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危险作业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中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等作业环境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防和控制,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下列所有的危险作业管理。

3.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3.5带电作业;

3.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3.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的作业;

3.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3.9其它危险作业。

4.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生产任务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5.危险作业审批

5.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上级领导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5.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厂长、主任同意方可施工。厂长、主任应召集有关人员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5.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公司领导批准。

5.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饮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6.危险作业的实施

6.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6.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6.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6.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6.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6.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7.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考核岗位工资;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管理和高处作业过程中的预防控制,对高处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各类事故的发生,使公司内部的高处作业达到安全标准、职责要求及《高处作业安全证》的规范管理标准。确保公司员工及施工单位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2.2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适用范围及责任划分

3.1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管理范围内所有进行高处作业的施工单位(包括在纺织公司内部与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3.2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人员对高处作业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开具高处作业证并根据制度逐级报批,负责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所有措施。

3.3魏桥纺织安全监管部门对高处作业安全负有逐级监管责任,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逐级监督落实和修订。

4.定义、术语

4.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3最低坠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点。

4.4坠落高度:从作业位置至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5异常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6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一354460一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

4.7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4.7.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4.7.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4.7.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7.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7.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7.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7.2.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7.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7.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7.2.8对突然发生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7.2.9一般高处作业是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票证的管理与审批

5.1高处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

5.1.1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103563~[1**********]0级/kV

距离/m1.72.02.54.05.06.0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1.2不存在5.1.1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5.1.1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m分类法2≤h≤55<h≤15l5<h≤30h>30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Ⅳ

5.2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5.2.1报请审批的高处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高处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高处作业申请单”,报上级领导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5.2.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厂长、主任同意方可施工。厂长、主任应召集有关人员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5.2.3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公司领导批准。

5.2.4高处作业人员由高处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饮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3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5.3.1高处作业必须持有效的高处安全作业证。

5.3.2高处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3.3高处作业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高处作业证。

5.3.4原则上高处作业证只限定一处作业使用,但管廊作业等需要高处移动的作业可限定作业区域使用。

5.3.5高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4小时。超期未完成的需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不得延期使用。

5.3.6在同一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高处作业证,参加高处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在高处作业证上签字。

5.3.7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5.3.8未办理高处作业证的,严禁高处作业。

5.3.9高处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操作人员持有。

5.3.10高处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应检查现场无杂物、无安全隐患,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签名后高处作业方可终结。

6.高处作业的实施

6.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4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

6.5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作业面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坠落;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6.6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好牢固的跳板,并加以固定,跳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佩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6.8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6.9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6.10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专业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制度4.6项要求。

6.11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12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将走道和作业处的冰、雪打扫干净,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滑措施。

6.13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交叉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14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模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15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6.16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取得批准的作业方案、作业证,紧急情况下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完成后立即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需继续高处作业时应补办高处作业证。

6.17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证。

6.18使用移动梯子做到使用前进行检查,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修理;梯子在使用前,必须放置稳固,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梯子顶端与建、构筑物靠牢。

6.19在木板式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角应有金属防滑器;在混凝土式硬光滑的地面上使用时梯角应有橡胶套合成纤维防滑垫,必须有专人扶持。

6.20严禁两人同时站在同一单梯子上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不得站在梯子顶端,用靠梯时应距离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两步。

6.21靠梯、人字梯应有绳索进行固定,且固定联接绳索在作业前要检查是否合格,不得用电线等其他物品代替。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6.22在转动机器附近使用梯子时,应在梯子与机械的转动部分之间设置临时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6.23高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天(连续作业不超过8小时),间断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高处作业证签字后生效。

7.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处以考核岗位工资;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控制,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使公司内部的有限空间作业达到安全标准、职责要求及《有限空间作业证》的规范管理标准。防止和减少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确保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

2.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59号令;

2.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69号令;

2.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

2.6《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2.7《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2.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2.9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适用范围及责任划分

3.1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方和人员。

3.2所有从事有限作业的单位、人员对有限作业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开具高处作业证并根据制度逐级报批,负责落实有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所有措施。

3.3魏桥纺织安全监管部门对有限作业安全负有逐级监管责任,负责有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逐级监督落实和修订。

4.定义

4.1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4.2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生产区域的有限空间的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证的管理与审批

5.1有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批

5.1.1报请审批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报上级领导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5.2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证交回签批部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4有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5.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中的申请栏,签字后向作业现场所属单位车间(部门)提出申请,由该车间(部门)人员负责办理作业证。

5.4.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所属单位车间(部门)人员接到申请后,与本单位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估,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同时安排对有限空间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证上。分析合格后,如超过30分钟仍未进行作业,必须再次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分析。

5.4.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所属单位车间(部门)负责人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排安全措施,安排作业监护人员,并与监护人员一起对安全措施检查落实后,由单位负责人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签署认可意见,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方可作业。

5.4.4有限空间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监护人员持有,第三联由有限空间所属单位持有。有限空间作业证不得涂改,有限空间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5.4.5遇清洗或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原则不允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实需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按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处理。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在有限空间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作业时,公司安监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装卸催化剂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也应按特殊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6.有限空间作业的实施及安全要求

6.1安全隔离

6.1.1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

6.1.2管道安全隔离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

6.1.3与有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6.1.4有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的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

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

6.2进行清洗或置换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6.2.1含氧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6.2.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6.2.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检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检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6.3确保有限空间内的通风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6.3.1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6.3.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4必须定时监测

6.4.1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分析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后进入。

6.4.2要求采样点必须有代表性,采样过程中,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6.4.3所有分析数据必须以公司指定分析人员(质检部或分析室)确认的设备分析数据为准。分析人员在作业证中确认签字。

6.4.4有限空间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有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检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4.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6.5个体防护措施

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6.2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5.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如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6.5.2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6.5.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和信号绳。

6.5.4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6.6照明和用电安全

6.6.1有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时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6.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6.6.3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手续,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6.7监护的要求

6.7.1有限空间作业,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由有限空间所属部门指派责任心强、熟悉作业环境的人员进行监护。

6.7.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统一联系信号。

6.7.3在风险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有限空间内人员保持联系。

6.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做与有限空间作业无关的事,并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6.7.5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方能进入有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6.8其他安全要求

6.8.1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在有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8.2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6.8.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6.8.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6.8.5有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8.6严禁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6.8.7在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6.8.8在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6.8.9在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6.8.10有限空间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6.8.11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由有限空间作业执行人和现场监护人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安全隐患后

签名方可终结有限空间作业,封闭有限空间。

7.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凡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考核岗位工资,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标准执行;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管理和临时用电作业过程的控制,对临时用电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防止各类触电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公司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达到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风险分析及安全标准、职责要求及临时用电作业证的规范管理标准。确保公司人员及施工单位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一2008;

2.2《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

2.3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内临时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进行装置生产、检修施工等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及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4.定义

4.1临时用电:是指在公司内部生产或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常维护的临时用电。

4.2临时用电线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器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5.责任划分

5.1临时用电作业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确定安全责任。在公司内部所有生产单位和外来相关方对本单位进行的临时用电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落实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措施要求。

5.2能源电力供应部门、安监部门对临时用电负有逐级安全监管责任。

6.临时用电作业证的审批与管理

6.1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单位到能源供应部门或分厂办公室办理和登记,经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

6.2生产车间临时用电审批由车间提出申请,厂长签字批准,电工班长负责落实;新建单位、相关方(施工单位、食堂、工程外包单位等)临时用电须有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能源供应科批准。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用电车间负责人或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经厂部负责人或生产区负责人审批后,报该临时用电区电工管理负责人审核,有电工组负责配接。

6.3电工组对临时用电作业环境条件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完善控制措施后方可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6.4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车间或外来施工单位派专人现场监护。

6.5临时用电作业证一式二联,第一联有电工组(或能源科)负责存档,第二联有临时用电车间或外来施工单位人员保存。

6.6临时用电作业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代签、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临时用电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6.7临时用电作业证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期限,临时用电作业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超过15天必须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涉及相关危险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证。

7.临时用电作业的实施

7.1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原则:必须采用TN一S接地、接零线保护系统(或称三相五线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临时用电包括临时动力用电和临时照明用电。临时动力用电:电动机用电、电焊机用电;临时照明用电:室内照明、室外照明,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应分开设置。

7.2凡在公司区域内临时用电作业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的严禁擅自接线用电。

7.3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有电工组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电工组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准确的填写到临时用电作业证上。

7.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实施。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7.5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埋地管线穿路处均要套以铁管,一般电线用φ51~φ76.电缆用φ120管。并埋入地下0.6m深,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7.6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源侧及操作处均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插座等电器,电源总开关处应装设电流型触电保安器或漏电开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7.7临时用电开关箱安装的对地高度不低于1.5m。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规格符合要求的电缆,刀闸、开关等电器设备严禁裸露导电部分。

7.8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箱体外应涂安全色标志,统一编号;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7.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室内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2.5m,室外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4.5m,横穿马路的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6m;横穿马路时要用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7.10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并在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配接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7.11临时用电作业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运行。否则,电工组(或能源科)应暂停供电。

7.12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电工班负责人应及时停止供电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

8.考核

制度》处理;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凡违反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考核岗位工资;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危险作业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中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等作业环境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防和控制,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下列所有的危险作业管理。

3.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3.5带电作业;

3.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3.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的作业;

3.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3.9其它危险作业。

4.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生产任务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5.危险作业审批

5.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上级领导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5.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厂长、主任同意方可施工。厂长、主任应召集有关人员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5.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公司领导批准。

5.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饮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6.危险作业的实施

6.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6.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6.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6.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6.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6.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7.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考核岗位工资;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管理和高处作业过程中的预防控制,对高处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各类事故的发生,使公司内部的高处作业达到安全标准、职责要求及《高处作业安全证》的规范管理标准。确保公司员工及施工单位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2.2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适用范围及责任划分

3.1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管理范围内所有进行高处作业的施工单位(包括在纺织公司内部与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3.2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人员对高处作业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开具高处作业证并根据制度逐级报批,负责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所有措施。

3.3魏桥纺织安全监管部门对高处作业安全负有逐级监管责任,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逐级监督落实和修订。

4.定义、术语

4.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3最低坠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点。

4.4坠落高度:从作业位置至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5异常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6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一354460一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

4.7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4.7.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4.7.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4.7.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7.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7.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7.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7.2.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7.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7.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7.2.8对突然发生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7.2.9一般高处作业是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票证的管理与审批

5.1高处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

5.1.1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103563~[1**********]0级/kV

距离/m1.72.02.54.05.06.0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1.2不存在5.1.1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5.1.1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表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m分类法2≤h≤55<h≤15l5<h≤30h>30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Ⅳ

5.2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5.2.1报请审批的高处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高处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高处作业申请单”,报上级领导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5.2.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厂长、主任同意方可施工。厂长、主任应召集有关人员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5.2.3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公司领导批准。

5.2.4高处作业人员由高处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饮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3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5.3.1高处作业必须持有效的高处安全作业证。

5.3.2高处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3.3高处作业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高处作业证。

5.3.4原则上高处作业证只限定一处作业使用,但管廊作业等需要高处移动的作业可限定作业区域使用。

5.3.5高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4小时。超期未完成的需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不得延期使用。

5.3.6在同一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高处作业证,参加高处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在高处作业证上签字。

5.3.7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5.3.8未办理高处作业证的,严禁高处作业。

5.3.9高处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操作人员持有。

5.3.10高处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应检查现场无杂物、无安全隐患,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签名后高处作业方可终结。

6.高处作业的实施

6.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4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

6.5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作业面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坠落;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6.6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好牢固的跳板,并加以固定,跳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佩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6.8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6.9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6.10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专业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制度4.6项要求。

6.11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12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将走道和作业处的冰、雪打扫干净,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滑措施。

6.13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交叉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14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模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15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6.16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取得批准的作业方案、作业证,紧急情况下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完成后立即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需继续高处作业时应补办高处作业证。

6.17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证。

6.18使用移动梯子做到使用前进行检查,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修理;梯子在使用前,必须放置稳固,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梯子顶端与建、构筑物靠牢。

6.19在木板式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角应有金属防滑器;在混凝土式硬光滑的地面上使用时梯角应有橡胶套合成纤维防滑垫,必须有专人扶持。

6.20严禁两人同时站在同一单梯子上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不得站在梯子顶端,用靠梯时应距离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两步。

6.21靠梯、人字梯应有绳索进行固定,且固定联接绳索在作业前要检查是否合格,不得用电线等其他物品代替。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6.22在转动机器附近使用梯子时,应在梯子与机械的转动部分之间设置临时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6.23高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天(连续作业不超过8小时),间断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高处作业证签字后生效。

7.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处以考核岗位工资;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控制,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使公司内部的有限空间作业达到安全标准、职责要求及《有限空间作业证》的规范管理标准。防止和减少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确保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

2.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59号令;

2.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69号令;

2.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

2.6《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2.7《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2.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2.9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适用范围及责任划分

3.1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方和人员。

3.2所有从事有限作业的单位、人员对有限作业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开具高处作业证并根据制度逐级报批,负责落实有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所有措施。

3.3魏桥纺织安全监管部门对有限作业安全负有逐级监管责任,负责有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逐级监督落实和修订。

4.定义

4.1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4.2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生产区域的有限空间的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证的管理与审批

5.1有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批

5.1.1报请审批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报上级领导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5.2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证交回签批部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4有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5.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中的申请栏,签字后向作业现场所属单位车间(部门)提出申请,由该车间(部门)人员负责办理作业证。

5.4.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所属单位车间(部门)人员接到申请后,与本单位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估,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同时安排对有限空间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证上。分析合格后,如超过30分钟仍未进行作业,必须再次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分析。

5.4.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所属单位车间(部门)负责人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排安全措施,安排作业监护人员,并与监护人员一起对安全措施检查落实后,由单位负责人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签署认可意见,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方可作业。

5.4.4有限空间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监护人员持有,第三联由有限空间所属单位持有。有限空间作业证不得涂改,有限空间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5.4.5遇清洗或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原则不允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实需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按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处理。特殊有限空间作业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在有限空间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作业时,公司安监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装卸催化剂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也应按特殊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6.有限空间作业的实施及安全要求

6.1安全隔离

6.1.1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

6.1.2管道安全隔离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

6.1.3与有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6.1.4有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的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

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

6.2进行清洗或置换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6.2.1含氧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6.2.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6.2.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检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检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6.3确保有限空间内的通风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6.3.1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6.3.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4必须定时监测

6.4.1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分析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后进入。

6.4.2要求采样点必须有代表性,采样过程中,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6.4.3所有分析数据必须以公司指定分析人员(质检部或分析室)确认的设备分析数据为准。分析人员在作业证中确认签字。

6.4.4有限空间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有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检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4.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6.5个体防护措施

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6.2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5.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如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6.5.2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6.5.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和信号绳。

6.5.4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6.6照明和用电安全

6.6.1有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时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6.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6.6.3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手续,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6.7监护的要求

6.7.1有限空间作业,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由有限空间所属部门指派责任心强、熟悉作业环境的人员进行监护。

6.7.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统一联系信号。

6.7.3在风险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有限空间内人员保持联系。

6.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做与有限空间作业无关的事,并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6.7.5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方能进入有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6.8其他安全要求

6.8.1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在有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8.2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6.8.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6.8.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6.8.5有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8.6严禁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6.8.7在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6.8.8在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6.8.9在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6.8.10有限空间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6.8.11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由有限空间作业执行人和现场监护人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安全隐患后

签名方可终结有限空间作业,封闭有限空间。

7.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凡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处以考核岗位工资,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标准执行;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管理和临时用电作业过程的控制,对临时用电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防止各类触电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公司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达到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风险分析及安全标准、职责要求及临时用电作业证的规范管理标准。确保公司人员及施工单位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一2008;

2.2《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

2.3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内临时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进行装置生产、检修施工等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及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4.定义

4.1临时用电:是指在公司内部生产或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常维护的临时用电。

4.2临时用电线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器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5.责任划分

5.1临时用电作业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确定安全责任。在公司内部所有生产单位和外来相关方对本单位进行的临时用电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落实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措施要求。

5.2能源电力供应部门、安监部门对临时用电负有逐级安全监管责任。

6.临时用电作业证的审批与管理

6.1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单位到能源供应部门或分厂办公室办理和登记,经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

6.2生产车间临时用电审批由车间提出申请,厂长签字批准,电工班长负责落实;新建单位、相关方(施工单位、食堂、工程外包单位等)临时用电须有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能源供应科批准。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用电车间负责人或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经厂部负责人或生产区负责人审批后,报该临时用电区电工管理负责人审核,有电工组负责配接。

6.3电工组对临时用电作业环境条件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完善控制措施后方可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6.4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车间或外来施工单位派专人现场监护。

6.5临时用电作业证一式二联,第一联有电工组(或能源科)负责存档,第二联有临时用电车间或外来施工单位人员保存。

6.6临时用电作业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代签、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临时用电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6.7临时用电作业证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期限,临时用电作业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超过15天必须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涉及相关危险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证。

7.临时用电作业的实施

7.1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原则:必须采用TN一S接地、接零线保护系统(或称三相五线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临时用电包括临时动力用电和临时照明用电。临时动力用电:电动机用电、电焊机用电;临时照明用电:室内照明、室外照明,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应分开设置。

7.2凡在公司区域内临时用电作业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的严禁擅自接线用电。

7.3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有电工组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电工组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准确的填写到临时用电作业证上。

7.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实施。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7.5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埋地管线穿路处均要套以铁管,一般电线用φ51~φ76.电缆用φ120管。并埋入地下0.6m深,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7.6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源侧及操作处均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插座等电器,电源总开关处应装设电流型触电保安器或漏电开关,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7.7临时用电开关箱安装的对地高度不低于1.5m。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规格符合要求的电缆,刀闸、开关等电器设备严禁裸露导电部分。

7.8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箱体外应涂安全色标志,统一编号;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7.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室内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2.5m,室外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4.5m,横穿马路的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6m;横穿马路时要用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7.10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并在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配接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7.11临时用电作业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运行。否则,电工组(或能源科)应暂停供电。

7.12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电工班负责人应及时停止供电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

8.考核

制度》处理;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凡违反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考核岗位工资;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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