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

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

4月23日,“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新闻发布会”在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从2008年5月20日起,由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联合出台的《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沈阳正式试行。

第一条 为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全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保险理赔方便、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二环路(含二环路)道路范围内,肇事车辆双方均在本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车辆损失金额在二万元以下、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标定现场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自行确定赔偿相关事宜,及时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无《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

第四条 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后,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凭《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及相关证据,在协商撤离现场后48小时内,共同到“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的交通民警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进行调查并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十六条、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沈阳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省保险协会统一组织下,设立“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具体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三)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车辆无号牌的;(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一方逃逸的。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违反规定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第八条所述规定之外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第十条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且当事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或交通事故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撤离。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真实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并约定共同前往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办理定损索赔手续的,如一方当事人失信未到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处理,经通知仍违约失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试行。

《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沈阳市二环路(含二环路)道路范围内,肇事车辆双方均在本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车辆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下、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适用本办法协商解决。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有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失超过2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应报警,由交通民警到场按一般程序处理。

  二、如事故中存在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无检验合格

标志等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三、如事故中任何一方存在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一方逃逸等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本办法的适用具有强制性。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撤离。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事故协商解决步骤

  发生符合《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按以下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开启示宽灯或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标定现场后,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重点查看驾驶证照片与驾驶人本人是否相符)及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各执一份,到就近保险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无《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并由事故各方共同签名。

  车辆在撤离事故现场后,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即可凭《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及相关证据,于48小时内共同到“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告生效,协议各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应承担的理赔数额,按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怎样取得《协议书》

  《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辽宁省监管局负责监制,免费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以及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免费领取,也可从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网站下载,打印使用。(市交警支队网站网址:http://www.sygajj.gov.cn)

  

事故责任划定

  以往,在普通机动车驾驶人眼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行为。试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后,事故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办法》中的规定,简易地自行划分责任。即,对于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方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些行为是:追尾、逆行、倒车、溜车、违反规定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以及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行为。

  除此之外,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后逃逸处理

  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另一方当事人应记清逃逸方的车型、车牌号、逃逸驾驶人特征等基本情况,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拨打“122”报警,等候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

  根据《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规定,逃逸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逃逸车辆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的保险费。

  今后随车应带粉笔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必须在机动车内携带《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石笔或粉笔、签字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用石笔或粉笔来标划、固定停车位置,然后尽快把车挪开,以免堵塞交通。

  对于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有争议、需要标划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划“T”型线。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的位置即可。

  如何填写《协议书》

  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四、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五、车辆牌号、车型一栏,如实填写。

  六、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七、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八、报案号一栏,填写交强险保单号。

  九、碰撞部位、事故成因、责任栏中,在相应的“□”内划“√”,有“其他事故成因”的需文字描述。

  十、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十一、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本报主任记者 吕良德

  快速理赔中心的理赔工作流程

  前台接待处做出险登记的记录

  1

  拿着相关的手续,如:驾驶证、行车证、保单(卡)、现场协议书等到承保的相应保险公司定点工作人员工作台前进行相关的登记;

  2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拍照定损

  3

  如事故车辆需进行拆解,将车辆开到拆检车间进行拆检定损

  4

  如损失金额2000元以下,可当日赔付;2000元以上,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5

  如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公共设施,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填写好“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后,可将车自行开到快速理赔大厅。

  如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由交警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后方可进行定损。

  快速理赔“一站式”服务

  在“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的6个服务中心里,15家财险公司理赔部门派员设柜,现场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事宜。同时,每个中心还将有业务精通的民警进驻。

  辽宁省保险协会副秘书长方继荣介绍,各服务中心将实行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即机动车辆当事人出险后如果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没有争议的,就不用再通知交警、原地等待,只需要通过照相机甚至手机现场拍照后,就可以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然后,同时到达“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就可以即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车损2000元以下当日赔付

  对于损失项目明确、损失金额较小的事故车辆,经客户同意,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当场定损完毕。对必须拆检的事故车辆,须于定损当日确定拆检时间和地点,及时进行拆检定损。

  另外,将建立快速理赔的绿色通道。其中,索赔手续齐全,事故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事故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元以上的按条款规定时间支付赔款。

  异地投保难享快速理赔

  辽宁省保险协会财险部孟平主任说,新政策对于那些异地投保的用户可能会有些麻烦。因为,新理赔政策要求出险车辆双方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在场,进行面对面的现场理赔,也就是说,仅限于沈阳本地投保的客户。所以,一旦是异地投保的车辆,在沈阳出险后,将不能享受快速理赔的服务,而只能遵循原有理赔程序步骤进行理赔。

  每家理赔中心可容近百辆车

  六大理赔中心在选址上考虑到了交通以及容量的问题,建立的理赔中心都可以至少同时容纳8

0辆车以上。而保工分中心不仅可以容纳80—100辆汽车,更针对雨雪等特殊天气,制订了专门的预案,一旦出险车辆超出容量,北二路上的6家4S店将可以同时启用,容纳几百名客户同时理赔。

  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六家快速处理中心

  名称 地址 电话

  辽宁天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0号 86377996

  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 大东区东陵西路2号 88458605

  沈阳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浑南新区金辉街1号 23780088 23782378

  辽宁鑫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铁西区北二中路8号 25112261 25112188

  沈阳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铁西区北二中路18—2号 88681234

  沈阳万宝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东区长安路115号 24324559 82000781

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时间:2009-3-17 15:46:42

@ 2009 沈阳安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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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

4月23日,“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新闻发布会”在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从2008年5月20日起,由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联合出台的《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沈阳正式试行。

第一条 为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全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保险理赔方便、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二环路(含二环路)道路范围内,肇事车辆双方均在本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车辆损失金额在二万元以下、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标定现场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自行确定赔偿相关事宜,及时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无《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

第四条 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后,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凭《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及相关证据,在协商撤离现场后48小时内,共同到“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的交通民警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进行调查并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十六条、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沈阳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省保险协会统一组织下,设立“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具体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三)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车辆无号牌的;(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一方逃逸的。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违反规定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第八条所述规定之外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第十条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且当事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或交通事故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撤离。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真实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并约定共同前往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办理定损索赔手续的,如一方当事人失信未到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处理,经通知仍违约失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试行。

《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沈阳市二环路(含二环路)道路范围内,肇事车辆双方均在本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车辆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下、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适用本办法协商解决。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有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失超过2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应报警,由交通民警到场按一般程序处理。

  二、如事故中存在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无检验合格

标志等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三、如事故中任何一方存在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一方逃逸等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本办法的适用具有强制性。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撤离。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事故协商解决步骤

  发生符合《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按以下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开启示宽灯或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标定现场后,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重点查看驾驶证照片与驾驶人本人是否相符)及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各执一份,到就近保险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无《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并由事故各方共同签名。

  车辆在撤离事故现场后,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即可凭《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及相关证据,于48小时内共同到“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告生效,协议各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应承担的理赔数额,按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怎样取得《协议书》

  《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辽宁省监管局负责监制,免费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以及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免费领取,也可从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网站下载,打印使用。(市交警支队网站网址:http://www.sygajj.gov.cn)

  

事故责任划定

  以往,在普通机动车驾驶人眼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行为。试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后,事故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办法》中的规定,简易地自行划分责任。即,对于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方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些行为是:追尾、逆行、倒车、溜车、违反规定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以及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行为。

  除此之外,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后逃逸处理

  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另一方当事人应记清逃逸方的车型、车牌号、逃逸驾驶人特征等基本情况,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拨打“122”报警,等候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理。

  根据《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规定,逃逸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逃逸车辆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的保险费。

  今后随车应带粉笔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必须在机动车内携带《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石笔或粉笔、签字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用石笔或粉笔来标划、固定停车位置,然后尽快把车挪开,以免堵塞交通。

  对于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有争议、需要标划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划“T”型线。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的位置即可。

  如何填写《协议书》

  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四、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五、车辆牌号、车型一栏,如实填写。

  六、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七、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八、报案号一栏,填写交强险保单号。

  九、碰撞部位、事故成因、责任栏中,在相应的“□”内划“√”,有“其他事故成因”的需文字描述。

  十、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十一、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本报主任记者 吕良德

  快速理赔中心的理赔工作流程

  前台接待处做出险登记的记录

  1

  拿着相关的手续,如:驾驶证、行车证、保单(卡)、现场协议书等到承保的相应保险公司定点工作人员工作台前进行相关的登记;

  2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拍照定损

  3

  如事故车辆需进行拆解,将车辆开到拆检车间进行拆检定损

  4

  如损失金额2000元以下,可当日赔付;2000元以上,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5

  如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公共设施,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填写好“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后,可将车自行开到快速理赔大厅。

  如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由交警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后方可进行定损。

  快速理赔“一站式”服务

  在“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的6个服务中心里,15家财险公司理赔部门派员设柜,现场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事宜。同时,每个中心还将有业务精通的民警进驻。

  辽宁省保险协会副秘书长方继荣介绍,各服务中心将实行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即机动车辆当事人出险后如果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没有争议的,就不用再通知交警、原地等待,只需要通过照相机甚至手机现场拍照后,就可以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然后,同时到达“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就可以即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车损2000元以下当日赔付

  对于损失项目明确、损失金额较小的事故车辆,经客户同意,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当场定损完毕。对必须拆检的事故车辆,须于定损当日确定拆检时间和地点,及时进行拆检定损。

  另外,将建立快速理赔的绿色通道。其中,索赔手续齐全,事故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事故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元以上的按条款规定时间支付赔款。

  异地投保难享快速理赔

  辽宁省保险协会财险部孟平主任说,新政策对于那些异地投保的用户可能会有些麻烦。因为,新理赔政策要求出险车辆双方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在场,进行面对面的现场理赔,也就是说,仅限于沈阳本地投保的客户。所以,一旦是异地投保的车辆,在沈阳出险后,将不能享受快速理赔的服务,而只能遵循原有理赔程序步骤进行理赔。

  每家理赔中心可容近百辆车

  六大理赔中心在选址上考虑到了交通以及容量的问题,建立的理赔中心都可以至少同时容纳8

0辆车以上。而保工分中心不仅可以容纳80—100辆汽车,更针对雨雪等特殊天气,制订了专门的预案,一旦出险车辆超出容量,北二路上的6家4S店将可以同时启用,容纳几百名客户同时理赔。

  沈阳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六家快速处理中心

  名称 地址 电话

  辽宁天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30号 86377996

  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 大东区东陵西路2号 88458605

  沈阳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浑南新区金辉街1号 23780088 23782378

  辽宁鑫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铁西区北二中路8号 25112261 2511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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