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及时评估、修订。
3、拟定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
4、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协助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建设行为。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7、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9、综合管理镇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村(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每年评估、修订一次。
3、拟定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
4、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协助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建设行为。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7、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9、综合管理镇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
11、市安监部门和镇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办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
2、协助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砖瓦厂)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等违法行为。
4、及时收集、上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协助安全助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建立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和安全监督基础台账,认真做好各类安全生产的信息收集、整理、登记、归档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7、完成安全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副镇长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各村(居)、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自己分管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各村(居)和镇有关部门要把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布属、检查、评比、总结,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村(居)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
作。
六、各村(居)、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与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各村(居)、镇有关部门正职领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年终向镇政府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书面述职。
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镇政府实行领导每天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
三、镇带班领导要进行值班考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四、若发现值班人员擅自离岗以及失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班人员失职的责任。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领导带班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制度。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重点进行监控,落实专人24小时执勤守卫,以防止事故发生。
七、各单位发现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向镇安监办报告。
八、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凡接到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应立即向镇带班领导和市安监局报告。当班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问题不得往下移交。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由镇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处理。
九、镇安监办电话 86864806 88038006 辖区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电话 [1**********]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一、实行“一岗双责”。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镇政府全体干部,无论是党政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一般干部,无论是否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必须在履行好本部门职责的同时,也要履行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企业、单位、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分管、分工、部门干部的失职责任。镇政府全体机关干部和镇安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承担起本部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双重职责,对镇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事故隐患整改提示单必须按时按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否则酿成后果将会受到责任追究。
二、实行“属地管理”。镇、村(社区)有权对本辖区内一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隐患整改督查,有权对不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企业提出警告,或向上一级汇报。镇政府分片领导、分工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必须督促村(社区)和部门开展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安全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查出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尤其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决不允许少数企业无视安全的行为发生。镇将把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到位作为年终对分片领导、分工干部和村(社区)干部的一项关键性责任指标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现制定我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追究责任制。
一、各口分管领导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经镇长批准,镇安委会发出安全生产事项应办而未办结的督查通知书的,有一次的由主要领导进行批评谈话。有两次的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得分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三、发生事故,按照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和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政府取消年度评奖资格或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玩忽职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按《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五、本责任制的追究由镇安委会提出,报请镇党委研究决定实施。
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一、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二、镇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三、凡发生重伤、中毒、火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四、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六、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育,分析原因,研究制定的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向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预警通报是指镇安监办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地的村(居、社区)、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三、下列情形由镇安监办启动通报警示: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2)一月内接连发生两起轻伤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企业;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隐患突出的;
(4)镇安监办认为有必要预警的其他情形。
四、通报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警示地区或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五、被通报警示单位应在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镇安监办。对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扣分。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整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举报的范围、奖励等级分为5类: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较大财产损失应上报而隐匿未报的事故。对举报此类事故经查属实,可视情奖励举报者100元至1000元。
2、 生产经营场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中,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及专家评估确认的,可视情奖励举报者100元至200元。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100元至300元。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50元。
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100元至200元。
二、举报受理单位为延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86864806
三、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
四、奖励由延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使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镇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各单位、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镇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七、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八、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九、一旦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及时评估、修订。
3、拟定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
4、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协助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建设行为。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7、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9、综合管理镇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村(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每年评估、修订一次。
3、拟定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
4、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协助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建设行为。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7、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9、综合管理镇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
11、市安监部门和镇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办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
2、协助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砖瓦厂)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等违法行为。
4、及时收集、上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协助安全助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建立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和安全监督基础台账,认真做好各类安全生产的信息收集、整理、登记、归档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7、完成安全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副镇长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各村(居)、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自己分管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各村(居)和镇有关部门要把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布属、检查、评比、总结,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村(居)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
作。
六、各村(居)、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与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各村(居)、镇有关部门正职领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年终向镇政府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书面述职。
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镇政府实行领导每天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
三、镇带班领导要进行值班考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四、若发现值班人员擅自离岗以及失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班人员失职的责任。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领导带班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制度。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重点进行监控,落实专人24小时执勤守卫,以防止事故发生。
七、各单位发现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向镇安监办报告。
八、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凡接到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应立即向镇带班领导和市安监局报告。当班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问题不得往下移交。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由镇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处理。
九、镇安监办电话 86864806 88038006 辖区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电话 [1**********]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一、实行“一岗双责”。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镇政府全体干部,无论是党政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一般干部,无论是否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必须在履行好本部门职责的同时,也要履行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企业、单位、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分管、分工、部门干部的失职责任。镇政府全体机关干部和镇安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承担起本部门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双重职责,对镇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事故隐患整改提示单必须按时按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否则酿成后果将会受到责任追究。
二、实行“属地管理”。镇、村(社区)有权对本辖区内一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隐患整改督查,有权对不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企业提出警告,或向上一级汇报。镇政府分片领导、分工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必须督促村(社区)和部门开展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安全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查出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尤其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决不允许少数企业无视安全的行为发生。镇将把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到位作为年终对分片领导、分工干部和村(社区)干部的一项关键性责任指标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现制定我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追究责任制。
一、各口分管领导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经镇长批准,镇安委会发出安全生产事项应办而未办结的督查通知书的,有一次的由主要领导进行批评谈话。有两次的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得分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三、发生事故,按照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和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政府取消年度评奖资格或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玩忽职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按《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五、本责任制的追究由镇安委会提出,报请镇党委研究决定实施。
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一、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二、镇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三、凡发生重伤、中毒、火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四、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六、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育,分析原因,研究制定的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向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预警通报是指镇安监办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地的村(居、社区)、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三、下列情形由镇安监办启动通报警示: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2)一月内接连发生两起轻伤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企业;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隐患突出的;
(4)镇安监办认为有必要预警的其他情形。
四、通报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警示地区或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五、被通报警示单位应在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镇安监办。对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扣分。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整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举报的范围、奖励等级分为5类: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较大财产损失应上报而隐匿未报的事故。对举报此类事故经查属实,可视情奖励举报者100元至1000元。
2、 生产经营场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中,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及专家评估确认的,可视情奖励举报者100元至200元。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100元至300元。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50元。
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100元至200元。
二、举报受理单位为延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86864806
三、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
四、奖励由延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使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镇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各单位、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镇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七、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八、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九、一旦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