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
①就经济意义上讲,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经济公平并不等于收入平均。收入平均是仅就经济活动的结果公平而言的,结果公平并非公平的全部内涵,经济公平在涵义上大大超过收入平均。而经济效率呢,一般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效果,即投入与产出之对比情况。就企业或社会来说,以较小的成本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收益就意味着效率高,反之,则意味着低效率。
②首先,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公平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成果的机会、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效率表现的是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效益与速度。公平属于经济伦理范畴,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价值;效率是一个经济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经济价值。在分配领域,公平原则要求尽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实现“均贫富”;而效率原则则注重的是按个人贡献大小拉开收入差距,实现个别“先富”。在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特定时期为了促进效率,需要牺牲一定的公平;而为了求得公平,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二者兼得十分不易。但我们可以在二者的对立中找到平衡,即以最小的不公平获得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减少换取最大的公平,尽量防止偏重一方从而损害另一方。
③其次,公平与效率又是统一的。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效率可以促进公平。因为只有注重效率,先把物质财富的“蛋糕”做大,为公平提供物质条件,才有可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效率的条件和保证,公平也可出效率。因为维护公平,使得经济资源的配置更合理,物质财富分配更公正,从而为效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并为提高效率增添更有力的保障。严格地说,真正的效率应该是公平环境下的效率,真正的公平应该是有效率的公平。公平与效率统一的一面,要求我们因时因势,注意侧重,调整好二者动态中的平衡。避免不顾实际,盲目用力,导致一损俱损。 ④公平与效率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因此,我们不能脱离实际地抽象地谈公平与效率。任何公平、效率都是特定的、具体的,都有其历史性。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和个人致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必须正确处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与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关系。
政府和市场
一·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将上述历史演变过程综合起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各学术流派的争论可以归纳为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之争。但一般讲来,各学派的理论均包含了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的思想,他们的分歧主要在于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并在各自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的政策主张。 1、市场是现代化过程中的第一选择
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发明的社会制度中最接近大自然的运作机理的制度。因为符合趋利避害、计算得失的人类本性和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而具有无可比拟的长期效率、整体效率。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经验也表明,对市场价值的尊重、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往往是一国取得长远发展的基础。因此,新时期,我国政府首先必须尊重市场价值,让市场机制在更广更深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用市场选择来保障我国现代化的基本的、长远的效率。 2、政府干预保障现代化的秩序和速度
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分析。原则上讲,市场能够解决的事应全部交由市场去办,但问题是能够体现高效率资源配置的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纯理论化的抽象,现实的市场机制无法提供完全符合其假的样本,也就是说,市场理应在价格的引导下提供各种劳务,但由于不完全竞争的存在,市场不一定做得到。此外,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社会分配不公平等固有的缺陷。这就决定了在某一时期当市场的诸多缺陷暴露无遗并联合作用导致市场失灵,秩序混乱,经济衰退的时候,应辅之以适度的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分析。我认为,政府干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场确实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二是政府的干预确实矫正了市场失灵而不是加剧了配置失效的程度。第一点谈的是该不该干预,第二点谈的是如何做才能有效的干预。只有当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时候,合理有效的干预才成为可能。适度的政府干预能解决市场功能的扭曲,调节市场失灵,使全社会的经济福利最大化;能通过税收、社保和公共部门服务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能通过管理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宏观层面上,通过财政、货币和其他经济政策来实现控制通货膨胀和失业等目标。
3、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相互替。这种替代机制的作用机理是:市场失灵对政府干预产生了需求,当政府干预的预期收益大于干预成本时, 政府干预便替代市场机制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当干预的预期收益小于干预成本时, 政府干预将让位于市场机制, 也就是说政府将放弃干预。当政府干预所带来的边际预期收益等于干预的边际成本, 政府干预就达到了最优水平。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 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相互替代是一个动态过程。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 在动态经济中, 这种行为边界是比较模糊和发展变化的。当出现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运行需要政府干预; 同时, 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市场结构的动态调整和干预绩效的变化, 政府干预行为也应该相应发生变化。但须遵循一个原则,即市场的经济自由优先于政府的干预并决定政府干预的限度。
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自由的均衡点
人类进入社会之前的生活状态已无法再现, 也许是洛克形容的"完备的自由状态" 人们享有完全的自由权利, 也许是一片"霍布斯丛林"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一样,充满仇恨、恐惧、互不信任的气氛,完全是一种战争状态。然而,人类最终抛弃或者超越了这种状态,不约而同选择了社会生活。当然人们进入社会生活的过程可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图景:一种是自然规律支配下必然的进化过程,另一种是指人们有意识的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人类怎样进入社会生活,都证明了社会生活能够满足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生存、基因延续、自由、安全、便利、秩序、和平等等,而凝结着这些共同的价值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社会生活的主要特征,更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总之,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历史沉积下来的"大善",因此,无论是提倡市场上的经济自由还是借助政府的干预,都必须遵循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者在此消彼长中动态的均衡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1、公共利益是市场主体行使经济自由的边界。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学派虽然坚持以经济自由为主,但接受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这一限度就是公共利益,即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能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否则便会出现"公共地悲剧"、"搭便车"、和外部性等问题,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和不均衡,最终会阻碍社会发展,削弱社会的民主性。 2、公共利益是政府干预的正当理由
政府对市场和个人经济自由进行干预,原则上是违背了资本主义所提倡的自由民主原则的,但若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则增加了它的正当性,也会获得人们的许可。因此,西方国家一个常用的原则是,国家或公共部门在发展公益事业的过程中有对私人财产的最终征用权。理论上,这个权力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在使用过程中, 如果得法, 这个权利也可以相对公正地保障个人利益和权力, 有助于实行良好的城市规划,一方面解决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减低公民损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长治久安。综上所述,政府干预思想和经济自由思想本身都没有什么错误,都曾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或是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或是力挽狂澜征服毁灭性的大危机。关键在于在不同时期我们需要对二者进行不同比例的配合使用,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要根据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形势而定,但不管在哪一时期,不管二者采取何种配合比例,最终都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结合点。
公平与效率
①就经济意义上讲,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经济公平并不等于收入平均。收入平均是仅就经济活动的结果公平而言的,结果公平并非公平的全部内涵,经济公平在涵义上大大超过收入平均。而经济效率呢,一般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效果,即投入与产出之对比情况。就企业或社会来说,以较小的成本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收益就意味着效率高,反之,则意味着低效率。
②首先,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公平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成果的机会、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效率表现的是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效益与速度。公平属于经济伦理范畴,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价值;效率是一个经济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经济价值。在分配领域,公平原则要求尽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实现“均贫富”;而效率原则则注重的是按个人贡献大小拉开收入差距,实现个别“先富”。在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特定时期为了促进效率,需要牺牲一定的公平;而为了求得公平,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二者兼得十分不易。但我们可以在二者的对立中找到平衡,即以最小的不公平获得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减少换取最大的公平,尽量防止偏重一方从而损害另一方。
③其次,公平与效率又是统一的。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效率可以促进公平。因为只有注重效率,先把物质财富的“蛋糕”做大,为公平提供物质条件,才有可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效率的条件和保证,公平也可出效率。因为维护公平,使得经济资源的配置更合理,物质财富分配更公正,从而为效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并为提高效率增添更有力的保障。严格地说,真正的效率应该是公平环境下的效率,真正的公平应该是有效率的公平。公平与效率统一的一面,要求我们因时因势,注意侧重,调整好二者动态中的平衡。避免不顾实际,盲目用力,导致一损俱损。 ④公平与效率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因此,我们不能脱离实际地抽象地谈公平与效率。任何公平、效率都是特定的、具体的,都有其历史性。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和个人致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必须正确处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与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关系。
政府和市场
一·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将上述历史演变过程综合起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各学术流派的争论可以归纳为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之争。但一般讲来,各学派的理论均包含了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的思想,他们的分歧主要在于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并在各自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的政策主张。 1、市场是现代化过程中的第一选择
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发明的社会制度中最接近大自然的运作机理的制度。因为符合趋利避害、计算得失的人类本性和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而具有无可比拟的长期效率、整体效率。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经验也表明,对市场价值的尊重、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往往是一国取得长远发展的基础。因此,新时期,我国政府首先必须尊重市场价值,让市场机制在更广更深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用市场选择来保障我国现代化的基本的、长远的效率。 2、政府干预保障现代化的秩序和速度
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分析。原则上讲,市场能够解决的事应全部交由市场去办,但问题是能够体现高效率资源配置的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纯理论化的抽象,现实的市场机制无法提供完全符合其假的样本,也就是说,市场理应在价格的引导下提供各种劳务,但由于不完全竞争的存在,市场不一定做得到。此外,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社会分配不公平等固有的缺陷。这就决定了在某一时期当市场的诸多缺陷暴露无遗并联合作用导致市场失灵,秩序混乱,经济衰退的时候,应辅之以适度的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分析。我认为,政府干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场确实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二是政府的干预确实矫正了市场失灵而不是加剧了配置失效的程度。第一点谈的是该不该干预,第二点谈的是如何做才能有效的干预。只有当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时候,合理有效的干预才成为可能。适度的政府干预能解决市场功能的扭曲,调节市场失灵,使全社会的经济福利最大化;能通过税收、社保和公共部门服务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能通过管理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宏观层面上,通过财政、货币和其他经济政策来实现控制通货膨胀和失业等目标。
3、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相互替。这种替代机制的作用机理是:市场失灵对政府干预产生了需求,当政府干预的预期收益大于干预成本时, 政府干预便替代市场机制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当干预的预期收益小于干预成本时, 政府干预将让位于市场机制, 也就是说政府将放弃干预。当政府干预所带来的边际预期收益等于干预的边际成本, 政府干预就达到了最优水平。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 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相互替代是一个动态过程。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 在动态经济中, 这种行为边界是比较模糊和发展变化的。当出现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运行需要政府干预; 同时, 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市场结构的动态调整和干预绩效的变化, 政府干预行为也应该相应发生变化。但须遵循一个原则,即市场的经济自由优先于政府的干预并决定政府干预的限度。
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自由的均衡点
人类进入社会之前的生活状态已无法再现, 也许是洛克形容的"完备的自由状态" 人们享有完全的自由权利, 也许是一片"霍布斯丛林"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一样,充满仇恨、恐惧、互不信任的气氛,完全是一种战争状态。然而,人类最终抛弃或者超越了这种状态,不约而同选择了社会生活。当然人们进入社会生活的过程可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图景:一种是自然规律支配下必然的进化过程,另一种是指人们有意识的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人类怎样进入社会生活,都证明了社会生活能够满足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生存、基因延续、自由、安全、便利、秩序、和平等等,而凝结着这些共同的价值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社会生活的主要特征,更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总之,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历史沉积下来的"大善",因此,无论是提倡市场上的经济自由还是借助政府的干预,都必须遵循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者在此消彼长中动态的均衡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1、公共利益是市场主体行使经济自由的边界。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学派虽然坚持以经济自由为主,但接受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这一限度就是公共利益,即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能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否则便会出现"公共地悲剧"、"搭便车"、和外部性等问题,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和不均衡,最终会阻碍社会发展,削弱社会的民主性。 2、公共利益是政府干预的正当理由
政府对市场和个人经济自由进行干预,原则上是违背了资本主义所提倡的自由民主原则的,但若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则增加了它的正当性,也会获得人们的许可。因此,西方国家一个常用的原则是,国家或公共部门在发展公益事业的过程中有对私人财产的最终征用权。理论上,这个权力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在使用过程中, 如果得法, 这个权利也可以相对公正地保障个人利益和权力, 有助于实行良好的城市规划,一方面解决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尽可能减低公民损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长治久安。综上所述,政府干预思想和经济自由思想本身都没有什么错误,都曾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或是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或是力挽狂澜征服毁灭性的大危机。关键在于在不同时期我们需要对二者进行不同比例的配合使用,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要根据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形势而定,但不管在哪一时期,不管二者采取何种配合比例,最终都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