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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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EOG/YP 3 35 016-2015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0月09日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提高危险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玉柴马石油润滑油公司各部门、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与临时外聘(佣工)人员。适用于生产活动范围内所有危险作业的安装、操作、使用场所的管理的管理。 3 职责 3.1 环安部

3.1.1 负责对施工单位资格的审核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3.1.2 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办理的审核,及危险作业申请单的审批、存档。 3.1.3负责危险作业过程及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考核。 3.2 危险作业申请单位

3.2.1 负责申请办通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3.2.2 负责完善危险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 3.2.3 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4 术语和定义

4.1 危险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员和企业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2 目前公司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种类:

4.2.1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2.2起重作业:是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场地,根据起重物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要求,采用不同方法将重物放置到相应的位置。

4.2.3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基准面是指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坠落高度是指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2.4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2.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2.6 动土作业:简单讲就是,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2.7 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4.2.8 符合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5 危险作业审批工作流程、危险作业审批工作流程说明

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危险作业审批流程说明

6 管理要求

6.1 凡属危险作业,其中涉及登高作业、禁火区明火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由危险作业的实施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6.2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向审批部门说明情况,在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但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当日补办审批手续。

6.3 国定节假日期间停止危险作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操作,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批准,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准备工作,现场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作业。 6.4 遇有迷雾、雷暴雨、六级以上大风、夜间(照明不足)情况,停止室外高空作业。 6.5 现场直接作业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指挥或监护人员必须保证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再允许施工,并对作业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6.6 禁火区明火作业;爆破或有爆破危险作业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6.7 从事带电作业、明火(电焊)作业人员等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6.8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6.8.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8.1.1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6.8.1.2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6.8.1.3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6.8.1.4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6.8.2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8.2.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6.8.2.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6.8.2.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8.2.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6.8.2.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8.2.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8.2.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6.8.2.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8.3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8.3.1 作业分级: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Ⅰ级2m≤h≤5m 、 Ⅱ级5m<h≤15m 、Ⅲ级l5m<h≤30m、 Ⅳ级h>30m。

6.8.3.2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a) 作业人员应配戴的安全带符合《GB6095安全带》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b)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c) 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d)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e) 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f) 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g) 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l) 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能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6.8.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8.4.1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消防规定,动火作业分三级: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a) 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如:油库(10吨以上存量)、气体库(台架)、喷漆室(储存间)、大型电脑计算机、信息机房;资料文档室;架空设施、专用精密设备;变电场所等。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审批手续。 b) 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粉尘等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凡是在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审批手续。 c) 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特级和一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审批手续。 6.8.4.2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权限

a) 特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监督单位安全主管(员)或动火监督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环安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动火。 b) 一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监督单位安全主管(员)、)或动火监督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环安部批准后才能动火。

c) 二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监督单位安全主管(员)、动火监督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环安部批准后才能动火。 6.8.4.3 动火区域的安全措施

a) 动火区域在正式动火前,须由环安部、施工场所所在部门、施工单位到现场检查核实,确定操作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和监护措施,划定作业区域,明确工作职责。施工过程公司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员要到作业现场巡查监督。

b) 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c) 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审批表”内。

6.8.4.4 动火作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员和操作者的责任和要求 a) 焊工须经国家安监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操作。 b)各单位做好本单位动火作业申请登记。

c) 动火作业时须严格执行焊工作业“十不焊”规定。

d) 各单位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设置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e) 严禁在不明确情况、不办理任何动火申请审批手续时指挥他人违章动用明火作业。 6.8.4.5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a) 各种气焊、电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c) 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d) 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6.8.5 带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6.8.6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8.6.1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通讯、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6.8.6.2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前要先做探坑,然后再使用机施工具。破土作业过程中要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6.8.6.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6.8.6.4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的。

6.8.6.5 在道路上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6.8.6.6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8.6.7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6.8.6.8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做到: a)立即停止作业;

b)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c)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d)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e)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6.8.6.9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的漏电保护器。 6.8.7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7 危险作业人员健康要求

7.1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7.2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保持当日身体、精神状况良好。

7.3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高度近视、美尼尔氏症、精神疾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相应的危险作业。 8 记录

8.1 高空作业许可证 8.2 临时用电申请单 8.3 动火作业许可证 8.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9 附件

9.1

高空作业申请单:

高处作业许可证201

5.xls

9.2

临时用电申请单:

临时用电申请表201

5.xls

9.3

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动火许可证201

5.xls

9.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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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修改记录页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015.xls

修改记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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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EOG/YP 3 35 016-2015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0月09日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提高危险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玉柴马石油润滑油公司各部门、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与临时外聘(佣工)人员。适用于生产活动范围内所有危险作业的安装、操作、使用场所的管理的管理。 3 职责 3.1 环安部

3.1.1 负责对施工单位资格的审核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3.1.2 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办理的审核,及危险作业申请单的审批、存档。 3.1.3负责危险作业过程及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考核。 3.2 危险作业申请单位

3.2.1 负责申请办通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3.2.2 负责完善危险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 3.2.3 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4 术语和定义

4.1 危险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员和企业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2 目前公司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种类:

4.2.1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2.2起重作业:是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场地,根据起重物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要求,采用不同方法将重物放置到相应的位置。

4.2.3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基准面是指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坠落高度是指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2.4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2.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2.6 动土作业:简单讲就是,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2.7 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4.2.8 符合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5 危险作业审批工作流程、危险作业审批工作流程说明

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危险作业审批流程说明

6 管理要求

6.1 凡属危险作业,其中涉及登高作业、禁火区明火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由危险作业的实施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6.2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向审批部门说明情况,在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但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当日补办审批手续。

6.3 国定节假日期间停止危险作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操作,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批准,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准备工作,现场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作业。 6.4 遇有迷雾、雷暴雨、六级以上大风、夜间(照明不足)情况,停止室外高空作业。 6.5 现场直接作业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指挥或监护人员必须保证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再允许施工,并对作业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6.6 禁火区明火作业;爆破或有爆破危险作业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6.7 从事带电作业、明火(电焊)作业人员等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6.8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6.8.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8.1.1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6.8.1.2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6.8.1.3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6.8.1.4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6.8.2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8.2.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6.8.2.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6.8.2.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8.2.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6.8.2.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8.2.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8.2.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6.8.2.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8.3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8.3.1 作业分级: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Ⅰ级2m≤h≤5m 、 Ⅱ级5m<h≤15m 、Ⅲ级l5m<h≤30m、 Ⅳ级h>30m。

6.8.3.2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a) 作业人员应配戴的安全带符合《GB6095安全带》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b)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c) 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d)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e) 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f) 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g) 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l) 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能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6.8.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8.4.1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消防规定,动火作业分三级: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a) 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如:油库(10吨以上存量)、气体库(台架)、喷漆室(储存间)、大型电脑计算机、信息机房;资料文档室;架空设施、专用精密设备;变电场所等。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审批手续。 b) 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粉尘等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凡是在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审批手续。 c) 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特级和一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审批手续。 6.8.4.2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权限

a) 特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监督单位安全主管(员)或动火监督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环安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动火。 b) 一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监督单位安全主管(员)、)或动火监督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环安部批准后才能动火。

c) 二级动火: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监督单位安全主管(员)、动火监督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环安部批准后才能动火。 6.8.4.3 动火区域的安全措施

a) 动火区域在正式动火前,须由环安部、施工场所所在部门、施工单位到现场检查核实,确定操作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和监护措施,划定作业区域,明确工作职责。施工过程公司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员要到作业现场巡查监督。

b) 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c) 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审批表”内。

6.8.4.4 动火作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员和操作者的责任和要求 a) 焊工须经国家安监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操作。 b)各单位做好本单位动火作业申请登记。

c) 动火作业时须严格执行焊工作业“十不焊”规定。

d) 各单位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设置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e) 严禁在不明确情况、不办理任何动火申请审批手续时指挥他人违章动用明火作业。 6.8.4.5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a) 各种气焊、电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c) 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d) 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6.8.5 带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6.8.6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8.6.1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通讯、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6.8.6.2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前要先做探坑,然后再使用机施工具。破土作业过程中要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6.8.6.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6.8.6.4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的。

6.8.6.5 在道路上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6.8.6.6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8.6.7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6.8.6.8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做到: a)立即停止作业;

b)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c)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d)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e)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6.8.6.9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的漏电保护器。 6.8.7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7 危险作业人员健康要求

7.1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7.2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保持当日身体、精神状况良好。

7.3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高度近视、美尼尔氏症、精神疾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相应的危险作业。 8 记录

8.1 高空作业许可证 8.2 临时用电申请单 8.3 动火作业许可证 8.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9 附件

9.1

高空作业申请单:

高处作业许可证201

5.xls

9.2

临时用电申请单:

临时用电申请表201

5.xls

9.3

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动火许可证201

5.xls

9.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10 修改记录页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2015.xls

修改记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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