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5-07 来源: 会计处 |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登记评定工作,综合反映与评价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以实现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为此,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加快形成省内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三个等级:一类会计师事务所、二类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包括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评定及二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排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

定一次,评定结果由省财政厅发布。

第五条 等级评定主要指标:

(一)业务总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所反应的经营业务总收入(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总收入是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涉税鉴证、工程预决算审核、会计与税务服务、管理咨询;其他业务收入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会计师事务所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通过的任职资格人数。

第六条 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是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12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会计师在30人以上,其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25人,上述3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二)二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是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6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三)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三类会计师事务所(即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排名的参考指标除业务总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外,还需参考以下指标:

(一)执业情况。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情况。

(二)信息化建设。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三)内部治理。指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协议的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

(四)收费执行。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项目执行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五)领军人才数。指会计师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末拥有通过财政部、安徽省选拔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数量。

(六)总分所实质性统一。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与总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统一。

第八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各分值设定:

(1)业务总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得分+其他业务收入得分 主营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参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40

其他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年度参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10

(2)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年度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0

(3)执业情况得分=(某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得分平均值)×10

(4)信息化建设得分=(某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5)内部治理得分=(某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6)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某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年度参评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之和的平均值)×10

第九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加分项:

(1)会计师事务所在参评年度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每次加2分;注册会计师在参评年度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2)会计师事务所有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类领军人才数,每人加2分;有省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3)会计师事务所有在本所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的加1分,每增5人加0.5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第十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减分项:

(1)会计师事务所参评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以上)或行业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0分;受到行政处理或行业其他自律性处罚的,每次减5分;受到其他部门处理的,每次减2分。

(2)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参评年度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5分;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以上)或其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2分。

(3)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受到省财政厅通报批评或物价部门查处的,每次减2分。

第十一条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一)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二)省财政厅认定不能参加等级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等级评定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等级评定。

合并、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出具的合并或分立相

关证明、并提供相关合并决议、协议、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报表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工作结合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检查,凡自愿参与年度等级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等级评定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需报送本办法第八条前5项、第九、十条相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需报送第八条前4项及第(6)项、第九、十条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等级评定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由会计处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省财政厅、安徽会计网、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省财政厅发布评定结果。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重新评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业务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执业情况得分+信息化建设得分+内部治理得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第十六条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经统计汇总和量化考评得出。业务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报送资料核实后汇总得出;执业情况、信息化建设、内部治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采取会计师事务所先自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再根据报送材料进行量化考评得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5-07 来源: 会计处 |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登记评定工作,综合反映与评价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以实现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为此,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加快形成省内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三个等级:一类会计师事务所、二类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包括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评定及二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排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

定一次,评定结果由省财政厅发布。

第五条 等级评定主要指标:

(一)业务总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所反应的经营业务总收入(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总收入是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涉税鉴证、工程预决算审核、会计与税务服务、管理咨询;其他业务收入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会计师事务所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通过的任职资格人数。

第六条 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是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12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会计师在30人以上,其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25人,上述3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二)二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是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6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三)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三类会计师事务所(即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排名的参考指标除业务总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外,还需参考以下指标:

(一)执业情况。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情况。

(二)信息化建设。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三)内部治理。指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协议的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

(四)收费执行。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项目执行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五)领军人才数。指会计师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末拥有通过财政部、安徽省选拔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数量。

(六)总分所实质性统一。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与总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统一。

第八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各分值设定:

(1)业务总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得分+其他业务收入得分 主营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参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40

其他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年度参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10

(2)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年度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0

(3)执业情况得分=(某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得分平均值)×10

(4)信息化建设得分=(某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5)内部治理得分=(某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6)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某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年度参评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之和的平均值)×10

第九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加分项:

(1)会计师事务所在参评年度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每次加2分;注册会计师在参评年度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2)会计师事务所有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类领军人才数,每人加2分;有省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3)会计师事务所有在本所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的加1分,每增5人加0.5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第十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减分项:

(1)会计师事务所参评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以上)或行业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0分;受到行政处理或行业其他自律性处罚的,每次减5分;受到其他部门处理的,每次减2分。

(2)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参评年度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5分;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以上)或其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2分。

(3)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受到省财政厅通报批评或物价部门查处的,每次减2分。

第十一条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一)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二)省财政厅认定不能参加等级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等级评定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等级评定。

合并、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出具的合并或分立相

关证明、并提供相关合并决议、协议、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报表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工作结合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检查,凡自愿参与年度等级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等级评定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需报送本办法第八条前5项、第九、十条相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需报送第八条前4项及第(6)项、第九、十条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等级评定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由会计处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省财政厅、安徽会计网、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省财政厅发布评定结果。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重新评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业务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执业情况得分+信息化建设得分+内部治理得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第十六条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经统计汇总和量化考评得出。业务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报送资料核实后汇总得出;执业情况、信息化建设、内部治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采取会计师事务所先自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再根据报送材料进行量化考评得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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