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方式统计
一、 公司债
1. 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发行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发行期限:5至10年。
4. 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5.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限于上市公司。
6. 购买人: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和个人。
7. 是否需要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二、 企业债
1. 定义: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发行条件:同上。
3. 发行期限: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一般为5年以上。
4. 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5.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
6. 购买人: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和个人。
7. 是否需要评级:可以进行评级。
8. 是否需要担保:可以不提供担保。
9. 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
三、 中小企业集合债
1. 定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
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
2. 发行条件:同上。
3. 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4. 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5. 发行人: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企业法人。
6. 购买人: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和个人。
7. 是否需要评级:是。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
四、 短期融资券
1. 定义: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 发行条件:
(一)信用资质优良,具有稳定的偿付资金来源,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三)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四)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固定收益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3. 发行期限:1年以内,一般标准期限为3、6、9或12个月。
4. 发行规模: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6. 购买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 是否需要评级: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五、 中期票据
1. 定义: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 发行条件:同上。
3. 发行期限:3至5年。
4. 发行规模: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6. 购买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 是否需要评级: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六、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1. 定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 发行条件:同上。
3. 发行期限:集合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一年,集合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三年。
4. 发行规模:单只不超过10亿元,单个发行企业不超过2亿元,单个企业不超过其净资
产40%。
5. 发行人:中小非金融企业,可由2-10家中小企业组成,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
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
6. 购买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 是否需要评级: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
主体信用评级。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债务融资方式统计
一、 公司债
1. 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发行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发行期限:5至10年。
4. 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5.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限于上市公司。
6. 购买人: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和个人。
7. 是否需要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二、 企业债
1. 定义: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发行条件:同上。
3. 发行期限: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一般为5年以上。
4. 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5.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
6. 购买人: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和个人。
7. 是否需要评级:可以进行评级。
8. 是否需要担保:可以不提供担保。
9. 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
三、 中小企业集合债
1. 定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
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
2. 发行条件:同上。
3. 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4. 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5. 发行人: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企业法人。
6. 购买人: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和个人。
7. 是否需要评级:是。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
四、 短期融资券
1. 定义: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 发行条件:
(一)信用资质优良,具有稳定的偿付资金来源,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三)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四)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固定收益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3. 发行期限:1年以内,一般标准期限为3、6、9或12个月。
4. 发行规模: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6. 购买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 是否需要评级: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五、 中期票据
1. 定义: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 发行条件:同上。
3. 发行期限:3至5年。
4. 发行规模: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6. 购买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 是否需要评级: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六、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1. 定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 发行条件:同上。
3. 发行期限:集合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一年,集合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三年。
4. 发行规模:单只不超过10亿元,单个发行企业不超过2亿元,单个企业不超过其净资
产40%。
5. 发行人:中小非金融企业,可由2-10家中小企业组成,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
各企业的偿付责任明确。
6. 购买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 是否需要评级: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
主体信用评级。
8. 是否需要担保:是。
9.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