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社会责任

论公司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理解

所谓的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公司把对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公司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既是道德上的责任又是法律上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对社会整体影响的进一步加大,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或许会倒向一方。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反之,作为一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

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派生性,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实质是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地为社会上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种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从属性,因为获利才是公司存在的实质追求;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上责任以及道德上责任相呼应,法律上的责任就是强制性,道德上的责任属于非强制性。

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从属性,说明营利是公司的本质目的,但两者并不矛盾,实质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其追求营利的目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

公司社会责任是以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法学为基础,是一门涉及面比较广的学科。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即“企业办社会”,它是长期以来背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职能错位、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结果。所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课题,首先应从观念上把公司追求营利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标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结合起来;其次,政府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义务设计出有效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让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有“利”可图,而让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无“利”可赚;最后,要加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健全和完善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针对其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倒向于法律上的责任还是社会上的责任,主要取决于社会性质的发展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具体演变成以下三个状态。

二、公司社会责任既有法律规定也有道德调整

由于现在中国社会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再加上道德修养还没达到一定的高度,所以公司社会责任有的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有的是由道德进行调整的。在法律层面上,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人”,并不仅仅由《公司法》进行规制的,凡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应当成为公司行为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环境

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劳动者、生态环境、国家税收保护的强制性规范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有违反,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道德层面上,公司仅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不能因公司在经营中未考虑自身利益而要求公司予以损害赔偿。例如法律规定的排污标准是强制性规定, 公司不超过该标准排污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这是法定义务。如果公司自愿按照更严格的标准排污就是履行了公司的道德义务。道德是对公司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社会规范,法律应当保障和促进道德的实现。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不同,法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提倡性规范只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它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这种导向并不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当遵守提倡性规范时,国家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当违反提倡性规范时,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由两方面共同规范,将会更加切近社会,符合公民的心意,实施起来也会相对顺利。

三、公司社会责任仅由法律规定

虽然现阶段中国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但法律研究者也在不断的完善法律的编制,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会越来越完善。而且现在总是在提倡法治社会,尤其是想中国这种社会主义国家更加希望向健全的法治社会发展,所以公司社会责任将仅有法律规定。

现代劳动法、环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有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对公司社会责任趋向于法律规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且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的意识是法理学的基本组成要素,好的法律就是能够充分为社会服务的法律,法律的实际运行比抽象的内容更重要。换句话说,要把法律很好的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而且总所周知法律讲究的是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公民都希望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包

括对其规定的权利、责任等。总结得知,以后生活中中的各个方面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制约,公司社会责任也不例外。

四、公司的社会责任仅由道德调整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发展成为共产主义为目标。所谓“共产主义”是指:透过消灭私有产权,去消除社会隔阂和阶级,以把全人类从压迫和贫困中解放的思想,并建立没有阶级制度、没有私有产权、没有政府,以及集体生产的社会。以前人们出于对共产主义的一种错误理解,导致了典型的大锅饭,干好干坏一样吃饭的错误理念。认为似乎只要人的需求足够小,则物质生产就成为极大丰富,无论什么饭菜,只要求能填饱肚子;只要求有地方睡觉;吃多少饭,随便盛,就是各取所需;由于是共产主义,劳动成果是大家的,所以大锅饭就是共产主义。但是,这种限制个人发展的方式不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应该是每个人高度自由的。所以等中国社会达到共产主义,就没有了政府机构,也就意味这法律不复存在,所有的行为都用道德来规范。并且我相信到那个社会阶段,公民的道德水平一定到达了足够的境界,自身就可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对社会有利的角度出发,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目标,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而且从现在的角度出发基于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谋求长期利益的考虑,包括丰田、壳牌、履带拖拉机在内的跨国公司主动提出了高于法律义务的道德要求。如履带拖拉机公司于#$%&年推出了“世界商务行为守则和经营准则”,它强调公司避免采用妨碍公平竞争或滥用经济实力的做法,包括法律并不禁止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必须以对社会负责的方法处理经济事务,并在东道国和社区期望的情况下主动参与经济活动以外的活动,帮助解决社会问题。所以中国的社会性质发展到共产主义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仅由道德调整,而且不仅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整个社会的所有行为都将由道德来规范。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相对西方发展国家落后一段距离,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比那些国家能晚一些,再加上中国经济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加入WTO,和国际进行了接轨,公司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要,需要足够投入的研究。研究其性质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更好的研究它本身,所以公司社会责任性质发展的研究也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韩艳英,张胜魁:《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河北法学》2 0 0 5年第12期。

(2) 刘俊海:《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2007 年第22期。

(3) 张国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蕴》,《江苏社会科学》2007 年第 5期。

(4) 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5期。

(5) 闫小龙:《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抑或道德责任》,《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论公司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理解

所谓的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公司把对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公司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既是道德上的责任又是法律上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对社会整体影响的进一步加大,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或许会倒向一方。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反之,作为一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

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派生性,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实质是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地为社会上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种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从属性,因为获利才是公司存在的实质追求;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上责任以及道德上责任相呼应,法律上的责任就是强制性,道德上的责任属于非强制性。

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从属性,说明营利是公司的本质目的,但两者并不矛盾,实质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其追求营利的目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

公司社会责任是以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法学为基础,是一门涉及面比较广的学科。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即“企业办社会”,它是长期以来背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职能错位、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结果。所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课题,首先应从观念上把公司追求营利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标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结合起来;其次,政府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义务设计出有效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让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有“利”可图,而让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无“利”可赚;最后,要加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健全和完善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针对其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倒向于法律上的责任还是社会上的责任,主要取决于社会性质的发展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具体演变成以下三个状态。

二、公司社会责任既有法律规定也有道德调整

由于现在中国社会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再加上道德修养还没达到一定的高度,所以公司社会责任有的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有的是由道德进行调整的。在法律层面上,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人”,并不仅仅由《公司法》进行规制的,凡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应当成为公司行为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环境

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劳动者、生态环境、国家税收保护的强制性规范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有违反,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道德层面上,公司仅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不能因公司在经营中未考虑自身利益而要求公司予以损害赔偿。例如法律规定的排污标准是强制性规定, 公司不超过该标准排污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这是法定义务。如果公司自愿按照更严格的标准排污就是履行了公司的道德义务。道德是对公司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社会规范,法律应当保障和促进道德的实现。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不同,法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提倡性规范只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它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这种导向并不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当遵守提倡性规范时,国家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当违反提倡性规范时,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由两方面共同规范,将会更加切近社会,符合公民的心意,实施起来也会相对顺利。

三、公司社会责任仅由法律规定

虽然现阶段中国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但法律研究者也在不断的完善法律的编制,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会越来越完善。而且现在总是在提倡法治社会,尤其是想中国这种社会主义国家更加希望向健全的法治社会发展,所以公司社会责任将仅有法律规定。

现代劳动法、环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有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对公司社会责任趋向于法律规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且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的意识是法理学的基本组成要素,好的法律就是能够充分为社会服务的法律,法律的实际运行比抽象的内容更重要。换句话说,要把法律很好的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而且总所周知法律讲究的是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公民都希望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包

括对其规定的权利、责任等。总结得知,以后生活中中的各个方面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制约,公司社会责任也不例外。

四、公司的社会责任仅由道德调整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发展成为共产主义为目标。所谓“共产主义”是指:透过消灭私有产权,去消除社会隔阂和阶级,以把全人类从压迫和贫困中解放的思想,并建立没有阶级制度、没有私有产权、没有政府,以及集体生产的社会。以前人们出于对共产主义的一种错误理解,导致了典型的大锅饭,干好干坏一样吃饭的错误理念。认为似乎只要人的需求足够小,则物质生产就成为极大丰富,无论什么饭菜,只要求能填饱肚子;只要求有地方睡觉;吃多少饭,随便盛,就是各取所需;由于是共产主义,劳动成果是大家的,所以大锅饭就是共产主义。但是,这种限制个人发展的方式不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应该是每个人高度自由的。所以等中国社会达到共产主义,就没有了政府机构,也就意味这法律不复存在,所有的行为都用道德来规范。并且我相信到那个社会阶段,公民的道德水平一定到达了足够的境界,自身就可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对社会有利的角度出发,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目标,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而且从现在的角度出发基于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谋求长期利益的考虑,包括丰田、壳牌、履带拖拉机在内的跨国公司主动提出了高于法律义务的道德要求。如履带拖拉机公司于#$%&年推出了“世界商务行为守则和经营准则”,它强调公司避免采用妨碍公平竞争或滥用经济实力的做法,包括法律并不禁止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必须以对社会负责的方法处理经济事务,并在东道国和社区期望的情况下主动参与经济活动以外的活动,帮助解决社会问题。所以中国的社会性质发展到共产主义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仅由道德调整,而且不仅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整个社会的所有行为都将由道德来规范。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相对西方发展国家落后一段距离,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比那些国家能晚一些,再加上中国经济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加入WTO,和国际进行了接轨,公司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要,需要足够投入的研究。研究其性质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更好的研究它本身,所以公司社会责任性质发展的研究也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韩艳英,张胜魁:《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河北法学》2 0 0 5年第12期。

(2) 刘俊海:《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2007 年第22期。

(3) 张国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蕴》,《江苏社会科学》2007 年第 5期。

(4) 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5期。

(5) 闫小龙:《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抑或道德责任》,《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相关内容

  • 2012年第三期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 附件: 2012 年第三期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姓 名 赵培智 杜 斌 性 别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男 单 位 名 称 蚌埠铁路建设监理 ...

  • 精彩四川13大中型工业企业500强
  • 2013年四川大中型工业企业500强排行榜(按主营收排序) 四川省统计局 最大规模500强(按主营收入排序) 1          四川省电力公司 2          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 3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 4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5 ...

  • 中国百强企业
  • 名次 企业名称 1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6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7 海尔集团公司 8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9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工商银行 11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12 中国农业银行 ...

  • 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探究--路径与选择(2)
  •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No.32010 (StImNo.78) 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探究--路径与选择 赵艳秋 (哈尔滨理工大学 ...

  • 河南各市建筑业协会
  • 各市建筑业协会.省直有关部门.各获奖单位和个人: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的"2005年度河南省先进建筑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优秀建筑企业经理等行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根据豫建协[2005]66号.豫建协[2006]1号文件精神,经各市建筑业协会.省直有关部门初审 ...

  • 论公司破产中的股东责任
  • 论公司破产中的股东责任 摘要:公司关闭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停止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股东责任,即股东的法律责任,股东作为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主体,在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股东责任也因股东义务的不履行而产生.在我国关于公司关闭中股东责任 ...

  • 中国机械工业500强名单
  • 中国机械工业500强名单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 总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 ...

  • 电大公司法分析及案例
  • 商法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5.5.17) 2005-05-19 王志远: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和大家一起上一节商法的课.在这节课里我主要想与大家一块讨论几个案例,用案例学习商法.由于只有一个半小时的时间,我们就把注意力集中到公司法这块. 王志远:国家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经济是一步一步往前发展.从 ...

  • 论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限制
  •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论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限制 指导老师:刘畅 学生姓名:周刚 准考证号:[1**********]5 2014年3月20日 - 1 - 论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限制 [内容摘要] 公司与其他社会生产组织形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 ...

  • 第三讲公司的法律地位(1)
  • 第二部分 公司制度 第三讲 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公司的特点 公司为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从公司法规定的看,我国的公司具有集合性.营利性.独立性和规范性四个特点. (一)集合性 集合性又称社团性.联合性.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应由复数的股东投资组成.即有限公司一般应有2个以上的股东,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的发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