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文章通过介绍后悔权,阐述了我国实行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对其容易产生的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17-0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25日,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首次大修,最引人注意的要数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主张。
一、后悔权的渊源
消费者的后悔权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最早源于美国,被称为冷静期制度,之所以会制定这一制度是为了规制上门推销的行为,其规定如果交易行为发生在交易者的家里,消费者就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从此,美国各州在适用这一制度时有了统一的标准。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他许多国家也有了关于冷静期的制度,例如英国颁布了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消费者保护规章,其在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细节、送货安排、付款方式、供应商的一般信息等方面作了规定,可以说美国的这一开创性举动,促进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关于后悔权的规定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上述相关条款一出台,即被网友亲切地唤为“后悔权”,因为其赋予消费者一定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不过,由于条款存在不少争议且缺乏细则,有消费者担心执行存在难度。另一方面,不少网店店主等个人卖家则忧心“后悔权”一旦实施将加大退货损失。
二、我国设立消费者后悔权的必要性
(一)设立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在买卖关系中就是因为经营者掌握有关于商品信息的丰富资源,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对该产品有专业化、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同时部分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往往采取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等手段,使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产生了二者在商品买卖上地位不平等,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后悔权就明显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二)设立消费者后悔权也是对经营者信誉度提升的良好时机
有许多经营者反对设立后悔权,认为这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实这都是过于的担忧了,目前据我所知,在实体交易以及网购中已经有一些商家作出类似于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承诺,只要消费者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最终这些商家不但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反而因为其行为提高了商业信誉,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
三、对消费者的后悔权的限制
后悔权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法律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而不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的话,会使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制度,出现所谓的“免费试用”、“恶意退货”等道德风险。
(一)时间上的限制
时间上的限制包括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和起算的时间,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的商品或企业设定不同的期限,一般的设为7天,特殊的如连锁企业的销售商品可以设为14天等,同时也必须明确该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应定为自接受到商品之日起计算,预付费交易的可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限定后悔权的适用商品种类
由于商品中有一些是消耗品,如果不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被消费者退回的话,不仅影响商品的第二次销售,也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所以可以采用列举等方式限制一些商品的买卖适用于后悔权,如化妆品、汽车、房屋、食品等商品。
(三)适当的规定适用后悔权的消费金额起点
这也是为了有效的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不致被过度的损害,可以借鉴美国的冷静期制度,其对于后悔权金额的交易规定25美元为起点,我国可以根据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及物价的水平,也规定一个适用后悔权的消费金额的起点,以此来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四、结束语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的后悔权是可行的,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立的目的,也是在经济发展中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消费方式如网购等行为的法律规制,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也能更近一步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的表现。
[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文章通过介绍后悔权,阐述了我国实行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对其容易产生的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17-0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25日,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首次大修,最引人注意的要数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主张。
一、后悔权的渊源
消费者的后悔权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最早源于美国,被称为冷静期制度,之所以会制定这一制度是为了规制上门推销的行为,其规定如果交易行为发生在交易者的家里,消费者就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从此,美国各州在适用这一制度时有了统一的标准。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他许多国家也有了关于冷静期的制度,例如英国颁布了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消费者保护规章,其在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细节、送货安排、付款方式、供应商的一般信息等方面作了规定,可以说美国的这一开创性举动,促进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关于后悔权的规定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上述相关条款一出台,即被网友亲切地唤为“后悔权”,因为其赋予消费者一定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不过,由于条款存在不少争议且缺乏细则,有消费者担心执行存在难度。另一方面,不少网店店主等个人卖家则忧心“后悔权”一旦实施将加大退货损失。
二、我国设立消费者后悔权的必要性
(一)设立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在买卖关系中就是因为经营者掌握有关于商品信息的丰富资源,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对该产品有专业化、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同时部分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往往采取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等手段,使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产生了二者在商品买卖上地位不平等,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后悔权就明显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二)设立消费者后悔权也是对经营者信誉度提升的良好时机
有许多经营者反对设立后悔权,认为这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实这都是过于的担忧了,目前据我所知,在实体交易以及网购中已经有一些商家作出类似于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承诺,只要消费者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最终这些商家不但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反而因为其行为提高了商业信誉,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
三、对消费者的后悔权的限制
后悔权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法律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而不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的话,会使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制度,出现所谓的“免费试用”、“恶意退货”等道德风险。
(一)时间上的限制
时间上的限制包括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和起算的时间,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的商品或企业设定不同的期限,一般的设为7天,特殊的如连锁企业的销售商品可以设为14天等,同时也必须明确该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应定为自接受到商品之日起计算,预付费交易的可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限定后悔权的适用商品种类
由于商品中有一些是消耗品,如果不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被消费者退回的话,不仅影响商品的第二次销售,也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所以可以采用列举等方式限制一些商品的买卖适用于后悔权,如化妆品、汽车、房屋、食品等商品。
(三)适当的规定适用后悔权的消费金额起点
这也是为了有效的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不致被过度的损害,可以借鉴美国的冷静期制度,其对于后悔权金额的交易规定25美元为起点,我国可以根据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及物价的水平,也规定一个适用后悔权的消费金额的起点,以此来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四、结束语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的后悔权是可行的,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立的目的,也是在经济发展中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消费方式如网购等行为的法律规制,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也能更近一步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