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探矿权年检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保证矿产资源勘查质量,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发证的探矿权年检工作;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发证的和跨县行政区域的探矿权年检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探矿权年检工作。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统一进行年度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是否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施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以及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等。必要时到勘查作业现场进行调查。

三、年检时,探矿权人按要求格式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提交年检机关受理审查,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合格。年检机关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在勘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后,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它资料一并逐级上报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

四、探矿权年度检查时,探矿权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四)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五、在年度检查期间或在年度检查之前6个月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且尚未开工的勘查项目,不参加本年度的年度检查。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足一年且在年度检查时间之前有效期届满的勘查项目,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接受探矿权年度检查。

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中,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年检结束后,应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编写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及建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10日前报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并将年检结果向探矿权人通报。

八、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市、县探矿权年度检查的实际情况,组织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抽查。

九、对探矿权人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6个月内未提交开工报告的,视为未开工;逾期未提交年检资料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报告检查或在年度报告检查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探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探矿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勘查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其延续、保留、变更、转让等申请。

十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探矿权人的日常监管。要建立探矿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探矿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要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施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保证矿产资源勘查质量,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发证的探矿权年检工作;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发证的和跨县行政区域的探矿权年检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探矿权年检工作。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统一进行年度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是否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施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是否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以及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等。必要时到勘查作业现场进行调查。

三、年检时,探矿权人按要求格式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提交年检机关受理审查,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合格。年检机关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在勘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后,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它资料一并逐级上报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

四、探矿权年度检查时,探矿权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四)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五、在年度检查期间或在年度检查之前6个月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且尚未开工的勘查项目,不参加本年度的年度检查。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足一年且在年度检查时间之前有效期届满的勘查项目,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接受探矿权年度检查。

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中,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年检结束后,应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编写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及建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10日前报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并将年检结果向探矿权人通报。

八、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市、县探矿权年度检查的实际情况,组织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抽查。

九、对探矿权人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6个月内未提交开工报告的,视为未开工;逾期未提交年检资料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报告检查或在年度报告检查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探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探矿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勘查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其延续、保留、变更、转让等申请。

十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探矿权人的日常监管。要建立探矿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探矿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要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施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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