入,安保处门卫应对进出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安全。

5.1.2 生产制造处卷包线北门为烟用辅材及成品周转专用通道,非生产相关人员禁止进出。 5.1.3 生产制造处残烟处理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安保处门卫应对进出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安全。 5.2 区域内吸烟管理

5.2.1 生产制造处按照消防管理要求,在区域内设立吸烟室或吸烟点。

5.2.2 生产制造处卷包线班组长办公室、值班室、维修人员办公室、吸烟室、吸烟点等的抽吸卷烟由班长、副班长、质量监督员或指定人员提供卷烟半成品。

5.2.3 职工擅自从机组拿取卷烟成品、半成品到班组长办公室、值班室、维修人员办公室、吸烟室、吸烟点等,认定为危害产品安全行为。

5.3 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

5.3.1 卷烟成品、半成品在职工个人工具柜(车)内。 5.3.2 卷烟成品、半成品在管理区域内更衣柜内。 5.3.3 卷烟成品、半成品夹带在出卷包线的物品中。 5.3.4 卷烟成品、半成品夹带在衣服内或衣服口袋内。 5.3.5 其它危害产品安全的行为。

5.4 关于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的相应处理规定

5.4.1 依照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卷包线门卫管理规定》,出车间人员携带卷烟越过红线,一经查获,由厂部按苏烟工[2014]3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5.4.2 在管理区域内查处到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的卷烟成品、半成品100支(含)以下,生产制造处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按照该产品市场零售价的100倍从奖金中扣除、年度岗位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生产制造处应将处理结果报备安保处,并在部门公示栏进行公布。

5.4.3 在管理区域内查处到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的卷烟成品、半成品数量超过100支或第2次(含)以上发生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认定为苏烟工[2014]37号文件明确的违反劳动及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处理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理。

5.4.4 在管理区域内查处到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的卷烟成品、半成品数量超过100支未达到200支者,由厂部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按照留用察看一年进行处理,并在全厂公布。查处到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的卷烟成品、半成品数量超过200支(含)者,由厂部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按照留用察看两年进行处理,并在全厂公布。

5.4.5 在管理区域内第2次(含)以上发生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人员,由厂部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按照留用察看两年进行处理,并在全厂公布。

5.4.6 生产制造处机组操作人员对产品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危害产品安全行为涉及到的卷烟成品、半成品,由工号进行追溯,经核实确认后,生产制造处对机组相应操作人员扣除奖金500元至1000元。

5.4.7 生产制造处机组操作人员应制止或举报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5.4.8 工厂其他部门人员在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由厂部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对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进行处理,危害产品安全行为者所属管理部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5.4.9 非本厂人员在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由厂部责成相关部门与派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参照本规定处理。相关部门完善相应的合同,并强化对派员单位的管理考核。

5.4.10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工厂此前相关规定(制度)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中烟南京卷烟厂企业标准危害产品安全行为的处理规定Q/JSZY-NY/GL–6.59–2015

A—2015/0

2015-02-11 发布 2015-02-12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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