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由于除斥期间不是法典中使用的概念,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直接使用“诉讼时效”这一名词不同,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直接使用“除斥期间”这一名词,导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误将除斥期间视为诉讼时效,甚至出现当一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已过进行抗辩时,法官对期间持续中“是否存在中止、中断事由”进行审理的“低级错误”。因此,在我们对诉讼时效几近耳熟能详,而对除斥期间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番对比、分析、探讨,以避免因概念不清而裁判失误,以确保案件审判的正确、合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可换言理解:诉讼时效是权利的保护期间,也就是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形成权消灭的期间,亦称预定期间。同样可换言理解为:除斥期间就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当然消灭。

这里,形成权是我们较为生僻的概念,因为以往我们接触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个用语,甚至以往我们学习的教材中,也难找到“形成权”一说。 所谓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民事行为撤销销权、合同解除权、民事行为追认权,提存物提取权,都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特性是:只须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权利这个概念在外延上包括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形成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即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不能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排他效力。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在正常情况下,是单纯的支配权,但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必须以请求权进行救济。因此,请求权在各项民事权利中运用广泛,地位重要,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枢纽位置。请求权的特性在于:权利人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请求权受制于诉讼时效,形成权受制于除斥期间。由于本刊阅读者和撰稿人都是法官,对诉讼时效较熟悉,故本文多从除斥期间着墨,在分析二者区别之前,先对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制度价值作一简要罗列。

除斥期间的特点主要有:1、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形成权存续期间。2、除斥期间是形成权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形成权才能存在。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是形成权。它对形成权限制的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消形成权,以维护先于形成权存在的既有法律关系秩序。4、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主动依法、依职权确认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一、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其意思表示的瑕疵。如《合同法》规定,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应在撤销事由形成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二、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三,促使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未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效力未定的合同予以追认。四、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在于己不利益事情发生后,及时行使救济权。如《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权,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都起着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社会法律关系稳定的作用,都是期间届满导致特定法律后果,总之,二者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由于请求权与形成权在各种民事权利中,是最为相似的两种,导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也十分相似。因此,运用分析、归纳的方法,将两者加以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有:一、价值取向上的区别。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价值取向却是维持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二、适用客体上的区别。除斥期间以形成权为适用客体,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客体是请求权。当然,不能认为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所有权确认请求等,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三、期间性质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为形成存续的固定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四、立法技术与法源上的区别。由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注定其条文表述的抽象性、概括性,立法者将诉讼时效规范,在基本法——民法中加以规定。由于除斥期间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具体法律关系,立法者将除斥期间规范,在特别法如《合同法》、《继承法》中加以规定。五、效力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因丧失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效力,转化为“自然债”。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权利人丧失形成权。六、法条表述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法律一般有“诉讼时效期间”字样,除斥期间法条都没有“除斥期间”这一用语出现,而是用“逾期„„权消灭”、“视为自愿放弃”、“视为放弃”之类用语标志本规范为除斥期间规定。七、援引主体上的区别。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既不能主动释明,也不能积极审查、主动援引,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时加以援引。对除斥期间,从保护既存法律关系权利人权益出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依审查,依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作出处理。

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由于除斥期间不是法典中使用的概念,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直接使用“诉讼时效”这一名词不同,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直接使用“除斥期间”这一名词,导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误将除斥期间视为诉讼时效,甚至出现当一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已过进行抗辩时,法官对期间持续中“是否存在中止、中断事由”进行审理的“低级错误”。因此,在我们对诉讼时效几近耳熟能详,而对除斥期间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番对比、分析、探讨,以避免因概念不清而裁判失误,以确保案件审判的正确、合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可换言理解:诉讼时效是权利的保护期间,也就是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形成权消灭的期间,亦称预定期间。同样可换言理解为:除斥期间就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当然消灭。

这里,形成权是我们较为生僻的概念,因为以往我们接触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个用语,甚至以往我们学习的教材中,也难找到“形成权”一说。 所谓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民事行为撤销销权、合同解除权、民事行为追认权,提存物提取权,都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特性是:只须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权利这个概念在外延上包括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形成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即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不能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排他效力。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在正常情况下,是单纯的支配权,但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必须以请求权进行救济。因此,请求权在各项民事权利中运用广泛,地位重要,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枢纽位置。请求权的特性在于:权利人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请求权受制于诉讼时效,形成权受制于除斥期间。由于本刊阅读者和撰稿人都是法官,对诉讼时效较熟悉,故本文多从除斥期间着墨,在分析二者区别之前,先对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制度价值作一简要罗列。

除斥期间的特点主要有:1、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形成权存续期间。2、除斥期间是形成权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形成权才能存在。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是形成权。它对形成权限制的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消形成权,以维护先于形成权存在的既有法律关系秩序。4、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主动依法、依职权确认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一、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其意思表示的瑕疵。如《合同法》规定,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应在撤销事由形成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二、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三,促使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未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效力未定的合同予以追认。四、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在于己不利益事情发生后,及时行使救济权。如《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权,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都起着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社会法律关系稳定的作用,都是期间届满导致特定法律后果,总之,二者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由于请求权与形成权在各种民事权利中,是最为相似的两种,导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也十分相似。因此,运用分析、归纳的方法,将两者加以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有:一、价值取向上的区别。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价值取向却是维持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二、适用客体上的区别。除斥期间以形成权为适用客体,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客体是请求权。当然,不能认为一切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所有权确认请求等,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三、期间性质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为形成存续的固定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四、立法技术与法源上的区别。由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注定其条文表述的抽象性、概括性,立法者将诉讼时效规范,在基本法——民法中加以规定。由于除斥期间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具体法律关系,立法者将除斥期间规范,在特别法如《合同法》、《继承法》中加以规定。五、效力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因丧失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效力,转化为“自然债”。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权利人丧失形成权。六、法条表述上的区别。诉讼时效法律一般有“诉讼时效期间”字样,除斥期间法条都没有“除斥期间”这一用语出现,而是用“逾期„„权消灭”、“视为自愿放弃”、“视为放弃”之类用语标志本规范为除斥期间规定。七、援引主体上的区别。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既不能主动释明,也不能积极审查、主动援引,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时加以援引。对除斥期间,从保护既存法律关系权利人权益出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依审查,依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作出处理。


相关内容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第一,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 ...

  • 也谈一般保证期间的性质(余立力)
  • 也谈一般保证期间的性质 余立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11-29 关键词: 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附期限法律行为/解除期限 虽然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担保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中规定的保证期间问题做过司法解释,但关于保证期间的争议不仅没有平息,反而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 ...

  •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含义与区别
  • 2010-05-19 一.诉讼时效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 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 仲裁申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 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 ...

  •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 <民法>教学大纲 一. 课程基本信息 适用专业: 法学 先修课程: 法理学等 总学时 100 学 分 6.5 二.课程性质.地位和任务 民法学总论是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民法学的基础课和入门课.由于授课对象是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因此,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对民法学的学习兴 ...

  •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 ...

  • 民法考试重点考试内容
  • 广东警官学院 民法考试重点考试内容 加强意志品质锻炼, 提高思想道德修养.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任意法: 3. 民法是人法: 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第二章 ...

  • 权利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案情] 魏某甲与魏某乙系亲兄弟.魏某乙生前于1993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出具欠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签字为魏某乙.2012年5月10日,债务人魏某乙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长子魏甲.长女魏乙.2013年12月11日,魏某甲起诉魏甲.魏乙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8万元.被告辩称,原告 ...

  • 精品民法总论笔记
  • 民法总论 1.论民法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调整平等主题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2.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1) 人身关系; 2) 财产关系; 3) 确定民法调整对象之标准-平等; 4) 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平等性的人身关系; 5) 所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横向的平等基础上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