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请还钱!重庆人,你小区物业欠你一笔钱,你知道吗?可以要回!
重庆人,提到小区物业你想到什么?在你的印象中,物业只知道收钱,是不是觉得和他们之间的联系就是“物业费”了……
其实不然,物业还要给业主发钱
这是真的!
北京宣武区某小区业委会为小区的业主发了2800元红包;
杭州一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今年春节前夕,给每位居民发放了150元的购物卡;
南昌市聆江花园一期小区,给每位居民发放了120元的过年红包。
钱从哪儿来?
城市发展越来越快,
到处都是带电梯的高层住宅,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
它可能是这样的
这是67年以来首次更换标志
▼
这样的
这次也将统一使用新政府
▼
或者这样的
并通过与行政自治部的联合记者见面会予以公开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金钟德表示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因为过去政府每次进行结构改组都要更换部门
导致国民认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造成预算与行政浪费
这些东西都相当于
大把大把的钱
而这些钱还该有你一份?
原来这笔钱叫小区公共收益
其实共用场所经营广告收入都是业主的!
是!你!的!
韩国文体部解释道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
当天公开的新政府标志为动感开放的太极形状
如果你心中曾经有这样的疑惑
但是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保留了青、红、白三色的组合
现在,
有人给你撑腰了!
昨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 ▼ ▼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物权法》
依据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该收益的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
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
因为,很多人都吃亏了!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如果他们不作为,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如果他们推脱你,
那就多联合一些业主直接告他!
法官,会给你撑腰的!
长知识了请点攒!
这个应该让大家都知道!
多年来咱不知道的这笔钱原来是业主自己的。以后咱维权也算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物 管 请 还 钱!
来源网络
物管请还钱!重庆人,你小区物业欠你一笔钱,你知道吗?可以要回!
重庆人,提到小区物业你想到什么?在你的印象中,物业只知道收钱,是不是觉得和他们之间的联系就是“物业费”了……
其实不然,物业还要给业主发钱
这是真的!
北京宣武区某小区业委会为小区的业主发了2800元红包;
杭州一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今年春节前夕,给每位居民发放了150元的购物卡;
南昌市聆江花园一期小区,给每位居民发放了120元的过年红包。
钱从哪儿来?
城市发展越来越快,
到处都是带电梯的高层住宅,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
它可能是这样的
这是67年以来首次更换标志
▼
这样的
这次也将统一使用新政府
▼
或者这样的
并通过与行政自治部的联合记者见面会予以公开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金钟德表示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因为过去政府每次进行结构改组都要更换部门
导致国民认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造成预算与行政浪费
这些东西都相当于
大把大把的钱
而这些钱还该有你一份?
原来这笔钱叫小区公共收益
其实共用场所经营广告收入都是业主的!
是!你!的!
韩国文体部解释道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
当天公开的新政府标志为动感开放的太极形状
如果你心中曾经有这样的疑惑
但是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保留了青、红、白三色的组合
现在,
有人给你撑腰了!
昨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 ▼ ▼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物权法》
依据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该收益的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
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
因为,很多人都吃亏了!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如果他们不作为,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如果他们推脱你,
那就多联合一些业主直接告他!
法官,会给你撑腰的!
长知识了请点攒!
这个应该让大家都知道!
多年来咱不知道的这笔钱原来是业主自己的。以后咱维权也算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物 管 请 还 钱!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