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反洗钱工作,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科学评价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洗钱工作考核以“日常监测、全面检查、定期通报、年度总评”为原则,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考核评分综合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及外部检查结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行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条 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酌情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对辖内各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五条 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项目及权重为:控制环境20%、政策法规执行50%、风险管理20%、监督评价与纠正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 控制环境(20分)

1、反洗钱组织架构(2分)

2. 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3分)。

3. 反洗钱制度建设(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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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反洗钱人员培训(5分)。

5. 反洗钱宣传(5分)。

(二)政策法规执行(50分)

1. 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分类(20分)。

2.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20分)。

3.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0分)。

(三)风险管理(20分)

1. 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2. 风险管控(10分)。

(四)监督评价与纠正(10分)

1、内部监督检查的整改(5分)

2、反洗钱资料上报情况(5分)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酌情加分:

(一)单位或个人反洗钱工作受到人民银行书面表彰的;

(二)反洗钱调研文章或经验推介材料等被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开刊物发表的;

(三)在省联社或人民银行举办的各类反洗钱竞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

(四)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

(五)其它适合加分的情形。

其中:一、二、三、五项最高加分为5分,第四项最高加分为10分。一、三项中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县级加1分;二项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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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依据及程序

第七条 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现场检查、日常履职、非现场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反洗钱专项检查,对营业机构检查覆盖面应至少达到20%。

第八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营业机构考核评价应在每年12月底完成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落实总行反洗钱相关工作不到位且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营业机构,取消其在总行的年度考评中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并进行全行通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营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依照人民银行处罚情况进行酌情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 3 -

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营业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且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及其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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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反洗钱工作,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科学评价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洗钱工作考核以“日常监测、全面检查、定期通报、年度总评”为原则,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考核评分综合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及外部检查结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行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条 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酌情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对辖内各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五条 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项目及权重为:控制环境20%、政策法规执行50%、风险管理20%、监督评价与纠正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 控制环境(20分)

1、反洗钱组织架构(2分)

2. 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3分)。

3. 反洗钱制度建设(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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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反洗钱人员培训(5分)。

5. 反洗钱宣传(5分)。

(二)政策法规执行(50分)

1. 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分类(20分)。

2.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20分)。

3.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0分)。

(三)风险管理(20分)

1. 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2. 风险管控(10分)。

(四)监督评价与纠正(10分)

1、内部监督检查的整改(5分)

2、反洗钱资料上报情况(5分)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酌情加分:

(一)单位或个人反洗钱工作受到人民银行书面表彰的;

(二)反洗钱调研文章或经验推介材料等被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开刊物发表的;

(三)在省联社或人民银行举办的各类反洗钱竞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

(四)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

(五)其它适合加分的情形。

其中:一、二、三、五项最高加分为5分,第四项最高加分为10分。一、三项中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县级加1分;二项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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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依据及程序

第七条 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现场检查、日常履职、非现场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反洗钱专项检查,对营业机构检查覆盖面应至少达到20%。

第八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营业机构考核评价应在每年12月底完成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落实总行反洗钱相关工作不到位且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营业机构,取消其在总行的年度考评中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并进行全行通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营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依照人民银行处罚情况进行酌情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 3 -

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营业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且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及其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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