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适用

200 9.9(上)

・法制园地・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适用

于宗国

摘 要 关键词 目前, 我国尚不宜立即废除死刑, 而应该保留并限制死刑的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具体适用中的立法限制以 死刑 立法限制 司法限制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9-065-01 论述的:“致命的或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含义倾向于暗示着这 样的犯罪应该是危及生命的犯罪。在这个意义上,危及生命是行 为的一种极为可能的犯罪。④ ” (二) 在审判实践中对适用死刑的标准应严格统一, 从严定罪 和适用死刑 审判机关适用死刑关系到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利,应从严掌 握死刑的适用。 禁止将非死刑罪名定为死刑罪名,在判处死刑时, 务必严格按照适用死刑的法定基准, 对罪行极大、 有法定从重情 节的,判处死刑。对有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不处死刑。 (三) 关于死缓制度 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是中国刑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死刑制 度, 在司法实践中, 应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 在不得不适用死 刑时, 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以此形成一个 “过滤层” , 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减低至最极限。⑤ (四) 应尽可能不适用极刑, 明智利用法定刑的可选择性 中国刑法中可适用死刑的约 70 种严重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均 具有可选择性。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一种罪名必须适用 死刑,而是预留了可供选择的回旋余地。这就赋予司法机关极为 重要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对死刑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 高级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尤其是后者应该明智地利用法定刑的可 选择性,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值得一提的是, 最高院于 2006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 《关于统 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已经将死刑立即执行案 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院统一行使。 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契机, 走一 条死刑 “存-限-废” 的道路。

注释: ①赵秉志. 中国废除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顿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 2004 年版. 17 页. ②王娜. 从国际人权公约谈赦免的法制化.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 . 2002 ③2005 年 3 月 14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 死刑的问题时, 曾明确表示 “出于我们的国情, 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 . ④邱兴隆主编. 比较刑法 (第 1 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 . 第 2001 年版. 190 页. ⑤赵秉志, 时延安. 中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法理研析. 中国司法评论 2001 1) 人民法院 ( . 出版社. 2001 年版.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 刑法评论 (第 8 卷

) 法律出版社. . 2005 年版. [2]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 [3]屠晓景, 陈洁. 论我国死刑适用中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 人民检察. (6) . 2003 [4]杨志壮. 论我国死刑制度立法理念及其完善. 法学论坛. (2) . 2004 [5]陈泽宪. 论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法学. (4) . 2003 [6]赵秉志, 郭理蓉. 死刑存废的政策分析与我国的选择. 法学. (4) . 2004 [7]汪力, 邹兵.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现代法学. (6) . 2002 [8]顾永忠. 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 法学家. (4) . 2006

及司法限制的阐述, 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助益。 中图分类号: D924.3

死刑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 法定权限和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 目前,我国 的死刑制度存在着如下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第一, 挂有死刑的罪名过多。现行刑法分则编保持着 68 种

① 罪可判处死刑,死刑罪名较多。 第二, 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相对

过宽。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对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的人 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三, 死刑判决易受外界 干扰,缺乏统一性死刑判决。第四, 我国应积极推广注射刑, 使死 刑执行方式进一步文明化。第五, 死刑犯赦免权的缺失。我国宪 法关于赦免的条款在实质上是赦免权作为国家权力在不同机关 分配的规定, 而非赋予公民获得赦免权的规定。② 针对上述情况, 尽管理论上全面废除死刑是必然趋势, 但考 虑到具体国情, 我国在现阶段并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政治、 经

③ 济与文化条件。 所以如何限制死刑的适用就成为我国亟待解决

的重大课题。 一、 死刑的立法限制 死刑改革,首先应当从立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一) 废除绝大部分贪利犯罪的死刑 贪利犯罪主要是指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死刑对贪利犯罪 的预防作用微乎其微,靠死刑无法遏制贪利犯罪。 因此,预防经济 犯罪的关键在于完善法制、 清除腐败。 (二) 关于军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作技术性压缩 这两个罪名可适用死刑的共 19 个罪名, 但是由于这两类犯 罪的特殊性, 死刑规定基本上是备而不用, 因此对其可作实质性 削减或将数个犯罪予以概括。 (三) 对一些性质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可以考虑取消死刑 如故意伤害罪, 拐卖妇女、 儿童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可以废除死刑, 可以考虑将适用死刑的法定情 节缩减为一种, 即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 二、 死刑的司法限制 对死刑的司法

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严解释死刑的适用范围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严解释的原则,严格 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关于如何界定 “最严重的犯罪” 本文认为 , 应当包括两点: 致人死亡的故意犯罪; 具有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 故意犯罪。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在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 报告 《死刑与贯彻 〈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中所 》

作者简介: 于宗国,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三级律师。

200 9.9(上)

・法制园地・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适用

于宗国

摘 要 关键词 目前, 我国尚不宜立即废除死刑, 而应该保留并限制死刑的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具体适用中的立法限制以 死刑 立法限制 司法限制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9-065-01 论述的:“致命的或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含义倾向于暗示着这 样的犯罪应该是危及生命的犯罪。在这个意义上,危及生命是行 为的一种极为可能的犯罪。④ ” (二) 在审判实践中对适用死刑的标准应严格统一, 从严定罪 和适用死刑 审判机关适用死刑关系到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利,应从严掌 握死刑的适用。 禁止将非死刑罪名定为死刑罪名,在判处死刑时, 务必严格按照适用死刑的法定基准, 对罪行极大、 有法定从重情 节的,判处死刑。对有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不处死刑。 (三) 关于死缓制度 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是中国刑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死刑制 度, 在司法实践中, 应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 在不得不适用死 刑时, 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以此形成一个 “过滤层” , 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减低至最极限。⑤ (四) 应尽可能不适用极刑, 明智利用法定刑的可选择性 中国刑法中可适用死刑的约 70 种严重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均 具有可选择性。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一种罪名必须适用 死刑,而是预留了可供选择的回旋余地。这就赋予司法机关极为 重要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对死刑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 高级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尤其是后者应该明智地利用法定刑的可 选择性,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值得一提的是, 最高院于 2006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 《关于统 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已经将死刑立即执行案 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院统一行使。 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契机, 走一 条死刑 “存-限-废” 的道路。

注释: ①赵秉志. 中国废除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顿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 2004 年版. 17 页. ②王娜. 从国际人权公约谈赦免的法制化.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 . 2002 ③2005 年 3 月 14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 死刑的问题时, 曾明确表示 “出于我们的国情, 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 . ④邱兴隆主编. 比较刑法 (第 1 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 . 第 2001 年版. 190 页. ⑤赵秉志, 时延安. 中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法理研析. 中国司法评论 2001 1) 人民法院 ( . 出版社. 2001 年版.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 刑法评论 (第 8 卷

) 法律出版社. . 2005 年版. [2]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 [3]屠晓景, 陈洁. 论我国死刑适用中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 人民检察. (6) . 2003 [4]杨志壮. 论我国死刑制度立法理念及其完善. 法学论坛. (2) . 2004 [5]陈泽宪. 论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法学. (4) . 2003 [6]赵秉志, 郭理蓉. 死刑存废的政策分析与我国的选择. 法学. (4) . 2004 [7]汪力, 邹兵.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现代法学. (6) . 2002 [8]顾永忠. 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 法学家. (4) . 2006

及司法限制的阐述, 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助益。 中图分类号: D924.3

死刑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 法定权限和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 目前,我国 的死刑制度存在着如下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第一, 挂有死刑的罪名过多。现行刑法分则编保持着 68 种

① 罪可判处死刑,死刑罪名较多。 第二, 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相对

过宽。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对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的人 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三, 死刑判决易受外界 干扰,缺乏统一性死刑判决。第四, 我国应积极推广注射刑, 使死 刑执行方式进一步文明化。第五, 死刑犯赦免权的缺失。我国宪 法关于赦免的条款在实质上是赦免权作为国家权力在不同机关 分配的规定, 而非赋予公民获得赦免权的规定。② 针对上述情况, 尽管理论上全面废除死刑是必然趋势, 但考 虑到具体国情, 我国在现阶段并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政治、 经

③ 济与文化条件。 所以如何限制死刑的适用就成为我国亟待解决

的重大课题。 一、 死刑的立法限制 死刑改革,首先应当从立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一) 废除绝大部分贪利犯罪的死刑 贪利犯罪主要是指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死刑对贪利犯罪 的预防作用微乎其微,靠死刑无法遏制贪利犯罪。 因此,预防经济 犯罪的关键在于完善法制、 清除腐败。 (二) 关于军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作技术性压缩 这两个罪名可适用死刑的共 19 个罪名, 但是由于这两类犯 罪的特殊性, 死刑规定基本上是备而不用, 因此对其可作实质性 削减或将数个犯罪予以概括。 (三) 对一些性质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可以考虑取消死刑 如故意伤害罪, 拐卖妇女、 儿童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可以废除死刑, 可以考虑将适用死刑的法定情 节缩减为一种, 即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 二、 死刑的司法限制 对死刑的司法

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严解释死刑的适用范围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严解释的原则,严格 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关于如何界定 “最严重的犯罪” 本文认为 , 应当包括两点: 致人死亡的故意犯罪; 具有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 故意犯罪。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在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 报告 《死刑与贯彻 〈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中所 》

作者简介: 于宗国,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三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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