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成效和存在问题

随着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为核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上海市工商局自贸区分局从去年8月起开始试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半年多来,自贸区企业逐步树立金钱有价、信誉无价的经营意识。

成效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唤醒企业的诚信意识。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上海自贸区工商局2014年8月11日将首批1467户未年报企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陆续有244户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随着2014年年报工作的开展,这个数字还在继续增加。这些企业主要是因为对年报政策不够了解,或者信息沟通不畅、经办人员变动等原因造成未及时报送年报,在知晓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企业负责人多数在第一时间来电询问,要求办理移出申请。这一情况与以往企业补办年检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以往,逾期未办理年检的企业往往担心受经济处罚而不愿补办年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于不予公示,企业也毫不在乎。实行年报公示制度后,即使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直接实施经济处罚,但是由于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公示,企业非常重视自身声誉受到影响。一些企业尽管已处于办理注销状态,但是仍然担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日后可能造成影响。处于上述考虑,企业会积极补办年报,并第一时间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增强了企业的自律意识。与以往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今年的年报工作中表现积极。这些企业的负责人、经办人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主动向工商部门咨询相关事宜,确保按期报送年报。一些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想再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有效的信用约束手段,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年报公示制度落实到位的有力保障。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增强了企业的责任意识。企业对于年报数据的填写更加谨慎。在今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开始后,近3%的企业因为填报不实或填报差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部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填报人员疏忽大意,还有的是因为企业对年度报告重视不够,随意委托他人代理填报,更有一部分企业弄虚作假,冒用或捏造审计报告编号。在抽查发现问题并将相关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这些企业的负责人普遍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可见,基于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年报公示制度,比以往的年检制度更能起到监督、警示和规范的作用,改普遍审查为重点抽查,不仅节省了人力,更提高了效率,树立了执法权威。

问题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渠道应拓宽。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后拒绝工商部门的调解,造成维权工作无法进行;一些企业不配合调查,在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还有一些企业存在民事违约行为。对于上述企业,可以采取的约束手段非常有限。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拓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除未履行年报公示和其他公示义务,年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登记地址无法找到企业等4种情形外,可增加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接受处罚,以及在经营中存在其他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的情形。同时,应加强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整合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和综合监管系统衔接。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综合监管系统并未实现对接,企业移入、移出经营异常经营名录的信息在综合监管系统中看不到,不利于对失信企业的后续监管。一方面,执法人员需要在两个系统中来回切换,查找企业的信誉档案、多个联系电话、登记信息、电子邮箱等,而且相关数据无法直接导出,影响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企业更新后的联系方式往往需要经办人员人工补录,费时费力。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综合监管系统应实现无缝对接,既便于加强后续监管,又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上海市工商局自贸区分局外高桥工商所 徐旭

随着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为核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上海市工商局自贸区分局从去年8月起开始试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半年多来,自贸区企业逐步树立金钱有价、信誉无价的经营意识。

成效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唤醒企业的诚信意识。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上海自贸区工商局2014年8月11日将首批1467户未年报企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陆续有244户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随着2014年年报工作的开展,这个数字还在继续增加。这些企业主要是因为对年报政策不够了解,或者信息沟通不畅、经办人员变动等原因造成未及时报送年报,在知晓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企业负责人多数在第一时间来电询问,要求办理移出申请。这一情况与以往企业补办年检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以往,逾期未办理年检的企业往往担心受经济处罚而不愿补办年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于不予公示,企业也毫不在乎。实行年报公示制度后,即使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直接实施经济处罚,但是由于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公示,企业非常重视自身声誉受到影响。一些企业尽管已处于办理注销状态,但是仍然担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日后可能造成影响。处于上述考虑,企业会积极补办年报,并第一时间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增强了企业的自律意识。与以往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今年的年报工作中表现积极。这些企业的负责人、经办人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主动向工商部门咨询相关事宜,确保按期报送年报。一些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想再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有效的信用约束手段,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年报公示制度落实到位的有力保障。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增强了企业的责任意识。企业对于年报数据的填写更加谨慎。在今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开始后,近3%的企业因为填报不实或填报差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部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填报人员疏忽大意,还有的是因为企业对年度报告重视不够,随意委托他人代理填报,更有一部分企业弄虚作假,冒用或捏造审计报告编号。在抽查发现问题并将相关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这些企业的负责人普遍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可见,基于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的年报公示制度,比以往的年检制度更能起到监督、警示和规范的作用,改普遍审查为重点抽查,不仅节省了人力,更提高了效率,树立了执法权威。

问题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渠道应拓宽。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后拒绝工商部门的调解,造成维权工作无法进行;一些企业不配合调查,在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还有一些企业存在民事违约行为。对于上述企业,可以采取的约束手段非常有限。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拓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除未履行年报公示和其他公示义务,年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登记地址无法找到企业等4种情形外,可增加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接受处罚,以及在经营中存在其他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的情形。同时,应加强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整合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和综合监管系统衔接。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综合监管系统并未实现对接,企业移入、移出经营异常经营名录的信息在综合监管系统中看不到,不利于对失信企业的后续监管。一方面,执法人员需要在两个系统中来回切换,查找企业的信誉档案、多个联系电话、登记信息、电子邮箱等,而且相关数据无法直接导出,影响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企业更新后的联系方式往往需要经办人员人工补录,费时费力。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综合监管系统应实现无缝对接,既便于加强后续监管,又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上海市工商局自贸区分局外高桥工商所 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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