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调整会计分录

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帐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四)、(五)、(六)、(七)、(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无论是属于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于违背上述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违规平销行为的账务调整。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发生的偷税,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若所获补贴为货币资金的,可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所获的是物资补贴,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调减基金留抵的进项税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

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地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均视为偷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5)违规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1998年7月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发[1998]108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42号文)纳税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非法申报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记: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账务调整后,再对“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汇总,结算出其余额,从而完成了税务调整的第一步。

3.余额的处理

对“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结合以下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户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帐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四)、(五)、(六)、(七)、(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无论是属于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于违背上述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违规平销行为的账务调整。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发生的偷税,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若所获补贴为货币资金的,可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所获的是物资补贴,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调减基金留抵的进项税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

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地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均视为偷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5)违规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1998年7月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发[1998]108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42号文)纳税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非法申报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记: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账务调整后,再对“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汇总,结算出其余额,从而完成了税务调整的第一步。

3.余额的处理

对“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结合以下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户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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