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1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

1.1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原则

城市广场和城市广场体系

1.1.1 城市广场是城市中为提供市民公共活动而设置的一种开放空间。城

市广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和特征:

㈠ 围绕一定主题配置的设施、建筑空间或道路的围合以及公共活

动场地是构成城市广场的三个要素。

㈡ 城市广场的三个特征:⑴ 公共性。广场供公众使用,任何市民

皆能利用为通行或休憩场所;⑵ 开放性。广场于任何时间均可供公众通行或休憩;⑶ 永久性。无论何种广场,都应予以永久管制,使其不可任意变更为私人使用或仅部分时间、部分空间对外开放。

城市广场不包括以下用地类型:⑴ 具备特征而不具备要素,如单纯

绿地或空地;⑵ 具备要素而不具备特征,如仅供某一商住区或建筑物使用,出于商业目的而冠名的“××广场”;⑶ 要素和特征均不完备。

1.1.2 按照性质、功能、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及附属建筑物的特征,城市广

场一般可分为市政广场、纪念广场、文化广场、商业广场、游憩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六类。单个城市广场在保证主题突出的前提下,其性质、功能可重叠设置为综合性广场(交通集散广场除外);中、小城市提倡以综合性广场为主。

根据在城市中的不同地位和环境,城市广场可分为城市中心广场、区级中心广场、地方性广场三个等级。大城市有条件应具备各种级别的广场;中、小城市除城市中心广场外,通常不需要区级中心广场,地方性广场(小区中心、重要地段和建筑物前的广场)更有实用意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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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广场,构成城市广场体系。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的任务

1.1.3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开放空间规划的组成部

分,它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开放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对之进行延续和深化,同时为城市建设提供指导。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应当包括:

㈠ 城市广场的空间结构;

㈡ 城市广场的功能布局;

㈢ 各广场的性质、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

㈢ 各广场与整个城市及周边用地的空间组织、功能街接和交通联

系;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的原则

1.1.4 城市广场的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空间结构

以及用地、交通条件确定,应有利于人的生活、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增强城市活力。

1.1.5 应结合本地历史文化、生活习俗、经济状况等社会环境和地理、气

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广场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避免盲目照搬、千篇一律

1.1.6 城市广场通过道路与城市相联系,必须综合处理好城市广场与相连

道路、城市功能分区及周边建筑出入口的衔接。根据功能要求确定的广场形状、规模及主要建筑物、停车场的位置,应根据城市交通要求加以修正。

1.1.7 城市广场的总规模可参照以下指标:

1、市政、纪念、文化、商业、游憩广场(可综合)用地的总面积,可按城市人口每人0.13~0.4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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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城市人口每人0.07~0.10平方

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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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市广场的分类布局

市政广场

1.2.1 市政广场是用于政治集会、庆典、游行、检阅、礼仪、传统民间节

日活动的广场。大城市中,市政广场及其周围以行政办公建筑为主;中、小城市的市政广场上,可集中安排城市的其它主要公共建筑物。

市政广场有强烈的城市标志作用,往往安排在城市中心地带,或者

布置在通向市中心的干道的尽端。

市政广场应按集会人数计算场地规模,并根据大量人流迅速集散要

求加强外部交通组织,宜在出入口处设置小型配套广场。

纪念广场

1.2.2 纪念广场是用于纪念某些人物或事件的广场。纪念广场可结合城市

历史布置各种纪念性建筑物、纪念碑和纪念雕塑等。

纪念广场宜与文化、教育用地结合布置,以保持环境宁静;或以自

然环境为背景,突出其象征意向。

纪念广场应既便于瞻仰,又不妨碍城市交通,宜就近规划停车场地。 文化广场

1.2.3 文化广场是用于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广场。文化广场及其周围可安

排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活动场所。

中、小城市里,文化广场大多在城市中心布置;大城市里,文化广

场可布置在城市中心区、区级中心区以及其它重要地段。

文化广场应和城市公交车站和停车场的位置相协调,便于人群频繁

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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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场

1.2.4 商业广场是用于集市贸易、展销购物的广场。一般布置在商业中心

区或大型商业建筑附近,连接邻近的商场和市场,使商业活动区集中。

商业广场应靠近城市主干道,并有方便的通道(人行和车行)与城

市各区相连。商业广场不宜设在城市的交通枢纽附近,避免购物人流和过境车流冲突。

游憩广场

1.2.5 游憩广场是供人休憩、交游、观光活动的绿化广场。游憩广场贴近

人的生活,在各类广场中最为普遍,综合性广场多以游憩功能为主。

游憩广场一般布置在城市商业区、居住区周围。

游憩广场人流停留时间最久,应易于步行出入。

交通集散广场

1.2.6 交通集散广场是城市在重要交通枢纽前和复杂交通地段,以交通集

散功能为主的广场。包括航空站、航运站、火车站和汽车站的站前广场,以立体式为主的桥头广场、交叉口广场等,广东多见的口岸广场亦为此类。

交通集散广场是城市交通系统的一部分,大多安排在城市交通复杂

的地段,和城市主要街道相连。其功能要求最为单一。

交通集散广场应与市内公交站点统一规划,以合理集散车流和人

流,必要时应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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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广场的分级设置

城市中心广场

1.3.1 城市中心广场是作为城市中心或城市中心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城

市整体形象的大型城市广场。它往往与城市行政、文化、商业、交通等功能中心区结合设置,通过广场群来组织中心区建筑群的空间和交通。城市中心广场可以是各类广场,也可具有综合功能。

城市中心广场应空间开朗,并有良好景观的建筑群体。广场宜布置

在环境优美的地方,有条件可使之面向河流、湖岸或大海,以丰富广场艺术面貌并体现“水乡特色”。

城市中心广场联结着整个城市,必须具备易达性。它应与城市生活

性主干道和其它交通枢纽相连,周围道路的等级应足以容纳相应的交通量。

区级中心广场

1.3.2 区级中心广场是位于城市分区中心,作为大城市分区中社会活动中

心或其组成部分,体现局部城市形象的城市广场。它以纪念广场、商业广场、游憩广场和交通集散广场为主。

区级中心广场和城市中心广场一样,可与区内主要干道、公园绿

地、河流水面相连,在创造良好形象的同时为大量居民集散创造方便的条件。

地方性广场

1.3.3 地方性广场是在小区中心、重要地段和建筑物前设置的城市广场,

它在城市中分布最广,主要包括小型的商业广场、游憩广场和交通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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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

商业区、居住区内的地方性广场和邻近建筑群内的其它开放空间应

密切联系。

地方性广场一般毋需和城市主要干道相连。

三级城市的中心广场规模

1.3.4 大、中、小城市的城市中心广场面积建议采用下列指标:

1、大城市以上──5~15公顷;

2、中等城市──2~10公顷;

3、小城市──1~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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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广场设计

2.1 城市广场设计原则

城市广场设计的任务

2.1.1 城市广场设计应通过合理的设施配置、和谐的空间组织、完善的市

政配套,实现城市广场的使用功能,创造丰富的广场空间意向,并综合解决城市广场内外部的交通与联系。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㈠ 广场规模、尺度的确定;

㈡ 广场空间形式的处理;

㈢ 广场中建筑、小品等景观设施的设置;

㈣ 广场各种服务设施的配置;

㈤ 广场交通的有机组织;

㈥ 广场的市政配套和竖向设计。

分类城市广场设计原则

2.1.2 市政广场有强烈的城市标志作用,往往安排在城市中心地带,并成

为整个城市或中心区内空间结构的焦点;广场一般不宜过多布置娱乐性建筑及设施,但可安排绿化和柱廊,以增强景观效果并调节广场气候。

2.1.3 纪念广场应能表现城市的历史和个性,其空间形式应满足气氛及象

征的要求,一般采用对称、严谨、均衡的处理手法,并以轴线引导人们前进,空间的变化宜少,节奏宜缓,以造成肃穆的气氛;这类广场中不宜布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牌等。

2.1.4 文化广场必须留有足够的空地,并根据人的行为特征和建筑物的性

质进行动静分区,可安排露天或半露天的表演观赏区,便于观众快捷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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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和更好地欣赏;文化广场主要出入口宜面对大街。

2.1.5 商业广场可采用与步行街相连接的形式,用连续拱廊等方式把邻近

的室内商场与露天、半露天市场结合在一起,达到室内外商业空间的连接和过渡;广场中应合理布置适宜人们休憩、交游和饮食的设施。

2.1.6 游憩广场空间变换多、节奏快,开敞自由,往往采用园林绿化手法,

以树木、草地和林荫道营造舒适宜人的开放空间;游憩广场中宜布置台阶、坐凳等供人休息,设置花坛、雕塑、水景等供人观光游乐;可采用曲线和明快的色彩表现欢乐、轻松的气氛。

2.1.7 交通集散广场应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使人流、

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广场主要以交通服务设施为主,不适宜安排更多的景点和建筑;广场应有突出、醒目的交通引导标志,标志周围不可设置广告,也不宜建遮挡行车视线的建筑和种植高大树木。

分级城市广场设计原则

2.1.8 城市中心广场应有主题鲜明的设施、丰富的空间形态和开阔的活动

空间;广场中应限制车辆行驶。

2.1.9 区级中心广场应通过不同的设计手法反映各区的特点;区级中心广

场中可以多辟绿地和园林。

2.1.10 地方性广场的设计应灵活自由,绿地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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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市广场的规模和尺度

城市广场的规模

2.2.1 城市广场的规模取决于广场性质、功能、观赏方面的要求,并受环

境、交通和用地条件限制。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广场规模,既要有足够的面积以保证公共活动的正常进行;又不应追求过大的面积而浪费土地;城市广场可适当分散设置,以取得均匀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2.2.2 以大量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规模,主要取决于需要容纳的集会人

数;以观赏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规模,主要取决于车辆及行人的通行情况和停车场的分布;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规模,应在许可的集聚和疏散时间内,能满足人流、车流的组织要求。

2.2.3 城市愈大,广场的规模应愈大。大城市可有多个不同功能的大型广

场,也可由几个相互毗连的广场组成更大规模的中心广场群;中、小城市除个别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城市中心广场,大部分应为分散的小规模地方性广场。

城市广场的尺度

2.2.4 大而空旷的广场对人有排斥性,小而局促的广场则令人有压抑感,

尺度适中广场具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广场的尺度应根据广场的功能要求、广场的规模与人的活动要求,并结合围合建筑物的尺度、形体、功能以及人的尺度而定。大广场的组成部分应有较大的尺度,小广场的组成部分应有较小的尺度。

2.2.5 城市中心广场的适宜尺度推荐指标:

1、建筑物的高度同广场的长度比值──1:3~1:6

2、视距与楼高的比值──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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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距与楼高构成的视角──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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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城市广场的空间形式

城市广场的空间形式分类

2.3.1 城市广场应根据使用具体要求和条件具体处理空间布局。广场空间

的组织,必须满足人们活动的需要及观赏的要求;广场空间的形式应与广场性质、规模、广场上的建筑和设施相协调,取得和谐统一的效果,不应刻意追求特殊的形式。

根据空间设计手法的不同,城市广场有以下各种形式:

㈠ 按形状可分为规则形广场、不规则形广场;

㈡ 按围合程度可分为封闭式广场、半封闭式广场和开敞式广场; ㈢ 按建筑物的位置可分为岛式广场和周边式广场;

㈣ 按设计地坪标高可分为地面广场、高架广场和下沉式广场。

规则形广场和不规则形广场

2.3.2 规则形广场包括正方形广场、长方形广场、梯形广场、圆形和椭圆

形广场。正方形广场在广场平面上无明显的方向,可根据城市道路的走向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和朝向来表现出广场的朝向;长方形广场在广场平面上能突出广场的主次方向,有利于分别布置主次建筑,便于布置主要建筑物、组织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梯形广场有明显的方向,容易突出主题,主要建筑物宜沿梯形的长边布置在主轴线上,使主要建筑物的意向突出;圆形和椭圆形广场四周建筑宜按圆弧形围合设计,围合半径宜在100米左右,以满足广场的特殊的形象感觉。

2.3.3 不规则形广场不同于规整广场的严谨对称,广场的不规则形状往往

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布局情况、地形条件或者通向广场的街道走向所造成,现代广场设计中也会有意采取不规则的形状来表达特别的空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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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规则形广场中可通过在广场中央建造轮廓等生动的大型构筑物来达到修饰效果。

封闭式广场和开敞式广场

2.3.4 城市广场空间围合形式的变化,能产生丰富的空间效果。开敞式广

场使人视野开阔;封闭式广场中环境较安静,给人的感染力较强。可适当开合并用,使开中有合、合中有开,内部开敞、外部封闭,使广场上既有较开阔的地区,也有较幽静的地区,和外围繁忙的交通与人流形成强烈对比。

封闭型广场一般情况下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广场宽度的1/2,底层的

设计应通透明亮,要有艺术化细部处理,精心安排树木、喷泉、水池、小品和铺地的图形,以烘托建筑。

岛式广场和周边式广场

2.3.5 城市广场上安排大量建筑物或建筑群时,可采用岛式和周边式两种

方法来布置。

一个宽阔的广场中,如果广场建筑物很高大而又是周围建筑群的主

要建筑物,可按照岛式布置:把建筑物建于广场中央。岛式广场是较为传统的形式,人车流的组织较为困难,应该避免把岛式广场布置在干道和林荫道的轴线上,而最好放到单侧。

一般广场中建筑物按周边式布置:沿广场轴线把主体建筑物布置在

广场一般建筑物的前沿,或与广场轴线不对称地布置在一般建筑物的前沿。

地面广场、高架广场和下沉式广场

2.3.6 地面广场是较为普遍采用的城市广场形式,随着城市交通发展的要

求,城市广场形式将由简单的建筑围合方式逐步拓展到立体式广场,包────────────────────────────────────【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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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下沉式广场、复合广场、空中平台等。在用途较明确、有一定交通技术要求的广场——如机场、火车站、站前广场,以及地形越复杂、越容易形成有趣图形的空间环境,比较容易形成立体化交通特征。立体式广场应尽量保证地面用以人行。

这类广场形式中运用最多的是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不仅便于交

通组织,还利于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它一般适宜以下情形:古建筑旁或拥挤的城市中心,开辟若干层地下的交通、购物空间,可提供一个闹中求静的室外环境,更多地保护有限的地面空间。在广东,降雨强度较大,采用下沉式广场时应切实解决好排水问题。

广场地下空间的利用

2.3.7 广东城市用地紧张,城市广场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广场地下空间

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可用以安排辅助设施、停车场和商业设施等。当地下空间的开发未能纳入广场建设计划时,地下管线的安排应集中,以便于将来对地下空间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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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城市广场的景观设施

广场景观设施的构成

2.4.1 城市广场的景观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广场的功能与环境,在满足使用

的同时塑造鲜明的广场形象。景观设施可分为硬质景观和软质景观,包括广场建筑物、公共艺术品、水景、绿化、照明、铺装等,在广场设计中应深刻理解广场的性质和文化内涵,确定相应的造形基本要素和形态,并在广场的各设施中加以广泛应用。

广场及其周边建筑

2.4.2 与广场功能相关的公共性建筑是塑造广场形象的主要元素,建筑形

象应体现广场的文化内涵和广场性质,且具有导向功能。建筑形态应简洁、鲜明,并与邻近区域的建筑物协调,在讲求个性的同时避免对整体环境的破坏。

除商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外,城市广场及其周边建筑宜以低层

为主,或使建筑的体量、高度从广场周边开始逐次递加,以取得开阔的视野。

高层建筑与低层建筑共同围合广场空间,高层建筑的裙房或底层

的敞廊宜与邻近建筑物衔接,或以柱廊围合广场空间。

公共艺术品

2.4.3 公共艺术品:包括雕塑、壁饰等,具有纪念性、主题性、标志性、

游乐性、观赏性等功能。

公共艺术品的设置中应与整体环境的协调,具有时代感和个性。在

市政广场、纪念广场等主题性强、庄重、人流相对缓慢的环境中宜采用具象形式;而在商业广场、游憩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等主题性弱、────────────────────────────────────【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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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人流相对较快的环境中则应多采用抽象形式,色彩以明快为宜。 水景

2.4.4 水景:包括喷泉、瀑布、水池等。可通过对水的动静、起落等处理

手段活跃空间气氛、增加空间的连贯性和趣味性,适用于集会功能不强的广场。设置时应考虑安全,应有防止儿童、盲人跌落的装置,水景周围的地面应考虑排水、防滑。

绿化

2.4.5 绿化:绿化主要包括树木、草坪、花坛等内容,是广场景观形象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同的配置方法和裁剪整型,能营造出不同的环境氛围,在交通量大的广场外围和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进行绿化遮蔽,可体现秩序和整洁,在广东的气候条件下,宜栽植适量的高大乔木并多植草坪。

绿化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㈠ 以广场的总体布局为依据。㈡ 有

利于改善和创造当地的良好环境质量。㈢ 选用植物种类应符合和反映当地特点,便于养护、管理。㈣ 物种宜适宜裁剪造型发挥植物造景的综合效果。

铺装

2.4.6 铺装:铺装面可以用不同颜色和不同风格的材料铺成图案,应具有

耐损、防滑、防尘、排水、易于管理的性能,并以其导向性和装饰性的地面景观服务于广场环境;广场的不同空间宜以地面铺装的材料、造型、色彩加以区别;地方特色突出的及游憩性为主的广场最好考虑使用天然材料;广场铺装面的图案还应用来组织街道交通,用彩色石块或沥青在地上铺出调度标记、车行线、车辆转变标记和人行横道;广场铺装应软硬质结合,便于降雨渗入地层而减少积水,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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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残疾人士使用,有条件可采用不同质感的材料作为盲人引导系统。 照明

2.4.7 广场的照明,应保证交通和行人的安全,并美化广场夜景。广场上

的照明器,应根据广场总的性质来布置,广场的形状、周围的建筑和绿地相适应,照明器的形式、光度和支柱的高度应根据功能要求选择:

1、低位置路灯──灯具位置在人眼高度以下,一般为0.3~1.0

米的高度,在较小的路径及主要入口的踏步和墙裙应布置此类路灯。

2、步行道路灯──灯柱的高度一般为1~4米之间,造型应区别于

广场周围区域的路灯,应注意细部处理,以配合人在中、近视距的观感。

3、广场灯──灯柱高度一般为4~12米,通常采用较强光源和较

远距离排列。灯具设计要考虑控制光线投射角度,以防对场所以外环境造成光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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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城市广场的服务设施

2.5.1 不同广场由于使用功能、规模与使用对象不同,设施的类别、规模

因之而异,进行广场设施兴建时,应整体规划,有选择地配置与广场主题和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设施,减少使用上的混乱和冲突。但无论何种广场,下列服务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包括:

㈠ 售货亭:尺度不宜过大,造型应轻快,色彩鲜明,有活动式与

固定式两种,在地方特色突出的广场中,应尽可能选用当地有特色的材料。

㈡ 治安亭:应设置在广场中心区域附近,周围不得设置明显的视

觉障碍物,应设于交通要道,色彩不宜太强烈,夜间要有明显的灯光标志。

㈢ 电话亭:应通透、小巧,色彩明快,不宜作全封闭式,应考虑

残疾人的使用。

㈣ 标识:应把广场的重要服务设施、周围的车站、道路等标明,

可采用路牌、地图的形式,应设置在广场入口、广场与周围道路口交叉处、售货亭、电话亭附近等。

㈤ 公厕:位置不可太偏僻,与休息区、游乐区保持一定距离,周

围应有较好的照明,应有充足的标识引导。

㈥ 垃圾箱:应在各路口、售货亭及休憩、游乐区附近设置。造型

应给人以洁净感和艺术性,箱体要有一定密封性并便于清扫。

㈦ 坐椅:广场中,尤其在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应设置足够的坐椅,

并尽量形成相对安静的角落和提供观赏的条件。坐椅应与广场中人行道保持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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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城市广场的交通组织

广场上的交通要求

2.6.1 城市广场中的交通应根据它在城市中的职能和位置来加以组织。除

了专为调节复杂的车流而设置的广场外,广场的主要部分应尽量避免过境车流通过,特别是要避免成为过境车流的交汇叉点。广场中应对人、车的分流有明确的计划,通过广场的标志物(如广场设施、景观形象等)形成明确的方向感,并通过清晰的标识计划引导交通。在重要的广场,应设置残疾人车道及残疾人标识。

2.6.2 以集会游行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广场,在交通设计时应考虑同城市干

道有方便的联系,但不应将大量车流引入广场或广场周围的交通干道上,必要时可在广场外围另辟辅助性的交通干道;

以观赏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广场在交通设计时宜保持环境幽静,禁止不必要的车流穿行或进入;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广场应尽量减少人车流交叉干扰,广

场上应有足够的行车面积、停车面积和行人活动空间,交通枢纽站前广场可修建地下隧道或高架桥,以减少广场上人流。

广场停车场地

2.6.3 应合理安排广场中的停车场地。停车场的位置最好在那些会引起汽

车聚集的建筑物附近,或者划在专门为此拨出的建筑中的庭院和场地上,但这些庭院和场地离广场不宜超过300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以广场停车场替代建筑物附属停车场。

在大城市中靠近中心广场的地方最好设有专门的辅助广场;这些辅

助广场平日可以当作汽车停车场用;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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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不宜大于50米;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广场外围。

鼓励在广场地下设停车场,以解决广场本身及附近停车问题。地

下兴建停车场的广场,广场面积须在0.2公顷以上,面临道路宽度12米以上,并另设专用出入口通道;地下设施须满足安全、消防、通风和交通要求。

广场群步行体系

2.6.4 步行体系是用步行街串联各种广场的一种交通综合体。建筑物需配

合这种体系要求,留出一定的通道,并可在不同的条件下关闭或开启某些部分。这一体系可地面和高架相结合,用众多的过街天桥、拱廊相连接,条件允许应尽量将车行部分下沉,将地面留给行人,保证人的舒适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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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城市广场的竖向设计和市政配套

广场的竖向设计

2.7.1 广场的竖向设计应为广场的建筑安排、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创造方便

的条件,保证广场上的地表水很快地排除,并促使广场的建筑艺术获得最好的处理。

2.7.2 广场竖向除满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

接。性地面广场的坡度为0.3-2.0%,兼作停车场的广场坡度为0.2-0.5%,在地形复杂的情况下,广场的坡度才允许达到3%。与广场相毗连的街道的竖向设计,也应该根据广场表面高程修正。

2.7.3 在坡度很大的地方修建广场应采用台阶式、混合式的处理(车行道

除外),通常砌筑挡土墙或护坡,把每层台阶修建成独立的广场平台,布置草坪、水池、喷泉等;当挡土墙或护坡高于米时应设栏杆,土质、草皮等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为0.5-1.0;同时应在不同表面修建内外排水沟,使脊线和排水沟的走向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轴线相协调;不同标高台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

广场的市政配套

2.7.4 广场的市政配套设施应与城市市政网络相衔接,满足广场使用要

求,并符合有关专项技术规范。

2.7.5 广场的供电、电信线路和设施尤应保证安全,若有条件,最好将

供电、电讯线路下地;安排一些特殊活动(如放风筝)的广场,周围不应有相冲突的架空线路,广场中线路必须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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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广场的建设管制

3.1 城市广场及周边地区的容积管制

广场建筑密度要求

3.1.1 为保持城市广场的开放性和开敞空间,广场内各类有顶盖的实体

建筑设施不宜过多,以保留足够的露天场地。

3.1.2 为保持广场功能配套完善,广场设施的投资不得少于广场建设总费

用的20%。

周边地区容积管制

3.1.3 广场周边建筑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这样可使

整体空间设计方面更具弹性,而且建筑间距离因广场而加大,并不影响邻近环境和城市景观,同时因可更充分发挥商业效益进而提高兴建意愿。但过高的密度和高度会破坏四周环境的和谐感,降低空间品质。制定周边地区容积管制办法应结合开发成本、环境品质和使用效果综合考虑。

3.1.4 广场周边建筑物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在不妨碍公共交通、安全且能

创造优美景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物临接或面对广场时,建筑物高度也可酌情提高。提高幅度由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3.1.5 城市广场周边地区容积管制指标(推荐):

住 宅 区 容积率 ≤4 建筑密度 ≤35 (楼)高(场)宽比 1.0H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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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商 业 区 ≤8 ≤50 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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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共设施附设广场的鼓励措施

3.2.1 城市广场不仅由政府投资兴建,也应鼓励开发商在所兴建项目附设

广场空间。这类广场主要为商业广场和游憩广场,应充分考虑与邻近用地所留设广场的配合,实现城市中较小基地的合并规划,并提供更多的开放空间以满足市民活动要求。

3.2.2 规划部门对在基地中附设广场的开发项目可予以奖励(奖励范围由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制订),推荐奖励范围:

1、商业区内附设广场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

2、住宅区内广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3、广场等开放空间面积占总基地面积的比例超过30%。

3.2.3 奖励内容亦由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处理,可包括:

㈠ 规划方面:优先选择区位等,可选取地段较佳、位置较好的公

共设施指定为实施鼓励办法的范围;

㈡ 经济方面: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部分广场

附属设施允许适当收费(如修建停车场等,但其地面部分必须开放供民众使用,不得收取入场费)等;

㈢ 技术指标方面:容积管制适度放松(容积率、高度、建筑密度

奖励指标可参照第3.1.3--5条之规定)等;

㈣ 配套方面:由政府策划、配合安排附设广场的联系道路、给排

水及供电等有关配套设施。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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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4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的审批与实施

4.1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的审批

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4.1.1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应包括城市开放空间——城市广场体

系的内容(参照本指引第1、3条);特定的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应符合本指引第2、3大条的内容要求。

4.1.2 特定城市广场项目的规划设计图文应包括以下不同层次的规划设计

成果:

㈠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广场的选址和布局;

㈡ 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广场的建设要求; ㈢ 具体广场的规划设计图文成果;

㈣ 城市广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计划;

规划设计审批程序

4.1.3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市广场设计属“城市详细规划”范畴,其审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分级审批”之有关规定执行。

4.1.4 城市广场的名称、位置、面积、规划设计内容、土地权属、使用限

制、申请限制、申请期限、投资及奖励条件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向市民公告并展示一周以上,审批规划设计时须对公众意见进行全面审议和合理反馈。

4.1.5 城市中心广场规划设计是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须经地方人民政府────────────────────────────────────【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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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组织超出地方范围的专家论证,在设市城市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县城镇、试点镇由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及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审批;在一般建制镇由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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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4.2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的实施

4.2.1 城市广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管理。

因新建城市广场而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者,不得影响城市总体功能,破坏城市整体景观,危害公共安全及卫生,并按程序进行相关规划局部调整。

4.2.2 城市广场项目的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四章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之规定。对违反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章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之规定执行。

旧有广场的利用改造

4.2.3 城市广场的用地性质一般不可随意更改,如因时间的推移和要求变

化,有必要对城市中存留下来的广场进行改建、扩建或复原整修时,应遵照第4.1.5条之规定立项、报批。

4.2.4 对旧有广场的利用、改造,要有历史的、全局的观点。不仅要充分

利用原有设施,且应通过精心设计,使不同风格的各个时期的建筑、设施和谐统一,常葆独有的风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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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城市广场的管理和维护

城市广场的管理架构

4.3.1 所有城市广场的建设案件应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独立归档,以便定

期追踪检查,对于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罚。

4.3.2 大型城市中心广场宜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来维护管理,公共设施

附设广场由业主自我管理。政府应站在督导的立场,监督管理,并加强宣传,使居民帮助政府共同管理和维护。

城市广场的管理措施

4.3.3 开发商投资兴办城市广场者应于核准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契约及缴纳

保证金并依约定期限开工及竣工;逾期未签订契约、缴纳保证金或未依约开工、竣工者,除撤销投资核准终止契约外已缴之保证金应予没收,取消有关奖励并自终止契约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投资兴办其他公共设施;奖励兴办之城市广场完工启用后,兴办人收取入场费、设施使用费的收费项目、期限及标准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主管机关提出,按规定报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3.4 无论任何功能的广场均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业主或主建商在签订买

卖契约时应注明附设广场属市民所有,不得纳入私人所有,更不得计入买主所摊分的私人或公共面积内,违规使用者应加以取缔。

4.3.5 开发商投资兴办城市广场依契约规定应负管理及养护责任者,有义

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之指导监督。如有管理不善者应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得视情节轻重定期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经营,必要时得终止契约并要求补偿已予奖励之内容。

4.3.6 在审核设计方案的同时,对广场中容易沦为乱放车辆的停车场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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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间加以限制,或规定应作适当阻隔,杜绝广场成为停车场的现象。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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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1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

1.1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原则

城市广场和城市广场体系

1.1.1 城市广场是城市中为提供市民公共活动而设置的一种开放空间。城

市广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和特征:

㈠ 围绕一定主题配置的设施、建筑空间或道路的围合以及公共活

动场地是构成城市广场的三个要素。

㈡ 城市广场的三个特征:⑴ 公共性。广场供公众使用,任何市民

皆能利用为通行或休憩场所;⑵ 开放性。广场于任何时间均可供公众通行或休憩;⑶ 永久性。无论何种广场,都应予以永久管制,使其不可任意变更为私人使用或仅部分时间、部分空间对外开放。

城市广场不包括以下用地类型:⑴ 具备特征而不具备要素,如单纯

绿地或空地;⑵ 具备要素而不具备特征,如仅供某一商住区或建筑物使用,出于商业目的而冠名的“××广场”;⑶ 要素和特征均不完备。

1.1.2 按照性质、功能、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及附属建筑物的特征,城市广

场一般可分为市政广场、纪念广场、文化广场、商业广场、游憩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六类。单个城市广场在保证主题突出的前提下,其性质、功能可重叠设置为综合性广场(交通集散广场除外);中、小城市提倡以综合性广场为主。

根据在城市中的不同地位和环境,城市广场可分为城市中心广场、区级中心广场、地方性广场三个等级。大城市有条件应具备各种级别的广场;中、小城市除城市中心广场外,通常不需要区级中心广场,地方性广场(小区中心、重要地段和建筑物前的广场)更有实用意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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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城市中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广场,构成城市广场体系。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的任务

1.1.3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开放空间规划的组成部

分,它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开放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对之进行延续和深化,同时为城市建设提供指导。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应当包括:

㈠ 城市广场的空间结构;

㈡ 城市广场的功能布局;

㈢ 各广场的性质、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

㈢ 各广场与整个城市及周边用地的空间组织、功能街接和交通联

系;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的原则

1.1.4 城市广场的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根据城市的性质、规模、空间结构

以及用地、交通条件确定,应有利于人的生活、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增强城市活力。

1.1.5 应结合本地历史文化、生活习俗、经济状况等社会环境和地理、气

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广场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避免盲目照搬、千篇一律

1.1.6 城市广场通过道路与城市相联系,必须综合处理好城市广场与相连

道路、城市功能分区及周边建筑出入口的衔接。根据功能要求确定的广场形状、规模及主要建筑物、停车场的位置,应根据城市交通要求加以修正。

1.1.7 城市广场的总规模可参照以下指标:

1、市政、纪念、文化、商业、游憩广场(可综合)用地的总面积,可按城市人口每人0.13~0.4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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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2、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城市人口每人0.07~0.10平方

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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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1.2 城市广场的分类布局

市政广场

1.2.1 市政广场是用于政治集会、庆典、游行、检阅、礼仪、传统民间节

日活动的广场。大城市中,市政广场及其周围以行政办公建筑为主;中、小城市的市政广场上,可集中安排城市的其它主要公共建筑物。

市政广场有强烈的城市标志作用,往往安排在城市中心地带,或者

布置在通向市中心的干道的尽端。

市政广场应按集会人数计算场地规模,并根据大量人流迅速集散要

求加强外部交通组织,宜在出入口处设置小型配套广场。

纪念广场

1.2.2 纪念广场是用于纪念某些人物或事件的广场。纪念广场可结合城市

历史布置各种纪念性建筑物、纪念碑和纪念雕塑等。

纪念广场宜与文化、教育用地结合布置,以保持环境宁静;或以自

然环境为背景,突出其象征意向。

纪念广场应既便于瞻仰,又不妨碍城市交通,宜就近规划停车场地。 文化广场

1.2.3 文化广场是用于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广场。文化广场及其周围可安

排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活动场所。

中、小城市里,文化广场大多在城市中心布置;大城市里,文化广

场可布置在城市中心区、区级中心区以及其它重要地段。

文化广场应和城市公交车站和停车场的位置相协调,便于人群频繁

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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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商业广场

1.2.4 商业广场是用于集市贸易、展销购物的广场。一般布置在商业中心

区或大型商业建筑附近,连接邻近的商场和市场,使商业活动区集中。

商业广场应靠近城市主干道,并有方便的通道(人行和车行)与城

市各区相连。商业广场不宜设在城市的交通枢纽附近,避免购物人流和过境车流冲突。

游憩广场

1.2.5 游憩广场是供人休憩、交游、观光活动的绿化广场。游憩广场贴近

人的生活,在各类广场中最为普遍,综合性广场多以游憩功能为主。

游憩广场一般布置在城市商业区、居住区周围。

游憩广场人流停留时间最久,应易于步行出入。

交通集散广场

1.2.6 交通集散广场是城市在重要交通枢纽前和复杂交通地段,以交通集

散功能为主的广场。包括航空站、航运站、火车站和汽车站的站前广场,以立体式为主的桥头广场、交叉口广场等,广东多见的口岸广场亦为此类。

交通集散广场是城市交通系统的一部分,大多安排在城市交通复杂

的地段,和城市主要街道相连。其功能要求最为单一。

交通集散广场应与市内公交站点统一规划,以合理集散车流和人

流,必要时应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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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广场的分级设置

城市中心广场

1.3.1 城市中心广场是作为城市中心或城市中心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城

市整体形象的大型城市广场。它往往与城市行政、文化、商业、交通等功能中心区结合设置,通过广场群来组织中心区建筑群的空间和交通。城市中心广场可以是各类广场,也可具有综合功能。

城市中心广场应空间开朗,并有良好景观的建筑群体。广场宜布置

在环境优美的地方,有条件可使之面向河流、湖岸或大海,以丰富广场艺术面貌并体现“水乡特色”。

城市中心广场联结着整个城市,必须具备易达性。它应与城市生活

性主干道和其它交通枢纽相连,周围道路的等级应足以容纳相应的交通量。

区级中心广场

1.3.2 区级中心广场是位于城市分区中心,作为大城市分区中社会活动中

心或其组成部分,体现局部城市形象的城市广场。它以纪念广场、商业广场、游憩广场和交通集散广场为主。

区级中心广场和城市中心广场一样,可与区内主要干道、公园绿

地、河流水面相连,在创造良好形象的同时为大量居民集散创造方便的条件。

地方性广场

1.3.3 地方性广场是在小区中心、重要地段和建筑物前设置的城市广场,

它在城市中分布最广,主要包括小型的商业广场、游憩广场和交通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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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广场。

商业区、居住区内的地方性广场和邻近建筑群内的其它开放空间应

密切联系。

地方性广场一般毋需和城市主要干道相连。

三级城市的中心广场规模

1.3.4 大、中、小城市的城市中心广场面积建议采用下列指标:

1、大城市以上──5~15公顷;

2、中等城市──2~10公顷;

3、小城市──1~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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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2 城市广场设计

2.1 城市广场设计原则

城市广场设计的任务

2.1.1 城市广场设计应通过合理的设施配置、和谐的空间组织、完善的市

政配套,实现城市广场的使用功能,创造丰富的广场空间意向,并综合解决城市广场内外部的交通与联系。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㈠ 广场规模、尺度的确定;

㈡ 广场空间形式的处理;

㈢ 广场中建筑、小品等景观设施的设置;

㈣ 广场各种服务设施的配置;

㈤ 广场交通的有机组织;

㈥ 广场的市政配套和竖向设计。

分类城市广场设计原则

2.1.2 市政广场有强烈的城市标志作用,往往安排在城市中心地带,并成

为整个城市或中心区内空间结构的焦点;广场一般不宜过多布置娱乐性建筑及设施,但可安排绿化和柱廊,以增强景观效果并调节广场气候。

2.1.3 纪念广场应能表现城市的历史和个性,其空间形式应满足气氛及象

征的要求,一般采用对称、严谨、均衡的处理手法,并以轴线引导人们前进,空间的变化宜少,节奏宜缓,以造成肃穆的气氛;这类广场中不宜布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牌等。

2.1.4 文化广场必须留有足够的空地,并根据人的行为特征和建筑物的性

质进行动静分区,可安排露天或半露天的表演观赏区,便于观众快捷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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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散和更好地欣赏;文化广场主要出入口宜面对大街。

2.1.5 商业广场可采用与步行街相连接的形式,用连续拱廊等方式把邻近

的室内商场与露天、半露天市场结合在一起,达到室内外商业空间的连接和过渡;广场中应合理布置适宜人们休憩、交游和饮食的设施。

2.1.6 游憩广场空间变换多、节奏快,开敞自由,往往采用园林绿化手法,

以树木、草地和林荫道营造舒适宜人的开放空间;游憩广场中宜布置台阶、坐凳等供人休息,设置花坛、雕塑、水景等供人观光游乐;可采用曲线和明快的色彩表现欢乐、轻松的气氛。

2.1.7 交通集散广场应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使人流、

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广场主要以交通服务设施为主,不适宜安排更多的景点和建筑;广场应有突出、醒目的交通引导标志,标志周围不可设置广告,也不宜建遮挡行车视线的建筑和种植高大树木。

分级城市广场设计原则

2.1.8 城市中心广场应有主题鲜明的设施、丰富的空间形态和开阔的活动

空间;广场中应限制车辆行驶。

2.1.9 区级中心广场应通过不同的设计手法反映各区的特点;区级中心广

场中可以多辟绿地和园林。

2.1.10 地方性广场的设计应灵活自由,绿地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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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2.2 城市广场的规模和尺度

城市广场的规模

2.2.1 城市广场的规模取决于广场性质、功能、观赏方面的要求,并受环

境、交通和用地条件限制。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广场规模,既要有足够的面积以保证公共活动的正常进行;又不应追求过大的面积而浪费土地;城市广场可适当分散设置,以取得均匀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2.2.2 以大量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规模,主要取决于需要容纳的集会人

数;以观赏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规模,主要取决于车辆及行人的通行情况和停车场的分布;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规模,应在许可的集聚和疏散时间内,能满足人流、车流的组织要求。

2.2.3 城市愈大,广场的规模应愈大。大城市可有多个不同功能的大型广

场,也可由几个相互毗连的广场组成更大规模的中心广场群;中、小城市除个别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城市中心广场,大部分应为分散的小规模地方性广场。

城市广场的尺度

2.2.4 大而空旷的广场对人有排斥性,小而局促的广场则令人有压抑感,

尺度适中广场具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广场的尺度应根据广场的功能要求、广场的规模与人的活动要求,并结合围合建筑物的尺度、形体、功能以及人的尺度而定。大广场的组成部分应有较大的尺度,小广场的组成部分应有较小的尺度。

2.2.5 城市中心广场的适宜尺度推荐指标:

1、建筑物的高度同广场的长度比值──1:3~1:6

2、视距与楼高的比值──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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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距与楼高构成的视角──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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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城市广场的空间形式

城市广场的空间形式分类

2.3.1 城市广场应根据使用具体要求和条件具体处理空间布局。广场空间

的组织,必须满足人们活动的需要及观赏的要求;广场空间的形式应与广场性质、规模、广场上的建筑和设施相协调,取得和谐统一的效果,不应刻意追求特殊的形式。

根据空间设计手法的不同,城市广场有以下各种形式:

㈠ 按形状可分为规则形广场、不规则形广场;

㈡ 按围合程度可分为封闭式广场、半封闭式广场和开敞式广场; ㈢ 按建筑物的位置可分为岛式广场和周边式广场;

㈣ 按设计地坪标高可分为地面广场、高架广场和下沉式广场。

规则形广场和不规则形广场

2.3.2 规则形广场包括正方形广场、长方形广场、梯形广场、圆形和椭圆

形广场。正方形广场在广场平面上无明显的方向,可根据城市道路的走向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和朝向来表现出广场的朝向;长方形广场在广场平面上能突出广场的主次方向,有利于分别布置主次建筑,便于布置主要建筑物、组织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梯形广场有明显的方向,容易突出主题,主要建筑物宜沿梯形的长边布置在主轴线上,使主要建筑物的意向突出;圆形和椭圆形广场四周建筑宜按圆弧形围合设计,围合半径宜在100米左右,以满足广场的特殊的形象感觉。

2.3.3 不规则形广场不同于规整广场的严谨对称,广场的不规则形状往往

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布局情况、地形条件或者通向广场的街道走向所造成,现代广场设计中也会有意采取不规则的形状来表达特别的空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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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规则形广场中可通过在广场中央建造轮廓等生动的大型构筑物来达到修饰效果。

封闭式广场和开敞式广场

2.3.4 城市广场空间围合形式的变化,能产生丰富的空间效果。开敞式广

场使人视野开阔;封闭式广场中环境较安静,给人的感染力较强。可适当开合并用,使开中有合、合中有开,内部开敞、外部封闭,使广场上既有较开阔的地区,也有较幽静的地区,和外围繁忙的交通与人流形成强烈对比。

封闭型广场一般情况下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广场宽度的1/2,底层的

设计应通透明亮,要有艺术化细部处理,精心安排树木、喷泉、水池、小品和铺地的图形,以烘托建筑。

岛式广场和周边式广场

2.3.5 城市广场上安排大量建筑物或建筑群时,可采用岛式和周边式两种

方法来布置。

一个宽阔的广场中,如果广场建筑物很高大而又是周围建筑群的主

要建筑物,可按照岛式布置:把建筑物建于广场中央。岛式广场是较为传统的形式,人车流的组织较为困难,应该避免把岛式广场布置在干道和林荫道的轴线上,而最好放到单侧。

一般广场中建筑物按周边式布置:沿广场轴线把主体建筑物布置在

广场一般建筑物的前沿,或与广场轴线不对称地布置在一般建筑物的前沿。

地面广场、高架广场和下沉式广场

2.3.6 地面广场是较为普遍采用的城市广场形式,随着城市交通发展的要

求,城市广场形式将由简单的建筑围合方式逐步拓展到立体式广场,包────────────────────────────────────【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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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括下沉式广场、复合广场、空中平台等。在用途较明确、有一定交通技术要求的广场——如机场、火车站、站前广场,以及地形越复杂、越容易形成有趣图形的空间环境,比较容易形成立体化交通特征。立体式广场应尽量保证地面用以人行。

这类广场形式中运用最多的是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不仅便于交

通组织,还利于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它一般适宜以下情形:古建筑旁或拥挤的城市中心,开辟若干层地下的交通、购物空间,可提供一个闹中求静的室外环境,更多地保护有限的地面空间。在广东,降雨强度较大,采用下沉式广场时应切实解决好排水问题。

广场地下空间的利用

2.3.7 广东城市用地紧张,城市广场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广场地下空间

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可用以安排辅助设施、停车场和商业设施等。当地下空间的开发未能纳入广场建设计划时,地下管线的安排应集中,以便于将来对地下空间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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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城市广场的景观设施

广场景观设施的构成

2.4.1 城市广场的景观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广场的功能与环境,在满足使用

的同时塑造鲜明的广场形象。景观设施可分为硬质景观和软质景观,包括广场建筑物、公共艺术品、水景、绿化、照明、铺装等,在广场设计中应深刻理解广场的性质和文化内涵,确定相应的造形基本要素和形态,并在广场的各设施中加以广泛应用。

广场及其周边建筑

2.4.2 与广场功能相关的公共性建筑是塑造广场形象的主要元素,建筑形

象应体现广场的文化内涵和广场性质,且具有导向功能。建筑形态应简洁、鲜明,并与邻近区域的建筑物协调,在讲求个性的同时避免对整体环境的破坏。

除商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外,城市广场及其周边建筑宜以低层

为主,或使建筑的体量、高度从广场周边开始逐次递加,以取得开阔的视野。

高层建筑与低层建筑共同围合广场空间,高层建筑的裙房或底层

的敞廊宜与邻近建筑物衔接,或以柱廊围合广场空间。

公共艺术品

2.4.3 公共艺术品:包括雕塑、壁饰等,具有纪念性、主题性、标志性、

游乐性、观赏性等功能。

公共艺术品的设置中应与整体环境的协调,具有时代感和个性。在

市政广场、纪念广场等主题性强、庄重、人流相对缓慢的环境中宜采用具象形式;而在商业广场、游憩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等主题性弱、────────────────────────────────────【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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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轻松、人流相对较快的环境中则应多采用抽象形式,色彩以明快为宜。 水景

2.4.4 水景:包括喷泉、瀑布、水池等。可通过对水的动静、起落等处理

手段活跃空间气氛、增加空间的连贯性和趣味性,适用于集会功能不强的广场。设置时应考虑安全,应有防止儿童、盲人跌落的装置,水景周围的地面应考虑排水、防滑。

绿化

2.4.5 绿化:绿化主要包括树木、草坪、花坛等内容,是广场景观形象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同的配置方法和裁剪整型,能营造出不同的环境氛围,在交通量大的广场外围和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进行绿化遮蔽,可体现秩序和整洁,在广东的气候条件下,宜栽植适量的高大乔木并多植草坪。

绿化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㈠ 以广场的总体布局为依据。㈡ 有

利于改善和创造当地的良好环境质量。㈢ 选用植物种类应符合和反映当地特点,便于养护、管理。㈣ 物种宜适宜裁剪造型发挥植物造景的综合效果。

铺装

2.4.6 铺装:铺装面可以用不同颜色和不同风格的材料铺成图案,应具有

耐损、防滑、防尘、排水、易于管理的性能,并以其导向性和装饰性的地面景观服务于广场环境;广场的不同空间宜以地面铺装的材料、造型、色彩加以区别;地方特色突出的及游憩性为主的广场最好考虑使用天然材料;广场铺装面的图案还应用来组织街道交通,用彩色石块或沥青在地上铺出调度标记、车行线、车辆转变标记和人行横道;广场铺装应软硬质结合,便于降雨渗入地层而减少积水,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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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残疾人士使用,有条件可采用不同质感的材料作为盲人引导系统。 照明

2.4.7 广场的照明,应保证交通和行人的安全,并美化广场夜景。广场上

的照明器,应根据广场总的性质来布置,广场的形状、周围的建筑和绿地相适应,照明器的形式、光度和支柱的高度应根据功能要求选择:

1、低位置路灯──灯具位置在人眼高度以下,一般为0.3~1.0

米的高度,在较小的路径及主要入口的踏步和墙裙应布置此类路灯。

2、步行道路灯──灯柱的高度一般为1~4米之间,造型应区别于

广场周围区域的路灯,应注意细部处理,以配合人在中、近视距的观感。

3、广场灯──灯柱高度一般为4~12米,通常采用较强光源和较

远距离排列。灯具设计要考虑控制光线投射角度,以防对场所以外环境造成光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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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城市广场的服务设施

2.5.1 不同广场由于使用功能、规模与使用对象不同,设施的类别、规模

因之而异,进行广场设施兴建时,应整体规划,有选择地配置与广场主题和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设施,减少使用上的混乱和冲突。但无论何种广场,下列服务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包括:

㈠ 售货亭:尺度不宜过大,造型应轻快,色彩鲜明,有活动式与

固定式两种,在地方特色突出的广场中,应尽可能选用当地有特色的材料。

㈡ 治安亭:应设置在广场中心区域附近,周围不得设置明显的视

觉障碍物,应设于交通要道,色彩不宜太强烈,夜间要有明显的灯光标志。

㈢ 电话亭:应通透、小巧,色彩明快,不宜作全封闭式,应考虑

残疾人的使用。

㈣ 标识:应把广场的重要服务设施、周围的车站、道路等标明,

可采用路牌、地图的形式,应设置在广场入口、广场与周围道路口交叉处、售货亭、电话亭附近等。

㈤ 公厕:位置不可太偏僻,与休息区、游乐区保持一定距离,周

围应有较好的照明,应有充足的标识引导。

㈥ 垃圾箱:应在各路口、售货亭及休憩、游乐区附近设置。造型

应给人以洁净感和艺术性,箱体要有一定密封性并便于清扫。

㈦ 坐椅:广场中,尤其在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应设置足够的坐椅,

并尽量形成相对安静的角落和提供观赏的条件。坐椅应与广场中人行道保持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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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城市广场的交通组织

广场上的交通要求

2.6.1 城市广场中的交通应根据它在城市中的职能和位置来加以组织。除

了专为调节复杂的车流而设置的广场外,广场的主要部分应尽量避免过境车流通过,特别是要避免成为过境车流的交汇叉点。广场中应对人、车的分流有明确的计划,通过广场的标志物(如广场设施、景观形象等)形成明确的方向感,并通过清晰的标识计划引导交通。在重要的广场,应设置残疾人车道及残疾人标识。

2.6.2 以集会游行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广场,在交通设计时应考虑同城市干

道有方便的联系,但不应将大量车流引入广场或广场周围的交通干道上,必要时可在广场外围另辟辅助性的交通干道;

以观赏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广场在交通设计时宜保持环境幽静,禁止不必要的车流穿行或进入;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广场应尽量减少人车流交叉干扰,广

场上应有足够的行车面积、停车面积和行人活动空间,交通枢纽站前广场可修建地下隧道或高架桥,以减少广场上人流。

广场停车场地

2.6.3 应合理安排广场中的停车场地。停车场的位置最好在那些会引起汽

车聚集的建筑物附近,或者划在专门为此拨出的建筑中的庭院和场地上,但这些庭院和场地离广场不宜超过300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以广场停车场替代建筑物附属停车场。

在大城市中靠近中心广场的地方最好设有专门的辅助广场;这些辅

助广场平日可以当作汽车停车场用;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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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不宜大于50米;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广场外围。

鼓励在广场地下设停车场,以解决广场本身及附近停车问题。地

下兴建停车场的广场,广场面积须在0.2公顷以上,面临道路宽度12米以上,并另设专用出入口通道;地下设施须满足安全、消防、通风和交通要求。

广场群步行体系

2.6.4 步行体系是用步行街串联各种广场的一种交通综合体。建筑物需配

合这种体系要求,留出一定的通道,并可在不同的条件下关闭或开启某些部分。这一体系可地面和高架相结合,用众多的过街天桥、拱廊相连接,条件允许应尽量将车行部分下沉,将地面留给行人,保证人的舒适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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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城市广场的竖向设计和市政配套

广场的竖向设计

2.7.1 广场的竖向设计应为广场的建筑安排、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创造方便

的条件,保证广场上的地表水很快地排除,并促使广场的建筑艺术获得最好的处理。

2.7.2 广场竖向除满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

接。性地面广场的坡度为0.3-2.0%,兼作停车场的广场坡度为0.2-0.5%,在地形复杂的情况下,广场的坡度才允许达到3%。与广场相毗连的街道的竖向设计,也应该根据广场表面高程修正。

2.7.3 在坡度很大的地方修建广场应采用台阶式、混合式的处理(车行道

除外),通常砌筑挡土墙或护坡,把每层台阶修建成独立的广场平台,布置草坪、水池、喷泉等;当挡土墙或护坡高于米时应设栏杆,土质、草皮等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为0.5-1.0;同时应在不同表面修建内外排水沟,使脊线和排水沟的走向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轴线相协调;不同标高台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

广场的市政配套

2.7.4 广场的市政配套设施应与城市市政网络相衔接,满足广场使用要

求,并符合有关专项技术规范。

2.7.5 广场的供电、电信线路和设施尤应保证安全,若有条件,最好将

供电、电讯线路下地;安排一些特殊活动(如放风筝)的广场,周围不应有相冲突的架空线路,广场中线路必须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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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广场的建设管制

3.1 城市广场及周边地区的容积管制

广场建筑密度要求

3.1.1 为保持城市广场的开放性和开敞空间,广场内各类有顶盖的实体

建筑设施不宜过多,以保留足够的露天场地。

3.1.2 为保持广场功能配套完善,广场设施的投资不得少于广场建设总费

用的20%。

周边地区容积管制

3.1.3 广场周边建筑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这样可使

整体空间设计方面更具弹性,而且建筑间距离因广场而加大,并不影响邻近环境和城市景观,同时因可更充分发挥商业效益进而提高兴建意愿。但过高的密度和高度会破坏四周环境的和谐感,降低空间品质。制定周边地区容积管制办法应结合开发成本、环境品质和使用效果综合考虑。

3.1.4 广场周边建筑物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在不妨碍公共交通、安全且能

创造优美景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物临接或面对广场时,建筑物高度也可酌情提高。提高幅度由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3.1.5 城市广场周边地区容积管制指标(推荐):

住 宅 区 容积率 ≤4 建筑密度 ≤35 (楼)高(场)宽比 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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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区 ≤8 ≤50 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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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共设施附设广场的鼓励措施

3.2.1 城市广场不仅由政府投资兴建,也应鼓励开发商在所兴建项目附设

广场空间。这类广场主要为商业广场和游憩广场,应充分考虑与邻近用地所留设广场的配合,实现城市中较小基地的合并规划,并提供更多的开放空间以满足市民活动要求。

3.2.2 规划部门对在基地中附设广场的开发项目可予以奖励(奖励范围由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制订),推荐奖励范围:

1、商业区内附设广场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

2、住宅区内广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3、广场等开放空间面积占总基地面积的比例超过30%。

3.2.3 奖励内容亦由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处理,可包括:

㈠ 规划方面:优先选择区位等,可选取地段较佳、位置较好的公

共设施指定为实施鼓励办法的范围;

㈡ 经济方面: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部分广场

附属设施允许适当收费(如修建停车场等,但其地面部分必须开放供民众使用,不得收取入场费)等;

㈢ 技术指标方面:容积管制适度放松(容积率、高度、建筑密度

奖励指标可参照第3.1.3--5条之规定)等;

㈣ 配套方面:由政府策划、配合安排附设广场的联系道路、给排

水及供电等有关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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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的审批与实施

4.1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的审批

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4.1.1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应包括城市开放空间——城市广场体

系的内容(参照本指引第1、3条);特定的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应符合本指引第2、3大条的内容要求。

4.1.2 特定城市广场项目的规划设计图文应包括以下不同层次的规划设计

成果:

㈠ 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广场的选址和布局;

㈡ 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广场的建设要求; ㈢ 具体广场的规划设计图文成果;

㈣ 城市广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计划;

规划设计审批程序

4.1.3 城市广场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市广场设计属“城市详细规划”范畴,其审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分级审批”之有关规定执行。

4.1.4 城市广场的名称、位置、面积、规划设计内容、土地权属、使用限

制、申请限制、申请期限、投资及奖励条件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向市民公告并展示一周以上,审批规划设计时须对公众意见进行全面审议和合理反馈。

4.1.5 城市中心广场规划设计是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须经地方人民政府────────────────────────────────────【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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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超出地方范围的专家论证,在设市城市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县城镇、试点镇由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及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审批;在一般建制镇由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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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的实施

4.2.1 城市广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管理。

因新建城市广场而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者,不得影响城市总体功能,破坏城市整体景观,危害公共安全及卫生,并按程序进行相关规划局部调整。

4.2.2 城市广场项目的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四章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之规定。对违反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章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之规定执行。

旧有广场的利用改造

4.2.3 城市广场的用地性质一般不可随意更改,如因时间的推移和要求变

化,有必要对城市中存留下来的广场进行改建、扩建或复原整修时,应遵照第4.1.5条之规定立项、报批。

4.2.4 对旧有广场的利用、改造,要有历史的、全局的观点。不仅要充分

利用原有设施,且应通过精心设计,使不同风格的各个时期的建筑、设施和谐统一,常葆独有的风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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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城市广场的管理和维护

城市广场的管理架构

4.3.1 所有城市广场的建设案件应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独立归档,以便定

期追踪检查,对于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罚。

4.3.2 大型城市中心广场宜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来维护管理,公共设施

附设广场由业主自我管理。政府应站在督导的立场,监督管理,并加强宣传,使居民帮助政府共同管理和维护。

城市广场的管理措施

4.3.3 开发商投资兴办城市广场者应于核准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契约及缴纳

保证金并依约定期限开工及竣工;逾期未签订契约、缴纳保证金或未依约开工、竣工者,除撤销投资核准终止契约外已缴之保证金应予没收,取消有关奖励并自终止契约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投资兴办其他公共设施;奖励兴办之城市广场完工启用后,兴办人收取入场费、设施使用费的收费项目、期限及标准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主管机关提出,按规定报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3.4 无论任何功能的广场均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业主或主建商在签订买

卖契约时应注明附设广场属市民所有,不得纳入私人所有,更不得计入买主所摊分的私人或公共面积内,违规使用者应加以取缔。

4.3.5 开发商投资兴办城市广场依契约规定应负管理及养护责任者,有义

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之指导监督。如有管理不善者应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得视情节轻重定期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经营,必要时得终止契约并要求补偿已予奖励之内容。

4.3.6 在审核设计方案的同时,对广场中容易沦为乱放车辆的停车场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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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加以限制,或规定应作适当阻隔,杜绝广场成为停车场的现象。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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