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的平等权

第6卷第1期2004年3月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fWuhanUni.ofSci.&Tech.(SocialScienceEdition)Vol.6,No.1Mar.2004

试论公民的平等权

问清泓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摘要:公民离不开平等权,平等权是宪法与宪政的重要内容。平等权应是公民的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个宪法原则或者法制原则。本文对平等权的宪法渊源、含义及其与宪法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刑法平等原则的关系、效力范围等进行了探析。关键词:平等权;人权;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04)01-0042-04

  公民的平等权是人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和谈到的话题。譬如,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因地域不同而区别对待(歧视对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不平等问题;爱滋病患者被歧视对待以及是否可以结婚问题;单身公民生育权问题;服刑罪犯的受教育权、问题;肝炎患者的平等对待问题“、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等等,权的问题。有争议的问题体的基本权利,则性的权利?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宪法中的平等权与刑法中的平等权的关系又是如何?笔者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序言)首次提出人权的口号,第一次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1776年美国的,上帝赋包括生存、自由、追20世纪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典范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其第109条也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18年的苏俄宪法,其首编为列宁起草的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确认了各民族的自由、自由联合的原则,承认各民族权利完全平等。第二编再次提出各民族的一律平等。

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根本大法

一、平等权的宪法渊源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祥地,有“宪政之母”的美称,其平等权的产生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最终推翻封建等级特权统治,建立起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近代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自然要求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商品价值等价、商品所有者地位平等,从而自然地产生了平等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处于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平等自由观念也就成为整个社会的主要价值取向,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

[1](P55)的”。有“人权宣言”先驱之称的《维基尼亚

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提出“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

我国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而平等权主要体现在男女平等的权利、各民族平等的权利上,宣布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五四”宪法第8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宪法中提出。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则取消了平等权原则的规定,出现了严重的历史倒退,违背了人类宪法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重申“: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上的特权。”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重新确认了平等权的原则,其第33条第2

权利典章》的第5条规定:“所有人生而平等、自

[2]由、独立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国1789年的

(该宣言后来成为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

  收稿日期:2003-09-18

  作者简介:问清泓(1965-),男,湖北荆州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讲师.

2004年第1期           问清泓:试论公民的平等权4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从人类宪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而平等权又是民主与人权的核心,可以说,平等权是核心的核心,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就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

[3]

纸。”宪法离不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离不开保障公民的平等权。

族、性别、宗教信仰或种族挂起钩来的时

[5](P538-539)候”。美国还非常注重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或种族等方面的平等。

在我国,对于公民的平等权也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是,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因此,它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6](P153)。该观点虽认为平等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但还是偏向于平等权是一个原则性(原理性)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个基本原则,而且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就是、种族、、、教育程度、财,;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等。该学说认为,平等权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1](P261)。该学说属于平等权的“双重性质说”即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或法制原则,又是公民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认为平等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权利,同时也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平等权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对待两大方面[7]。

笔者认为,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具体的权利,并非是一个宪法原则或法制原则。其含义除了实体上的具体权利外,还含有程序上的具体权利。宪法的平等权要求“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

[8]理”。以相同的规则对待同类的人或事,使公民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并承担平等的程序义务。例如,在选举中,实行普遍、平等的选举;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在诉讼

二、平等权的含义

关于平等权的含义,在人类不同的时期不同

的国家有许多不同的内涵。

早期的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平等原则: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类进行歧视的作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4](P16)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反对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在其诉讼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每个人都应当遵循他为别人建立的法律,维护和培养社会生活能力的义务对所有的人都具有平等的约束力[4](P44)。

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对平等权有独到的认识,他说: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他还说:法律平等不外乎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博登海默认为,平等权的立法行为可以配置和分配权力、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基本权利的分配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和政治参与权[4](P285-286)。

在美国,平等权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公民权的平等性。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就明确规定了平等与公民权。“平等与归属是不可分的:界定美国平等理想的范畴,就是界定国家共同体的各种界限……”“,在美国对于平等公民身份的主张,总是夹带着一种情绪化的指责,尤其是当不平等是与民

44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

手段,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平行的,而是包含与被

包含的关系。因此,如果把平等权作为一个原则,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美国耶鲁大学著名教授保罗・康恩说“:法治是一种主张而不是一个事

[12]

实。”说明法治偏重的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而平等权就是形而下的具体“事实”,是原则下的一种基本权利。

(三)平等权和刑法平等原则的关系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刑法平等原则是平等权这一宪法权利或者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对平等权的保护,是对平等权的救济。法谚说“:有权利必有救济”“,。平,,刑法平、行刑上一,这种平等原则仅仅是指刑法适,不含立法上的平等。

中,要保障各方当事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法官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的意见;在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也体现了程序的平等权的内容[9]。由上可见,虽然平等权具有抽象性原则性的一面,但不能说它是一个宪法原则。因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或原则性,它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都具有抽象性与概括性,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宪法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也应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平等权的抽象性与概括性而否认它是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

三、平等权与宪法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刑法平等原则的关系

(一)平等权与宪法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

如果把平等权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势必与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相重复。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源于“人权理论”,平等权的观念。自然法观念,到霍布斯、的,、健康、自由或

[10]财产”。《人权宣言》也都把平等

四、平等权的效力范围及我

国平等权的宪法规范

(一)平等权的效力范围

权作为其宪法体现基本人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基本人权原则,但不等于说基本人权原则就不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而平等权应是其首要内容。综观世界宪法立法之惯例,虽然立法形式各不相同[11],但平等权是基本人权原则不可或缺的内容。平等权与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是:平等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基本人权包含平等权。因此,笔者认为,把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影响法律的科学性,又违背世界潮流。

(二)平等权与宪法法治原则的关系

如果把平等权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势必与宪法的法治原则相重复。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况。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1](P105)。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凡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否则就是人治。平等权应是法治原则下的一种基本权利,或者说,平等权是实现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

关于平等权是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是

不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且还包含立法上的

[6](P155)

平等,即“法律内容平等说”,是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后一种说法比较可取。因为如果公民不享有立法上的平等权,仅在适用上平等,当侵犯平等权的立法出现时,其适用就不能保证平等权,这样的平等就不合乎正义。这个问题还涉及到有关“恶法”的问题。美国学者博西格诺说“:立法能够具有很强的分层影响,换言之,立法的获益与负担并不是在全体人口中分配的,

[5](P115)

而是集中于某个阶层和团体。”说明立法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和加剧适用的不平等。美国学者拉尔夫・达兰道夫对法律的平等问题有一句著名的讽刺警句“:在法律前面人人平等,但在法律

[5](P538)

后面不再平等。”这也说明立法的不平等会严重妨碍平等权的真正实现,公民的平等权离开了立法上的平等,就很难保证平等权不受“恶法”侵害,丧失法律的正义性。

圣・奥古斯丁曾指出:非正义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说过“:人定法……如果违背理性,就被称之为非正义的法律,而且它所具有的并不是法律的性质,而是暴力的性质。”

2004年第1期           问清泓:试论公民的平等权45

而哈特认为:尽管一个个人可以以更高的正义为由而拒绝服从令人憎恶的法规,但是法院仍必须因该人不服从法律而制裁他[5](P337-339)。我们暂且不管“恶法”效力问题即“恶法亦法”或者“恶法非法”,也不管其应如何遵守,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立法权的不平等性是产生“恶法”的重要根源之一;赋予公民立法平等权,是可以有效防止“恶法”的,既实现法律面前或者前面的平等,又实现法律后面的平等,使平等权具有真正的正义性。

(二)我国平等权的宪法规范平等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关于平等权的最一般性的要求。平等权的具体规定主要有:第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9条第2款规定“: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4者个人不得侵占、土地。”第5第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5条第3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宪法条款共同构成了公民平等权的宪法规范体系,也全面地反映了平等权的具体内容,同时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平等权应是一种基本权利,而非原则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 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0.

2 [日]真田芳宪.[J],比较法

研究,2003,(2):26.

3 第12:,1987.50.4].:[M].

,1999.

[.法律之门[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

6 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 韩大元.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1—72.8 [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2.75.

9 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109.

10 [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11 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95—196.

12 [美]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3.192.

OntheRightofEqualityofCitizens

WENQing2hong

(CollegeofHumanities,LawandEconomics,WuhanUniversity

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81,China)

Abstract:Citizenshipcannotbeseparatedfromtherightofequality,whichconstitutesanimportantpartofconstitutionandconstitutionalism.Therightofequalityshouldbeabasicrightenjoyedbycitizensratherthanaconstitutionalprincipleorlegalprinciple.Thispaperdiscussestheconstitutionalhistoryandmeaningoftherightofequality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ofequalityandbasichumanrights,ruleoflawandequalitystipulatedinthecriminallaw.Theefficacyrangeoftherightofequalityhasalsobeenin2vestigated.

Keywords:rightofequality;humanrights;ruleoflaw

[责任编辑 李丹葵]

第6卷第1期2004年3月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fWuhanUni.ofSci.&Tech.(SocialScienceEdition)Vol.6,No.1Mar.2004

试论公民的平等权

问清泓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摘要:公民离不开平等权,平等权是宪法与宪政的重要内容。平等权应是公民的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个宪法原则或者法制原则。本文对平等权的宪法渊源、含义及其与宪法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刑法平等原则的关系、效力范围等进行了探析。关键词:平等权;人权;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04)01-0042-04

  公民的平等权是人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和谈到的话题。譬如,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因地域不同而区别对待(歧视对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不平等问题;爱滋病患者被歧视对待以及是否可以结婚问题;单身公民生育权问题;服刑罪犯的受教育权、问题;肝炎患者的平等对待问题“、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等等,权的问题。有争议的问题体的基本权利,则性的权利?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宪法中的平等权与刑法中的平等权的关系又是如何?笔者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序言)首次提出人权的口号,第一次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1776年美国的,上帝赋包括生存、自由、追20世纪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典范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其第109条也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18年的苏俄宪法,其首编为列宁起草的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确认了各民族的自由、自由联合的原则,承认各民族权利完全平等。第二编再次提出各民族的一律平等。

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根本大法

一、平等权的宪法渊源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祥地,有“宪政之母”的美称,其平等权的产生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最终推翻封建等级特权统治,建立起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近代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自然要求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商品价值等价、商品所有者地位平等,从而自然地产生了平等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处于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平等自由观念也就成为整个社会的主要价值取向,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

[1](P55)的”。有“人权宣言”先驱之称的《维基尼亚

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提出“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

我国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而平等权主要体现在男女平等的权利、各民族平等的权利上,宣布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五四”宪法第8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宪法中提出。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则取消了平等权原则的规定,出现了严重的历史倒退,违背了人类宪法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重申“: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上的特权。”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重新确认了平等权的原则,其第33条第2

权利典章》的第5条规定:“所有人生而平等、自

[2]由、独立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国1789年的

(该宣言后来成为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

  收稿日期:2003-09-18

  作者简介:问清泓(1965-),男,湖北荆州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讲师.

2004年第1期           问清泓:试论公民的平等权4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从人类宪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而平等权又是民主与人权的核心,可以说,平等权是核心的核心,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就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

[3]

纸。”宪法离不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离不开保障公民的平等权。

族、性别、宗教信仰或种族挂起钩来的时

[5](P538-539)候”。美国还非常注重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或种族等方面的平等。

在我国,对于公民的平等权也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是,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因此,它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6](P153)。该观点虽认为平等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但还是偏向于平等权是一个原则性(原理性)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个基本原则,而且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就是、种族、、、教育程度、财,;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等。该学说认为,平等权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1](P261)。该学说属于平等权的“双重性质说”即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或法制原则,又是公民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认为平等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权利,同时也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平等权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对待两大方面[7]。

笔者认为,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具体的权利,并非是一个宪法原则或法制原则。其含义除了实体上的具体权利外,还含有程序上的具体权利。宪法的平等权要求“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

[8]理”。以相同的规则对待同类的人或事,使公民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并承担平等的程序义务。例如,在选举中,实行普遍、平等的选举;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在诉讼

二、平等权的含义

关于平等权的含义,在人类不同的时期不同

的国家有许多不同的内涵。

早期的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平等原则: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类进行歧视的作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4](P16)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反对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在其诉讼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每个人都应当遵循他为别人建立的法律,维护和培养社会生活能力的义务对所有的人都具有平等的约束力[4](P44)。

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对平等权有独到的认识,他说: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他还说:法律平等不外乎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博登海默认为,平等权的立法行为可以配置和分配权力、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基本权利的分配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和政治参与权[4](P285-286)。

在美国,平等权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公民权的平等性。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就明确规定了平等与公民权。“平等与归属是不可分的:界定美国平等理想的范畴,就是界定国家共同体的各种界限……”“,在美国对于平等公民身份的主张,总是夹带着一种情绪化的指责,尤其是当不平等是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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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

手段,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平行的,而是包含与被

包含的关系。因此,如果把平等权作为一个原则,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美国耶鲁大学著名教授保罗・康恩说“:法治是一种主张而不是一个事

[12]

实。”说明法治偏重的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而平等权就是形而下的具体“事实”,是原则下的一种基本权利。

(三)平等权和刑法平等原则的关系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刑法平等原则是平等权这一宪法权利或者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对平等权的保护,是对平等权的救济。法谚说“:有权利必有救济”“,。平,,刑法平、行刑上一,这种平等原则仅仅是指刑法适,不含立法上的平等。

中,要保障各方当事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法官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的意见;在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也体现了程序的平等权的内容[9]。由上可见,虽然平等权具有抽象性原则性的一面,但不能说它是一个宪法原则。因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或原则性,它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都具有抽象性与概括性,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宪法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也应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平等权的抽象性与概括性而否认它是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

三、平等权与宪法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刑法平等原则的关系

(一)平等权与宪法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

如果把平等权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势必与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相重复。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源于“人权理论”,平等权的观念。自然法观念,到霍布斯、的,、健康、自由或

[10]财产”。《人权宣言》也都把平等

四、平等权的效力范围及我

国平等权的宪法规范

(一)平等权的效力范围

权作为其宪法体现基本人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基本人权原则,但不等于说基本人权原则就不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而平等权应是其首要内容。综观世界宪法立法之惯例,虽然立法形式各不相同[11],但平等权是基本人权原则不可或缺的内容。平等权与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是:平等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基本人权包含平等权。因此,笔者认为,把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影响法律的科学性,又违背世界潮流。

(二)平等权与宪法法治原则的关系

如果把平等权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势必与宪法的法治原则相重复。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况。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1](P105)。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凡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否则就是人治。平等权应是法治原则下的一种基本权利,或者说,平等权是实现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

关于平等权是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是

不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且还包含立法上的

[6](P155)

平等,即“法律内容平等说”,是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后一种说法比较可取。因为如果公民不享有立法上的平等权,仅在适用上平等,当侵犯平等权的立法出现时,其适用就不能保证平等权,这样的平等就不合乎正义。这个问题还涉及到有关“恶法”的问题。美国学者博西格诺说“:立法能够具有很强的分层影响,换言之,立法的获益与负担并不是在全体人口中分配的,

[5](P115)

而是集中于某个阶层和团体。”说明立法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和加剧适用的不平等。美国学者拉尔夫・达兰道夫对法律的平等问题有一句著名的讽刺警句“:在法律前面人人平等,但在法律

[5](P538)

后面不再平等。”这也说明立法的不平等会严重妨碍平等权的真正实现,公民的平等权离开了立法上的平等,就很难保证平等权不受“恶法”侵害,丧失法律的正义性。

圣・奥古斯丁曾指出:非正义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说过“:人定法……如果违背理性,就被称之为非正义的法律,而且它所具有的并不是法律的性质,而是暴力的性质。”

2004年第1期           问清泓:试论公民的平等权45

而哈特认为:尽管一个个人可以以更高的正义为由而拒绝服从令人憎恶的法规,但是法院仍必须因该人不服从法律而制裁他[5](P337-339)。我们暂且不管“恶法”效力问题即“恶法亦法”或者“恶法非法”,也不管其应如何遵守,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立法权的不平等性是产生“恶法”的重要根源之一;赋予公民立法平等权,是可以有效防止“恶法”的,既实现法律面前或者前面的平等,又实现法律后面的平等,使平等权具有真正的正义性。

(二)我国平等权的宪法规范平等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关于平等权的最一般性的要求。平等权的具体规定主要有:第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9条第2款规定“: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4者个人不得侵占、土地。”第5第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5条第3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宪法条款共同构成了公民平等权的宪法规范体系,也全面地反映了平等权的具体内容,同时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平等权应是一种基本权利,而非原则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 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0.

2 [日]真田芳宪.[J],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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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95—196.

12 [美]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3.192.

OntheRightofEqualityofCitizens

WENQing2hong

(CollegeofHumanities,LawandEconomics,WuhanUniversity

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81,China)

Abstract:Citizenshipcannotbeseparatedfromtherightofequality,whichconstitutesanimportantpartofconstitutionandconstitutionalism.Therightofequalityshouldbeabasicrightenjoyedbycitizensratherthanaconstitutionalprincipleorlegalprinciple.Thispaperdiscussestheconstitutionalhistoryandmeaningoftherightofequality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ofequalityandbasichumanrights,ruleoflawandequalitystipulatedinthecriminallaw.Theefficacyrangeoftherightofequalityhasalsobeenin2vestigated.

Keywords:rightofequality;humanrights;ruleoflaw

[责任编辑 李丹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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