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占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占有权利的推定、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四个方面。
一、占有的推定
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说明:
第一,凡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权利,均在占有推定范围内。具体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如地上权、质权)和债权(如租赁权),但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著作权等)则不在此限。占有权利的推定仅限于动产,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债权作为例外,当然可以适用此推定。
第二,为体现占有制度设立之意旨,法律规定,在占有状态不甚明了之际,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是自主占有、善意占有、无过失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同时,占有人若能证明前后两时存在占有状态,占有人无须证明中间无间断,即可主张为继续占有。
第三,就主张占有权利推定的主体而言,不仅占有人自己、第三人可以援用,直接占有人亦可援用关于间接占有人的权利推定。不仅现占有人,对过去占有人亦可适用。不仅占有人于消极地位时可以援用,占有人对他人积极主张其为有权占有时,亦可援用,即其“非仅用防御,亦可用于攻击”。
第四,就其权利推定的内容而言,因占有权利的推定,乃基于占有之表彰本权的机能,而非占有人的保护,故其不限于为占有人的利益,对其不利益亦得适用。
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指以转移或设定的动产物权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即使该占有人对所转移或设定的动产没有所有权,他仍然可以对动产行使占有权。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恶意占有人无此等权利。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孳息,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费了或因过失而损失了或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的,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对物支出了费用,依其性
质为必要费用还是有益费用以及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其请求偿还费用的范围也不一样。 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为维持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损、灭失的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善意占有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现存价值的范围内请求偿还;如果增加的价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请求偿还。这是因为有益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决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这种费用完全由返还请求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对于有益费用不能请求偿还。
三、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某人无权占有某物,请求人依法要求其返还时需要考虑三个问题:
(一)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后,应当享有相应的使用、收益权。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占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应只对善意占有人产生效力。而对恶意占有人,则既不能赋予其使用权,也不能赋予其收益权。其二,占有人应当根据各种事实认定其享有的权利中确实包含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其三,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是指根据物的用途加以利用,并收取占有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没有使用权、收益权,因此他在返还原物时,应当同时返还孳息。
(二)偿还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了一笔费用,那么他在返还占有物时,对哪笔费用享有求偿权,必须分析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间的关系,并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大致可分为三种:必要费用、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为保存或管理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通常必要费用和特别必要费用。前者如税款、管理费等。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客观标准,来认定支出费用是否必要。对必要费用,占有人有权请求偿还。但如果他根据占有物已取得孳息的,无论必要费用和孳息是否相等,都不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特别必要费用指通常必要费用以外的费用,如房屋遭遇地震而支出的重大修缮费用等。对这笔费用,即使善意占有人已经收取了孳息,仍然可以请求偿还。
所谓有益费用,是指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对这笔费用,善意占有人只能就因改良而增加价值的部分请求相对人偿还。除了必要费用、有益费用以外,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投入的其他费用,都属于奢侈费用,占有人不得请求偿还。
占有人出于恶意占有,请求偿还其支出的费用时,受到两项限制:一是限于必要费用(包括通常必要费用与特别必要费用),二是恶意占有人支出的费用不违反回复请求人的意志。
(三)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时,以毁损、灭失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时,应赔偿全部损失。
四、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占有的保护是通过对事实的承认实现对权力的的保护,以此维护占有的合理程序。占有保护主要是物权法上规定的占有保护,包括占有的私力救济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的私力救济主要是占有防御权和占有物取回权。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得针对侵
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凭自己私力进行防御的权力。主体为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 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物受到占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夺后,占有人有权立即排除加害人对占有物的侵夺并取回丧失的占有物。无论是占有防御权还是占有物取回权,均为占有人得自力实施的,旨在保护占有人占有的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当占有被侵夺时,占有人得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当占有受到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除去该妨害的占有物妨害请求权以及当占有人的占有存在被妨害之虞而享有的防止该妨害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状态而无论占有是否为有权占有,即无论占有人是否享有占有的的本权均为法律所保护。与此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合法享有的物权。
论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占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占有权利的推定、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四个方面。
一、占有的推定
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说明:
第一,凡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权利,均在占有推定范围内。具体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如地上权、质权)和债权(如租赁权),但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著作权等)则不在此限。占有权利的推定仅限于动产,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债权作为例外,当然可以适用此推定。
第二,为体现占有制度设立之意旨,法律规定,在占有状态不甚明了之际,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是自主占有、善意占有、无过失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同时,占有人若能证明前后两时存在占有状态,占有人无须证明中间无间断,即可主张为继续占有。
第三,就主张占有权利推定的主体而言,不仅占有人自己、第三人可以援用,直接占有人亦可援用关于间接占有人的权利推定。不仅现占有人,对过去占有人亦可适用。不仅占有人于消极地位时可以援用,占有人对他人积极主张其为有权占有时,亦可援用,即其“非仅用防御,亦可用于攻击”。
第四,就其权利推定的内容而言,因占有权利的推定,乃基于占有之表彰本权的机能,而非占有人的保护,故其不限于为占有人的利益,对其不利益亦得适用。
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指以转移或设定的动产物权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即使该占有人对所转移或设定的动产没有所有权,他仍然可以对动产行使占有权。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恶意占有人无此等权利。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孳息,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费了或因过失而损失了或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的,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对物支出了费用,依其性
质为必要费用还是有益费用以及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其请求偿还费用的范围也不一样。 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为维持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损、灭失的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善意占有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现存价值的范围内请求偿还;如果增加的价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请求偿还。这是因为有益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决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这种费用完全由返还请求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对于有益费用不能请求偿还。
三、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某人无权占有某物,请求人依法要求其返还时需要考虑三个问题:
(一)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后,应当享有相应的使用、收益权。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占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应只对善意占有人产生效力。而对恶意占有人,则既不能赋予其使用权,也不能赋予其收益权。其二,占有人应当根据各种事实认定其享有的权利中确实包含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其三,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是指根据物的用途加以利用,并收取占有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没有使用权、收益权,因此他在返还原物时,应当同时返还孳息。
(二)偿还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了一笔费用,那么他在返还占有物时,对哪笔费用享有求偿权,必须分析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间的关系,并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大致可分为三种:必要费用、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为保存或管理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通常必要费用和特别必要费用。前者如税款、管理费等。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客观标准,来认定支出费用是否必要。对必要费用,占有人有权请求偿还。但如果他根据占有物已取得孳息的,无论必要费用和孳息是否相等,都不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特别必要费用指通常必要费用以外的费用,如房屋遭遇地震而支出的重大修缮费用等。对这笔费用,即使善意占有人已经收取了孳息,仍然可以请求偿还。
所谓有益费用,是指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对这笔费用,善意占有人只能就因改良而增加价值的部分请求相对人偿还。除了必要费用、有益费用以外,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投入的其他费用,都属于奢侈费用,占有人不得请求偿还。
占有人出于恶意占有,请求偿还其支出的费用时,受到两项限制:一是限于必要费用(包括通常必要费用与特别必要费用),二是恶意占有人支出的费用不违反回复请求人的意志。
(三)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时,以毁损、灭失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时,应赔偿全部损失。
四、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占有的保护是通过对事实的承认实现对权力的的保护,以此维护占有的合理程序。占有保护主要是物权法上规定的占有保护,包括占有的私力救济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的私力救济主要是占有防御权和占有物取回权。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得针对侵
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凭自己私力进行防御的权力。主体为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 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物受到占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夺后,占有人有权立即排除加害人对占有物的侵夺并取回丧失的占有物。无论是占有防御权还是占有物取回权,均为占有人得自力实施的,旨在保护占有人占有的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当占有被侵夺时,占有人得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当占有受到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除去该妨害的占有物妨害请求权以及当占有人的占有存在被妨害之虞而享有的防止该妨害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状态而无论占有是否为有权占有,即无论占有人是否享有占有的的本权均为法律所保护。与此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合法享有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