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自然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成社会关系重要单元的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仅表现在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的调解,更为重要的是企业与员工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如何建立一个彼此沟通有效、愿景一致、互相尊重、利益共同的和谐关系。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对均衡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意义重大。科学认识企业劳动关系社会和谐效应,分析当前我国的企业劳动关系现状,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1 企业劳动关系的社会和谐效应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一般追求财富的手段有两种基本途径:自主创业或受雇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料。据清华大学发布的《全球创业观察中国报告(2007)—创业转型与就业效应》显示,中国目前的创业活动指数为17.2%,即每百名18至64岁的中国成年人中,有17.2人参与了创办时间不超过三年半的创业企业。该数据表明,当前我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解决生存发展问题的仍居少数,大多数劳动者依然选择受雇的形式。劳动者主要受雇于企业这一经济组织,尤其是当前,我国劳动者70%以上受雇于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作为一种契约型经济组织,企业是典型的资本和劳动的联合体,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市场法则下,企业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市场地位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即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严重“欠薪问题”、“民工荒问题”、“煤矿事故”等,便是这种不平等的突出表现。这种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劳资利益关系,不利于收入分配公平和社会利益关系和谐,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的有效实施。

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如企业决策权、管理权的分享状况,劳资双方的组织化程度,即劳资双方的博弈力量对比、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保福利、工作条件等,直接关系到占企业员工人数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利益的维护与保障问题。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相对和谐,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则大多数员工的收入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必将为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良性动力机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收入分配差距趋向合理,劳动者有效需求增强,这对拉动消费、促进增长起到基础性作用;并且,劳动者经过一定时期的资金积累、自身技能和素质的提高,必定为其自主创业奠定基础,最终促使劳动者走上自主创业的道路,劳资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趋向均等和谐。劳动者自主创业,一方面必然对已有的资方构成竞争,弱化“资本的稀缺性”,使资方的强势地位有所抑制,同时将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形成劳动关系的良性循环:劳动关系和谐—劳动者获取合理收入—劳动者积累创业条件—部分劳动者自主创业—劳动关系更加和谐—更多劳动者获取合理收入—更多劳动者积累创业条件—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等,其综合效应表现为社会整体的和谐。

2 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分析

当前,我国企业内部决策缺乏足够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企业决策,如工资福利政策、劳动安全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1

保障等与劳动者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决策大多由经营决策层拍板,一般员工无权参与决策,并且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确立缺乏规范性和法制化操作。劳动合同作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契约依据,在相当部分企业中并未落实。据报道,武汉市、区两级劳动部门对全市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作了调查,发现这些企业仅有58%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离该市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规范现象。

从企业劳动分配关系来看,多数企业在尽可能保障企业所有者利润最大化前提下,倾向于扩大上层员工(经营管理者阶层)的福利水平,占企业人数大部分的低层员工福利水平极低,且增长缓慢,拖欠、克扣员工工资、损害低层员工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能够兼顾企业各层员工利益、共同增进福利水平、规范用工的企业尚属少数。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有1/4以上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近一半的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1%的人一周工作7天,1/5的人曾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骚扰,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以来珠三角等地区出现的大规模“民工荒”,正是企业劳动分配关系不顺的市场回应:缺乏吸引力的工资水平和恶劣的工作条件,是导致不少农民工返乡务农,重操旧业的核心原因。这种企业劳动关系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和经营决策行为,促使经营者兼顾各层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低层员工收入与企业利润同步增长,对实施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当前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的随意性

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全,新型劳动关系的监督、协调、制约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并没有按劳动合同办事,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开除或辞退职工的现象大量存在。许多劳动合同仅仅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是许多基本条款不合法,甚至出现“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2.2 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劳动者是一种立足劳动合同的平等法律关系,从当前企业的劳动管理看,存在着擅自规定劳动时间、非法招用童工、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扣押录用人员身份证件、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自由流动、降低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缺乏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罚款,甚至歧视、侮辱劳动者,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等较为普遍,这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恶化了企业劳动关系。

2.3 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的矛盾性

当前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企业的不法侵害,其中主要表现就是劳动报酬过低、劳动付出与劳动所得极不相称、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许多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38%。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和以各种2 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所谓的理由,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4 企业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严峻性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企业主和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漠视国家法律和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严重忽视安全生产。有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极差,职工长期在恶劣的生产环境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有的企业不顾人体生理极限,强令职工加班加点或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还有的职工因工造成各类伤害后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特别是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一些中小企业,劳动保护状况十分严峻。

2.5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5大保障体系。社会保险问题已成为众多企业劳资关系中潜在的定时炸弹,很多企业只考虑低成本运作,不考虑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障,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

3 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对策

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构建的关键,是建立切实有效的企业利益协调机制,确保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利益关系和谐。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三方协调机制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格局,我国从2001年起,很多地方开始对三方协调机制问题进行探索,目前多数省市已经建立起三方协调机制,国家也建立起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协调机制。但从三方协调机制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除缺乏经验、劳动力流动频繁等原因外,劳动法规不够完善、劳动行政部门缺乏中立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工会形同虚设、社会监督力度不够是主要原因。当前应从完善劳动关系调节法规、保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中立性、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规范工会组织运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等层面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真正构建起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企业利益协调机制,通过系统的制度创新,建立起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1完善劳动关系调节法规

尽管我国已有《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但专业性劳动关系调整法规欠缺和现有法规执法力度不够是部分企业经营者任意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目前,除劳动法外,我国还没有独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总体来看,市场经济国家主要依据《产业关系法》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进行规范和调整;依据《就业法》和《反歧视法》对个人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合同是确认劳资双方责、权、利关系的规范形式,也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凭据,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等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专业性法规,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使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真正走向法制化轨道。

3.2保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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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者,正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民主政府的基本职能。具体而言,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行政部门作为企业和劳动者利益关系协调中介,其职能的中立性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劳动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劳资关系,以中立的中介者身份,促使普通劳动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益关系平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在当前劳动力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的劳动市场环境下,与资本所有者或经营者相比较,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前者侵犯后者合法权益的倾向更加强烈,劳动行政部门尤其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未切实履行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分内职责。如个别地方政府着眼于部门、地区甚至官员个人利益,往往庇护一些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对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偏向袒护企业利益;有的政府官员甚至充当“红顶商人”,亦官亦商,游走于官员和商人之间,严重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公正、自由和竞争。政府部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一旦失去应有的中立地位,为企业(或资方)所收买,利益的天平将严重向企业(或资方)倾斜,利益协调效应将大打折扣。劳资关系冲突,甚至严重的社会冲突事件时有发生。中央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强化对各级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促使其中立作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3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关注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社会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即SA8000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SA8000是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于1997年10月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体系,该标准从九个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规范性要求,重点突出劳动关系和谐:如禁止使用童工、反对强迫劳动、劳动者健康与安全保护、劳动者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平等就业、严禁惩罚和侮辱劳动者、工作时间限制、工资薪酬标准和完善公司管理等。国内一研究人员将SA8000和国内《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比较后发现:两者的内容大致相同,前者的很多规定甚至低于后者。由此说明,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不在于规则上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而是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市场经济伦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的整体素质,使企业主或经营者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精英,应该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予以实施。政府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制度规则和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促使企业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国务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拟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对协调当前劳资关系,稳定经济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3.4规范工会组织运作

工会作为劳动者自发形成的劳动者利益组织,直接承担着代表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使命。我国《劳动法》、《工会法》赋予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工会并未有效承担起相应责任。由于企业工会运作机制不科学,工会的日常经费靠企业支持,工会领导实际上由企业任命,结局是工会为企业所“俘虏”,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与职能,导致诸多企业工会形同虚设、人浮于事。当工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申诉渠道缺乏之时,突发性的劳资冲突事件的发生也是必然。因此,必须通过体制创新使工会切实承担起代表和维护工人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能。建议在上级总工会的领导监督和各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下,尽快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规范、4 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有效运作的工会组织。首先设立财政专项工会资金渠道,摆脱工会对企业的资金依赖;其次,实现工人民主推选工会委员会,打破工会领导企业任命的格局;最后明确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同时,不同层级工会之间应加强沟通,增强利益整体协调力量。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也应主动配合,出台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等。

3.5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任何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只要使其透明、公开,置于社会公共监督之下,其息事宁人、正不压邪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也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力量,促使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首先,应强化媒体信息披露机制,将企业劳动关系紧张、甚至出现劳动关系恶性事件的企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公之与众,接受社会大众、专家学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通过社会各种声音碰撞和各种力量博弈,促使上述问题在社会公开监督下得以有效合理解决。由此逐步培育起一种良性的劳动关系监督制衡机制:企业难以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可能面临经济制裁或失去消费者信任的风险;劳动行政部门倾向中立,否则可能受到上级行政部门惩罚或失去选民投票的风险。其次,应广泛建立劳动者利益表达的渠道,如开通市长专线、依法建立社会劳动维权组织、设立劳动者维权电视专栏节目等,使劳动者的维权心声及时充分表达,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防止和杜绝劳动关系恶性事件的发生。

总之,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有利于协调生产、分配和供求关系,促进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关系的和谐,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利益协调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充分竞争性的法治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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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马莉.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9(2).

[2] 蔡红.试论和谐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J].管理观察.2008(9).

[3] 章培斌.创建新型的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是企业工会的新课题[J].工会论坛.2008(2).

[4] 徐伟.经济转型期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对策[J].经济导刊.2007(2).

[5] 丁胜如.论社会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J].事实求是.2006(3).

[6] 郑启福.导入SA8000促进和谐劳动关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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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张平老师的悉心指导与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次,向张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青海大学的领导以及所有我的任课教师,感谢各位老师的辛勤栽培与教育,使我完成了对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也感谢我单位的领导和我的同事,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支持为我完成学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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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自然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成社会关系重要单元的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仅表现在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的调解,更为重要的是企业与员工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如何建立一个彼此沟通有效、愿景一致、互相尊重、利益共同的和谐关系。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对均衡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意义重大。科学认识企业劳动关系社会和谐效应,分析当前我国的企业劳动关系现状,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1 企业劳动关系的社会和谐效应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一般追求财富的手段有两种基本途径:自主创业或受雇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料。据清华大学发布的《全球创业观察中国报告(2007)—创业转型与就业效应》显示,中国目前的创业活动指数为17.2%,即每百名18至64岁的中国成年人中,有17.2人参与了创办时间不超过三年半的创业企业。该数据表明,当前我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解决生存发展问题的仍居少数,大多数劳动者依然选择受雇的形式。劳动者主要受雇于企业这一经济组织,尤其是当前,我国劳动者70%以上受雇于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作为一种契约型经济组织,企业是典型的资本和劳动的联合体,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市场法则下,企业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市场地位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即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严重“欠薪问题”、“民工荒问题”、“煤矿事故”等,便是这种不平等的突出表现。这种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劳资利益关系,不利于收入分配公平和社会利益关系和谐,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的有效实施。

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如企业决策权、管理权的分享状况,劳资双方的组织化程度,即劳资双方的博弈力量对比、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保福利、工作条件等,直接关系到占企业员工人数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利益的维护与保障问题。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相对和谐,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则大多数员工的收入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必将为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良性动力机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收入分配差距趋向合理,劳动者有效需求增强,这对拉动消费、促进增长起到基础性作用;并且,劳动者经过一定时期的资金积累、自身技能和素质的提高,必定为其自主创业奠定基础,最终促使劳动者走上自主创业的道路,劳资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趋向均等和谐。劳动者自主创业,一方面必然对已有的资方构成竞争,弱化“资本的稀缺性”,使资方的强势地位有所抑制,同时将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形成劳动关系的良性循环:劳动关系和谐—劳动者获取合理收入—劳动者积累创业条件—部分劳动者自主创业—劳动关系更加和谐—更多劳动者获取合理收入—更多劳动者积累创业条件—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等,其综合效应表现为社会整体的和谐。

2 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分析

当前,我国企业内部决策缺乏足够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企业决策,如工资福利政策、劳动安全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1

保障等与劳动者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决策大多由经营决策层拍板,一般员工无权参与决策,并且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确立缺乏规范性和法制化操作。劳动合同作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契约依据,在相当部分企业中并未落实。据报道,武汉市、区两级劳动部门对全市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作了调查,发现这些企业仅有58%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离该市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规范现象。

从企业劳动分配关系来看,多数企业在尽可能保障企业所有者利润最大化前提下,倾向于扩大上层员工(经营管理者阶层)的福利水平,占企业人数大部分的低层员工福利水平极低,且增长缓慢,拖欠、克扣员工工资、损害低层员工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能够兼顾企业各层员工利益、共同增进福利水平、规范用工的企业尚属少数。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有1/4以上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近一半的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1%的人一周工作7天,1/5的人曾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骚扰,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以来珠三角等地区出现的大规模“民工荒”,正是企业劳动分配关系不顺的市场回应:缺乏吸引力的工资水平和恶劣的工作条件,是导致不少农民工返乡务农,重操旧业的核心原因。这种企业劳动关系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和经营决策行为,促使经营者兼顾各层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低层员工收入与企业利润同步增长,对实施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当前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的随意性

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全,新型劳动关系的监督、协调、制约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并没有按劳动合同办事,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开除或辞退职工的现象大量存在。许多劳动合同仅仅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是许多基本条款不合法,甚至出现“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2.2 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劳动者是一种立足劳动合同的平等法律关系,从当前企业的劳动管理看,存在着擅自规定劳动时间、非法招用童工、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扣押录用人员身份证件、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自由流动、降低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缺乏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罚款,甚至歧视、侮辱劳动者,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等较为普遍,这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恶化了企业劳动关系。

2.3 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的矛盾性

当前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企业的不法侵害,其中主要表现就是劳动报酬过低、劳动付出与劳动所得极不相称、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许多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38%。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和以各种2 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所谓的理由,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4 企业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严峻性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企业主和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漠视国家法律和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严重忽视安全生产。有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极差,职工长期在恶劣的生产环境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有的企业不顾人体生理极限,强令职工加班加点或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还有的职工因工造成各类伤害后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特别是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一些中小企业,劳动保护状况十分严峻。

2.5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5大保障体系。社会保险问题已成为众多企业劳资关系中潜在的定时炸弹,很多企业只考虑低成本运作,不考虑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障,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

3 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对策

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构建的关键,是建立切实有效的企业利益协调机制,确保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利益关系和谐。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三方协调机制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格局,我国从2001年起,很多地方开始对三方协调机制问题进行探索,目前多数省市已经建立起三方协调机制,国家也建立起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协调机制。但从三方协调机制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除缺乏经验、劳动力流动频繁等原因外,劳动法规不够完善、劳动行政部门缺乏中立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工会形同虚设、社会监督力度不够是主要原因。当前应从完善劳动关系调节法规、保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中立性、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规范工会组织运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等层面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真正构建起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企业利益协调机制,通过系统的制度创新,建立起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1完善劳动关系调节法规

尽管我国已有《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但专业性劳动关系调整法规欠缺和现有法规执法力度不够是部分企业经营者任意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目前,除劳动法外,我国还没有独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总体来看,市场经济国家主要依据《产业关系法》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进行规范和调整;依据《就业法》和《反歧视法》对个人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合同是确认劳资双方责、权、利关系的规范形式,也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凭据,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等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专业性法规,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使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真正走向法制化轨道。

3.2保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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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者,正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民主政府的基本职能。具体而言,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行政部门作为企业和劳动者利益关系协调中介,其职能的中立性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劳动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劳资关系,以中立的中介者身份,促使普通劳动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益关系平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在当前劳动力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的劳动市场环境下,与资本所有者或经营者相比较,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前者侵犯后者合法权益的倾向更加强烈,劳动行政部门尤其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未切实履行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分内职责。如个别地方政府着眼于部门、地区甚至官员个人利益,往往庇护一些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对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偏向袒护企业利益;有的政府官员甚至充当“红顶商人”,亦官亦商,游走于官员和商人之间,严重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公正、自由和竞争。政府部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一旦失去应有的中立地位,为企业(或资方)所收买,利益的天平将严重向企业(或资方)倾斜,利益协调效应将大打折扣。劳资关系冲突,甚至严重的社会冲突事件时有发生。中央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强化对各级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促使其中立作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3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关注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社会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即SA8000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SA8000是由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于1997年10月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体系,该标准从九个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规范性要求,重点突出劳动关系和谐:如禁止使用童工、反对强迫劳动、劳动者健康与安全保护、劳动者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平等就业、严禁惩罚和侮辱劳动者、工作时间限制、工资薪酬标准和完善公司管理等。国内一研究人员将SA8000和国内《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比较后发现:两者的内容大致相同,前者的很多规定甚至低于后者。由此说明,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不在于规则上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而是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市场经济伦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的整体素质,使企业主或经营者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精英,应该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予以实施。政府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制度规则和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促使企业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国务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拟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对协调当前劳资关系,稳定经济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3.4规范工会组织运作

工会作为劳动者自发形成的劳动者利益组织,直接承担着代表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使命。我国《劳动法》、《工会法》赋予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工会并未有效承担起相应责任。由于企业工会运作机制不科学,工会的日常经费靠企业支持,工会领导实际上由企业任命,结局是工会为企业所“俘虏”,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与职能,导致诸多企业工会形同虚设、人浮于事。当工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申诉渠道缺乏之时,突发性的劳资冲突事件的发生也是必然。因此,必须通过体制创新使工会切实承担起代表和维护工人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能。建议在上级总工会的领导监督和各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下,尽快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规范、4 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有效运作的工会组织。首先设立财政专项工会资金渠道,摆脱工会对企业的资金依赖;其次,实现工人民主推选工会委员会,打破工会领导企业任命的格局;最后明确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同时,不同层级工会之间应加强沟通,增强利益整体协调力量。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也应主动配合,出台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等。

3.5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任何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只要使其透明、公开,置于社会公共监督之下,其息事宁人、正不压邪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也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力量,促使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首先,应强化媒体信息披露机制,将企业劳动关系紧张、甚至出现劳动关系恶性事件的企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公之与众,接受社会大众、专家学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通过社会各种声音碰撞和各种力量博弈,促使上述问题在社会公开监督下得以有效合理解决。由此逐步培育起一种良性的劳动关系监督制衡机制:企业难以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可能面临经济制裁或失去消费者信任的风险;劳动行政部门倾向中立,否则可能受到上级行政部门惩罚或失去选民投票的风险。其次,应广泛建立劳动者利益表达的渠道,如开通市长专线、依法建立社会劳动维权组织、设立劳动者维权电视专栏节目等,使劳动者的维权心声及时充分表达,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防止和杜绝劳动关系恶性事件的发生。

总之,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有利于协调生产、分配和供求关系,促进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关系的和谐,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利益协调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充分竞争性的法治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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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马莉.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9(2).

[2] 蔡红.试论和谐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J].管理观察.2008(9).

[3] 章培斌.创建新型的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是企业工会的新课题[J].工会论坛.2008(2).

[4] 徐伟.经济转型期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对策[J].经济导刊.2007(2).

[5] 丁胜如.论社会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J].事实求是.2006(3).

[6] 郑启福.导入SA8000促进和谐劳动关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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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张平老师的悉心指导与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次,向张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青海大学的领导以及所有我的任课教师,感谢各位老师的辛勤栽培与教育,使我完成了对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也感谢我单位的领导和我的同事,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支持为我完成学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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