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修改超出与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关系

说明书修改超出与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关系

2006年8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2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竹纤维及其制造方法”的第02111380.7号发明专利。

请求人以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款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关于专利法第33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记载要使用特制的脱胶软化剂,修改后的授权文本使用普通软化剂,这种修改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认为,其对说明书的修改属于适应性修改,且说明书的修改对权利要求没有影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依据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查明了如下相关事实: 本专利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用作服装面料的竹纤维,其特征是:平均细度1687公支左右,长度如竹节的自然长度,不含化学试剂的纯天然竹纤维。”

原始提交的说明书背景技术提到,现有的竹纤维软化剂普遍含碱,制作中污染环境,在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例部分均记载了本发明由于采用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特制的脱胶软化剂,制得的竹纤维不含化学试剂,且柔韧性和耐折度大大提高。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修改成“1、一种用作服装面料的竹纤维,其特征是:平均细度1687公支左右,长度如竹节的自然长度。”

授权公告的说明书中“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特制的脱胶软化剂”、“不含化学试剂”已经删除,修改为“脱胶软化剂”。

经审查,合议组作出第92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理由部分提到: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和本专利的公开文本相比存在多处修改,具体表现在:发明内容部分,将公开文本中的“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说明书第2页第3行)改为授权文本中的“脱胶软化剂”(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并将公开文本中的“该脱胶软化剂为天然植物配方,不含酸碱化学剂”(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在授权文本中删除(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7行);实施例1中,将公开文本中的“特制的脱胶软化剂”(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改为授权文本中的“脱胶软化剂”,并将公开文本中“该脱胶软化剂为天然植物配方,不含酸碱化学剂”删去( 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8行)。显然,本专利授权文本记载的信息不同于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中记载的信息,而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从申请公开文本记载的使用“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来制备本发明的竹纤维的信息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授权文本中记载的使用任何脱胶软化剂都可以制备出本发明的竹纤维的信息,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的修改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影响,合议组认为: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支持和解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就本案而言,在授权专利说明书有关本发明技术内容和实施例1、2存在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情况下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产生了如下实质性影响:

根据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用作服装面料的竹纤维是通过采用特制的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以及其他工序制备得到的,而且由于在制造方法中采用天然植物

脱胶软化剂对竹纤维进行软化处理,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竹纤维产品柔软度和耐折度不够的技术问题,并使之能够运用到服装面料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得到采用任意的脱胶软化剂对竹纤维进行软化处理都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 根据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尤其是说明书中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1和2的描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得出的信息是: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用作服装面料的竹纤维可以通过采用任何脱胶软化剂结合其他工序制备得到,并且采用任何脱胶软化剂对竹纤维进行软化处理都能解决现有技术中竹纤维产品柔软度和耐折度不够的技术问题,并使之能够运用到服装面料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概括得到采用任意的脱胶软化剂对竹纤维进行软化处理来实现本发明的目的。 可见,依据授权文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公开文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合议组得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本专利说明书所进行的超范围修改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所以本案的焦点之处在于说明书的修改超范围会不会影响权利要求的有效或无效。

由于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的是权利要求有效或无效,说明书存在的缺陷应最终落在对权利要求的影响上,因此,现行的做法是:如果说明书的修改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影响,则无论说明书的修改是否超出,都不会导致专利权无效;如果说明书的修改超范围、且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影响,则应当宣告受到影响的权利要求无效。

判断说明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目前有成熟的规定,比较好操作,往往让合议组棘手的是如何判断对权利要求是否有影响?最简单的情形,说明书修改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无关,肯定是没有影响,当说明书的修改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关时,如何判断说明书修改超范围对权利要求是否有影响?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操作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考虑:

(1)授权的审批程序,即需要考察实审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动机;

(2)请求人所提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除专利法第33条外,有无其他与说明书的修改相关的法条;

(3)说明书修改前后,对其他条款的结论有无影响;

(4)说明书是对哪部分的修改,例如,说明书对背景技术、发明概述中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实施例、实验效果这些部分的修改对权利要求的影响各不相同。

本案属于说明书修改超范围导致权利要求被无效的一个典型案例。

合议组首先认定了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之后在决定理由部分用大量笔墨详细阐述依据授权文本(即修改超出的说明书)和原始公开文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本发明以及对于支持和解释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由此本专利说明书所进行的超范围修改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另外,考察本专利的实审程序,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说明书中的“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特制的脱胶软化剂”公开不充分,专利权人针对这一缺陷

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获得授权。有观点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应该充分考虑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基于信赖保护,对实审过程中审查员明确认可的修改一般应该认定修改不超范围。如前面所列举的,实审过程中的审查意见的确是判断说明书修改超范围对权利要求是否有影响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专利法第33条作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的条款,还是应当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当存在明显授权错误时,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于这种错误的授权进行纠正无可厚非。特别是,请求人还提出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等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条款,说明书作为这些条款的判断根本,其超范围的修改已经对这些条款的结论产生了实质影响,跳过专利法第33条,合议组对于其他条款的审查将会是在错误的文本基础上进行了错误的事实判断,基于此,本案也应当依据专利法第33条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知识产权报 作者 刘静)

12-08-28

说明书修改超出与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关系

2006年8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2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竹纤维及其制造方法”的第02111380.7号发明专利。

请求人以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款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关于专利法第33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公开文本记载要使用特制的脱胶软化剂,修改后的授权文本使用普通软化剂,这种修改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认为,其对说明书的修改属于适应性修改,且说明书的修改对权利要求没有影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依据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查明了如下相关事实: 本专利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用作服装面料的竹纤维,其特征是:平均细度1687公支左右,长度如竹节的自然长度,不含化学试剂的纯天然竹纤维。”

原始提交的说明书背景技术提到,现有的竹纤维软化剂普遍含碱,制作中污染环境,在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例部分均记载了本发明由于采用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特制的脱胶软化剂,制得的竹纤维不含化学试剂,且柔韧性和耐折度大大提高。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修改成“1、一种用作服装面料的竹纤维,其特征是:平均细度1687公支左右,长度如竹节的自然长度。”

授权公告的说明书中“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特制的脱胶软化剂”、“不含化学试剂”已经删除,修改为“脱胶软化剂”。

经审查,合议组作出第92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理由部分提到: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和本专利的公开文本相比存在多处修改,具体表现在:发明内容部分,将公开文本中的“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说明书第2页第3行)改为授权文本中的“脱胶软化剂”(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并将公开文本中的“该脱胶软化剂为天然植物配方,不含酸碱化学剂”(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在授权文本中删除(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7行);实施例1中,将公开文本中的“特制的脱胶软化剂”(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改为授权文本中的“脱胶软化剂”,并将公开文本中“该脱胶软化剂为天然植物配方,不含酸碱化学剂”删去( 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8行)。显然,本专利授权文本记载的信息不同于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中记载的信息,而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从申请公开文本记载的使用“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来制备本发明的竹纤维的信息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授权文本中记载的使用任何脱胶软化剂都可以制备出本发明的竹纤维的信息,因此,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的修改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影响,合议组认为: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支持和解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就本案而言,在授权专利说明书有关本发明技术内容和实施例1、2存在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情况下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产生了如下实质性影响:

根据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用作服装面料的竹纤维是通过采用特制的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以及其他工序制备得到的,而且由于在制造方法中采用天然植物

脱胶软化剂对竹纤维进行软化处理,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竹纤维产品柔软度和耐折度不够的技术问题,并使之能够运用到服装面料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得到采用任意的脱胶软化剂对竹纤维进行软化处理都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 根据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尤其是说明书中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1和2的描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得出的信息是: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用作服装面料的竹纤维可以通过采用任何脱胶软化剂结合其他工序制备得到,并且采用任何脱胶软化剂对竹纤维进行软化处理都能解决现有技术中竹纤维产品柔软度和耐折度不够的技术问题,并使之能够运用到服装面料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概括得到采用任意的脱胶软化剂对竹纤维进行软化处理来实现本发明的目的。 可见,依据授权文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公开文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合议组得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本专利说明书所进行的超范围修改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所以本案的焦点之处在于说明书的修改超范围会不会影响权利要求的有效或无效。

由于无效宣告程序宣告的是权利要求有效或无效,说明书存在的缺陷应最终落在对权利要求的影响上,因此,现行的做法是:如果说明书的修改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影响,则无论说明书的修改是否超出,都不会导致专利权无效;如果说明书的修改超范围、且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影响,则应当宣告受到影响的权利要求无效。

判断说明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目前有成熟的规定,比较好操作,往往让合议组棘手的是如何判断对权利要求是否有影响?最简单的情形,说明书修改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无关,肯定是没有影响,当说明书的修改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关时,如何判断说明书修改超范围对权利要求是否有影响?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操作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考虑:

(1)授权的审批程序,即需要考察实审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动机;

(2)请求人所提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除专利法第33条外,有无其他与说明书的修改相关的法条;

(3)说明书修改前后,对其他条款的结论有无影响;

(4)说明书是对哪部分的修改,例如,说明书对背景技术、发明概述中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实施例、实验效果这些部分的修改对权利要求的影响各不相同。

本案属于说明书修改超范围导致权利要求被无效的一个典型案例。

合议组首先认定了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之后在决定理由部分用大量笔墨详细阐述依据授权文本(即修改超出的说明书)和原始公开文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本发明以及对于支持和解释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由此本专利说明书所进行的超范围修改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另外,考察本专利的实审程序,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说明书中的“天然植物脱胶软化剂”、“特制的脱胶软化剂”公开不充分,专利权人针对这一缺陷

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获得授权。有观点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应该充分考虑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基于信赖保护,对实审过程中审查员明确认可的修改一般应该认定修改不超范围。如前面所列举的,实审过程中的审查意见的确是判断说明书修改超范围对权利要求是否有影响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专利法第33条作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的条款,还是应当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当存在明显授权错误时,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于这种错误的授权进行纠正无可厚非。特别是,请求人还提出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等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条款,说明书作为这些条款的判断根本,其超范围的修改已经对这些条款的结论产生了实质影响,跳过专利法第33条,合议组对于其他条款的审查将会是在错误的文本基础上进行了错误的事实判断,基于此,本案也应当依据专利法第33条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知识产权报 作者 刘静)

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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