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特点的梳理

“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特点的梳理

韩志红1

摘 要:赔偿责任的特点,在大陆法系国家关系到责任的性质问题。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责任的主体、权利主体、赔偿原则及其制度等一系列问题都会有所不同,如国家赔偿最重要的特点是其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本文采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处理“三聚氰胺”事件赔偿问题进行了全景照相式的梳理,发现“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责任已经和传统的民法责任大相径庭,应当是一种新型责任——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责任。确定类似赔偿属于经济法性质的责任,对保护受害人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 三聚氰胺 赔偿责任 民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 市场规制法

中国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已经基本落下帷幕,其中对“结石宝宝”的赔偿一般会被认为当然属于民法责任。但笔者发现“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已经和传统的民法责任大相径庭了,无论在责任关系(权利主体、责任主体)、赔偿原则还是实施制度上都有较大的特点。这些特点足以让笔者怀疑其责任性质的归属。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国家赔偿就是因为其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普通法的优点在于它总是先就案件作出判决,然后再来确立原则”。这可能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应对前所未有或突如其来的事件,总是要首先解决问题,然后再进行理论上的整理,而不是相反。因此,此时此刻,中国的学者应当“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对此次事件进行科学的梳理,发现这次事件解决方案为传统法律制度注入的新的实质,并寻找改造传统法律制度的可能性。而这样做的目的是:“法律必须服务21作者简介:韩志红(1955-),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师大法学院经济法学科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1

2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Codes, and the Arrangement of Law”, 5 American Law Review 1(1970). 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25页。

于人的生活,因此它的实质必须适应于一个特定时代的特定人群所认可的便利性”。 3

一、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特点

孙笑侠讲: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法律关系,其次表示责任方式。这就是说,“责任”一词包涵两层语义:一曰责任关系,一曰责任方式。„„没有责任关系也就不会有责任方式的问题;没有责任方式,则无以实现责任关系。笔者理解法律责任关系首要的是回答谁是这种责任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特点

1. 权利主体人数众多——29.6万患儿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6万人,其中6人死亡;住院治疗52898人,重症患儿154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说,三鹿奶粉事件确实牵涉到许多家庭,许多孩子,“根据2008年12月的数据,到医院进行检查的孩子有3000万,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肾脏检查”。

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6万人,如何在法律上称呼这些人呢?是社会公众还是称之为多数人?是特定多数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笔者的观点应当是后者。因为如此大的一个受害群体,准确确定其人数是不可能的。据报道,截至2009年1月22日,全国已有26万多名患儿家长领取了赔偿金。尚有23651名患儿家长没有联系上,主要原因是有些患儿就诊时登记的住址不详、没有联系方式,有些患儿登记了错名、假名。

2.权利主体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学学者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由于社会原因。因三聚氰胺患病的儿童不幸的是兼而有之了,既是生理性弱势群体,又是社会性弱势群体。

(二)责任主体的特点 354 郑戈:“如何阅读《普通法》”, ,2009-5-1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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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笑侠:“公、私法责任分析——论功利性补偿与道义性惩罚”,《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第28页。 叶铁桥:“质检总局承认早知牛奶加东西,强调责任不能无限”,《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8日。

“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看,有责任主体多样性的特点。既有作为当事人的问题奶粉的生产者、销售者、将三聚氰胺冒充蛋白质的生产者、销售者、添加者以及责任企业的管理者;还有作为关系人的行业协会——中国乳业制品工业协会、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组织,包括医院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说法是:“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总的原则是责任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协调督促落实对困难患儿家庭救助工作,法院依法受理赔偿的诉讼。

1.当事人

(1)问题奶粉的生产者、销售者

2008年9月17号,质检总局通报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抽检结果,伊利、蒙牛、圣元、雅士利等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2008年12月2日,有关部门就婴幼儿奶粉事件的赔付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对整体赔付方案进行部署。22家责任企业共同出资11亿多元建立医疗赔偿基金,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现金赔付,具体标准是:死亡病例补偿20万元,重症病例补偿3万元,普通症状补偿2000元;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一旦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基金给予报销,如果不够,由政府兜底。马光远指出:这个赔偿方案的最大亮点是将三鹿破产与赔偿责任完全隔离。截至2009年3月3日,受到问题奶粉不同程度损害的30万婴幼儿95%以上都已接受企业赔偿。有一部分联系不上,查找不到下落,还没有接受赔偿。也有少数患儿的家长没有接受赔偿,准备向法院提起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随时会依法受理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也应当对消费者负责。有关资料显示,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共有一级经销商1454个,二级经销商和零售商约40万个。但这次事件的赔偿方案并没有涉及到他们,显然这是政府为了避免更大的社会动荡而为。 69876 关于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论述,请详见韩志红:《经济法调整机制研究》,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韩志红主编:《经济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白龙:“问题奶粉损害30万婴幼儿其中95%接受企业赔偿”, 马光远:“结石宝宝"的赔偿方案难解制度困境”, ,2009年3月3日发表,2009年3月23日登录访问。 8

2008年12月30日发表,2009年4月1日登录访问。

9 白龙:“问题奶粉损害30万婴幼儿其中95%接受企业赔偿”, ,2009年3月3日发表,2009年3月23日登录访问。

(2)将三聚氰胺冒充蛋白质的生产者、销售者、添加者以及责任企业的管理者

2008年9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公布,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是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等4人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2人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等4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判罪的生产者、销售者、添加者和责任企业的管理者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法律援助团曾经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没有得到答复。田文华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耿金珠被判处的罚金50万元应当是被直接上缴国库了。因为没有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笔钱不能够用来优先偿付受害人,这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上述当事人应当是三聚氰胺事件的真正赔偿责任者,但是这次赔偿事件显现出来的的责任人是提供免费治疗的政府及其医院和行业协会出面建立的基金会。

2.关系人

(1)行业协会

2009年1月3日,中国乳品行业协会宣布:由行业协会出面建立基金会,问题奶粉患儿在急性治疗结束后至18周岁成年之前一旦发生相关疾病,将由基金会全额报销其医疗费。由行业协会出面建立基金会,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行业的潜规则所产生的恶果,最终要由整个行业承担责任。

(2)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9月17日上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全面检查奶制品,整顿奶制品行业。对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做出七项决定。会议认为,1010 第一,要认真落实中央最近作出的部署和各项政策。全力救治患者,落实免费治疗政策,尤其要重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婴幼儿患者的检查。第二,不合格的产品要全部下架、封存和销毁,不留死角。第三,对奶制品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奶制品行业,使奶制品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第四,严格监管奶制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派出驻厂人员,对每一批次出厂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生产的乳制品质量安全。第五,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格法律追究制度。第六,对奶农实施扶持政策,支持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增加生产,确保市场供应,尽快恢复奶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七,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公布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奶制品市场混乱,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监管工作不力,必须认真吸取教训,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事故处理,完善检验监督体制,加强监管工作。

①免费治疗。2008年9月13日,国务院宣布对因食用三鹿牌奶粉而患结石病的患儿实行免费治疗。2008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再度发出通知,这份通知确定免费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等事件责任查明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国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2009年1月1日强调:卫生部已就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后续医疗工作作出安排,要求相关定点医院对因食用含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结石尚未治愈的患儿,继续实行免费救治政策。有媒体报道,整个一揽子赔偿方案中还包括政府向各大医院补偿的26亿医疗费用,而这个补偿计划并未向社会公开。

②提供担保。2008年12月19日,三鹿集团借款9.02亿元,付给中国奶业协会,用于支付治疗和赔偿费用。据一位经销商对媒体透露,为了筹集这笔费用,“石家庄市政府在11月已经把市政府大院的南院和西院抵押给银行了,还有一个下属酒店也抵押了。”

③政府给医疗基金会兜底。患儿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基金给予报销,如果不够,由政府兜底。

温家宝2010年2月27日与网民在线交流,在回答有关“毒奶粉”再现的提问时,温家宝说,毒奶粉事件的教训是很深刻的,整个民族都应该汲取这个教训。他说,我们普查了受到奶粉影响的儿童达到3000万,国家花了20亿。14

(3)其他组织:各级医疗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①各级医疗机构垫资救治

“三聚氰胺”事发后,卫生部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患儿免费救治,经筛查确诊的患儿,131211 调查结果。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监管部门和行政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向人民作出交代。“中国对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做出六项决定”, ,2008年9月13日发表,2009年4月5日登录访问。 11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2009-3-6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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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黄淑慧:“石家庄抵押市府大院作保三鹿借9亿赔偿婴幼患儿”,《东方早报》2008年12月26日。 马光远:“结石宝宝"的赔偿方案难解制度困境”, 2008年12月30日发表,2009年4月1日登录访问。

14 “温家宝披露毒奶粉影响3千万儿童,国家花费20亿”, ,访问。

由接诊医院先行垫付医药费,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医院再据实核报医药费。

据北京市卫生局提供的数字,三鹿事件被披露10天之后,北京市各医疗机构陆续垫付就已达800万元。《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的调查显示,在突然公共事件上,例如非典、地震等,医院的“先行垫付”已成为经常性开支,而事后政府的补偿往往低于垫付支出,这让多数公立医院有苦难言。

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受托管理医疗赔偿基金

2009年1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保障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配方奶粉而患病婴幼儿的权益,由对此次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出资建立患儿医疗赔偿基金,并委托中国人寿代管,对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与此相关的疾病给予免费治疗。中国人寿设立了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赔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并由其北京分公司代表总部负责医疗赔偿基金的费用报销和领用等工作。

(三)与民法责任的比较

民法责任既有民事责任,也有民事制裁责任。三聚氰胺的赔偿责任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相比有共同点和不同点。

1.共同点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加以制裁,而且还要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三聚氰胺的赔偿责任主要也是一种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三聚氰胺的赔偿责任主要也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2.不同点——责任关系不同

(1)民法责任是“一对一”的关系;经济法责任是“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关系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法律关系,民法责任表示的是“一对一”的关系;市场规制法责任是“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关系。 151615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2009年1月14日发表,2009年3月6日访问。 16

,2009-3-6访问。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因此民事责任也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这一特点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恩格斯讲:“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恩格斯对私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至少做了四个限定:单个人之间、现存的、一定情况下、正常的。也就是说,涉及到多数人的、过去与未来时空的、特殊情况下的非正常的经济关系,私法就很难调整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是特定的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所以民事责任应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

在“三聚氰胺”赔偿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权利主体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到人身损害的儿童将近30万,而责任主体囊括了政府、非政府组织和责任企业。而且,对权利主体直接负责的自始至终并不是作为当事人的肇事者,而是提供免费治疗的政府及其医院和行业协会出面建立的基金会。显然“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责任,而不是民法责任。确定“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对保护受害人和社会公共秩序有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民法对于财产权(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的赔偿,一般是采取“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而“三聚氰胺”事件的责任关系显然并不是这样的了。

(2)民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责任是“强弱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法律关系,民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规制法责任是“强弱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上的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被抽取了各种身份、地位、能力等现实差别的平等的个人,这种民法人格抽象化最根本原因是为了假设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民法的整个大厦,从而规范民事活动,实现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这种私法中形式平等的逻辑,不能解决现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的弱势群体和强势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强势主体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有利地位控制弱势群体,这就是出现第三法域的根本原因。第三法域中倾斜保护所体现的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观念。

现代社会的经济关系已经和民法产生的时代大相径庭。当代社会,除了有单个人之间的17191817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页。

18 彭汉英:《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经济关系,还有弱势群体和强势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奶粉的生产和销售”就是这种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介入其中,保护弱势群体,规制强势主体,形成一种三元关系。在这三角形关系中,政府处于顶角位置,弱势群体和强势主体双方作为当事人在两边底角。政府和强势主体对弱势群体分别承担自己的义务。政府和强势主体不能适当的履行对“弱势群体”的义务,出现问题,必然要对“弱势群体”承担责任。

二、赔偿原则的特点

(一)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1.企业承担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鹿集团的辩护律师称:“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三鹿集团主观上没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事实确实如此,“问题奶粉”是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

虽然在2007年12月,三鹿集团就收到了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但是,三鹿公司并不知道是自己的原因。到2008年4月底,消费者投诉奶粉质量问题增多,才认定是奶粉质量出了问题。三鹿公司与消费者共同委托多个省级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但非常可惜的是,这些送检的产品,全都被认定为合格产品”。权威机构“失灵”的一个客观背景是,“三聚氰胺”当时并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必须检测的名单中,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国家标准直至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当时企业确实不知道里面究竟含有什么,直到2008年7月24日企业攻关小组在网上搜索时,看到2007年出口美国的宠物食品被三聚氰胺污染的报道时,才开始怀疑他们生产的奶粉是否也被三聚氰胺污染。当即将16批次婴幼儿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测,并提醒技术人员,专门检测三聚氰胺指标。2008年8月1日检测结果惊曝真相,16个批次奶粉中有15个批次被检测出含有大量三聚氰胺。2008年8月2日,三鹿公司向石家庄政府报告了三聚氰胺问题,请求政府出面执法。事后,三鹿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包括:立即封库,严禁库存中的婴儿奶粉流入市场;同时通知经销商,以不含三聚氰胺产品替代市场上的问题婴儿奶粉;派出四百多名检测人员到各收奶站,以“人盯奶站”的方式监督各奶站,确保原奶质量。到9月2日,被检测出有问题的8月1日前生产的奶粉,基本被召回。 202120 “志愿律师团称三鹿案田文华公诉罪名定性错误”, 2009年1月6日发表,2009年4月6日登录访问。

虽说现代科学技术水平能发现奶粉缺陷的存在,但是对不法分子的“发明创造”,企业真的会是防不胜防。当然,三鹿等公司在这次事件中虽然不是故意,但是,仍然应当对此次事件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我国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都规定,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2.政府承担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说,在此之前,国家质检总局确实不知道奶粉中掺杂三聚氰胺。之前的国家检测标准,确实没有三聚氰胺这项。虽然在此之前,国家质检总局确实不知道奶粉中掺杂三聚氰胺,但是国家还是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为政府无过错,国家不承担责任,不给患儿免费治疗,政府将失去民心和政治信誉。因此,政府承担责任也应当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为例外

1.政府承担的替代责任和担保责任是无限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表示,在这个事件中,虽然质检部门不能推脱责任,但也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支树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政府是国家的代表人,国家为政府的行为埋单,而国家除非破产,否则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显然是无限责任,因为国家不可能为此事件的赔偿而破产。

2.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我们这里说的企业是指类似三鹿公司的有限公司,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此次案件中应当对公司的股东不适用。如果是三鹿等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应另当别论。

(三)优先受偿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当享有优先权,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破产法中的通例。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为此,我国应当尽快修订破产法,使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破产财产中能够随时得到清偿。为了规避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此次事件中,三鹿公司在被宣告破产前举债进行了赔偿。

据报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22

232322 叶铁桥:“质检总局承认早知牛奶加东西,强调责任不能无限”,中国青年报3月8日。 叶铁桥:“质检总局承认早知牛奶加东西,强调责任不能无限”,中国青年报3月8日。

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而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是在2008年12月25日宣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受理裁定书于23日送达三鹿集团。也就是说,三鹿公司是在被宣告破产前举债进行的赔偿。

(四)与民法责任的比较

如前所述,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无限责任原则、优先受偿原则。这些原则已经与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根本不同了。原因是,三聚氰胺事件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应当遵循市场规制法的赔偿原则。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物质资料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作为强势主体的个体与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立法宗旨的法律部门。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行为既具有民事侵权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对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行为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应当具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特点,以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社会分工日益深化的条件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社会化的过程,一件产品从生产到储存、运输、销售要经过多个经营主体。让消费者指认是哪个经营者的过错已经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选择。即如果因为产品有瑕疵发生侵权事件,所有有关的经营者都有义务首先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经营者(包括生产经营者、储存、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再根据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如果各种经营者都没有责任,相对储存、运输、销售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者即制造商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责任规定的是严格责任。该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与各国立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即对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必须向受害人赔偿。依照这一原则,用户或消费者不用证明产品生产者有无过失,便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绝对”的,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十分有利。美国2424 “三鹿曾借9亿治疗和赔偿患儿,已严重资不抵债”, ,2008年12月25日发表,2009年4月6日登录访问。

学者称之为“绝对责任原则”。

现代企业制度是与有限责任制密切联系在一定的,但在推行有限责任制时,必须认识到该制度的缺陷,尤其是当涉及强势主体对弱势群体的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当仅仅成为一种例外。只要责任主体事实上有害于社会的行为,致使处于弱势的群体发生损害时,责任主体应直接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弱势群体进行赔偿,这种责任属于无限责任。

三、赔偿责任实现程序的特点

(一)程序规则的不同是区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之一

将近30万名婴幼儿为“三聚氰胺”奶粉所伤,这在以前任何一起产品质量事故中都是没有过的。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无论责任企业命运如何,受害消费者的权益应首先得到保护”。这是实体法意义上的问题,是说不能够按照私法,如《破产法》的实体规则处理问题。“这么多受害消费者各自提起诉讼,会耗去大量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较长的审理周期也不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这是程序法意义上的问题,是说不能够按照私法的程序规则处理问题。“结石宝宝”志愿律师团成员李方平指出:“对松散的个体来说,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成本很高,力量弱小。”“个人的诉讼方式,部分正义会得到伸张,但会有很多人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诉讼,让患儿家长一个个通过起诉来索赔,极不现实。而且,我们也不建议他们这样去做。”27 2625

梅夏英教授认为程序规则的不同是区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之一。他指出:“刑法与民法的分类是基于程序规则和调整手段不同而建立的。”史际春、邓峰也曾经讲过,何为社会关系的“性质”?迄今为止,除了依靠与法律调整方法有关的特征之外,似乎还没有其他清晰的说明。 同一种社会关系,因着某个法律部门的将要对其调整或不调整,其性质也会相应地变化,而这些法律部门的地位,反过来又建立在这一社会关系的与法律调整方法有关的特殊性质之上。所以,调整方法、程序规则对于确定为何种部门法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方案的制定

“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方案是政府、相关责任企业和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内部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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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29 28丁补之、赵蕾、吴瑶毒:“奶粉事件呼唤一揽子赔偿方案”,南方周末2008年9月28日。 丁补之、赵蕾、吴瑶毒:“奶粉事件呼唤一揽子赔偿方案”,南方周末2008年9月28日。 王玉瑞、郭建禾、王建辉、姜振国:“结石宝宝”的维权之困, ,2008-11-6,2009-1-4访问。

28

29 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分析》(上),《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参见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8页。

30 王源扩:《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再探讨》,《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1第1卷,第107页。

商的。其特点是:第一,政府参与制定赔偿方案。在这里,政府的身份是受害人的代表,还是责任者的代表?或者二者都不是,而是居中第三人?笔者根据政府在市场规制法中保护弱势群体的身份,认为政府应当被视为是代表受害人参与赔偿方案的制定;第二,关系人(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介入了赔偿方案的制定。这些特点与民法上赔偿责任的确定显然已经大相径庭了。民法上赔偿责任的确定,一般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调解的结果,或者是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决。“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方案则是“受害人缺席”情况下集体协商的一个一揽子的赔偿方案。

(三)“三聚氰胺”事件赔偿方案的实现

1.相关责任企业建立赔偿资金主动进行赔偿

2008年12月2日,有关部门曾就婴幼儿奶粉事件的赔付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对整体赔付方案进行部署,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以责任企业的主动赔偿换取患儿家庭和社会的谅解。截止到2008年年末,赔偿资金全部筹集到位后通过多种渠道发放到患儿监护人手中。

河北省律协副会长马越平说,责任企业主动赔偿使得患儿家长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过程,有助于避免大量患儿家长因举证困难而面临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大幅度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患儿家长高效便捷地实现合法权益。

2.政府帮助责任企业实现赔偿

从2008年底开始,河北、甘肃、山东、河南、山西、江西等地相继开始发放赔偿金,发放工作得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甘肃相关部门也组成了工作组,协助22家责任企业对这些患儿和他们的家属展开赔偿工作。

3.消费者个人诉讼

截至2009年3月3日,受到问题奶粉不同程度损害的30万婴幼儿95%以上都已接受企业赔偿。有一部分联系不上,查找不到下落,还没有接受赔偿。也有少数患儿的家长没有接受赔偿,准备向法院提起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随时会依法受理赔偿诉讼。

在河北发放的赔偿文件包括两份协议,一份是《致患儿家长的一封信》(实为赔偿协议),另外一份是《拒绝接受患儿赔偿金登记表》,后者写明 “由于患儿病症严重,发放的赔偿金数额不能接受并拒绝签字,我将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诉讼。”这被视为一个鲜明的进步,31

32

33333231 甘肃毒奶粉死婴家属“认赔弃讼”,东方早报 2009年1月17日。 “甘肃毒奶粉死婴家属’认赔弃讼’”,《东方早报》2009年1月17日。 白龙:“问题奶粉损害30万婴幼儿其中95%接受企业赔偿”, ,2009年3月3日发表,2009年3月23日登录访问。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教师许志永表示,这意味着如果不接受这个赔偿建议,诉讼的大门仍然敞开。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200多名患儿家属表示准备通过诉讼获得合理赔偿。

2009年3月26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受理三鹿民事赔偿第一案,据律师透露,这名李姓原告的索赔金额为3.1万元,此前根据22家责任企业提供的民事赔偿协议,他仅获得2000元的赔偿。

2009年3月4日,河北石家庄中级法院立案庭向法律援助团发出通知,后经律师与该院立案庭法官接触,法院提出三鹿民事赔偿问题不适用共同诉讼,希望每位受害者分案诉讼,并且要求律师提供每位受害者家属的身份证原件。此时,委托法律援助团提起诉讼的受害者已经达到152名。

(四)与民法责任实现的比较

如前所述,“三聚氰胺”赔偿责任的积极实现有公私混合的明显特点。既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介入下的非诉讼途径的主动实现,也有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依法维权活动,很明显,二者缺一不可。而赔偿责任的这两种实现的途径显然已经和民法责任的实现大相径庭了。

总结: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和厚谷襄儿指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笔者理解这句话有两层涵义:一是回答哪些是经济法?随着社会的进步,用以解决新型社会问题和纠纷的规则已经为传统民法所难以包容,例如国家对垄断协议的干预明显违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这些新规则属于新产生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二是回答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民法调整对象的渊源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步入生产社会化的年代,进行了分化,平等单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仍然由民法调整,平等的单个主体和“多数人”之间的关系因为需要有政府的介入而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对民法的超越体现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具体到市场规制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以关系人的身份介入强势主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市场规制法规定的权利是社会经济秩序权,社会经济秩序权属于“社会权”。市场规制法的义34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2009-3-6访问。

[1**********]5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2009-3-6访问。

36

37

38“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受理三鹿民事赔偿第一案”,《广州日报》2009年3月26日。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著,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 年版,第59 页。 社会权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权利,是相对自由权的一个概念。自由权是“对政府的

务是强势主体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义务;市场规制法的权力是政府对“强势主体”的权力,政府应当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使弱势群体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的“社会权”得到实现。市场规制法的责任是强势主体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责任。

笔者认为,确定“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对保护受害人和社会公共秩序有积极作用。因为,如果确认是民法责任,政府不予介入,强调受害人自己维权,因“三聚氰胺”奶粉受到伤害的患儿就不能得到像目前这样的及时救治,后果会不堪设想。

苏力说过: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往往是通过应对前所未有或突如其来的事件而实现的。法学界应当很好的总结“三聚氰胺”事件中各个方面应对的做法,在理论上加以归纳和提升,从而丰富完善经济法学,特别是经济法责任理论,并进而影响国家的经济立法,使得经济法更好地发挥出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这是因为法律推理的过程又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社会生活不断变化,需要执法者在进行逻辑思维的同时,服务于人的现实生活,有效地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笔者相信,通过这一事件,更加彰显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部门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或许有助于缓解对经济法存在的虚无主义态度。同时有助于消除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分歧,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的经济法治进程。

4039

自由”(freedom from state),意味着排除来自政府权力的不当或违法干预的权利。社会权是通过政府(freedom through state)或由政府(freedom by state)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都是这里所说的社会权。杨建顺:《宪政与法治行政的课题》,《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1辑,第43页。

39

40 苏力:“通过应对突发事件,发展完善法治”,《人民日报》2003年6月11日。 [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页。

“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特点的梳理

韩志红1

摘 要:赔偿责任的特点,在大陆法系国家关系到责任的性质问题。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责任的主体、权利主体、赔偿原则及其制度等一系列问题都会有所不同,如国家赔偿最重要的特点是其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本文采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处理“三聚氰胺”事件赔偿问题进行了全景照相式的梳理,发现“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责任已经和传统的民法责任大相径庭,应当是一种新型责任——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责任。确定类似赔偿属于经济法性质的责任,对保护受害人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 三聚氰胺 赔偿责任 民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 市场规制法

中国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已经基本落下帷幕,其中对“结石宝宝”的赔偿一般会被认为当然属于民法责任。但笔者发现“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已经和传统的民法责任大相径庭了,无论在责任关系(权利主体、责任主体)、赔偿原则还是实施制度上都有较大的特点。这些特点足以让笔者怀疑其责任性质的归属。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国家赔偿就是因为其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普通法的优点在于它总是先就案件作出判决,然后再来确立原则”。这可能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应对前所未有或突如其来的事件,总是要首先解决问题,然后再进行理论上的整理,而不是相反。因此,此时此刻,中国的学者应当“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对此次事件进行科学的梳理,发现这次事件解决方案为传统法律制度注入的新的实质,并寻找改造传统法律制度的可能性。而这样做的目的是:“法律必须服务21作者简介:韩志红(1955-),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师大法学院经济法学科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1

2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Codes, and the Arrangement of Law”, 5 American Law Review 1(1970). 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25页。

于人的生活,因此它的实质必须适应于一个特定时代的特定人群所认可的便利性”。 3

一、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特点

孙笑侠讲: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法律关系,其次表示责任方式。这就是说,“责任”一词包涵两层语义:一曰责任关系,一曰责任方式。„„没有责任关系也就不会有责任方式的问题;没有责任方式,则无以实现责任关系。笔者理解法律责任关系首要的是回答谁是这种责任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特点

1. 权利主体人数众多——29.6万患儿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6万人,其中6人死亡;住院治疗52898人,重症患儿154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说,三鹿奶粉事件确实牵涉到许多家庭,许多孩子,“根据2008年12月的数据,到医院进行检查的孩子有3000万,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肾脏检查”。

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6万人,如何在法律上称呼这些人呢?是社会公众还是称之为多数人?是特定多数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笔者的观点应当是后者。因为如此大的一个受害群体,准确确定其人数是不可能的。据报道,截至2009年1月22日,全国已有26万多名患儿家长领取了赔偿金。尚有23651名患儿家长没有联系上,主要原因是有些患儿就诊时登记的住址不详、没有联系方式,有些患儿登记了错名、假名。

2.权利主体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学学者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由于社会原因。因三聚氰胺患病的儿童不幸的是兼而有之了,既是生理性弱势群体,又是社会性弱势群体。

(二)责任主体的特点 354 郑戈:“如何阅读《普通法》”, ,2009-5-1访问。

4

5 孙笑侠:“公、私法责任分析——论功利性补偿与道义性惩罚”,《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第28页。 叶铁桥:“质检总局承认早知牛奶加东西,强调责任不能无限”,《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8日。

“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看,有责任主体多样性的特点。既有作为当事人的问题奶粉的生产者、销售者、将三聚氰胺冒充蛋白质的生产者、销售者、添加者以及责任企业的管理者;还有作为关系人的行业协会——中国乳业制品工业协会、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组织,包括医院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说法是:“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总的原则是责任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协调督促落实对困难患儿家庭救助工作,法院依法受理赔偿的诉讼。

1.当事人

(1)问题奶粉的生产者、销售者

2008年9月17号,质检总局通报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抽检结果,伊利、蒙牛、圣元、雅士利等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2008年12月2日,有关部门就婴幼儿奶粉事件的赔付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对整体赔付方案进行部署。22家责任企业共同出资11亿多元建立医疗赔偿基金,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现金赔付,具体标准是:死亡病例补偿20万元,重症病例补偿3万元,普通症状补偿2000元;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一旦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基金给予报销,如果不够,由政府兜底。马光远指出:这个赔偿方案的最大亮点是将三鹿破产与赔偿责任完全隔离。截至2009年3月3日,受到问题奶粉不同程度损害的30万婴幼儿95%以上都已接受企业赔偿。有一部分联系不上,查找不到下落,还没有接受赔偿。也有少数患儿的家长没有接受赔偿,准备向法院提起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随时会依法受理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也应当对消费者负责。有关资料显示,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共有一级经销商1454个,二级经销商和零售商约40万个。但这次事件的赔偿方案并没有涉及到他们,显然这是政府为了避免更大的社会动荡而为。 69876 关于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论述,请详见韩志红:《经济法调整机制研究》,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韩志红主编:《经济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白龙:“问题奶粉损害30万婴幼儿其中95%接受企业赔偿”, 马光远:“结石宝宝"的赔偿方案难解制度困境”, ,2009年3月3日发表,2009年3月23日登录访问。 8

2008年12月30日发表,2009年4月1日登录访问。

9 白龙:“问题奶粉损害30万婴幼儿其中95%接受企业赔偿”, ,2009年3月3日发表,2009年3月23日登录访问。

(2)将三聚氰胺冒充蛋白质的生产者、销售者、添加者以及责任企业的管理者

2008年9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公布,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是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等4人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2人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等4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判罪的生产者、销售者、添加者和责任企业的管理者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法律援助团曾经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没有得到答复。田文华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耿金珠被判处的罚金50万元应当是被直接上缴国库了。因为没有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笔钱不能够用来优先偿付受害人,这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上述当事人应当是三聚氰胺事件的真正赔偿责任者,但是这次赔偿事件显现出来的的责任人是提供免费治疗的政府及其医院和行业协会出面建立的基金会。

2.关系人

(1)行业协会

2009年1月3日,中国乳品行业协会宣布:由行业协会出面建立基金会,问题奶粉患儿在急性治疗结束后至18周岁成年之前一旦发生相关疾病,将由基金会全额报销其医疗费。由行业协会出面建立基金会,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行业的潜规则所产生的恶果,最终要由整个行业承担责任。

(2)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9月17日上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全面检查奶制品,整顿奶制品行业。对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做出七项决定。会议认为,1010 第一,要认真落实中央最近作出的部署和各项政策。全力救治患者,落实免费治疗政策,尤其要重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婴幼儿患者的检查。第二,不合格的产品要全部下架、封存和销毁,不留死角。第三,对奶制品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奶制品行业,使奶制品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第四,严格监管奶制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派出驻厂人员,对每一批次出厂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生产的乳制品质量安全。第五,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格法律追究制度。第六,对奶农实施扶持政策,支持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增加生产,确保市场供应,尽快恢复奶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七,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公布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奶制品市场混乱,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监管工作不力,必须认真吸取教训,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事故处理,完善检验监督体制,加强监管工作。

①免费治疗。2008年9月13日,国务院宣布对因食用三鹿牌奶粉而患结石病的患儿实行免费治疗。2008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再度发出通知,这份通知确定免费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等事件责任查明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国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2009年1月1日强调:卫生部已就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后续医疗工作作出安排,要求相关定点医院对因食用含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结石尚未治愈的患儿,继续实行免费救治政策。有媒体报道,整个一揽子赔偿方案中还包括政府向各大医院补偿的26亿医疗费用,而这个补偿计划并未向社会公开。

②提供担保。2008年12月19日,三鹿集团借款9.02亿元,付给中国奶业协会,用于支付治疗和赔偿费用。据一位经销商对媒体透露,为了筹集这笔费用,“石家庄市政府在11月已经把市政府大院的南院和西院抵押给银行了,还有一个下属酒店也抵押了。”

③政府给医疗基金会兜底。患儿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基金给予报销,如果不够,由政府兜底。

温家宝2010年2月27日与网民在线交流,在回答有关“毒奶粉”再现的提问时,温家宝说,毒奶粉事件的教训是很深刻的,整个民族都应该汲取这个教训。他说,我们普查了受到奶粉影响的儿童达到3000万,国家花了20亿。14

(3)其他组织:各级医疗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①各级医疗机构垫资救治

“三聚氰胺”事发后,卫生部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患儿免费救治,经筛查确诊的患儿,131211 调查结果。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监管部门和行政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向人民作出交代。“中国对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做出六项决定”, ,2008年9月13日发表,2009年4月5日登录访问。 11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2009-3-6访问。

12

13 黄淑慧:“石家庄抵押市府大院作保三鹿借9亿赔偿婴幼患儿”,《东方早报》2008年12月26日。 马光远:“结石宝宝"的赔偿方案难解制度困境”, 2008年12月30日发表,2009年4月1日登录访问。

14 “温家宝披露毒奶粉影响3千万儿童,国家花费20亿”, ,访问。

由接诊医院先行垫付医药费,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医院再据实核报医药费。

据北京市卫生局提供的数字,三鹿事件被披露10天之后,北京市各医疗机构陆续垫付就已达800万元。《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的调查显示,在突然公共事件上,例如非典、地震等,医院的“先行垫付”已成为经常性开支,而事后政府的补偿往往低于垫付支出,这让多数公立医院有苦难言。

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受托管理医疗赔偿基金

2009年1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保障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配方奶粉而患病婴幼儿的权益,由对此次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出资建立患儿医疗赔偿基金,并委托中国人寿代管,对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与此相关的疾病给予免费治疗。中国人寿设立了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赔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并由其北京分公司代表总部负责医疗赔偿基金的费用报销和领用等工作。

(三)与民法责任的比较

民法责任既有民事责任,也有民事制裁责任。三聚氰胺的赔偿责任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相比有共同点和不同点。

1.共同点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加以制裁,而且还要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三聚氰胺的赔偿责任主要也是一种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三聚氰胺的赔偿责任主要也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2.不同点——责任关系不同

(1)民法责任是“一对一”的关系;经济法责任是“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关系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法律关系,民法责任表示的是“一对一”的关系;市场规制法责任是“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关系。 151615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2009年1月14日发表,2009年3月6日访问。 16

,2009-3-6访问。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因此民事责任也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这一特点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恩格斯讲:“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恩格斯对私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至少做了四个限定:单个人之间、现存的、一定情况下、正常的。也就是说,涉及到多数人的、过去与未来时空的、特殊情况下的非正常的经济关系,私法就很难调整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是特定的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所以民事责任应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

在“三聚氰胺”赔偿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权利主体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到人身损害的儿童将近30万,而责任主体囊括了政府、非政府组织和责任企业。而且,对权利主体直接负责的自始至终并不是作为当事人的肇事者,而是提供免费治疗的政府及其医院和行业协会出面建立的基金会。显然“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责任,而不是民法责任。确定“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对保护受害人和社会公共秩序有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民法对于财产权(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的赔偿,一般是采取“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而“三聚氰胺”事件的责任关系显然并不是这样的了。

(2)民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责任是“强弱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法律关系,民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规制法责任是“强弱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上的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被抽取了各种身份、地位、能力等现实差别的平等的个人,这种民法人格抽象化最根本原因是为了假设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民法的整个大厦,从而规范民事活动,实现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这种私法中形式平等的逻辑,不能解决现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的弱势群体和强势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强势主体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有利地位控制弱势群体,这就是出现第三法域的根本原因。第三法域中倾斜保护所体现的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观念。

现代社会的经济关系已经和民法产生的时代大相径庭。当代社会,除了有单个人之间的17191817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页。

18 彭汉英:《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经济关系,还有弱势群体和强势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奶粉的生产和销售”就是这种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介入其中,保护弱势群体,规制强势主体,形成一种三元关系。在这三角形关系中,政府处于顶角位置,弱势群体和强势主体双方作为当事人在两边底角。政府和强势主体对弱势群体分别承担自己的义务。政府和强势主体不能适当的履行对“弱势群体”的义务,出现问题,必然要对“弱势群体”承担责任。

二、赔偿原则的特点

(一)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1.企业承担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鹿集团的辩护律师称:“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三鹿集团主观上没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事实确实如此,“问题奶粉”是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

虽然在2007年12月,三鹿集团就收到了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但是,三鹿公司并不知道是自己的原因。到2008年4月底,消费者投诉奶粉质量问题增多,才认定是奶粉质量出了问题。三鹿公司与消费者共同委托多个省级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但非常可惜的是,这些送检的产品,全都被认定为合格产品”。权威机构“失灵”的一个客观背景是,“三聚氰胺”当时并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必须检测的名单中,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国家标准直至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当时企业确实不知道里面究竟含有什么,直到2008年7月24日企业攻关小组在网上搜索时,看到2007年出口美国的宠物食品被三聚氰胺污染的报道时,才开始怀疑他们生产的奶粉是否也被三聚氰胺污染。当即将16批次婴幼儿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测,并提醒技术人员,专门检测三聚氰胺指标。2008年8月1日检测结果惊曝真相,16个批次奶粉中有15个批次被检测出含有大量三聚氰胺。2008年8月2日,三鹿公司向石家庄政府报告了三聚氰胺问题,请求政府出面执法。事后,三鹿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包括:立即封库,严禁库存中的婴儿奶粉流入市场;同时通知经销商,以不含三聚氰胺产品替代市场上的问题婴儿奶粉;派出四百多名检测人员到各收奶站,以“人盯奶站”的方式监督各奶站,确保原奶质量。到9月2日,被检测出有问题的8月1日前生产的奶粉,基本被召回。 202120 “志愿律师团称三鹿案田文华公诉罪名定性错误”, 2009年1月6日发表,2009年4月6日登录访问。

虽说现代科学技术水平能发现奶粉缺陷的存在,但是对不法分子的“发明创造”,企业真的会是防不胜防。当然,三鹿等公司在这次事件中虽然不是故意,但是,仍然应当对此次事件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我国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都规定,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2.政府承担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说,在此之前,国家质检总局确实不知道奶粉中掺杂三聚氰胺。之前的国家检测标准,确实没有三聚氰胺这项。虽然在此之前,国家质检总局确实不知道奶粉中掺杂三聚氰胺,但是国家还是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为政府无过错,国家不承担责任,不给患儿免费治疗,政府将失去民心和政治信誉。因此,政府承担责任也应当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为例外

1.政府承担的替代责任和担保责任是无限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表示,在这个事件中,虽然质检部门不能推脱责任,但也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支树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政府是国家的代表人,国家为政府的行为埋单,而国家除非破产,否则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显然是无限责任,因为国家不可能为此事件的赔偿而破产。

2.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我们这里说的企业是指类似三鹿公司的有限公司,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此次案件中应当对公司的股东不适用。如果是三鹿等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应另当别论。

(三)优先受偿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当享有优先权,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破产法中的通例。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为此,我国应当尽快修订破产法,使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破产财产中能够随时得到清偿。为了规避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此次事件中,三鹿公司在被宣告破产前举债进行了赔偿。

据报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22

232322 叶铁桥:“质检总局承认早知牛奶加东西,强调责任不能无限”,中国青年报3月8日。 叶铁桥:“质检总局承认早知牛奶加东西,强调责任不能无限”,中国青年报3月8日。

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而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是在2008年12月25日宣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受理裁定书于23日送达三鹿集团。也就是说,三鹿公司是在被宣告破产前举债进行的赔偿。

(四)与民法责任的比较

如前所述,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无限责任原则、优先受偿原则。这些原则已经与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根本不同了。原因是,三聚氰胺事件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应当遵循市场规制法的赔偿原则。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物质资料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作为强势主体的个体与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立法宗旨的法律部门。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行为既具有民事侵权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对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行为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应当具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特点,以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社会分工日益深化的条件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社会化的过程,一件产品从生产到储存、运输、销售要经过多个经营主体。让消费者指认是哪个经营者的过错已经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选择。即如果因为产品有瑕疵发生侵权事件,所有有关的经营者都有义务首先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经营者(包括生产经营者、储存、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再根据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如果各种经营者都没有责任,相对储存、运输、销售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者即制造商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责任规定的是严格责任。该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与各国立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即对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必须向受害人赔偿。依照这一原则,用户或消费者不用证明产品生产者有无过失,便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绝对”的,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十分有利。美国2424 “三鹿曾借9亿治疗和赔偿患儿,已严重资不抵债”, ,2008年12月25日发表,2009年4月6日登录访问。

学者称之为“绝对责任原则”。

现代企业制度是与有限责任制密切联系在一定的,但在推行有限责任制时,必须认识到该制度的缺陷,尤其是当涉及强势主体对弱势群体的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当仅仅成为一种例外。只要责任主体事实上有害于社会的行为,致使处于弱势的群体发生损害时,责任主体应直接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弱势群体进行赔偿,这种责任属于无限责任。

三、赔偿责任实现程序的特点

(一)程序规则的不同是区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之一

将近30万名婴幼儿为“三聚氰胺”奶粉所伤,这在以前任何一起产品质量事故中都是没有过的。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无论责任企业命运如何,受害消费者的权益应首先得到保护”。这是实体法意义上的问题,是说不能够按照私法,如《破产法》的实体规则处理问题。“这么多受害消费者各自提起诉讼,会耗去大量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较长的审理周期也不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这是程序法意义上的问题,是说不能够按照私法的程序规则处理问题。“结石宝宝”志愿律师团成员李方平指出:“对松散的个体来说,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成本很高,力量弱小。”“个人的诉讼方式,部分正义会得到伸张,但会有很多人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诉讼,让患儿家长一个个通过起诉来索赔,极不现实。而且,我们也不建议他们这样去做。”27 2625

梅夏英教授认为程序规则的不同是区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之一。他指出:“刑法与民法的分类是基于程序规则和调整手段不同而建立的。”史际春、邓峰也曾经讲过,何为社会关系的“性质”?迄今为止,除了依靠与法律调整方法有关的特征之外,似乎还没有其他清晰的说明。 同一种社会关系,因着某个法律部门的将要对其调整或不调整,其性质也会相应地变化,而这些法律部门的地位,反过来又建立在这一社会关系的与法律调整方法有关的特殊性质之上。所以,调整方法、程序规则对于确定为何种部门法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方案的制定

“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方案是政府、相关责任企业和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内部协25

26

273029 28丁补之、赵蕾、吴瑶毒:“奶粉事件呼唤一揽子赔偿方案”,南方周末2008年9月28日。 丁补之、赵蕾、吴瑶毒:“奶粉事件呼唤一揽子赔偿方案”,南方周末2008年9月28日。 王玉瑞、郭建禾、王建辉、姜振国:“结石宝宝”的维权之困, ,2008-11-6,2009-1-4访问。

28

29 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分析》(上),《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参见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8页。

30 王源扩:《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再探讨》,《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1第1卷,第107页。

商的。其特点是:第一,政府参与制定赔偿方案。在这里,政府的身份是受害人的代表,还是责任者的代表?或者二者都不是,而是居中第三人?笔者根据政府在市场规制法中保护弱势群体的身份,认为政府应当被视为是代表受害人参与赔偿方案的制定;第二,关系人(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介入了赔偿方案的制定。这些特点与民法上赔偿责任的确定显然已经大相径庭了。民法上赔偿责任的确定,一般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调解的结果,或者是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决。“三聚氰胺”事件的赔偿方案则是“受害人缺席”情况下集体协商的一个一揽子的赔偿方案。

(三)“三聚氰胺”事件赔偿方案的实现

1.相关责任企业建立赔偿资金主动进行赔偿

2008年12月2日,有关部门曾就婴幼儿奶粉事件的赔付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对整体赔付方案进行部署,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以责任企业的主动赔偿换取患儿家庭和社会的谅解。截止到2008年年末,赔偿资金全部筹集到位后通过多种渠道发放到患儿监护人手中。

河北省律协副会长马越平说,责任企业主动赔偿使得患儿家长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过程,有助于避免大量患儿家长因举证困难而面临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大幅度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患儿家长高效便捷地实现合法权益。

2.政府帮助责任企业实现赔偿

从2008年底开始,河北、甘肃、山东、河南、山西、江西等地相继开始发放赔偿金,发放工作得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甘肃相关部门也组成了工作组,协助22家责任企业对这些患儿和他们的家属展开赔偿工作。

3.消费者个人诉讼

截至2009年3月3日,受到问题奶粉不同程度损害的30万婴幼儿95%以上都已接受企业赔偿。有一部分联系不上,查找不到下落,还没有接受赔偿。也有少数患儿的家长没有接受赔偿,准备向法院提起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随时会依法受理赔偿诉讼。

在河北发放的赔偿文件包括两份协议,一份是《致患儿家长的一封信》(实为赔偿协议),另外一份是《拒绝接受患儿赔偿金登记表》,后者写明 “由于患儿病症严重,发放的赔偿金数额不能接受并拒绝签字,我将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诉讼。”这被视为一个鲜明的进步,31

32

33333231 甘肃毒奶粉死婴家属“认赔弃讼”,东方早报 2009年1月17日。 “甘肃毒奶粉死婴家属’认赔弃讼’”,《东方早报》2009年1月17日。 白龙:“问题奶粉损害30万婴幼儿其中95%接受企业赔偿”, ,2009年3月3日发表,2009年3月23日登录访问。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教师许志永表示,这意味着如果不接受这个赔偿建议,诉讼的大门仍然敞开。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200多名患儿家属表示准备通过诉讼获得合理赔偿。

2009年3月26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受理三鹿民事赔偿第一案,据律师透露,这名李姓原告的索赔金额为3.1万元,此前根据22家责任企业提供的民事赔偿协议,他仅获得2000元的赔偿。

2009年3月4日,河北石家庄中级法院立案庭向法律援助团发出通知,后经律师与该院立案庭法官接触,法院提出三鹿民事赔偿问题不适用共同诉讼,希望每位受害者分案诉讼,并且要求律师提供每位受害者家属的身份证原件。此时,委托法律援助团提起诉讼的受害者已经达到152名。

(四)与民法责任实现的比较

如前所述,“三聚氰胺”赔偿责任的积极实现有公私混合的明显特点。既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介入下的非诉讼途径的主动实现,也有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依法维权活动,很明显,二者缺一不可。而赔偿责任的这两种实现的途径显然已经和民法责任的实现大相径庭了。

总结: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和厚谷襄儿指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笔者理解这句话有两层涵义:一是回答哪些是经济法?随着社会的进步,用以解决新型社会问题和纠纷的规则已经为传统民法所难以包容,例如国家对垄断协议的干预明显违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这些新规则属于新产生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二是回答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民法调整对象的渊源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步入生产社会化的年代,进行了分化,平等单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仍然由民法调整,平等的单个主体和“多数人”之间的关系因为需要有政府的介入而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对民法的超越体现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具体到市场规制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以关系人的身份介入强势主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市场规制法规定的权利是社会经济秩序权,社会经济秩序权属于“社会权”。市场规制法的义34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2009-3-6访问。

[1**********]5 赵凌:“面对2000元赔偿,结石宝宝家庭茫然无措” ,2009-3-6访问。

36

37

38“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受理三鹿民事赔偿第一案”,《广州日报》2009年3月26日。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著,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 年版,第59 页。 社会权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权利,是相对自由权的一个概念。自由权是“对政府的

务是强势主体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义务;市场规制法的权力是政府对“强势主体”的权力,政府应当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使弱势群体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的“社会权”得到实现。市场规制法的责任是强势主体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责任。

笔者认为,确定“三聚氰胺”事件赔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对保护受害人和社会公共秩序有积极作用。因为,如果确认是民法责任,政府不予介入,强调受害人自己维权,因“三聚氰胺”奶粉受到伤害的患儿就不能得到像目前这样的及时救治,后果会不堪设想。

苏力说过: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往往是通过应对前所未有或突如其来的事件而实现的。法学界应当很好的总结“三聚氰胺”事件中各个方面应对的做法,在理论上加以归纳和提升,从而丰富完善经济法学,特别是经济法责任理论,并进而影响国家的经济立法,使得经济法更好地发挥出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这是因为法律推理的过程又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社会生活不断变化,需要执法者在进行逻辑思维的同时,服务于人的现实生活,有效地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笔者相信,通过这一事件,更加彰显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部门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或许有助于缓解对经济法存在的虚无主义态度。同时有助于消除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分歧,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的经济法治进程。

4039

自由”(freedom from state),意味着排除来自政府权力的不当或违法干预的权利。社会权是通过政府(freedom through state)或由政府(freedom by state)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都是这里所说的社会权。杨建顺:《宪政与法治行政的课题》,《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1辑,第43页。

39

40 苏力:“通过应对突发事件,发展完善法治”,《人民日报》2003年6月11日。 [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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