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证据的方法与技巧

采集证据的方法与技巧

案件查处过程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以试图达到减轻甚至逃避处罚的目的。此举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同时也是对执法人员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考验。本文作者结合案例,整理出九种采集证据的方法与技巧,对药监办案人员具有一定指导、借鉴作用。

正面出击 充分把握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内在联系的关联性,运用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多种手段展开案件调查。如在一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发现其药房存放一批外地某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该医疗机构药房负责人辨称该批制剂系病人寄存,并非其使用。对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调查制剂来源和使用细节;另一方面检查医院处方和收费存根,查找相关证据。通过查获的制剂、处方、收费收据和现场检查笔录、药房负责人、收费员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证言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医疗机构违法使用制剂的事实。 顺藤摸瓜 充分利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蛛丝马迹寻找取证突破口。如在2006年2月22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在郊区一民用房仓库发现储存有大量金骨莲等8种广告药品。当事人在案发后逃逸,案件调查陷入僵局。稽查人员通过认真审查卷宗,发现所扣押金骨莲药品的外包装都贴有中铁快运的标签,结合当时金骨莲药品广告比较多的情况,稽查人员就从这小小的中铁快运标签入手,立即通过中铁快运的物流环节,顺藤摸瓜,掌握了近一年时间内金骨莲药品的来源、收货人和付款账户,并根据这些逐步掌握的线索,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手,成功破获了这起非法经营药品案。

曲线破局 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时,需要靠几个甚至多个证据形成证据系统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2007年5月,我局根据举报,对一零售药店违法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情况进行调查,却遭到药店负责人的决口否认,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于是,稽查人员以医疗机构为突破口,查看其药品购进记录、票据和对其负责人、药库保管人员、药房工作人员、会计的询问,取得医疗机构向该药店购买药品的证据。虽然以上证据从证明力分析,都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各项间接证据证明得出来的结论是肯定的,且共同指向一个证明结果,即该药店向这个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事实,同样达到证据充分确凿的目的。

将计就计 针对当事人谎言所采取的一种技巧和策略。2007年3月,我局稽查人员对一家诊所的药品来源渠道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和正规进货凭证,只能提供一份没有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手写送货单,涉嫌向无合法资格企业购进药品,但当事人坚持声称该批药品是从××市××合法批法企业购进,并且请了一名自称为该批发企业业务代表的人到场证明。对此,稽查人员先是固定当事人及其证人主张的该份送货单证据指向,随后根据当事人主张,对涉及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销售凭证和证人资质情况进行核查,结果发现该批发企业既未直接销售药品给当事人,也从未委托业务员销售药品给当事人,用直接证据戳穿了当事人的谎言。

敲山震虎 认真分析研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情况,发动其利害关系人做思想教育工作或施加压力,促使案件得到顺利查处。今年5月,我局发现广东一批发企业的业务员俞某存在现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俞某以调回广东为由,企图逃避处罚。稽查人员根据案情,一是对向当事人购药的涉药单位展开调查,掌握当事人现货销售药品的证据,并通过相关人向当

事人施压;二是通过我市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向其单位通报情况,并通过其单位向当事人施压。在这样双管齐下的措施下,最终迫使当事人主动从广东赶回厦门接受处罚。

蛇打七寸 针对当事人为逃避处罚而造假或隐匿证据的情况,认真分析造假或隐匿证据的关键点,有针对性调查取证。今年7月,我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药店经营的“金线莲”经检验不合格。该药店为了逃避处罚,伪造了一份具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购进5000g“金线莲”的当天即退回4950g,仅剩50g作为样品摆放并被我局抽验)。对此,我局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药品购进验收、退货记录等环节对其退货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另一方面,组织稽查人员对其电脑销售记录进行检查,通过对其零售药品统计项、零售药品明细项进行检查,发现了该药店实际销售涉案金线莲4250g的证据,有力戳穿了当事人提供伪证隐瞒真相的事实。

步步为营 执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消极履行配合义务或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特别是在调查进货渠道上,当事人往往拒绝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在药监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并给予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往往会在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提出“药监部门的认定只是一种推定,认定其违法购进药品的证据不足”的主张。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非常需要稽查人员在案件查处阶段采取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方法予以取证。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在大量收集证据的同时,稳扎稳打、逐步取得当事人的“所为”可以依法推定为违法的证据;另一方面,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是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做出当事人“应为”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行政机关应该在调查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合理举证或陈述申辩期限。三是要尽量收集证据证明所推定的事实。我局在2005年查处厦门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违法行为案中,认定当事人“货值12.8万余元的1426盒‘银消清克银丸’药品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其实质是一种推定,但由于该推定符合上述3点要素,在行政复议时,被依法确定为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首先在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和购销记录;其次我局利用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多种法定文书,固定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的事实;最后,我局通过向生产厂家、全国总经销商等相关单位进行协查,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具有合法来源。正是综合以上3点因素,我局依法推定了当事人这批货值12.8万余元的药品是从无合法资格企业购进,给予了违法购进药品货值4倍的罚款,并在行政复议后得到维持。

借势造力 借助公安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增强法律威慑力,化被动为主动,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控制相关人员。今年7月28日,我局稽查人员在郊区农村查处一起三轮摩托车无证经营药品案件时,针对货主不在、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况,及时请公安人员到现场协助执法,迫使驾驶员现身,保证案件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政策攻心 稽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违法行为本质,消除畏惧、对立情绪,促使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同时还能够起到有效的教育引导作用。如在查处上述摩托车无证经营药品案中,驾驶员因公安的介入,被迫在当天下午现身,但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始终不肯说出真正货主的情况,对此,稽查人员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危害性、案情分析等方面耐心地做了大量工作,打消其顾虑,最终使其在沉默两个多小时后,如实交待了违法行为。

采集证据的方法与技巧

案件查处过程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以试图达到减轻甚至逃避处罚的目的。此举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同时也是对执法人员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考验。本文作者结合案例,整理出九种采集证据的方法与技巧,对药监办案人员具有一定指导、借鉴作用。

正面出击 充分把握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内在联系的关联性,运用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多种手段展开案件调查。如在一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发现其药房存放一批外地某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该医疗机构药房负责人辨称该批制剂系病人寄存,并非其使用。对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调查制剂来源和使用细节;另一方面检查医院处方和收费存根,查找相关证据。通过查获的制剂、处方、收费收据和现场检查笔录、药房负责人、收费员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证言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医疗机构违法使用制剂的事实。 顺藤摸瓜 充分利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蛛丝马迹寻找取证突破口。如在2006年2月22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在郊区一民用房仓库发现储存有大量金骨莲等8种广告药品。当事人在案发后逃逸,案件调查陷入僵局。稽查人员通过认真审查卷宗,发现所扣押金骨莲药品的外包装都贴有中铁快运的标签,结合当时金骨莲药品广告比较多的情况,稽查人员就从这小小的中铁快运标签入手,立即通过中铁快运的物流环节,顺藤摸瓜,掌握了近一年时间内金骨莲药品的来源、收货人和付款账户,并根据这些逐步掌握的线索,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手,成功破获了这起非法经营药品案。

曲线破局 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时,需要靠几个甚至多个证据形成证据系统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2007年5月,我局根据举报,对一零售药店违法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情况进行调查,却遭到药店负责人的决口否认,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于是,稽查人员以医疗机构为突破口,查看其药品购进记录、票据和对其负责人、药库保管人员、药房工作人员、会计的询问,取得医疗机构向该药店购买药品的证据。虽然以上证据从证明力分析,都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各项间接证据证明得出来的结论是肯定的,且共同指向一个证明结果,即该药店向这个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事实,同样达到证据充分确凿的目的。

将计就计 针对当事人谎言所采取的一种技巧和策略。2007年3月,我局稽查人员对一家诊所的药品来源渠道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和正规进货凭证,只能提供一份没有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手写送货单,涉嫌向无合法资格企业购进药品,但当事人坚持声称该批药品是从××市××合法批法企业购进,并且请了一名自称为该批发企业业务代表的人到场证明。对此,稽查人员先是固定当事人及其证人主张的该份送货单证据指向,随后根据当事人主张,对涉及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销售凭证和证人资质情况进行核查,结果发现该批发企业既未直接销售药品给当事人,也从未委托业务员销售药品给当事人,用直接证据戳穿了当事人的谎言。

敲山震虎 认真分析研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情况,发动其利害关系人做思想教育工作或施加压力,促使案件得到顺利查处。今年5月,我局发现广东一批发企业的业务员俞某存在现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俞某以调回广东为由,企图逃避处罚。稽查人员根据案情,一是对向当事人购药的涉药单位展开调查,掌握当事人现货销售药品的证据,并通过相关人向当

事人施压;二是通过我市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向其单位通报情况,并通过其单位向当事人施压。在这样双管齐下的措施下,最终迫使当事人主动从广东赶回厦门接受处罚。

蛇打七寸 针对当事人为逃避处罚而造假或隐匿证据的情况,认真分析造假或隐匿证据的关键点,有针对性调查取证。今年7月,我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药店经营的“金线莲”经检验不合格。该药店为了逃避处罚,伪造了一份具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购进5000g“金线莲”的当天即退回4950g,仅剩50g作为样品摆放并被我局抽验)。对此,我局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药品购进验收、退货记录等环节对其退货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另一方面,组织稽查人员对其电脑销售记录进行检查,通过对其零售药品统计项、零售药品明细项进行检查,发现了该药店实际销售涉案金线莲4250g的证据,有力戳穿了当事人提供伪证隐瞒真相的事实。

步步为营 执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消极履行配合义务或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特别是在调查进货渠道上,当事人往往拒绝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在药监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并给予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往往会在行政复议或诉讼阶段提出“药监部门的认定只是一种推定,认定其违法购进药品的证据不足”的主张。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非常需要稽查人员在案件查处阶段采取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方法予以取证。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在大量收集证据的同时,稳扎稳打、逐步取得当事人的“所为”可以依法推定为违法的证据;另一方面,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是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做出当事人“应为”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行政机关应该在调查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合理举证或陈述申辩期限。三是要尽量收集证据证明所推定的事实。我局在2005年查处厦门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违法行为案中,认定当事人“货值12.8万余元的1426盒‘银消清克银丸’药品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其实质是一种推定,但由于该推定符合上述3点要素,在行政复议时,被依法确定为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首先在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和购销记录;其次我局利用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多种法定文书,固定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的事实;最后,我局通过向生产厂家、全国总经销商等相关单位进行协查,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具有合法来源。正是综合以上3点因素,我局依法推定了当事人这批货值12.8万余元的药品是从无合法资格企业购进,给予了违法购进药品货值4倍的罚款,并在行政复议后得到维持。

借势造力 借助公安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增强法律威慑力,化被动为主动,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控制相关人员。今年7月28日,我局稽查人员在郊区农村查处一起三轮摩托车无证经营药品案件时,针对货主不在、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况,及时请公安人员到现场协助执法,迫使驾驶员现身,保证案件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政策攻心 稽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违法行为本质,消除畏惧、对立情绪,促使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同时还能够起到有效的教育引导作用。如在查处上述摩托车无证经营药品案中,驾驶员因公安的介入,被迫在当天下午现身,但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始终不肯说出真正货主的情况,对此,稽查人员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危害性、案情分析等方面耐心地做了大量工作,打消其顾虑,最终使其在沉默两个多小时后,如实交待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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