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

作者:于琨奇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2年01期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在诸种社会关系的变化中,土地所 有制关系的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这个阶段土地所有制 关系的变化,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结论未敢言必,仅期有助于研究的深入。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与庶人组成的 多层重迭的所有制关系向单纯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私人所有制的转变方面。在春秋战国以 前,由于实施分封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名义上拥有天下所有的土地与臣民,即《诗经 ·小雅·北山》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P463)但是, 在一个具体的诸侯国家中,诸侯又是名义上的全国所有土地与臣民的主人,这就是《左传· 昭公七年》楚芋尹无宇所云:“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2](P2047) 因此,诸侯国的实际存在,意味着对天子对其国土与人民所有权的否定与排斥。由于诸侯国 的国君又将一部分土地授予卿大夫作为他们的采邑,因此,卿大夫的实际存在,也意味着对 国君对其采邑内的土地与人民的所有权的否定与排斥。国君或卿大夫也将一部分土地作为士 的禄田,国家又按一夫百亩的标准实行对庶人的普遍授田制度。这样,在所有制的关系方面 ,我们就看到从天子到庶人之间的多层重迭的现象。从表面上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庶人,都对土地拥有确定不移的所有权,但实际情况却是没有一个人对某块土地有确定不 移的所有权。因为有“田里不鬻”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整个氏族、部落或国 家的。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的式微,意味着周天子对诸侯国家土地与人民的名义上的所有 权的丧失,卿大夫专国政像鲁国那样的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同样意味着国君对卿大夫采邑 的土地、人民名义上的所有权的丧失。而卿大夫们之间的斗争,最终出现三家分晋、齐田代 姜,以及各国普遍实施郡县制,说明了多层重迭的所有制关系向单纯的国家土地所有制转变 的过程的完成。接下来的就是由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向土地的私有制方向的转变,这其中经历 了由井田制向爰田制再向土地的私有制变化的三个阶段。

  有关井田制的内容与性质,是学术界长期聚讼的焦点(注:有关井田制的聚讼涉及井田名称的解释、井田制的基本内容、井田制的性质、井田制的 瓦解,甚至还涉及到井田制的有无等各方面。金景芳先生著有《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 2年版),不仅阐述了他对井田制的观点,而且对历史上有关井田制聚讼的各家观点多有说明 ,足资参考。)

  ,为节省篇幅,在这里我就直接阐 述自己的观点:井田制是按一夫百亩的标准向全体庶人授田的制度。这个制度有两个最重要 的特点,其一是贯彻平均原则,保证各家各户占有的土地资源的均等,因此要分别土地的肥 瘠而有数量的调节,要实行定期的土地轮换耕作制度。其二是存在“公田”与“私田”的分 别,“私田”就是按一夫百亩的标准授给每家每户的土地,其收获归各家各户,而“公田” 则是由被授予私田的各家各户出劳动力耕种,收获归公的土地。这是一种在原始社会共同拥 有 土地、全体成员共同耕种土地、共同享受土地的收获物的制度瓦解后,在仍然保留了土地的 公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将部分公有土地平均分配给单个的家庭耕种、部分土地作为氏族或 部落或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以保证公共事业的支出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土地制度与分 配制度。(注:详细论证的内容请见拙著《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第1—9页,黄山书社1991年版。)

  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中,井田制衰落下去,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新的制度——爰田制 。文献中最早涉及爰田这一概念的是《左传》与《国语》。《左传·僖公十五年》记载晋惠 公在成了秦国的俘虏后,“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 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器。晋于是乎作爰田 。”杜预注:“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孔颖达《正义》曰:“服虔、孔晁 皆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2](P1806)《国语·晋语三》的记载是:“ 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郤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 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 众皆哭,焉作辕田。”韦昭注:“贾侍中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 易疆界也。’或云:‘辕田,以田出车赋。’昭谓:‘此欲赏以悦众,而言以田出车赋,非 也。’唐曰:‘让肥取硗也。’”[3](P330)

  除此而外,《汉书·地理志》也曾记载:“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 颜师古注:“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 常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 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 爰 同。’”[4](P1641-1642)由此可知,商鞅变法时的“废井田,开阡陌”与晋惠公时的“作 爰田”,实际上是同一性质的事件。明白了这一点,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爰田制的内容及其 本质将有极大的帮助。

  归纳以上各种关于晋国实施爰田制的解释,共有六说:

  1.将公田税收赏众,杜预说;

  2.改变疆畔,赏众以田,服虔、孔晁、贾逵说;

  3.按田出车赋,或说;

  4.让肥取硗,唐固说;

  5.割裂田地,开立阡陌,固定授田,张宴说;

  6.按土质不等量授田,固定授田,孟康说。

  我们知道,晋惠公是在成了秦国的俘虏准备返国,为收买民心而“作爰田”的,这个背景 决定了作爰田的内容应该是“赏众以田”。杜预注仅涉及赋税而没有涉及土地,因而至少是 不全面的;“或云”讲的是军赋征收,虽被韦昭否定,但田制与赋税制度是不可分割的,更 何况晋国在作爰田后,立即“作州兵”,因此杜预与“或云”的内容也有其正确的成分。在 解释爰田制的诸家注中,只有唐固说最不合理,它虽可解“爰田”二字,但不能解释“作爰 田”,“作”是一种制度的创新,“让肥取硗”是绝不可能作为一种制度而长期实施的。

  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孙子兵法·吴问篇》载:

  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 。”“孰为之次?”“智是(氏)为次。”“孰为之次?”“韩、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 归焉。”吴王曰:“其说可得而闻乎?”孙子曰:“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 婉(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置士多,主 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 范、中行是(氏)次。韩巍(魏)置田,以百步为婉(畹),以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 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 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婉(畹),以二百四十步为畛,公无税焉。公家贫,其 置士少,主佥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5](P94-95)

  据此可知,晋国的六卿亩制各不相同,范、中行氏是160步,韩、魏是200步,赵氏是240步 ,简的内容缺了智氏,但智氏是介于范、中行氏与韩魏之间,可推知其亩制当为180步。六 卿中范、中行氏的亩积最小,但也突破了“步百为亩”的周制。孙子是以六卿亩积的大小来 推测他们灭亡的先后,这就说明用扩大亩积的方法赏众以田确实是当时收买人心的一个重要 的 手段。《孙子兵法·吴问篇》的记载,是对服虔、孔晁、贾逵说的最有力的支持。从周制的 步百为亩,到范、中行氏的160步为亩,其间尚有60步的回旋余地,晋惠公所作爰田的亩积 ,自可为120步或140步,但也不排斥范氏、中行氏沿袭惠公时160步为亩田制的可能性。总 之,可以肯定地说,晋惠公时的“作爰田”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扩大亩积的方法来赏 众以田。晋惠公赏众的田的来源也只能是井田制之下的由政府所控制的公田。

  为什么赏众以田要决裂阡陌、易其疆畔呢?这是因为,旧的井田制是以100平方步为一亩的 田制,其阡陌封疆都是按照这一标准而设计的,现在由于要将公田并入私田,还要维持旧的 一夫百亩的授田标准不变,那就只能通过扩大亩积的方法来实现,而亩积一旦扩大,就必须 按新的亩积标准重新规划阡陌封疆,旧的阡陌封疆就必须予以废除,因此就必然要采取“决 裂阡陌”、“易其疆畔”的措施了。《大戴礼记·主言篇》载:“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 肘知寻,十寻而索,百步而堵(亩),三百步而里。”[6](P5)这与《孟子·滕文公上》所云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7](P213)的规定完全一致。在井田制之下,一井田的面积正是一 平方里,而在爰田制之下,一亩突破了100平方步的限制,“方里而井”的格局就维持不住 了。这种变化,反映到沟洫系统上来,以井为单位的井田制时,必然是《考工记·匠人》所 载的“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 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8](P931-933) 因为只有在步百为亩的标准下,“井”才能与“里”有此对应关系。而在爰田制之下,公田 不复存在,“九一而助”不再实行,赋税的单位是单个的“夫”、“家”或“顷亩”,沟洫 制必然是《周礼·遂人》所载的“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 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8](P740-741)这种 变化还为出土文书所证实,如银雀山汉墓所出的竹书:“州、乡以地次授田于野,百人为区 ,千人为域,人不举域中之田,以地相次。”[9]四川青川县郝家坪所出的秦武王二年《更 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 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发阡陌之大草 ,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 行,相为之□□。”[10]由于将公田并入了私田,就意味着废除了井田制之下的征发各受田 农夫集体耕种公田的“助”法,这就必然涉及到赋税征收与徭役、兵役制度的改变。政府没 有了公田的收入,就只能向各受田的农夫征收田租,井田制不存在了,以往按“井”征收的 军赋,就只能改变为“以田出车赋”了。在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我们在云梦睡虎地秦墓所 出的《秦律·田律》中就看到了“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 二石”[11](P28)的内容,这说明,在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的确是按受田之数出赋税的。 另外,政府在实施了新的爰田制后,不再实施井田制之下的定期“土田易居”的制度。

  通过以上的考证与分析,现在我们可以对爰田制的内容作如下的表述:

  1.爰者,易也,爰田制是相对于井田制而言进行改革的新的田制;

  2.它改变了井田制下的以100平方步为一亩的亩积;

  3.它改变了井田制下的征调受田农民共耕公田的“助”法与按井征收赋税的方式;

  4.它改变了井田制下定期改变受田农民耕种的土地与居住地点的授田方式。

  经过这样的改变,尽管土地的所有权与分配大权仍然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但是,由于 将公田并入了私亩,而且不再实施定期更换土地与居住的授田方式,受田的农民实际上就拥 有了所授土地的永久的使用权,这对提高农夫耕作的积极性有极大的作用。扩大亩积适应了 当时农业生产领域中由于使用铁制农具与牛耕及其它农业生产技术而提高了的生产力发展水 平,对受田的农民和征收赋税的政府都是有益的。征收赋税方式的变化,保证了赋税的稳定 与增长,更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井田制下的土地公有形式,没有了公田、没有了“爰土易居 ”,以往的公平分配土地的原则被打破,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获得了宽松的条件,爰田制就 比井田制又向土地的私有制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春秋战国年间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并没有停止在井田制变为爰田制上,而是继续向前 迈进。政府的奖惩政策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古老的土地分配原则。秦国在商鞅变法实施 爰田制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以耕战为核心的奖惩政策,这些奖惩政策不仅涉及到秦国上 至贵族下至平民的社会地位,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他们的经济利益,特别是涉及到他们占有土 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数量的多少。《史记·商君列传》明确记载:“明尊卑爵秩等级, 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笔者重新标点过)[12](P2230)《商君书·境内》 篇中亦明确规定:“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 乃得入兵官之吏。”[13](P34)秦国的商鞅变法,就是要通过调整人们的政治关系与经济利 益来达到调动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为富国强兵而努力的积极性的目的。在政治关系上,是限制 与废止旧贵族的特权,让平民也能参与政权、成为新贵;在经济利益方面,就是要废除旧有 的 平均占有土地的分配方式,也就是重新确定贵与富的分配标准。如果不废除旧有的平均分配 土地的方式,就不可能使社会的大多数成员的经济利益与国家推行的富国强兵的总体目标相 联系,也就不可能调动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则商鞅变法就不可能取得成功 。

  随着战国纷争局面的结束,国家的注意力从土地分配转向赋税役的征收与征发。由于农户 土地占有不平均现象的普遍化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占有权的固定化、合法化,国家的土地所有 权必然进一步削弱直至部分的放弃,秦始皇三十一年,政府颁布“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土地私有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障,从总体上说,中国古代土地关系从公有向私有转化的历 史进程得以完成。

作者介绍: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南京 210097/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China 于琨奇(1950—),男,江苏省泰州市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作者:于琨奇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2年01期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在诸种社会关系的变化中,土地所 有制关系的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这个阶段土地所有制 关系的变化,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结论未敢言必,仅期有助于研究的深入。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与庶人组成的 多层重迭的所有制关系向单纯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私人所有制的转变方面。在春秋战国以 前,由于实施分封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名义上拥有天下所有的土地与臣民,即《诗经 ·小雅·北山》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P463)但是, 在一个具体的诸侯国家中,诸侯又是名义上的全国所有土地与臣民的主人,这就是《左传· 昭公七年》楚芋尹无宇所云:“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2](P2047) 因此,诸侯国的实际存在,意味着对天子对其国土与人民所有权的否定与排斥。由于诸侯国 的国君又将一部分土地授予卿大夫作为他们的采邑,因此,卿大夫的实际存在,也意味着对 国君对其采邑内的土地与人民的所有权的否定与排斥。国君或卿大夫也将一部分土地作为士 的禄田,国家又按一夫百亩的标准实行对庶人的普遍授田制度。这样,在所有制的关系方面 ,我们就看到从天子到庶人之间的多层重迭的现象。从表面上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庶人,都对土地拥有确定不移的所有权,但实际情况却是没有一个人对某块土地有确定不 移的所有权。因为有“田里不鬻”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整个氏族、部落或国 家的。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的式微,意味着周天子对诸侯国家土地与人民的名义上的所有 权的丧失,卿大夫专国政像鲁国那样的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同样意味着国君对卿大夫采邑 的土地、人民名义上的所有权的丧失。而卿大夫们之间的斗争,最终出现三家分晋、齐田代 姜,以及各国普遍实施郡县制,说明了多层重迭的所有制关系向单纯的国家土地所有制转变 的过程的完成。接下来的就是由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向土地的私有制方向的转变,这其中经历 了由井田制向爰田制再向土地的私有制变化的三个阶段。

  有关井田制的内容与性质,是学术界长期聚讼的焦点(注:有关井田制的聚讼涉及井田名称的解释、井田制的基本内容、井田制的性质、井田制的 瓦解,甚至还涉及到井田制的有无等各方面。金景芳先生著有《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 2年版),不仅阐述了他对井田制的观点,而且对历史上有关井田制聚讼的各家观点多有说明 ,足资参考。)

  ,为节省篇幅,在这里我就直接阐 述自己的观点:井田制是按一夫百亩的标准向全体庶人授田的制度。这个制度有两个最重要 的特点,其一是贯彻平均原则,保证各家各户占有的土地资源的均等,因此要分别土地的肥 瘠而有数量的调节,要实行定期的土地轮换耕作制度。其二是存在“公田”与“私田”的分 别,“私田”就是按一夫百亩的标准授给每家每户的土地,其收获归各家各户,而“公田” 则是由被授予私田的各家各户出劳动力耕种,收获归公的土地。这是一种在原始社会共同拥 有 土地、全体成员共同耕种土地、共同享受土地的收获物的制度瓦解后,在仍然保留了土地的 公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将部分公有土地平均分配给单个的家庭耕种、部分土地作为氏族或 部落或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以保证公共事业的支出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土地制度与分 配制度。(注:详细论证的内容请见拙著《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第1—9页,黄山书社1991年版。)

  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中,井田制衰落下去,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新的制度——爰田制 。文献中最早涉及爰田这一概念的是《左传》与《国语》。《左传·僖公十五年》记载晋惠 公在成了秦国的俘虏后,“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 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器。晋于是乎作爰田 。”杜预注:“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孔颖达《正义》曰:“服虔、孔晁 皆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2](P1806)《国语·晋语三》的记载是:“ 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郤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 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 众皆哭,焉作辕田。”韦昭注:“贾侍中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 易疆界也。’或云:‘辕田,以田出车赋。’昭谓:‘此欲赏以悦众,而言以田出车赋,非 也。’唐曰:‘让肥取硗也。’”[3](P330)

  除此而外,《汉书·地理志》也曾记载:“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 颜师古注:“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 常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 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 爰 同。’”[4](P1641-1642)由此可知,商鞅变法时的“废井田,开阡陌”与晋惠公时的“作 爰田”,实际上是同一性质的事件。明白了这一点,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爰田制的内容及其 本质将有极大的帮助。

  归纳以上各种关于晋国实施爰田制的解释,共有六说:

  1.将公田税收赏众,杜预说;

  2.改变疆畔,赏众以田,服虔、孔晁、贾逵说;

  3.按田出车赋,或说;

  4.让肥取硗,唐固说;

  5.割裂田地,开立阡陌,固定授田,张宴说;

  6.按土质不等量授田,固定授田,孟康说。

  我们知道,晋惠公是在成了秦国的俘虏准备返国,为收买民心而“作爰田”的,这个背景 决定了作爰田的内容应该是“赏众以田”。杜预注仅涉及赋税而没有涉及土地,因而至少是 不全面的;“或云”讲的是军赋征收,虽被韦昭否定,但田制与赋税制度是不可分割的,更 何况晋国在作爰田后,立即“作州兵”,因此杜预与“或云”的内容也有其正确的成分。在 解释爰田制的诸家注中,只有唐固说最不合理,它虽可解“爰田”二字,但不能解释“作爰 田”,“作”是一种制度的创新,“让肥取硗”是绝不可能作为一种制度而长期实施的。

  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孙子兵法·吴问篇》载:

  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 。”“孰为之次?”“智是(氏)为次。”“孰为之次?”“韩、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 归焉。”吴王曰:“其说可得而闻乎?”孙子曰:“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 婉(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置士多,主 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 范、中行是(氏)次。韩巍(魏)置田,以百步为婉(畹),以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 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 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婉(畹),以二百四十步为畛,公无税焉。公家贫,其 置士少,主佥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5](P94-95)

  据此可知,晋国的六卿亩制各不相同,范、中行氏是160步,韩、魏是200步,赵氏是240步 ,简的内容缺了智氏,但智氏是介于范、中行氏与韩魏之间,可推知其亩制当为180步。六 卿中范、中行氏的亩积最小,但也突破了“步百为亩”的周制。孙子是以六卿亩积的大小来 推测他们灭亡的先后,这就说明用扩大亩积的方法赏众以田确实是当时收买人心的一个重要 的 手段。《孙子兵法·吴问篇》的记载,是对服虔、孔晁、贾逵说的最有力的支持。从周制的 步百为亩,到范、中行氏的160步为亩,其间尚有60步的回旋余地,晋惠公所作爰田的亩积 ,自可为120步或140步,但也不排斥范氏、中行氏沿袭惠公时160步为亩田制的可能性。总 之,可以肯定地说,晋惠公时的“作爰田”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扩大亩积的方法来赏 众以田。晋惠公赏众的田的来源也只能是井田制之下的由政府所控制的公田。

  为什么赏众以田要决裂阡陌、易其疆畔呢?这是因为,旧的井田制是以100平方步为一亩的 田制,其阡陌封疆都是按照这一标准而设计的,现在由于要将公田并入私田,还要维持旧的 一夫百亩的授田标准不变,那就只能通过扩大亩积的方法来实现,而亩积一旦扩大,就必须 按新的亩积标准重新规划阡陌封疆,旧的阡陌封疆就必须予以废除,因此就必然要采取“决 裂阡陌”、“易其疆畔”的措施了。《大戴礼记·主言篇》载:“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 肘知寻,十寻而索,百步而堵(亩),三百步而里。”[6](P5)这与《孟子·滕文公上》所云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7](P213)的规定完全一致。在井田制之下,一井田的面积正是一 平方里,而在爰田制之下,一亩突破了100平方步的限制,“方里而井”的格局就维持不住 了。这种变化,反映到沟洫系统上来,以井为单位的井田制时,必然是《考工记·匠人》所 载的“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 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8](P931-933) 因为只有在步百为亩的标准下,“井”才能与“里”有此对应关系。而在爰田制之下,公田 不复存在,“九一而助”不再实行,赋税的单位是单个的“夫”、“家”或“顷亩”,沟洫 制必然是《周礼·遂人》所载的“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 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8](P740-741)这种 变化还为出土文书所证实,如银雀山汉墓所出的竹书:“州、乡以地次授田于野,百人为区 ,千人为域,人不举域中之田,以地相次。”[9]四川青川县郝家坪所出的秦武王二年《更 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 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发阡陌之大草 ,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 行,相为之□□。”[10]由于将公田并入了私田,就意味着废除了井田制之下的征发各受田 农夫集体耕种公田的“助”法,这就必然涉及到赋税征收与徭役、兵役制度的改变。政府没 有了公田的收入,就只能向各受田的农夫征收田租,井田制不存在了,以往按“井”征收的 军赋,就只能改变为“以田出车赋”了。在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我们在云梦睡虎地秦墓所 出的《秦律·田律》中就看到了“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 二石”[11](P28)的内容,这说明,在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的确是按受田之数出赋税的。 另外,政府在实施了新的爰田制后,不再实施井田制之下的定期“土田易居”的制度。

  通过以上的考证与分析,现在我们可以对爰田制的内容作如下的表述:

  1.爰者,易也,爰田制是相对于井田制而言进行改革的新的田制;

  2.它改变了井田制下的以100平方步为一亩的亩积;

  3.它改变了井田制下的征调受田农民共耕公田的“助”法与按井征收赋税的方式;

  4.它改变了井田制下定期改变受田农民耕种的土地与居住地点的授田方式。

  经过这样的改变,尽管土地的所有权与分配大权仍然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但是,由于 将公田并入了私亩,而且不再实施定期更换土地与居住的授田方式,受田的农民实际上就拥 有了所授土地的永久的使用权,这对提高农夫耕作的积极性有极大的作用。扩大亩积适应了 当时农业生产领域中由于使用铁制农具与牛耕及其它农业生产技术而提高了的生产力发展水 平,对受田的农民和征收赋税的政府都是有益的。征收赋税方式的变化,保证了赋税的稳定 与增长,更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井田制下的土地公有形式,没有了公田、没有了“爰土易居 ”,以往的公平分配土地的原则被打破,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获得了宽松的条件,爰田制就 比井田制又向土地的私有制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春秋战国年间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并没有停止在井田制变为爰田制上,而是继续向前 迈进。政府的奖惩政策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古老的土地分配原则。秦国在商鞅变法实施 爰田制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以耕战为核心的奖惩政策,这些奖惩政策不仅涉及到秦国上 至贵族下至平民的社会地位,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他们的经济利益,特别是涉及到他们占有土 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数量的多少。《史记·商君列传》明确记载:“明尊卑爵秩等级, 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笔者重新标点过)[12](P2230)《商君书·境内》 篇中亦明确规定:“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 乃得入兵官之吏。”[13](P34)秦国的商鞅变法,就是要通过调整人们的政治关系与经济利 益来达到调动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为富国强兵而努力的积极性的目的。在政治关系上,是限制 与废止旧贵族的特权,让平民也能参与政权、成为新贵;在经济利益方面,就是要废除旧有 的 平均占有土地的分配方式,也就是重新确定贵与富的分配标准。如果不废除旧有的平均分配 土地的方式,就不可能使社会的大多数成员的经济利益与国家推行的富国强兵的总体目标相 联系,也就不可能调动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则商鞅变法就不可能取得成功 。

  随着战国纷争局面的结束,国家的注意力从土地分配转向赋税役的征收与征发。由于农户 土地占有不平均现象的普遍化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占有权的固定化、合法化,国家的土地所有 权必然进一步削弱直至部分的放弃,秦始皇三十一年,政府颁布“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土地私有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保障,从总体上说,中国古代土地关系从公有向私有转化的历 史进程得以完成。

作者介绍: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南京 210097/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China 于琨奇(1950—),男,江苏省泰州市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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