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摘要虽然我国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理论和实践脱节、公众的环境责任保险意识不高等原因,致使该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实践不是很理想。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对其不断进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字环境责任保险 保险模式 费率

  作者简介:张林子,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26-02

  

  环境责任保险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在美国被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在英国被称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我国也被称为“绿色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最初产生于法国,十九世纪前期颁布的《拿破仑法典》规定了赔偿责任后,首先创办了责任保险;英、美两国分别于1857年、1887年建立了自己的责任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责任保险的险种不断增多,并且扩展到公众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领域。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早已在我国建立并有了一定的发展,在法律上有些具体的规定。如国内法方面,我国在《中华人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国际法方面,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也规定了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内容。而在实践中,我国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20世纪90年代开始,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虽然我国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理论和实践脱节、公众的环境责任保险意识不高等原因,致使该制度目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实践不是很理想。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致使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依据的只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规定,并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上。我国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同样不完善,如规定的环境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及财产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失都没有涉及到,非常不利于对环境侵权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二)公众环保意识及保险意识不高

  我国公众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事物的发展没有事前预防的观念,只是去寻求事后的救济,且一直以来,我国都是政府本位主义,养成了民众依赖政府的习惯,致使民众的保险意识相对的却越来越淡。我国企业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

  (三)企业参保的意愿不高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与探索。在大连、长春等地进行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是很高,致使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设很快处于停顿的状态。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的环保意识及保险意识不高,而即使其有一定的环保及保险意识,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其也不愿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并支付高额的保费。

  (四)保险的险种较少、形式单一

  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险种方面的研究还不透彻,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中一点就是保险险种较少、产品单一,这大大降低了投保人的可选择性。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只有一种,即污染责任保险。该险种承保范围较窄,主要承保因各类水体污染、气体污染、噪音污染等造成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现实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面临这些环境风险。当企业面临其他环境风险时,在环境保险市场上却找不到相应的险种。实践中,目前也只有华泰保险公司推出了与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的险种。

  (五)责任保险费率较高

  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非常高,不但比国内的其他险种的费率高,甚至比出国外同险种的保险费率还高。一方面,我国地缘广阔、人口众多致使环境问题十分复杂,环境侵权的数据严重收集不足,导致我国的环境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环境保险费率的确定还受公众的维权意识、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严重背离了我国真实的经济水平。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宁愿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也不远支付高额保费参加经济效益不大的环境责任保险。所以,要想使企业参保,就必须降低保险费率,完善责任保险的配套机制。

  二、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完善措施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

  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主要是根据保险险种的要求设计的,不同的险种适用不同的被保险人。

  目前来说,较为典型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代表国家有芬兰等;二是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三是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

  一般来说,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应与国家的经济水平、财力状况及实际需要相适应。鉴于上文对国外经验和我国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来选择,不能采取单一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应该具有选择性:

  1.在一般领域采用任意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模式。所谓一般领域是指那种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几率小的行业或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由于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几率比较小,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损害的程度等都比较轻,企业自身就能承担,而且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也不愿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就没必要强制其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就可以。

  2.在某些高度危险性的领域或行业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如要求排放有毒、放射性等污染物的企业、生产剧毒危险品的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企业或其他高危险性的行业必须参加环境责任保险。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事高度危险性事业的企业环境侵权的可能性更高,而且对环境的损害更严重,往往波及人数众多,危害也更大,而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污染事故责任的承保意愿并不高,因此需要对其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这既能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又能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防范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分散环境风险。当投保人觉得环境风险增加的时候,就会把其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并不意味着风险消失了,它只是转变为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了。而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增高必然会导致其资产质量的下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保险人的破产。因此,怎样才能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防范问题便显得十分重要。

  1.环境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所谓环境责任保险基金,一般是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能力应付可发生巨额赔款的现象而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其保障基金来源也可多元化,国家可以通过财税政策将其所收取的税费按一定比例拨入保障基金,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就是成的典范。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国际上保险公司应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致使损害受害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但并不意味着永远不会发生,因此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基金十分必要。

  2.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制度也称为分保,是指环境责任保险人为了分散自身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将其自身所承担的部分环境风险责任转移到其他保险人身上。再保险制度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且仅限于海上保险。到20世纪末,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为了自身的长足发展并切实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其承担的环境风险,因此,再保险制度成为保险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再保险市场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那些严重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上也是有限的。

  为了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抗风险能力,需要国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强化对再保险的监管,以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发展。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

  要想妥善地解决环境污染引起的严重后果,就要鼓励保险公司对这种风险进行承保,当然也不能将这种赔偿责任压力全推给保险公司,这是实行环境污染赔偿限额制就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笔者建议在环境责任保险不但可以实行责任限额赔偿,还可以设立绝对免赔额,以期更好的保护环境。绝对免赔额,也就是投保人自负的赔偿额,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承保范围内之赔偿责任,需先行负担保险单所订定之自负额,保险人就超出自负额部分,负赔偿之责,其更能促使投保人善尽环境保护的义务,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发生。

  当然,绝对免赔额数额不是随便确定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环境污染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能力、环境保护意识等现实情况设立不同的绝对免赔数额,以便污染企业根据自身现实情况进行选择,这也体现保险产品的人性化。

  (四)厘定保险费率的设想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是企业所应交付保险费的确定方法,且由于不同的保险险种、风险的性质而各不相同,因此在确定保险费率是应本着“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不但要确保征收到足够多的保费以支持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还要在投保人之间公平地分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要考虑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和最大赔付金额。

  现在国内大量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对环境责任保险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因此,关于保险费率的厘定,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在这一方面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及经济水平,根据企业的具体环境污染情况,对其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率,也就是实行差别费率。实行差别费率既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也能增强投保人的谨慎意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

  笔者对保险费率的厘定设想,是按照企业的所属行业而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厘定,这是因为如果只按所属行业一个分级变量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过于笼统,也不利于风险的细化,因此按照各企业排放污染物质的数量划分不同的标准,其中地区也应该成为划分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一个变量。

  以企业缴纳环保费为例:

  企业保险费费率的厘定:

  P=(甲xA-乙-丙)xB/N

  在这一公式中,P代表企业应缴纳的环保费,甲为因环境损害而产生的所有损失,乙为其他相关部门的货币支出,丙为受害者应当自己承担的损失,A是影响污染的系数,B为调节系数,N为造成环境损害事故的所有企业。其中B作为重要的调节系数,可以保证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保险费率也会随之变化,以实现相对的公平。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李锴.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江西社会科学.2008(6).

  [3]蒋莉.美国环保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及问题.安全健康与环境.2004(10).

  [4]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

  [5]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摘要虽然我国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理论和实践脱节、公众的环境责任保险意识不高等原因,致使该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实践不是很理想。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对其不断进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字环境责任保险 保险模式 费率

  作者简介:张林子,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26-02

  

  环境责任保险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在美国被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在英国被称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我国也被称为“绿色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最初产生于法国,十九世纪前期颁布的《拿破仑法典》规定了赔偿责任后,首先创办了责任保险;英、美两国分别于1857年、1887年建立了自己的责任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责任保险的险种不断增多,并且扩展到公众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领域。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早已在我国建立并有了一定的发展,在法律上有些具体的规定。如国内法方面,我国在《中华人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国际法方面,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也规定了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内容。而在实践中,我国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20世纪90年代开始,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虽然我国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理论和实践脱节、公众的环境责任保险意识不高等原因,致使该制度目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实践不是很理想。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致使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依据的只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规定,并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上。我国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同样不完善,如规定的环境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及财产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失都没有涉及到,非常不利于对环境侵权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二)公众环保意识及保险意识不高

  我国公众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事物的发展没有事前预防的观念,只是去寻求事后的救济,且一直以来,我国都是政府本位主义,养成了民众依赖政府的习惯,致使民众的保险意识相对的却越来越淡。我国企业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

  (三)企业参保的意愿不高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与探索。在大连、长春等地进行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是很高,致使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设很快处于停顿的状态。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的环保意识及保险意识不高,而即使其有一定的环保及保险意识,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其也不愿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并支付高额的保费。

  (四)保险的险种较少、形式单一

  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险种方面的研究还不透彻,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中一点就是保险险种较少、产品单一,这大大降低了投保人的可选择性。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只有一种,即污染责任保险。该险种承保范围较窄,主要承保因各类水体污染、气体污染、噪音污染等造成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现实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面临这些环境风险。当企业面临其他环境风险时,在环境保险市场上却找不到相应的险种。实践中,目前也只有华泰保险公司推出了与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的险种。

  (五)责任保险费率较高

  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非常高,不但比国内的其他险种的费率高,甚至比出国外同险种的保险费率还高。一方面,我国地缘广阔、人口众多致使环境问题十分复杂,环境侵权的数据严重收集不足,导致我国的环境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环境保险费率的确定还受公众的维权意识、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严重背离了我国真实的经济水平。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宁愿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也不远支付高额保费参加经济效益不大的环境责任保险。所以,要想使企业参保,就必须降低保险费率,完善责任保险的配套机制。

  二、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完善措施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

  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主要是根据保险险种的要求设计的,不同的险种适用不同的被保险人。

  目前来说,较为典型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代表国家有芬兰等;二是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三是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

  一般来说,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选择应与国家的经济水平、财力状况及实际需要相适应。鉴于上文对国外经验和我国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来选择,不能采取单一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应该具有选择性:

  1.在一般领域采用任意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模式。所谓一般领域是指那种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几率小的行业或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由于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几率比较小,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损害的程度等都比较轻,企业自身就能承担,而且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也不愿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就没必要强制其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就可以。

  2.在某些高度危险性的领域或行业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如要求排放有毒、放射性等污染物的企业、生产剧毒危险品的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企业或其他高危险性的行业必须参加环境责任保险。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事高度危险性事业的企业环境侵权的可能性更高,而且对环境的损害更严重,往往波及人数众多,危害也更大,而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污染事故责任的承保意愿并不高,因此需要对其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这既能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又能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防范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分散环境风险。当投保人觉得环境风险增加的时候,就会把其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并不意味着风险消失了,它只是转变为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了。而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增高必然会导致其资产质量的下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保险人的破产。因此,怎样才能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防范问题便显得十分重要。

  1.环境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所谓环境责任保险基金,一般是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能力应付可发生巨额赔款的现象而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其保障基金来源也可多元化,国家可以通过财税政策将其所收取的税费按一定比例拨入保障基金,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就是成的典范。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国际上保险公司应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致使损害受害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但并不意味着永远不会发生,因此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基金十分必要。

  2.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制度也称为分保,是指环境责任保险人为了分散自身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将其自身所承担的部分环境风险责任转移到其他保险人身上。再保险制度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且仅限于海上保险。到20世纪末,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为了自身的长足发展并切实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其承担的环境风险,因此,再保险制度成为保险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再保险市场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那些严重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上也是有限的。

  为了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抗风险能力,需要国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强化对再保险的监管,以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发展。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

  要想妥善地解决环境污染引起的严重后果,就要鼓励保险公司对这种风险进行承保,当然也不能将这种赔偿责任压力全推给保险公司,这是实行环境污染赔偿限额制就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笔者建议在环境责任保险不但可以实行责任限额赔偿,还可以设立绝对免赔额,以期更好的保护环境。绝对免赔额,也就是投保人自负的赔偿额,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承保范围内之赔偿责任,需先行负担保险单所订定之自负额,保险人就超出自负额部分,负赔偿之责,其更能促使投保人善尽环境保护的义务,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发生。

  当然,绝对免赔额数额不是随便确定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环境污染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能力、环境保护意识等现实情况设立不同的绝对免赔数额,以便污染企业根据自身现实情况进行选择,这也体现保险产品的人性化。

  (四)厘定保险费率的设想

  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是企业所应交付保险费的确定方法,且由于不同的保险险种、风险的性质而各不相同,因此在确定保险费率是应本着“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不但要确保征收到足够多的保费以支持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还要在投保人之间公平地分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要考虑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和最大赔付金额。

  现在国内大量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对环境责任保险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因此,关于保险费率的厘定,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在这一方面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及经济水平,根据企业的具体环境污染情况,对其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率,也就是实行差别费率。实行差别费率既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也能增强投保人的谨慎意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

  笔者对保险费率的厘定设想,是按照企业的所属行业而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厘定,这是因为如果只按所属行业一个分级变量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过于笼统,也不利于风险的细化,因此按照各企业排放污染物质的数量划分不同的标准,其中地区也应该成为划分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一个变量。

  以企业缴纳环保费为例:

  企业保险费费率的厘定:

  P=(甲xA-乙-丙)xB/N

  在这一公式中,P代表企业应缴纳的环保费,甲为因环境损害而产生的所有损失,乙为其他相关部门的货币支出,丙为受害者应当自己承担的损失,A是影响污染的系数,B为调节系数,N为造成环境损害事故的所有企业。其中B作为重要的调节系数,可以保证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保险费率也会随之变化,以实现相对的公平。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李锴.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江西社会科学.2008(6).

  [3]蒋莉.美国环保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及问题.安全健康与环境.2004(10).

  [4]陈云中.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

  [5]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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