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文章通过介绍后悔权,阐述了我国实行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对其容易产生的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17-0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25日,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首次大修,最引人注意的要数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主张。

  一、后悔权的渊源

  消费者的后悔权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最早源于美国,被称为冷静期制度,之所以会制定这一制度是为了规制上门推销的行为,其规定如果交易行为发生在交易者的家里,消费者就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从此,美国各州在适用这一制度时有了统一的标准。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他许多国家也有了关于冷静期的制度,例如英国颁布了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消费者保护规章,其在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细节、送货安排、付款方式、供应商的一般信息等方面作了规定,可以说美国的这一开创性举动,促进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关于后悔权的规定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上述相关条款一出台,即被网友亲切地唤为“后悔权”,因为其赋予消费者一定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不过,由于条款存在不少争议且缺乏细则,有消费者担心执行存在难度。另一方面,不少网店店主等个人卖家则忧心“后悔权”一旦实施将加大退货损失。

  二、我国设立消费者后悔权的必要性

  (一)设立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在买卖关系中就是因为经营者掌握有关于商品信息的丰富资源,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对该产品有专业化、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同时部分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往往采取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等手段,使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产生了二者在商品买卖上地位不平等,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后悔权就明显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二)设立消费者后悔权也是对经营者信誉度提升的良好时机

  有许多经营者反对设立后悔权,认为这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实这都是过于的担忧了,目前据我所知,在实体交易以及网购中已经有一些商家作出类似于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承诺,只要消费者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最终这些商家不但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反而因为其行为提高了商业信誉,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

  三、对消费者的后悔权的限制

  后悔权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法律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而不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的话,会使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制度,出现所谓的“免费试用”、“恶意退货”等道德风险。

  (一)时间上的限制

  时间上的限制包括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和起算的时间,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的商品或企业设定不同的期限,一般的设为7天,特殊的如连锁企业的销售商品可以设为14天等,同时也必须明确该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应定为自接受到商品之日起计算,预付费交易的可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限定后悔权的适用商品种类

  由于商品中有一些是消耗品,如果不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被消费者退回的话,不仅影响商品的第二次销售,也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所以可以采用列举等方式限制一些商品的买卖适用于后悔权,如化妆品、汽车、房屋、食品等商品。

  (三)适当的规定适用后悔权的消费金额起点

  这也是为了有效的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不致被过度的损害,可以借鉴美国的冷静期制度,其对于后悔权金额的交易规定25美元为起点,我国可以根据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及物价的水平,也规定一个适用后悔权的消费金额的起点,以此来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四、结束语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的后悔权是可行的,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立的目的,也是在经济发展中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消费方式如网购等行为的法律规制,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也能更近一步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的表现。

  [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文章通过介绍后悔权,阐述了我国实行后悔权的必要性及对其容易产生的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17-0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一直沿用至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原先的许多法律规定已难适应社会形势。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25日,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首次大修,最引人注意的要数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主张。

  一、后悔权的渊源

  消费者的后悔权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最早源于美国,被称为冷静期制度,之所以会制定这一制度是为了规制上门推销的行为,其规定如果交易行为发生在交易者的家里,消费者就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从此,美国各州在适用这一制度时有了统一的标准。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他许多国家也有了关于冷静期的制度,例如英国颁布了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消费者保护规章,其在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细节、送货安排、付款方式、供应商的一般信息等方面作了规定,可以说美国的这一开创性举动,促进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关于后悔权的规定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上述相关条款一出台,即被网友亲切地唤为“后悔权”,因为其赋予消费者一定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不过,由于条款存在不少争议且缺乏细则,有消费者担心执行存在难度。另一方面,不少网店店主等个人卖家则忧心“后悔权”一旦实施将加大退货损失。

  二、我国设立消费者后悔权的必要性

  (一)设立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在买卖关系中就是因为经营者掌握有关于商品信息的丰富资源,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对该产品有专业化、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同时部分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往往采取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等手段,使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产生了二者在商品买卖上地位不平等,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后悔权就明显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二)设立消费者后悔权也是对经营者信誉度提升的良好时机

  有许多经营者反对设立后悔权,认为这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实这都是过于的担忧了,目前据我所知,在实体交易以及网购中已经有一些商家作出类似于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承诺,只要消费者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最终这些商家不但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反而因为其行为提高了商业信誉,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

  三、对消费者的后悔权的限制

  后悔权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法律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而不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的话,会使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制度,出现所谓的“免费试用”、“恶意退货”等道德风险。

  (一)时间上的限制

  时间上的限制包括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和起算的时间,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的商品或企业设定不同的期限,一般的设为7天,特殊的如连锁企业的销售商品可以设为14天等,同时也必须明确该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应定为自接受到商品之日起计算,预付费交易的可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限定后悔权的适用商品种类

  由于商品中有一些是消耗品,如果不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被消费者退回的话,不仅影响商品的第二次销售,也会给经营者带来损失,所以可以采用列举等方式限制一些商品的买卖适用于后悔权,如化妆品、汽车、房屋、食品等商品。

  (三)适当的规定适用后悔权的消费金额起点

  这也是为了有效的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不致被过度的损害,可以借鉴美国的冷静期制度,其对于后悔权金额的交易规定25美元为起点,我国可以根据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及物价的水平,也规定一个适用后悔权的消费金额的起点,以此来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四、结束语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者的后悔权是可行的,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立的目的,也是在经济发展中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消费方式如网购等行为的法律规制,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也能更近一步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的表现。


相关内容

  • 网购中的"后悔权"探究
  • 网购 中的 " 后 悔 权 " 探 究 向红梅 詹家蘅 闰培培 摘 要 :传 统消费维权方式成本较 高,抑制 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较传 统消费方式而言 ,在 日 益普及 的 网购模 式中,消 费者的 自 主选择权及知情权都 因网购 的 " 非现场性" 而 ...

  • 论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其完善
  • 论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其完善 作者:王连亿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王连亿(1988-),男,满族,辽宁新民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河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军事法.经济法.民商法.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 ...

  • 零售行业定价心理战
  • 作者: ?zalp?zer    时间: 2014年07月01日 定价时巧妙地利用消费者的心理往往可以收到奇效.比如,如果是一件新款夹克,显示库存有限往往能有效地刺激销售:但如果是基本款的内衣,常规打折或许更能吸引顾客. 你是否曾在购物的时候,看到一件非常适合自己的夹克?然后看了一眼价签,却变得有些 ...

  • 品牌战略--让柳传志最后悔的一句话(李光斗)
  • 让柳传志最后悔的一句话(李光斗) 作者: 李光斗   发表日期: 2009-11-13 (李光斗-著名品牌战略专家) 柳传志说过很多经典的话: 柳传志说:要有理想,但是不要理想化!成为多数青年之辈的奋斗格言. 柳传志说:管理就是三件事,搭班子,定战略,带队伍.被众多中国中小企业奉为准则. 柳传志还说 ...

  • 一篇让你认清自己的文章
  • 如果你在以自己的知识,技能特长和时间赚钱的话,你顶多能解决温饱而已 如果你赚钱越多越忙碌,生意越大越离不开你的话,说明你还是忙碌的穷人 无论你有多少钱 如果你还不懂现金量与现金流 如果你还不懂被动收入与主动收入 如果你还不懂资产收入与负债收入 如果你还没看过<未来财富> 21世纪经济大趋 ...

  • [李叫兽]最全清单:双十一的消费者行为
  • " 双十一的"消费者行为学":最全清单 如果你不了解你的消费者,如何能够在数百万计的商家中赢得消费者的选择? 今天李叫兽就讲讲双十一的消费者行为学. 双十一期间,消费者面临着降价折扣.促销氛围.时间压力.繁杂信息,同时持币搜索.伺机秒杀.担心错过--这种独特情景下的消费 ...

  • 经济心理学
  • 经济心理学 第一章 1.经济心理学:研究社会经济领域中人们的心理活动与经济过程之间的关系及规律的学科.经济心理学是一门产生于心理学.经济学和管理理论结合处的交叉性学科,又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经济心理学是一门建立在经济学和心理学基础上的研究经济心理与行为的跨学科科学. 第二章 1.效用:指商品或劳务满足 ...

  • 让消费者有权后悔
  • 主办 出版 总顾 问 社长 中国 新 闻 社 杂 志 社 郭招 金 刘北 宪 让 消费者有权后 悔 已 实 施 15 第二 , 就 操 作层 面 而 言 , 年 的 <消 费 一 如 何 确 保 公 民 直考权 顺 利 实 现? 王 晓晖 常务 副社 长 副杜 长 兼 总编 辑 秦朗 副社长 ...

  • 电子商务论文:关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的选择探析
  • 电子商务论文: 关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的选择探析 [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模式,并分别用定性的方法和定量的方法对企业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决策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使企业找到适合自身的配送模式. [关键词]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时空的限制,扩大了企业的销售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