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知识讲稿

保密知识讲稿

一、基本概念及基础知识

(一)国家秘密的含义及基本范围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首先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其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这一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第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分为哪几个等级?区分不同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3个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区分这三个等的原则标准是: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从以上密级划分的标准可以看出,以上3个等级的密级是以泄露后所产生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绝密级——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

机密级——严重的损害后果。

秘密级——损害后果。

秘密事项的密级一旦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和控制知悉范围。这是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工作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要素

我们的部分单位或部门虽然不直接产生或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宜公开的工作事项,这就是所谓的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四)保密工作的含义及其方针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

理论研究等活动。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是正确处理保密工作的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二者关系的要求。它要求在保密工作中要把事先防范措施抓紧、抓严、抓落实,以减少窃密、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事先与事后是指窃密、泄密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事先为主,即防范工作做到前面。各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防范应该做到:(1)领导重视并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2)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3)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4)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5)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6)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

突出重点是指在全面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基础上,在确定密级、部位和人员等保密工作中应当区别情况,确保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掌握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人员不出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一是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绝密是重点,应当采取比对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二是对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部位应当加强防范工作;三是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二、当前我县保密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各级党政组织和保密工作人员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省、市一系列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强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涉密人员和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等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较好地发挥了保密工作的保障和服务职能,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服务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就我县保密工作的现状看,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个别部门和单位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保密观念淡薄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保密工作在一些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中“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干部对保密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存在“无密可保”、“有密难保”的模糊思想;部分单位对重点涉密人员和涉密文件资料管理松懈,管理手段滞后,存在不按规定销毁文件和随意复印、摘录、传阅密级文件的现象;部分单位涉密网络、涉密计算机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运行管理不够规范,甚至还有涉密计算机上网的现象,存在泄密隐患和漏洞。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的保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保密工作无小事,不出问题无限小,出了问题无限大。保密工作最大的成绩就是“不出问题”,而“不出问题”往往使人认识不到它的作用和重要性。“不出问题”这个要求或者标准,听起来好像很低、很容易,但是要确保“不出问题”,就必须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涉密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密管理工作。否则,实现“不出问题”这个最基本的要求或标准,也是没有保障或者说很难的。05年和06年,我县教体局教育信息网连续两次涉嫌泄密的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更应引起各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

三、保密工作中的几项重点事项

(一)定密(国家秘密的确定)

1、定密的含义及意义

所谓定密,就是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各项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简单地说,就是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的确定。它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按照”,即单位对业务工作中哪些是密,哪些不是密,不是随意确定的,必须按照本行业、本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二是确定密级的事项必须是本机关、单位自己产生的。上级或有关部门发来的标有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等,是别人已定密的密件,

收文单位的职责是按密件管理的规定管好这些文件、资料,不能把这些文件统计在本单位的定密数量之内。

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和密级,是强化保密管理的基础,是依法查处泄密事件的依据。机关单位只有通过开展定密工作,才能明确密与非密的界限,掌握国家秘密的分布及其数量,做到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既有利于国家秘密的安全,也便于业务工作的开展。没有定密这个基础,保密工作便无从谈起。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该定密而没有定密,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定密的程序

通常的程序和做法是:

(1)及时转发《保密范围》。这主要是省、市业务部门的工作。省市业务部门接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保密范围》(包括修改后的《保密范围》、补充规定、条款说明等)文件后,应及时会同保密部门转发到有此项业务工作的县主管部门、保密部门,使相关单位涉密人员知悉规定的内容,以便执行。

(2)熟悉掌握《保密范围》。凡收到中央、省、市转发或摘抄制定的《保密范围》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本机关有关领导、业务干部、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使大家清楚业务工作中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必须依法定密,做到应知应会。

(3)摘抄制定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范围》。各机关、单位在收到中央、省、市转发的《保密范围》后,要结合各自的工作

任务和业务范围,摘抄与本部门、单位有关的条款,产生本部门、单位《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即本部门的《保密范围》。摘抄时要原文摘抄,对需要摘抄的条款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不得改变原密级,并注明出处。有几项摘几项,有什么密级摘抄什么密级,不能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随意扩大保密范围或增加密级项目,但也不能漏掉任务。《保密范围》摘抄产生后,首先要报县保密局审定,再以单位正式文件发至本单位各科、室及有此业务的下属单位、应知悉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抄送上级业务部门和县保密局。总之,就是不能把确定的《保密范围》束之高阁,要向应知悉者公布。有的部门、单位把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范围搞成一览表发到各科室,各科室哪些需要定密,定什么密级,保密期限多长,一目了然,这种做法应当坚持。但要注意《保密范围》不能对外张贴公布。

(4)“对号入座”。就是根据《保密范围》,对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表、档案、胶卷、胶片、磁带、录像带、录音带、计算机软盘、光盘等逐项进行对照,对号入座,确定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从原始件起就应确定密级,做出标志。

(5)明确定密责任。机关单位在国家秘密事项的提起、初审、终审各个环节要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首先应由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提出具体定密意见;二是业务科、室负责人在审查过程中把关;三是办公室在审核时把关,即在送呈

领导审批前,应对密级、保密期限和标志进行核对,发现不当时应及时纠正,最后送呈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没有设置科室的单位,把定密件送主管领导审批前,承办人员或办公室文档人员应负责将定密件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此项业务的领导审查把关。产生秘密事项较多的单位,也可以由主管领导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6)建立报告制度。主要是填报“两表”,即《××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和《确定国家秘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县保密局审核备案。凡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都要建立《一览表》,随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填列登记。机关单位通过建立《一览表》,一方面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单位在一个时期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数量、密级、具体分布、变动情况,便于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形成一个连续完整的档案记载,便于查阅和形成定密工作连续性,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由于文档人员、保密干部变动频繁造成保密工作“断茬”的问题。

3、定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及时定密。定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产生后就应及时确定密级,认真登记,最迟不得超过10日。

(2)严格掌握密级标准,防止随意定密。有些单位错误地认为密级定高了保险,保密范围宁宽勿窄,密级宁高勿低,

甚至把一些内部事项也定为国家秘密,人为扩大了国家秘密的范围。扩大保密范围和人为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仅会造成保密管理上的混乱,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变。这种倾向必须纠正。正确的做法是严格按照标准,有一件定一件,没有就不定。

(3)确定国家秘密事项要层层解剖,不能“有号错座”。一个国家秘密事项里包含有另一个国家秘密事项,就要按密级高的事项确定密级。有些单位如公安、政法部门的工作计划、部署、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等,虽然在保密范围内找不到“座号”,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则必须要按所涉及的事项的保密程度确定密级。在定密中确定某个事项的密级不能被其外表属性蒙住眼睛,要抓住其本质属性。

(4)机关单位涉及其它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按其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因为一个业务系统的保密范围不仅在本系统适用,也适用有此项业务的其他单位。

(5)对定密中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县保密部门反映汇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不当的问题,促进定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定密的准确率。

(二)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1、密件的含义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它包括传统的多为纸介质的文件、资料,如各

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和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材料、讲话稿、记录稿和研究报告、成果记录等;也包括随着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办公自动化技术的应用,磁介质和光介质等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如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密件的保密管理,是各机关、单位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机关、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密件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2、密件管理的保密规定

(1)制作密件的保密要求

密件的制作,包括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文件的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都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从密件形成全过程看,其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所收集的原始材料有的是国家秘密,有的将会成为国家秘密(只不过是未来得及履行确定密级的法律程序)。对这些原始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者泄露。

②密件制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等,都应当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者泄漏。

③密件一旦定稿,承办制作工作的人员应当在送主管领导

审定前,对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及时拟定并标明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然后送主管领导审批。负责审批的领导同志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得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④密件应当在本机关、单位的文印室、制作室印刷,需要大批量制作的应当委托保密部门定点的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印刷、制作。禁止将密件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印刷、制作。

⑤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刷、制作。任何人不能多印、私留。印刷、制作过程的废页、校对稿、胶片、蜡纸等,应当按保密规定及时销毁,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⑥印刷、制作工作使用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应当配备保密技术装置,防止因电磁辅射造成泄密。

(2)收发密件的保密要求

密件在收和发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收发密件的基本程序办理。因为在这个环节中所出现的任何疏漏,都有可能造成泄密,或者发生泄密问题后难以分清责任,给处理工作造成困难。密件收发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①接收密件时,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检查信封、袋、套密

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②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密件,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③分发密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要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传递密件的保密要求

绝密级密件在县内投递,应当派专车双人进行,其他密级的密件,也要专人投递;发往县外的密件,要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部门投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邮寄密件;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密件。

(4)在国内因公携带密件外出的保密要求

在国内,因公外出(不含专门执行传递密件密品公务)不得随身携带属于绝密级的密件;其他密级的密件,凡可以不随身携带,也不要随身携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密的保密管理措施。

(5)使用、存放密件的保密要求

①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使用密件,也只能是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

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阅读、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者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③机关、单位的领导同志阅读文件、资料,可以采用传阅的方式进行。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传阅的密件,阅读者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④借阅、借用密件,要经过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属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借给。借阅、借用时要办理登记手续。

⑤密件必须在机关、单位内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

(6)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密件的保密要求

根据密件管理规定,绝密级的密件,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密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复制密件,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件应当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密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入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的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过发文机关、单位的同意。收入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汇编本封面上应按照收入汇编的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7)销毁密件的保密要求

①决定销毁的密件,在销毁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理,逐件填写“销毁密件清单”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密件。

②严格禁止将要销毁的密件作为废品出售。对标有“内部

资料”、“内部使用”的书刊、杂志也禁止当废品出售。

③需集中销毁的密件应当送往文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送往定点单位销毁的密件,应当装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

④销毁密件应当实行二人以上监督销毁的制度。

(8)密件立卷归档的保密要求

①密件在立卷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时,应当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进行鉴定。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的和可以变更保密期限的,应当按保密规定程序进行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然后再移交档案馆馆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原产生机关、单位未作出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决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立卷归档的密件,保密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解密。

②需要立卷归档的密件,在立卷归档时经过鉴定仍然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档案卷宗封面或者首页上作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卷宗封面或者首页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③非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涉密档案,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并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其接触范围按密件允许接触的范围确定。

(9)个人不能私自存留密件

所谓私自存留密件,主要是指如下四种情形:

①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者离休、退休、退职、辞职等不在岗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②因某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密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③个人阅办完毕应当清退的密件,不按规定清退的; ④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密件,会后应交单位管理而不交的。

(三)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

近年来,随着办公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部门普遍采用计算机存贮和处理各类国家秘密信息。因此,加强涉密计算机管理已成为当前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关于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方面的技术性的问题,今天不做专门学习和探讨,在今后的培训学习中将做详细的讲解,下面,主要就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的一些制度性要求做简单的介绍。

1、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涉密的计算机、涉密的计算机网络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局域网接有国际联网计算机的,涉密计算机也要实行物理隔离。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涉密的计算机不能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涉密”。

2、严格实行上网信息审查制度。各单位及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上网信息审查制度,对所有上网的信息要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凡是涉密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

3、加强对涉密磁介质的管理。国家秘密信息存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介质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磁介质中的秘密信息

与非秘密信息必须严格区分管理,涉密磁介质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柜,定点维修,定点销毁。

(四)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含义及原则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所承担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突出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实行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二是按照领导分工情况,实行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在研究部署所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时,凡是可能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同时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周密的安排;三是依据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实行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同时也管到哪一级。

2、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职责:

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根据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并为其工作创造条件。

(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

督促检查。

(4)对本部门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5)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涉密会议、重要活动或项目,制定保密防范方案和措施。

(6)组织有关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

(7)处理本部门发生的失泄密事件及其有关问题。

3、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要求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制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这十条守则是: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录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的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五)泄密事件的查处

1、泄密的法律定义:

《保密法实施办法》35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②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3、密级鉴定。

4、强化保密工作部门职能,查处泄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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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及基础知识

(一)国家秘密的含义及基本范围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首先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其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这一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第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分为哪几个等级?区分不同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3个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区分这三个等的原则标准是:

(1)“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从以上密级划分的标准可以看出,以上3个等级的密级是以泄露后所产生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绝密级——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

机密级——严重的损害后果。

秘密级——损害后果。

秘密事项的密级一旦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和控制知悉范围。这是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工作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要素

我们的部分单位或部门虽然不直接产生或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宜公开的工作事项,这就是所谓的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四)保密工作的含义及其方针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

理论研究等活动。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是正确处理保密工作的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二者关系的要求。它要求在保密工作中要把事先防范措施抓紧、抓严、抓落实,以减少窃密、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事先与事后是指窃密、泄密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事先为主,即防范工作做到前面。各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防范应该做到:(1)领导重视并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2)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3)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4)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5)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6)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

突出重点是指在全面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基础上,在确定密级、部位和人员等保密工作中应当区别情况,确保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掌握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人员不出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一是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绝密是重点,应当采取比对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二是对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部位应当加强防范工作;三是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二、当前我县保密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各级党政组织和保密工作人员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省、市一系列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强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涉密人员和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等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较好地发挥了保密工作的保障和服务职能,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服务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特别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就我县保密工作的现状看,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个别部门和单位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保密观念淡薄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保密工作在一些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中“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干部对保密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存在“无密可保”、“有密难保”的模糊思想;部分单位对重点涉密人员和涉密文件资料管理松懈,管理手段滞后,存在不按规定销毁文件和随意复印、摘录、传阅密级文件的现象;部分单位涉密网络、涉密计算机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运行管理不够规范,甚至还有涉密计算机上网的现象,存在泄密隐患和漏洞。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的保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保密工作无小事,不出问题无限小,出了问题无限大。保密工作最大的成绩就是“不出问题”,而“不出问题”往往使人认识不到它的作用和重要性。“不出问题”这个要求或者标准,听起来好像很低、很容易,但是要确保“不出问题”,就必须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涉密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密管理工作。否则,实现“不出问题”这个最基本的要求或标准,也是没有保障或者说很难的。05年和06年,我县教体局教育信息网连续两次涉嫌泄密的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更应引起各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

三、保密工作中的几项重点事项

(一)定密(国家秘密的确定)

1、定密的含义及意义

所谓定密,就是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各项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简单地说,就是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的确定。它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按照”,即单位对业务工作中哪些是密,哪些不是密,不是随意确定的,必须按照本行业、本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二是确定密级的事项必须是本机关、单位自己产生的。上级或有关部门发来的标有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等,是别人已定密的密件,

收文单位的职责是按密件管理的规定管好这些文件、资料,不能把这些文件统计在本单位的定密数量之内。

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和密级,是强化保密管理的基础,是依法查处泄密事件的依据。机关单位只有通过开展定密工作,才能明确密与非密的界限,掌握国家秘密的分布及其数量,做到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既有利于国家秘密的安全,也便于业务工作的开展。没有定密这个基础,保密工作便无从谈起。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该定密而没有定密,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定密的程序

通常的程序和做法是:

(1)及时转发《保密范围》。这主要是省、市业务部门的工作。省市业务部门接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保密范围》(包括修改后的《保密范围》、补充规定、条款说明等)文件后,应及时会同保密部门转发到有此项业务工作的县主管部门、保密部门,使相关单位涉密人员知悉规定的内容,以便执行。

(2)熟悉掌握《保密范围》。凡收到中央、省、市转发或摘抄制定的《保密范围》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本机关有关领导、业务干部、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使大家清楚业务工作中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必须依法定密,做到应知应会。

(3)摘抄制定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范围》。各机关、单位在收到中央、省、市转发的《保密范围》后,要结合各自的工作

任务和业务范围,摘抄与本部门、单位有关的条款,产生本部门、单位《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即本部门的《保密范围》。摘抄时要原文摘抄,对需要摘抄的条款不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不得改变原密级,并注明出处。有几项摘几项,有什么密级摘抄什么密级,不能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随意扩大保密范围或增加密级项目,但也不能漏掉任务。《保密范围》摘抄产生后,首先要报县保密局审定,再以单位正式文件发至本单位各科、室及有此业务的下属单位、应知悉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抄送上级业务部门和县保密局。总之,就是不能把确定的《保密范围》束之高阁,要向应知悉者公布。有的部门、单位把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范围搞成一览表发到各科室,各科室哪些需要定密,定什么密级,保密期限多长,一目了然,这种做法应当坚持。但要注意《保密范围》不能对外张贴公布。

(4)“对号入座”。就是根据《保密范围》,对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表、档案、胶卷、胶片、磁带、录像带、录音带、计算机软盘、光盘等逐项进行对照,对号入座,确定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从原始件起就应确定密级,做出标志。

(5)明确定密责任。机关单位在国家秘密事项的提起、初审、终审各个环节要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首先应由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提出具体定密意见;二是业务科、室负责人在审查过程中把关;三是办公室在审核时把关,即在送呈

领导审批前,应对密级、保密期限和标志进行核对,发现不当时应及时纠正,最后送呈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没有设置科室的单位,把定密件送主管领导审批前,承办人员或办公室文档人员应负责将定密件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此项业务的领导审查把关。产生秘密事项较多的单位,也可以由主管领导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6)建立报告制度。主要是填报“两表”,即《××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和《确定国家秘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县保密局审核备案。凡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都要建立《一览表》,随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填列登记。机关单位通过建立《一览表》,一方面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单位在一个时期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数量、密级、具体分布、变动情况,便于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形成一个连续完整的档案记载,便于查阅和形成定密工作连续性,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由于文档人员、保密干部变动频繁造成保密工作“断茬”的问题。

3、定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及时定密。定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产生后就应及时确定密级,认真登记,最迟不得超过10日。

(2)严格掌握密级标准,防止随意定密。有些单位错误地认为密级定高了保险,保密范围宁宽勿窄,密级宁高勿低,

甚至把一些内部事项也定为国家秘密,人为扩大了国家秘密的范围。扩大保密范围和人为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仅会造成保密管理上的混乱,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变。这种倾向必须纠正。正确的做法是严格按照标准,有一件定一件,没有就不定。

(3)确定国家秘密事项要层层解剖,不能“有号错座”。一个国家秘密事项里包含有另一个国家秘密事项,就要按密级高的事项确定密级。有些单位如公安、政法部门的工作计划、部署、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等,虽然在保密范围内找不到“座号”,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则必须要按所涉及的事项的保密程度确定密级。在定密中确定某个事项的密级不能被其外表属性蒙住眼睛,要抓住其本质属性。

(4)机关单位涉及其它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按其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因为一个业务系统的保密范围不仅在本系统适用,也适用有此项业务的其他单位。

(5)对定密中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县保密部门反映汇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不当的问题,促进定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定密的准确率。

(二)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1、密件的含义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它包括传统的多为纸介质的文件、资料,如各

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和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材料、讲话稿、记录稿和研究报告、成果记录等;也包括随着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办公自动化技术的应用,磁介质和光介质等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如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密件的保密管理,是各机关、单位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机关、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密件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2、密件管理的保密规定

(1)制作密件的保密要求

密件的制作,包括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文件的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都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从密件形成全过程看,其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所收集的原始材料有的是国家秘密,有的将会成为国家秘密(只不过是未来得及履行确定密级的法律程序)。对这些原始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者泄露。

②密件制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等,都应当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者泄漏。

③密件一旦定稿,承办制作工作的人员应当在送主管领导

审定前,对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及时拟定并标明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然后送主管领导审批。负责审批的领导同志在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得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④密件应当在本机关、单位的文印室、制作室印刷,需要大批量制作的应当委托保密部门定点的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印刷、制作。禁止将密件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印刷、制作。

⑤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刷、制作。任何人不能多印、私留。印刷、制作过程的废页、校对稿、胶片、蜡纸等,应当按保密规定及时销毁,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社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⑥印刷、制作工作使用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应当配备保密技术装置,防止因电磁辅射造成泄密。

(2)收发密件的保密要求

密件在收和发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收发密件的基本程序办理。因为在这个环节中所出现的任何疏漏,都有可能造成泄密,或者发生泄密问题后难以分清责任,给处理工作造成困难。密件收发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①接收密件时,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检查信封、袋、套密

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②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密件,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③分发密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要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传递密件的保密要求

绝密级密件在县内投递,应当派专车双人进行,其他密级的密件,也要专人投递;发往县外的密件,要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部门投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邮寄密件;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密件。

(4)在国内因公携带密件外出的保密要求

在国内,因公外出(不含专门执行传递密件密品公务)不得随身携带属于绝密级的密件;其他密级的密件,凡可以不随身携带,也不要随身携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密的保密管理措施。

(5)使用、存放密件的保密要求

①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使用密件,也只能是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

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阅读、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者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③机关、单位的领导同志阅读文件、资料,可以采用传阅的方式进行。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传阅的密件,阅读者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④借阅、借用密件,要经过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属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借给。借阅、借用时要办理登记手续。

⑤密件必须在机关、单位内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

(6)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密件的保密要求

根据密件管理规定,绝密级的密件,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密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复制密件,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件应当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密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入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的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过发文机关、单位的同意。收入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汇编本封面上应按照收入汇编的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7)销毁密件的保密要求

①决定销毁的密件,在销毁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理,逐件填写“销毁密件清单”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密件。

②严格禁止将要销毁的密件作为废品出售。对标有“内部

资料”、“内部使用”的书刊、杂志也禁止当废品出售。

③需集中销毁的密件应当送往文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送往定点单位销毁的密件,应当装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

④销毁密件应当实行二人以上监督销毁的制度。

(8)密件立卷归档的保密要求

①密件在立卷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时,应当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进行鉴定。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的和可以变更保密期限的,应当按保密规定程序进行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然后再移交档案馆馆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原产生机关、单位未作出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决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立卷归档的密件,保密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解密。

②需要立卷归档的密件,在立卷归档时经过鉴定仍然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档案卷宗封面或者首页上作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卷宗封面或者首页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③非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涉密档案,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并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其接触范围按密件允许接触的范围确定。

(9)个人不能私自存留密件

所谓私自存留密件,主要是指如下四种情形:

①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者离休、退休、退职、辞职等不在岗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②因某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密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③个人阅办完毕应当清退的密件,不按规定清退的; ④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密件,会后应交单位管理而不交的。

(三)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

近年来,随着办公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部门普遍采用计算机存贮和处理各类国家秘密信息。因此,加强涉密计算机管理已成为当前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关于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方面的技术性的问题,今天不做专门学习和探讨,在今后的培训学习中将做详细的讲解,下面,主要就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的一些制度性要求做简单的介绍。

1、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涉密的计算机、涉密的计算机网络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局域网接有国际联网计算机的,涉密计算机也要实行物理隔离。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涉密的计算机不能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涉密”。

2、严格实行上网信息审查制度。各单位及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上网信息审查制度,对所有上网的信息要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凡是涉密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

3、加强对涉密磁介质的管理。国家秘密信息存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介质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磁介质中的秘密信息

与非秘密信息必须严格区分管理,涉密磁介质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柜,定点维修,定点销毁。

(四)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含义及原则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所承担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突出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实行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二是按照领导分工情况,实行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在研究部署所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时,凡是可能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同时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周密的安排;三是依据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实行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同时也管到哪一级。

2、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职责:

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根据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并为其工作创造条件。

(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

督促检查。

(4)对本部门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5)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涉密会议、重要活动或项目,制定保密防范方案和措施。

(6)组织有关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

(7)处理本部门发生的失泄密事件及其有关问题。

3、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要求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制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这十条守则是: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录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的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五)泄密事件的查处

1、泄密的法律定义:

《保密法实施办法》35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②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3、密级鉴定。

4、强化保密工作部门职能,查处泄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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